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3.12.01
報載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將就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尚未解封的確診者不得進入投票所一事,申請調查。柏台查察行政失職不法、保障人民權利本為其天職。何況中選會未竭力尋求替代方案,只想以一紙禁令圖自己便利,的確需要檢討。惟筆者認為國人更應關切十八歲到廿歲的國民為何也被禁止參與此次修憲複決投票。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選舉與罷免用以選人形成代議政府,創制與複決則為決事行使直接民權,四權統稱國民參政權。一九九○年之後,台灣人民已享有完整之選舉罷免權。二○○三年公民投票法通過後,人民亦可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根據現行公投法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是以二○一八年與二○二一年兩次公投,凡年滿十八歲之國民均可依法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