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21年5月5日 星期三

【活動記錄】「血棉花:東突厥斯坦(新疆)強制勞動背後的種族滅絕」永社新冷戰系列座談會(五)

 


【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04/24(六)下午14:00~16:30
活動地點:台灣制憲基金會 會議室(台北市松江路266號3樓)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
視覺設計:禇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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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主持人: 
楊聰榮/台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與談人: 
何朝棟/律師、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理事長
宋承恩/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
矢板明夫/日本產經新聞台北支局長
曾建元/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座談會完整資訊:http://www.taiwanforever.org.tw/2021/04/0424.html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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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主辦單位簡介:永社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制憲基金會

主辦單位簡介: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

〈新疆血棉花真相〉曾建元

〈商業與人權:企業之人權責任〉廖福特



宋承恩副執行長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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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2021年5月4日 星期二

數位巨頭陰影下 台灣如何維持市場「公平」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1.05.03

今年4月12日,美國舉行半導體高峰會談,白宮邀集台積電、三星、英特爾等企業高層,共同商討解決全球晶片短缺問題。同一天,台灣也有一場十分重要的座談,那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所主持的「數位平臺、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及爭議」座談會。此座談會以討論數位平台和媒體內容利潤分配為核心,實際上牽動台灣如何接軌世界數位經濟秩序的發展,意義重大。而做為獨立機關的公平會,願意主動跨出檢討現行法規的這一步,值得肯定。當然,先前包括立委劉世芳等人曾就此議題舉行過公聽會、立委管碧玲數次行文、督促公平會,在在都是促成這項創舉的重要推手。

當日有許多來自媒體、實務界的代表,對數位超大平台不自行生產內容、卻拿走鉅額內容廣告利潤,提出許多批判;也有許多學者專家,就《公平交易法》對此事應如何評價,提出許多寶貴看法。在此,筆者想強調:傳統競爭法並未預見數位平台經濟的特性,在面對這些動輒占有90%以上市場的搜尋引擎、社群平台,固然很難直接套用競爭法的規範與概念相繩,但《公平法》倘若無法處理,並不代表這市場就有「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反而可能更突顯了數位時代的《公平法》,急需重新檢視與架構、以免窮於應付。

原創內容媒體不斷失血

以數位平台和媒體內容付費的議題而言,我們已經多次看到在其他國家,但凡媒體內容業者試圖要求付費,有90%市佔率的數位平台業者,可以毫不在乎的離開談判桌。反過來,已成為數位內容守門員的平台巨擘,從桌機、手機到各項使用者上網的入口,都占有預設的最佳位置,根本不怕媒體內容業者拒絕接受其交易條件。

尤其,就算生產優質、原創內容的媒體業者,在這樣不利的交易條件下,一一面臨虧損、倒閉的命運,也並不妨礙以點擊率為核心的數位平台巨擘,繼續向其他生產各種亂七八糟、虛假扭曲資訊的內容端取得利潤。若要說「公平」,確實數位平台巨擘對所有不斷失血的媒體內容業者可謂「一視同仁」,那就是「公平的讓你不堪虧損而倒閉」。

但這是我們要的「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嗎?甫被任命為白宮科技經濟重要幕僚的吳修銘教授(Tim Wu),對《公平法》應扮演的角色,提出許多建議。另一位同樣備受矚目的琳娜汗教授(Lina Khan),長年批判數位巨頭諸多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亦被拜登總統提名為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類似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琳娜汗在2016年一篇著名的競爭法論文中,就提到過往競爭法判斷消費者福利的標準,主要透過產品價格來衡量,這在數位經濟時代是不適用的。因為數位經濟的服務以免費為導向,看似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最大保障,但若競爭法就此袖手旁觀,無視數位巨頭各種減少市場競爭的行為,反而保障了壟斷的崛起。

在國會任命的聽證會上,琳娜汗更以自己過往報告中提到搜索引擎Google為例,認為數位平台業者是透過各種市場進入的障礙,排除了其他市場競爭者,讓自己成為市場獨大。總結而言,倘若沒有法規或其他政策工具的有效介入,網路大者恆大的效應,將會造成保障數位平台業者獨大、沒有競爭者的情況。

反壟斷公平會應有作為

不論是歐盟2020年底提出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草案和「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草案,或是美國司法部對超大數位平台業者提出的反壟斷法訴訟,都顯示出歐美國家愈來愈警覺數位經濟的特性、與全球市場僅剩幾家數位巨頭獨大的情況。而當台灣媒體業界發出聯合聲明堅持免費新聞時代應該告終,立法委員也抓住了數位經濟的趨勢、督促法律和主管機關應有所作為,公平會既然開啟了面向數位新挑戰的座談,此時若能積極開始下一步的作為,既是水到渠成,更是建立新「公平」市場秩序的大好機會。

2021年4月27日 星期二

【永社聲明|民主台灣不容濫權 譴責警察濫行盤查逮捕】



一、警察任何執法行為必須符合憲法與法律

中壢警員稱沒在管區內看過詹姓音樂教師,故要求盤查身分。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並無任何一款,授權警察盤查「沒看過的人」。事後派出所說該警員是依上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盤查,該款必須由警局有依同條第二項為「事前指定」。但若具合法事由,大可出示公文,為何當日警員僅以「我沒看過你」作為盤查理由?

況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揭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被害老師「手拿奶茶」路過該處,顯與上述要件不符。因此,本次事件中警員的盤查行為,並非合法。

再者,警員稱詹姓教師妨害公務,需符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等要件,若警員盤查未獲法律授權,便不是依法執行公務,且該教師也無強暴脅迫警察之情形,如何成立警員所宣稱的妨害公務罪?

更嚴重的是,被害老師遭警員強力壓制逮捕,執法者本應受憲法比例原則拘束,即便當日盤查確有合法依據,進而合法執行公務,但為拘捕手無寸鐵詹姓教師,使用強力摔在地上壓制,明顯違反憲法23條比例原則。

二、警察執法不容雙重標準、欺善怕惡

數日前多名黑衣人闖警局毀公物,現場警察未曾逮捕、並無壓制,更沒有當場移送檢方偵辦,事後甚至上演警黑私了大戲;但手無寸鐵的詹姓老師只是拒絕盤查,卻被警察強力摔地壓制逮捕,隨即移送檢方偵辦。警察執法明顯「雙重標準」,公然「欺善怕惡」,重傷執行公權力者的社會信任。

三、永社呼籲加強警察法治教育

本次事件,暴露出法治國原則在台灣實踐上的不足。永社嚴正譴責警察違法違憲的濫權行為,也呼籲主管機關應徹查真相及追究當事警員法律責任,並加強警察法治教育,共同守護法治國。

2021/04/27

2021年4月26日 星期一

國民黨「追蹤」韓國瑜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04.25

日前國民黨立院黨團在議場前大動作開記者會指控,黨團辦公室前被多裝兩支「監視器」,痛斥「這是在做政治偵防」、「白色恐怖更令人震懾」。但隨即被打臉,新監視器是二○一二年國民黨自己要求裝設的

二○一二年,國民黨團幹部懷疑有人入侵,因此向立法院要求加裝監視器。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也針對立法院新、舊監視器並存情況解釋,表示汰換案都是比照舊有規劃,新機測試完成就會拆除舊機,且新機只有錄影功能,沒有錄音、人臉辨識,黨團有疑義也可切結不裝設。顯然,現在的國民黨,正在打臉二○一二年的國民黨!

前年,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的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自爆座車引擎被裝「追蹤器」,也痛斥「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一堆國民黨民代為韓背書,表示看過「追蹤器」,結果由於「引擎安裝追蹤器」的說法悖於常理,高市府改口澄清沒說過「引擎裡面有追蹤器」,最終演變成烏龍鬧劇,也害慘幫韓背書「追蹤器」的國民黨民代!

沒想到,同樣的鬧劇又再度上演,只是器材從「追蹤器」變成「監視器」,同樣企圖操作「被迫害」角色,然後再被打臉!國民黨團辦公室外面為何有新的監視器呢?原來是國民黨二○一二年自己要求裝設的!國民黨何苦「追蹤」韓國瑜?

當警察說:我沒見過你,只要1分鐘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1.04.25

《蘋果》報導,詹姓女音樂老師本月22日上午至桃園上課,在中壢新興路上,遭騎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詹老師自認只是走路喝奶茶,與警員發生爭執,結果遭依現行犯逮捕並移送法辦,這起臨檢事件過程極具爭議,論者莫不質疑,可以如此臨檢查驗身分嗎?

報載詹女自述,警員攔下就問:「我沒看過你,你是誰?你從哪裡來?你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詹女回應「你沒有權利問我這問題,真的很蠢耶」,於是「他數次對我的身體施加暴力推打、拉扯、強迫我戴上手銬」「他把我推倒在大門路中間、強制壓在地上,掐著我的脖子」「被3個男性警察上手銬,以現行犯身分送往桃園市中壢區某派出所,上手銬、腳銬限制自由,搜身盤查所有物品」。熟悉的臨檢爭議:莫名「走路喝奶茶」開場,「神情緊張」為本,「哲學式提問」(你從哪裡來?)暖身,言語衝突轉快板,制式現行犯逮捕接續高潮,「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緩降但憤恨漸增的收場。

中壢分局有話要講:「中壢區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分局列為治安要點,加強巡邏地區」,是以,風和日麗的平日上午,「警員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於是「以委婉的態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詹女卻要警員陪同到她工作場所,顯不合常理」。查證過程中,詹女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真的很蠢耶」),經多次勸導無效,即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也是標準的臨檢轉妨害公務。結束。

預防危害查身分很浮濫

看似於法有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說「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而查證身分,請注意第2項,這個「指定」,必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與其他「有現場犯罪關聯性」一樣,屬例外且個別性質,必須具體且必要,不是空白授權。只能推斷,新興路上攔查喝奶茶女子,不僅與防止犯罪有關且必要,指定應該無誤。除非其他事證揭露,否則,實在看不出這些要件如何滿足。

就算「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被列為「治安要點」,亦不代表在此路上,不分青紅皂白,不管與「近來多起案件」有無干係,是否牽連,具體明確關聯在哪,均得任意臨檢。隨便攔查「我沒見過你」的任何人?實在荒唐。有人用神情緊張抓毒販來比擬?也要看情形吧。

依「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將民眾再送祭旗,那種出世的、去實質化的暴力概念,甚至可能連單純靜坐或言語交鋒,都可以叫暴力,隨意就成立妨害公務,不分對方身形與具體狀況,柔道大外割可立刻伺候?令人搖頭,形同將國家公權力圖騰化、神聖化,忽視「確實以物理實力妨害公務執行」之構成要件,恣意擴大,昔日「瘦弱靜坐抗議中的老人家被年輕力壯員警逮捕仍成立妨害公務」的啼笑皆非,可以休矣。

警察當然應保護自己,言語衝突升高為暴力威脅,當有可能,重點是找到平衡,別忘了發動事由與比例原則拘束。警察教育與訓練,不是課堂遊戲,真的必須帶到現場。

時代不同了:恐怖主義威脅,在嚴重安全焦慮下,「危險的市民」成為國家機器、特別是警察必須嚴加看管的對象。「全球警察國家」趨勢下,警察從古典的危害防止,進入當代的風險調控與危害預防。

今日趨勢叫「相對性公式」:事前的預測,與現實損害之間,變成相對,過去有危害或無危害,被「危害、風險、剩餘風險」所取代,警察職權大增。警察法學上的表面危害、假設危害與危害嫌疑,有了新的意涵,執法上,越來越重視目的肇事者、潛在危害。預防危害,成為當代警察關鍵任務,「指定場所、路段、管制站查證身分」,望似風潮,但相對於其他民主法治國家,台灣卻特別浮濫。

「要求安全的權利」,讓國家變成安全國、擔保國、甚至警察國。正當性或可議論,但無從合理化「中壢新興路詹女走路喝奶茶事件」:實在看不出,哪裡有指定且防止犯罪之必要?就算有,所以該路段「我沒見過你」的民眾都可以任意盤查,大白天上午?隨後口角又自然發展成妨害公務?都叫警察職權?實一錯再錯。

「法治國」須落實於警察

東歐共產時代有句笑話:咦,這是什麼狗?喔,這是警犬。為何看不出來?因為它是秘密警察。反過來說,警察不是形式主義,不是有警察標記與行為外觀,不分情節,人民就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法治國的程序與實體拘束,不是紙上談兵,必須落實於警察勤務上,不管對人民的影響多麼輕微。「民眾只要配合不到1分鐘」?視之無謂,輕鬆寫意,就是大開侵害人權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