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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數位身分證 資安僅是最基本門檻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11.22

一張能夠儲存個人資料、並嫁接其他機關個人資料庫的數位身分證(eID),可以想見:它上面能啟用的資料愈多、串接其他資料庫愈方便,它潛藏的資安風險就愈大。尤其資安防護就像犯罪防範,道高一尺,難保駭客不會魔高一丈,無法給予百分之百的安全保證,只能竭盡各種可能的防範措施、盡量將風險控制在最低。

也正因如此,許多資安專家針對啟用eID可能「讓駭客一次打包所有資料」再三示警,加上近年來實務確實發生不少機關資料庫外洩的案例,都讓我們對數位身分證可能造成的資安黑洞,感到心驚膽跳。

須經過法治與人權檢驗

不過,假設eID能做到百分百的安全,難道使用這張eID就已經沒有問題了嗎?中研院資訊法中心於11月初曾提出了一份《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政策建議書》,裡面很清楚的說明了,除了資安,數位身分證所涉及的個資數位化程序、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課責,更必須經過法治與人權的檢驗。

雖然內政部澄清eID實體卡面上呈現的個資將比紙本身分證更少,故比紙本更保護個資,而且可以選擇關閉晶片卡上自然人憑證的功能,關閉了就不會讓晶片卡成為串接個資寶庫的「金鑰匙」。但問題是,單單這張晶片卡上有的公開資料和加密資料,包括姓名、生日、戶籍地、高解析度的個人照片以及父母配偶姓名……就現有的個資規定與實務運作而言,它的力量和危險,很可能遠超過我們能想像。

就以高解析度的照片為例,表面上看來紙本身分證也有照片,因此數位身分證要求照片。但過往人臉辨識的科技和設備沒有像今日發達,今日個人照片數位化之後、儲存於特定數位資料庫中而可隨時取用,其資料能發揮的破壞性,無法同日而語。

今年中,美國舊金山、波士頓接連禁止警察和其他市政機構在公共場合使用「AI人臉辨識」技術,理由是這些技術可能對某些族群有不符比例的影響(如對有色人種更為不利),因而有侵害人權之虞。其後歐盟也開始討論是否在公共場所全面禁用人臉辨識技術。人臉辨識禁用與否雖然尚無定論,但至少人們已經不迷信人工智慧、數位科技只有好的一面,在這個愈來愈「數位」、「智慧」的世界,如何保障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更顯得關鍵。

因此,回到筆者一開始所提出的問題:假設eID能做到百分百的資安,社會就應該依據《戶籍法》規定接受這張eID了嗎?筆者的答案會是,資安要求僅僅是門檻罷了。

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法官遇到中天會轉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11.20

NCC決議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引起旺中反彈,旺中董事長蔡衍明表示要打行政訴訟,媒體更報導,只要假處分通過,中天就有緩衝時間,十二月十一日後,繼續經營五十二台。

探討中天換照案,應回歸「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相關行政法,降低政治口水及特定政治動員的紛擾,才能真正有助於保障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及促進依法行政等重要民主法治價值。

任何人受到行政機關的不利處分,都有權提起行政爭訟,中天不服NCC行政處分「不予換照」,當然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張繼續經營五十二台。但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過去在龍祥電影台案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駁回見解,中天要繼續經營五十二台,法律上沒有空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停字第八十八號裁定指出,「在現行實證法之立法設計下,所有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業者,事前均已明瞭取得執照營業六年以後,即有換照之問題發生,其不可能一定可以繼續經營下去,這樣的風險應該在聲請人預先評估範圍內。所以其應早為相關規劃,因此上開所謂之『損失』,均應已在聲請人之評估內,相對人之拒絕處分自然也不會對頻道業者造成重大損害。」,駁回龍祥「不予換照」後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

簡單來說,任何衛星電視台不是拿到執照就「終身保障」,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風險應該在聲請人預先評估範圍內,中天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張繼續經營五十二台,不符合行政法院過去在衛星廣播電視不予換照案的「暫時權利保護」見解,除非法官遇到中天會轉彎,否則十二月十一日後,在正常法治情況下,不會在五十二台看到中天新聞。

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會後新聞稿】1119「福島核污水排放.海洋環境堪憂」記者會


2011年福島核電廠因為地震與海嘯受到嚴重毀損,反應爐爐心融毀,導致輻射外洩,至今造成了超過一百萬噸的輻射汙水,9年來污水仍然持續增加,如何處置這些污水成為日本政府最頭痛的問題,上個月日媒傳出,日本政府擬將核災後難以善後的輻射污水,直接排放入海,引起國際上強烈的抨擊與反彈。台灣民間團體在今年5月赴日本交流協會外抗議,如今再次在外交部前召開記者會,重申反對立場,請日本政府三思,不該以鄰為壑,傷害海洋環境,更讓東亞鄰國一併承受日本使用核電的高昂代價。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日本經濟產業省公告今年7月前開放各方提供意見,5月時台灣民間團體發起聯署提出共同聲明,嚴正反對輻射污水以排放至海洋或以水蒸氣排放至大氣等形式,使輻射物質進入到生態圈,造成二次輻射污染。台灣與日本的環團交換最新資訊與意見,共同呼籲日本政府應採取其他更安全的做法,採納日本民間組織提出的替代方案,建議將污水儲存於更大型的儲存槽,並且採用將汙水固化成為砂漿再進行儲存,而不應因成本考量,以短視近利的粗暴手法擅自排放輻射廢水,將鄰近國家的環境生態、海洋漁業與人民健康置於輻射汙染的威脅之中。

福島核災已近十年 輻射汙水仍難以解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依原能會資料,台灣鄰海附近重點迴游魚類,幾乎都沿黑潮往來台日之間,移動路徑與日本福島輻射廢水排放後可能之擴散路徑重疊。而台灣的近海、遠洋漁業年產值超過500億元,輻射廢水排入海洋,顯將侵害我國我國漁民權益、增加我國輻射檢測成本、甚至威脅水產品消費者的健康。我們呼籲日本政府與核電業者繼續在陸地上處理、貯存輻射廢水,不要為節省處理成本,恣意造成鄰國困擾。福島核災距今9年多,仍持續產生輻射廢水,核電業者為節省成本,擬將輻射廢水排入海中;而日本政府偏袒核電業者,不惜犧牲自己國家國民與鄰國權益,擬放行輻射廢水入海。此種「以鄰為壑」的自私行為,令人憤怒,也突顯核電宣稱的「便宜」,其實是將污染處理成本與健康風險推給他人承擔,製造的假象。


媽媽監督核電聯盟執行長楊順美認為:東電目前用多核素除去設備(ALPS)來處理福島的核污水,雖然絕大多數的輻射核素都可去除,但卻無法除掉「氚」。氚在身體之外,玻璃便可隔離,但一旦氚進入體內,對人體造成內照射的話,那就會對人體造成健康危害。進入人體的氚能在細胞內產生電離, 導致基因突變。日本首相菅義偉今年9月26日在視察福島第一核電站時,看到了凈化處理後的核污水,詢問東京電力的有關人員「可以喝嗎?」東電工作人員回應稱:「如果稀釋的話就可以喝」,但是菅義偉最後卻並未飲用。這是一件可以做秀安定民心的事,日本首相不願意做,顯然他有疑慮!從這件事,我們充分看到日本政府以及東京電力處理福島核污水的輕率態度。「如果這些核污水沒有安全疑慮、能喝的話,那就請日本政府不要排放進海洋,就放在東京電力和經濟產業省作為飲料使用,千萬不要浪費了!」

核電代價高昂 日本不該以鄰為壑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核污入海不但引發日本國內漁業及環保團體的反對,也讓東亞鄰國受到輻射威脅,即使各界大多表達反對的意見,日本政府還是意圖推行污水排放政策,10月時消息曝光,受到國際上強烈的抨擊與反彈,為避輿論批評,首相菅義偉表示一個月後再決策,但仍暗示這將是既定的決策方向,此次決策影響重大,核污水排放入海不會只有一次,這代表未來三四十年沿海可能要長期承受污水排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是長期累積的,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呼籲日本政府應改採其他處理方式,不要便宜行事。另外,也要呼籲台灣應該重視未來可能的衝擊,政府應經由正式外交管道表達反對,為國民健康與周遭海洋環境把關。


綠色和平專案經理古偉牧說明最新發表的報告指出,日本福島核電站受到核污染的廢水含有放射性物質,一旦被排放入海將會損害人類DNA。即便東京電力表示會將排放水的輻射劑量降至符合排放標準範圍內,國際放射保護準則(International Radio Protection Principles)要求所有會增加自然輻射值的決策都必須要有正當理由,若有可行的替代方案時就不得進行。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秘書長吳碧霜指出,福島核災是2011年發生的悲劇,馬上都要2021年了,我們卻還要承受核災帶來的風險還有影響,很多人以為核災結束了,但10年後都還在影響我們,目前累積100萬的廢水,還在以每天約170噸的容量持續增加。直到今天日本無法繼續儲放這些廢水了,就決定要排放到大海。這些受污染的廢水,排入大海不只是會影響到日本的漁民,也會隨著洋流影響到台灣。核能也不過只是能源的眾多選項中的一種,其他的能源就算再不完美、即使有風險,也不至於像核能一樣遺害萬年。


綠黨秘書長張竹芩表示,日本政府這一次想要便宜行事將核災的成本轉嫁到鄰國以及生態系統上,讓我們再一次看到核災的影響絕對是超越國界也超越時代的,台灣應該藉此機會重新審視我們的能源政策,我們看到日本這樣一個國家因為核災的關係在國際間聲譽受損如此嚴重,試想,以台灣現在在國際上不穩定的地位,我們如果真的發生跟日本一樣核災,也變成危害鄰國的國家,台灣真的能夠承受這樣的打擊嗎?我們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源去處理後續龐大的問題嗎?目前在台灣核能只佔總發電量的一成,我們真的要為了這一成其實可以用再生能源取代的電力,來將我們整個國家的人民、聲譽、生態系都置於危險之中嗎?台灣綠黨在此承諾會和亞太綠人中的其他國家的綠黨如日本的綠黨、韓國的綠黨等串連起來,對日本政府提出嚴正的反對意見,請日本政府負起責任,不要便宜行事將核廢水直接排入海中,也再次呼籲我們的政府要好好將核電除役,發展再生能源,台灣才有真正永續發展的未來。


時間:2020.11.19(四)上午10:00
地點:外交部外側人行道(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二號)

團體出席與發言代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永社、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保聯盟、綠黨

主辦單位: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此為一跨團體的串連平台)

新聞聯絡人: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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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公視新聞/福島廢水擬排入海洋 環團:恐影響鄰國海域

*中央社/環團反對福島核災污水擬入海 外交部:會轉達

*自由時報/民團抗議日方排放核電廠汙水 外交部:已轉達

*民視新聞/民團籲政府反日本排放福島核廢水 外交部:會將陳情內容如實轉達給日方

*三立新聞/環團抗議日本擬排核廢入海!外交部接陳情 曝日方決策進度

*中央廣播電台/反對福島核汙入海 環保團體籲日本:勿以鄰為壑

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大中國、亡靈與虛擬統一憲法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NOWnews/名家論壇 2020.11.17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在本月6日於立法院會通過名單後,正式宣告啟動。相較於第9屆立法院在整整4年、8個會期裡朝野兩黨對修憲課題的消極逃避,本屆立法院於第2會期就能如此迅速地開啟憲改工程,令人感佩。只是,若進一步追問:憲改到底要改哪些地方?18歲公民權、廢考監兩院、降低修憲門檻等即已足矣?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這部憲法,從根本而言就有三個重大缺陷,非得從根本整體重新翻修不可。

首先,從歷史角度來看,台灣目前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本文部分,係以半個多世紀前,當時中國的35省和4億人口為對象的大中國憲法。甚至,表面上是由中國人民的代表所制定,但事實上1946年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90%以上不是由中國人民選出,而是由中國國民黨指派。整個制憲過程台灣人民沒有參與,只有在最後即將三讀通過時,才臨時指派台灣17位沒民意基礎的國大代表出席。這部憲法前言所謂「受全體國民之託付」純屬虛構,連在當時都不具有代表全中國人民的民意基礎。

接著,這部憲法公布實施不到半年,中國國民黨政權就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蔣介石父子在台灣成為終身制的統治者,萬年國會成為獨裁的幫兇。要之,這一部中華民國憲法在中國不曾真正實施即已經被宣告消滅,在台灣也有長達約40年沒有被認真施行過。至於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台灣雖走向分期付款式的民主化,且在這段期間內進行7次修憲工程,但依舊只能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下,以違章建築式的少數「增修條文」接軌台灣民意,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全文為了維繫「法統」,則如神主牌般地不可移動。

其次,從「中華民國/中國共和國(Republic of China直譯)」定位來看,現行憲法可以說是以中國被取消承認的舊政府名義,在中國領域外實施的亡靈憲法。詳言之,中國國民黨政權1949年在中國內戰敗北,蔣介石流亡至台灣「復行視事」,無視正牌總統李宗仁的存在,在台灣重新建立「中華民國政府」。在此前的戰亂期間,中華民國憲法並無適用的可能,所謂行憲僅是空言,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民國政府」已被推翻,中華民國憲法更理應不復存在。然而,敗逃至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政權,為了保有代表中國的名分和在台灣執政的實益,仍繼續堅持所謂的「大中國意識型態」與「法統」,將台灣裝扮成為「民主的中國」,就國家名稱及實定法方面而言,均將中國國民黨政權過去在中國時期所使用的「中華民國」及其法律全盤施行於台灣,形成「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另一套非常態的法秩序。

這部憲法本文,沒有一個元素跟台灣2300萬人直接相關。雖從1991年起,台灣利用增修條文以凍結憲法本文方式進行憲政改造。惟綜觀歷次修憲,只能算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敢也無意從根本改起。從這部憲法前言與總綱所規定的中國國家元素未受凍結甚至原封不動的情形,可以看出這是一部與台灣毫無關連、不折不扣的中國憲法,並使台灣迄今背負「中國共和國(Republic of China)」之名,在國際上並與真正統治中國的「人民的中國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糾葛不清。反映在人民日常生活上,出國拿的護照,也非得要另外標註台灣(Taiwan)不可,否則就被當作中國(China)人看待,徒增困擾。問題根本癥結,就是亡靈憲法作祟。

最後從政治上而言,現行憲法是一部預設台灣與中國的統一為前提,剝奪台灣人民決定自己命運權利的虛擬統一憲法。詳言之,1991年第一階段憲改宣稱係以「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前提。並昧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49年10月1日起已建國的歷史事實,將中華民國虛擬地分為台灣與中國大陸兩個地區,從而不主張甚至反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而是以中華民國為名的大中國的一部分。在此「一國(中華民國)兩區(台灣/大陸地區)」的概念裡,台灣毫無國格,不過是個地理名詞。更嚴重的是,由於這個虛擬的中華民國主張的領域與其他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的領土重疊,導致台灣欲以中華民國走入國際社會,困難重重。

綜上所述,面對這部大中國憲法、亡靈憲法與虛擬統一憲法,用「整組壞光光」形容,亦非過言。憲政改革該有的幅度,已遠超越目前朝野所主張的範疇之外。只是務實而言,當代民主政治畢竟還是妥協與漸進的產物,所謂畢其功於一役,只是政治妄想。本屆立法院的所開啟的「憲改之窗」究竟能處理到什麼程度?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改國徽,這回該聽中國國民黨的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11.17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王美惠日前連署提出《政黨法第14條修正草案》,禁止政黨標章與國旗國徽相同或相近,預計將於本週送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案。對此提案,黨徽與國徽高度近似的中國國民黨旋即對號入座,表示此乃操作意識形態之舉,並建議「直接提案修改國徽」。尤其,中國國民黨立委陳以信更籲請執政黨「有種就去改國徽」云云,令人耳目一新。

就法理而論,公私畢竟有別。不管是公司、民間法人抑或商標,其名稱或標誌不得與政府機關相同或近似,本來是個簡單道理。例如《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商標法》第30條也明定商標若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不得註冊。

循此邏輯,性質屬民間社團法人的政黨,並非政府機關,其使用標章當然也不得與國旗、國徽相同或近似。由此觀之,前述立委陳明文、王美惠的修法提案,意圖將相同概念移植至政黨法範疇,以避免國黨不分、混淆世人,的確有其根據。

只是由戰後台灣史角度來看,尤其是繼受中華民國法制與歷經黨國威權體制的影響下,問題就略顯曲折複雜。詳言之,權且參閱1952年10月4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成立之際的相關報導,根據當天《聯合報》記載,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團徽的意義為「本團團徽中為青天白日,乃中國國民黨黨徽,中國國民黨為國民革命奮鬥垂六十年,有中國國民黨始有中華民國,團徽中央之黨徽,在於啟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本源,從知報國之道…」云云。

言下之意,在於堂而皇之地坦白承認青天白日乃黨徽,中國國民黨認為「有中國國民黨始有中華民國」,其存在猶如「中華民國之本源」。

號稱1947年12月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早已揭櫫政黨平等原則,即便是中國國民黨,理論上也不再享有法制上特殊優越地位。然而矛盾的是,在若干憲法條文裡,還是有濃厚偏袒中國國民黨氣息。例如憲法本文前言稱「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亦即將民國肇建之功由該黨總裁孫中山一人所獨攬,而罔顧1912年2月被譽為「世界之第二華盛頓,中華民國之第一之偉業」的第一號政治頭人乃袁世凱大總統。

再者,憲法本文第1條推崇「三民主義」、第6條又刻意把該黨黨徽「青天白日」綁標於國旗「左上角」,這些條文設計莫不充分洋溢著國民黨至上意味,連帶著使得憲法第7條政黨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成為了尷尬且諷刺的存在。

早在1940年就加入中國國民黨,黨證為「天字第00339號」的「黨產研究之父」傅正老師,於1960年《自由中國》雜誌裡就曾鏗鏘有力地直言剖析「國民黨把持中國政權十幾年來,期間雖經歷軍政、訓政而憲政,但卻始終以革命英雄自居,以為天下是老子打來的,中華民國只是國民黨一黨的私產」等語,恰好揭露中國國民黨人「『先有黨徽,再有國徽』是中華民國發展、興壯的順序,國民黨創建中華民國是一項歷史事實,黨徽的設計更象徵了對當時革命先烈的尊敬與緬懷」等論調裡蘊藏的不健康黨國優越心態。

將場景拉回第10屆立法院。立委陳明文、王美惠等提出《政黨法第14條修正草案》,禁止政黨標章與國旗國徽相同或相近,值得支持。但今日中國國民黨既然主動拋出「直接提案修改國徽」想法,此也不失為可行之道。

尤其,《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從195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以來從未歷經修正,從蔣中正總統時代用到蔡英文總統時代,也算是法制上的世界級荒謬,此刻不修,還待何時?

欣見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業於今年10月提出《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條及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擬修正為「中華民國之國徽,由內政部以表彰台灣意象之圖騰設計之,並經立法院同意定之」,令人眼睛一亮。既然高舉「護台灣、保民主」標語的中國國民黨人也支持修改國徽,順此良善政治氛圍,盼朝野應該儘速攜手協力,共同促成修法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