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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檢察官帶警辦私案所凸顯的司法問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8.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3aab6c9-594d-4ab9-b985-77b972f9a31a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帶兩位警察進入幼兒園辦私案,原傳出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要將之平調至澎湖地檢署,在民意強烈反彈後,逆轉改為停職,並建請法務部逕送監察院彈劾。如此的轉折,除須檢討檢察官汰除機制的失靈外,檢警關係的如何調整,亦應是重要課題。

《法官法》於2011年實施後,檢察官若有違法、失職,依據此法第89條第4項,就應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於認為有懲戒必要,再移送監察院,再由其彈劾給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如此的程序,就比一般公務員來得繁瑣。

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十一名委員裡,有三位要由全體檢察官選出、一位要由全體法官選出,三位要由全國律師選出,剩下四位所謂公正人士,再由法務部來遴選。如此的組織,看似他律,惟屬司法圈者,就有四位,且四位外部委員,還是由法務部從司法院、全國律師公會所推舉者來遴選,要說有公正性,實得打個大問號。

此外,一旦決定懲戒,還得移送監察院審查,以決定是否彈劾。若果如此,檢評會的決議,就只是建議,反因此造成程序的延宕,這也是法務部在面對各方指責後,考慮直接送監察院的主因,卻也代表檢評會的可有可無。就算監察院決定彈劾,仍得移送至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但五位職務法庭的法官,又全是與檢察官出身背景相同的司法官,如此的組織,顯又落入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窠臼。

在面對濫權檢察官,幾乎難以急速淘汰的現況,法務部至少得讓其先停職。只是同樣在《法官法》實施後,要停職,還得經由檢審會來決定。而此組織,根據《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五項,十七位委員比檢評會更糟,完全是由檢察體系所選出,實難擺脫官官相護之質疑。

更該檢討者,還有檢警關係,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29條以下,檢察官為偵查之主體,司法警察則為其輔助機關。雖然,司法警察得不待檢察官的命令,即可對犯罪發生進行偵查,卻須在調查完畢後,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同時,司法警察若要進行搜索,也須得到檢察官同意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凡此規範,就是藉由檢察權,來抑制警察權的濫用。而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檢察官對司法警察還具有獎懲的權力,以讓檢察官能為更有效之監督。

惟就現實面來說,真正實施犯罪調查且具有此等專業者,必然是司法警察,而非檢察官,就出現法律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有時也讓人有外行領導內行之感。

以此次花蓮辦私案事件來說,因幼稚園的兒童,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屬無責任能力者,根本不可能涉及犯罪,若有問題,也是地方教育機關的職權,而非檢察官可以干涉的領域。就算擴張解釋檢察官的職權範圍,也應立案調查,且因有涉及自己的直系血親,不管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必須迴避才是。

而在檢察官違法妄為且毫不避嫌的情況下,司法警察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對於其指揮,本就無服從義務,卻因害怕檢察官,事後對之懲處,致仍屈服如此不法的命令,實就暴露出檢警關係的緊張與衝突。

為解決此爭議,勢必得考慮讓檢察官退出偵查,並單純化為國家律師,或者如日本般,讓司法警察為第一線偵查、檢察官則為第二線的備位偵查。惟一旦如此改變,則抑制警察權,就得轉由法官來承擔,但本於司法的被動與消極性,能否有效監督,實也是疑問。

故於制度尚須深思熟慮的現階段,實更該強化司法警察的法治觀念,並強調對檢察官的違法命令,並無遵從之義務,若因此服從,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也不能阻卻刑事不法。

總之,司法警察若一切依法,而非依照檢察官個人意志來行事,則現行的檢警關係,就算不調整,也能順暢運作。

管案不能就地合法 政府切勿帶頭違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8.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c27196-8dba-40b5-9b44-7c83abe43c5c

台大校長遴選會近日再發布聲明,自認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無「重大明顯瑕疵」,引發台大學代會、台大研究生協會及台大學生會長發聲明反擊,再次重申「應依法重啟遴選」,但教育部長葉俊榮,竟對遴選會的聲明表示「非常難得」,葉俊榮的反應,卻更令社會各界「非常驚訝」。

事實上,台大遴選會的聲明,對管中閔遴選校長程序的獨董兼職資訊,未揭露及利益未迴避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問題,沒有發生任何具有《行政法》上意義的補正事實,而教育部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原則下,不得恣意認定、前後矛盾,先是認為管案資訊未揭露、利益沒迴避,在一篇沒有新意的聲明後,又變成資訊已揭露、利益無須迴避。

假設教育部真的造成這種明顯的前後矛盾,不要說法律判斷上,不符依法行政,連社會一般常識,都無法苟同。

更嚴肅的是,縱算不論資訊揭露與利益迴避問題,管中閔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不只是台大教授提出質疑,更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定「違法兼職」,這個問題不是任何人「有溫度的溝通」,可以包庇和放水,葉俊榮部長也不行,就是賴清德和蔡英文也不行。

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公告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第十三頁結論載明:「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既已明確,自依法不得再參加遴選」,教育部認定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及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之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已經教育部查證屬實,管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

簡單來說,除非政府帶頭違法,否則依法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若擴大追究,管爺能不能續任台大教職都有問題。

然而,如果真的發生教育部,核准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的違法憾事,依據目前相對保守的實務見解,能提起撤銷爭訟的適格主體,可能僅有競爭者(即其他台大校長候選人)甚或是校長遴選委員、校務會議代表。

惟法律救濟,僅是相對較單純的問題,對於教育部違法行政的救濟與究責,除了法律層面之外,在政治層面上的影響,恐是難以估計。

預期而言,政府將要面對台大學生發起的學生運動,以及本土社團聯合記者會後,已有多位自由派台大教授,可能串連發起對執政黨不信任的社會運動,包圍教育部討公道,或走上街頭遊行示威,要蔡政府給全民關於「知法玩法違法」的說法,屆時恐怕不是部長下台的問題。

數位經濟的戰略—從張景森政委的Airbnb 條款談起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8.06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5720

2018年7月,筆者剛到義大利米蘭參加第40屆國際研發管理研討會,在時尚、建築與設計之都,報告台灣共享經濟的法制和發展,根據近幾年的觀察心得,筆者的結論是:「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若法規模式友善、允許其發展,那麼它們的發展通常還不錯。但若沒有任何法規去管,那麼它們的發展更好。」

語畢,台下眾人均大笑。

恰巧日前張景森政委與交通部觀光局、為了促進國內合法旅宿業的發展,提出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的建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正,即是對不合法日租業者的管制。除了加重打擊非法日租套房、將最低罰則從3萬元提高至6萬元,並將處罰刊登非法日租套房、非法民宿和旅宿等資訊的網站,除了可處罰6萬至30萬元;若上述網站不改善、下架非法資訊,主管機關不但可連續處罰,尚可要求NCC協助阻斷網路平台的IP。

此修法建議甫提出,立刻引起許多網友、學者和網路意見領袖的批評,包括如此做法不但有違國內網友的權益、無法影響境外旅客、更重要的是打擊數位新創經濟。以上的論點,筆者皆同意。

不過,筆者認為張政委的說法有一點值得注意:即他在網路創業家戴季全的臉書上,回覆關於此次修法爭議的留言:「月租房是給一般國民的,是基本的民生,租金太高民不聊生。日租房是給觀光客的,日單價炒得非常高。開放日租房,就是允許觀光客用錢搶用民生用品,這不是一個單純的市場問題。紐約最近禁止日租房,就是這個原因。」「我們(指台灣)是完全外銷的小國,個別商業行為無法與國家整體經濟戰略分開考量。」

簡言之,創新與科技,所帶來的不僅是對個別產業的經濟變革、也將影響整體社會,更與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戰略息息相關。就此而言,筆者認為政委的想法,具有相當的前瞻性。只是,科技平台的管制,若單單以Airbnb和旅宿業的衝突來看,恐怕稍嫌侷限。

知名的網路趨勢作家Andrew Keen在他最新一本書《修復未來:反制大數據壟斷、演算法統治、科技性失業、民粹主義、贏者全拿,保存人類價值的5大行動指引》中,把近年來廣受討論的科技負面影響,做了全面性的梳理。而早在此書之前,曾來台灣訪問的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教授Frank Pasquale在《黑箱社會:掌控信息和金錢的數據法則》一書中,也細細描述了對濫用演算法和資訊優勢的科技和金融產業,政府監理失能的現象。

而暢銷自傳《絕望者之歌:一個美國白人家族的悲劇與重生》,一個魯蛇翻身的故事,更生動的呼應了科技創新如何惡化財富壟斷與貧富不均的社會現象。

對於數位經濟的戰略,歐盟剛剛生效的《一般資料保護法規》(GDPR),或是表決失敗但勢必重來的數位著作權草案,都可以看出歐盟對科技平台的管制十分積極。近期台灣也有不少政府單位主動對此著力,諸如國發會將設置個資專案辦公室、以及中選會針對臉書上的競選廣告,討論是否應比照愛爾蘭、以封鎖境外勢力之影響。

凡此種種均可看出,對數位經濟的發展,已從早先「野蠻生長」的時期,進入「合法管制」的時期。筆者建議,不僅僅是Airbnb,我們的確需要正視科技對本土產業的顛覆與衝擊,發展以台灣產業為主體的數位經濟戰略。

2018年8月4日 星期六

侏羅紀的法官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8.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21523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帶警察進入幼兒園辦私案,讓法務部長蔡清祥對此行為感到不齒。而原傳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決定將之調至澎湖地檢署的消息,在批評聲不斷下,逆轉改為停職,並建議逕送監察院。如此的曲折,再度凸顯檢察官汰除制度的嚴重失靈。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主管長官可移送監察院來彈劾,若為九職等以下,則可逕送公懲會來審理。又根據同法第五條第二項,於移送懲戒之同時,若認為違法失職的情節重大,亦可先行停止職務,以避免公務員為相關職務之執行,甚至利用懲處過程的漫長來辦理退休。

惟二○一一年後,對司法人員的懲戒,就得依據法官法的規定。以此次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來說,濫權違法已屬明顯,致得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為個案評鑑。至於檢評會的十一位委員,有三位要由全體檢察官選出,一位由全體法官選出,三位要由全國律師選出,剩下四位所謂公正人士,就由法務部從司法院、全國律師公會所推舉者來遴選。如此的組成,到底有無公正與客觀性,實有相當大的疑問。

此外,一旦決定懲戒,還得移送監察院審查,以決定是否彈劾。若果如此,檢評會的決議,就只是建議,反因此造成程序的延宕,這也是法務部在面對各方指責後,考慮直接送監察院的主因,卻也代表檢評會的可有可無。就算監察院決定彈劾,仍得移送至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但五位職務法庭的法官,又全是與檢察官出身背景相同的司法官,如此的組織,顯又落入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窠臼。

在面對濫權檢察官,幾乎難以急速淘汰的現況,法務部至少得讓其先停職。只是同樣在法官法實施後,要停職,還得經由檢審會來決定。而此組織,根據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五項,十七位委員比檢評會更糟,完全是由檢察體系所選出,故就算此次對林俊佑檢察官做出停職之決定,也難擺脫官官相護之質疑。

總之,這部毫無汰除功能的法官法,若不打掉重練,並引入真正的他律監督,就只能繼續停留於侏羅紀時代。

2018年8月1日 星期三

【聲明稿】抗議中國政府濫行擴展其司法管轄權,對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造成威脅

今(2018)年4月25日中國政府發文給全球44家航空公司,要求他們將「台北,台灣」改為「台北,中國」,截至7月25日為止,已經有37家航空公司依照中國的意思,將「出發地」及「抵達地」的選項改為「台北,中國」,另外有7家航空公司做了彈性改名。
 
中國政府鬧劇式地要外國航空公司「改名」,外表看來,似乎只是讓台灣人或同情台灣處境的他國友人,在購買機票的時候感到不悅,只能無奈接受這樣的狀況,或抵制這些航空公司。事實上,這個行動潛藏著更大的問題。中國政府試圖逾越其領土,將勢力擴張之國界之外,其作法已經越來越肆無忌憚。
 
2017年3月,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只不過在網路上發表宣揚民主人權的言論,入境中國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強迫失蹤、任意逮捕與關押,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目前關在中國的赤山監獄。這幾年,我們也看到中國政府任意逮捕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工作者,甚至在曼谷或香港將具有他國公民身分的出版業者逮捕回中國關押。
 
同時間,也發生越來越多的台灣公民在第三國涉嫌詐欺,該國卻按照中國政府要求而將這些台灣公民送至中國接受審判,並獲判15年以上刑期的案例。今年五月聯合國的人權專家也對此表示關切,擔心台灣公民將面對酷刑或死刑之風險
 
這些現象,對於台灣乃至全球的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來說,無疑是一大警訊。當中國對於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的影響力,越來越有效,各國政府及企業也紛紛予以配合時,如果未來,中國政府要求這些國家及航空公司,將任何中國認為有涉嫌違反他們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分裂國家」罪的台灣公民或人權工作者遣送至中國送審,各國政府及航空公司是否也都會一一配合? 當面對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也淪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時,公民社會又可以向誰究責? 向哪裡尋求有效的救濟管道?
 
中國即將在11月6日接受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查」(UPR),中國這幾年的人權紀錄每況越下,甚至對於香港的「一國兩制」的保證,也完全成為泡影。香港的言論自由、參政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司法獨立、甚至出入境管理,處處都遭到中國政府干預及掌控。對於台灣在國際社會上的打壓更是不遺餘力,脅迫更多國家與台灣斷交,甚至直接侵害台灣人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及公平審判權。
 
在此,我們要嚴正呼籲各國政府及企業,請秉持你們的良知,並遵守國際人權法的基本規範,不要成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我們也要呼籲各國政府在今年中國UPR審查時,應針對中國不斷拓展其司法管轄權並且侵害各國人權捍衛者的現象,予以最嚴厲的批評及要求改善。
 
英文版聲明:https://www.tahr.org.tw/content/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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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團體】(歡迎加入)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李明哲救援大隊 Lee Ming-che Rescue Team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Taiw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Alliance
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Cosmopolitan Culture Action Taichung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陳文成基金會Dr. Chen Wen-Chen Memorial Foundation
Keep Taiwan Free
青平台基金會 Youth Synergy Taiwan Foundation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TFA
國會調查兵團 Congress Investigation Corps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Tsai Jui-Yueh Culture Foundation
工具青年陣線Tool Youth Organization
台灣勞工陣線Taiwan Labour Front
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Taiwan Health Right Initiative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經濟民主連合Economic Democracy Union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
台灣教授協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獨立青年陣線 Independent Youth Front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Humanistic Education Foundation
瑞典台灣友好協會, Swedish-Taiwan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Banglar Manabadhikar Suraksha Mancha (MASUM)
Programme Against Custodial Torture and Impunity (PACTI) of India
Surigao Youth Convergence
Bangladesh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NEW ZEALAND NATIONAL REFUGEE NETWORK  INC.
Korean House for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The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Globe International, Mongolian
Naiker Associates,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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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292

【新聞稿】讓獵人們說話-請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

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攝
時間:2018年8月1日(三)上午09:00
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布農族獵人Tama Talum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的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法扶會扶助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去年(2017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自案件進入大法官釋憲程序後,律師團有感於大法官僅從文獻中獲得相關資訊,然而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化,應該要由原住民族自己定義。原住民族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並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因此,我們希望於8月1日這個台灣原住民正式在憲法中正名的日子,來串連更多聲援團體,共同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希望透過大法官與原住民獵人的對話,能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此外,也希望藉由舉行記者會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本次聲請開庭的訴求,並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若您也認同這個價值,希望您能一同連署,並協助分享給更多人加入。
 
發起團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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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oyU_2B95dsGNXjUrG1Cbv5rIynL3NycWNDDzoWouppK-Ibg/viewform
 
【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Tama Talum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老母,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法扶會扶助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去年(2017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停止汙名與訴追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而原本是大自然的守護者,也被汙名為動物保育的破壞者。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只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該變成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傳統」,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權,停止對獵人一再地訴追。
 
憲法、兩公約、原基法保障狩獵權,獵人牢獄之災仍層出不窮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
 
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兩公約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文化差異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憲法下的原住民族權利應讓原住民自己說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而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化,應該要由原住民族自己來說。原住民族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釋憲會議能開庭,親自聽聽獵人的聲音,給族人一個陳述的機會,真正落實憲法肯定原住民族文化的價值。
 
為此,律師團在8月1日原住民族日,這個台灣原住民正式在憲法正名的日子,向司法院遞交釋憲補充理由狀,並與原住民聲援團體一起舉辦記者會,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希望透過大法官與原住民獵人的對話,能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此外,也希望藉由本次記者會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本次聲請開庭的訴求,並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讓我們一起來聽聽獵人們的聲音!

2018年7月30日 星期一

催生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

鄭文龍(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8.06.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82/82-11.pdf

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萌芽自證人制度,在諾曼人1066年征服英國後,將宣誓作證制式化。早期陪審團制度,係由國王所派之政府官員召集鄰居作證,對被告調查其財產而供課稅之用,其後慢慢演變成對於案件之事實及法律為判斷。時至今日,全球已有五十二個國家採用陪審團制度。加上混合制,已達八十國,可說是歐美國家審判制度主
流。

2001年,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僅有1%的刑案是由陪審團審判。絕大多數刑案都是由非法律人之治安法官(Magistrate)審判。英國現今約有三萬零四百名治安法官。也就是說,英國有九成以上的刑案,都是由法律外行人之治安法官來審判。被告如被認定有罪,治安法官最高可處以六個月監禁及五千英磅罰金。英國及美國在1970年代,開放每個公民都有資格當陪審員,例外是有前科紀錄者。而在澳洲,則有約15%之案件係由陪審團審判。

美國在受英國殖民時期,遭受英國政府的剝削及打壓,這種剝削打壓,包括執政者的貪腐、打壓,也包括國會所通過的不公正的法案,例如一些稅收法案及印花稅法等。但是因為美國有陪審團,得以保護人民。

這也是為何1760年代起,當英國想要干擾美國殖民地陪審團的審判權時,北美殖民地的人民會起而組織革命,將人民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列為革命訴求之一。並在美國獨立建國後,於聯邦憲法第3條、第6修正案,及第7修正案規定「不論民刑事案件,人民有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陪審員來自於各個不同的社會群體,藉由各種不同社會群體的觀點,來確保司法的公正,也代表著某種程度司法的民主化。

檢視美國陪審團的演變,再對照台灣現況,你會驚然發現,美國三、四百年前發生的政府濫權起訴逮捕政敵的情形,執政者控制法官、檢察官,對於反對者濫權打壓的情形,法官貪污的情形,在台灣也統統都有,甚至更惡劣糟糕。

如2008年馬英九取得政權後,我們不也看到執政者利用檢察官系統,對於在野黨一連串針對性的逮捕起訴,先是扁案,當時馬政府用盡一切力量干預司法鬥爭陳水扁前總統,諸如換法官、特偵組教唆辜仲諒偽證、馬英九公然干預審判等;再來是蘇治芬,接著是陳明文。都是先逮捕,利用媒體抹黑、媒體審判,讓人無法翻身。而倘遇到像周占春法官這些正直不受控制的法官,就用換法官的方式以達目的。

再加上2010年爆發高院陳榮和等三個法官及檢察官集體收賄案、最高法院法官為子關說干涉審判案,及性侵幼童案件有所謂的恐龍法官,而引發了人民不滿的白玫瑰運動等。

既然美國四百年前就能發展出解決問題的陪審團制度,台灣至今則仍無解決之道,那台灣為何不採用陪審團呢?如果台灣能引進美國陪審團制度,將有助於審判的公平、審判的民主化、人民權利的保護,也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新世紀智庫論壇/第八十二期

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檢察官目無法紀 能馬上汰除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7.28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80728/38081740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被霸凌,而帶警察強行進入幼兒園為訊問。如此目無法紀的行徑,雖已遭起訴,並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看似自清門戶的積極作為。惟以現況,要迅速汰除此等敗壞風紀與法紀的檢察官,卻不是那麼容易。

恫嚇幼童有如黑幫

檢察官的主要職權,即是在訴追犯罪,但針對幼兒園的兒童,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屬無責任能力者,根本不可能涉及犯罪,若有問題,也是地方教育局的職權,而非檢察官可以干涉的領域。

就算擴張解釋檢察官的管轄範圍,並因此立案調查,若有涉及自己的直系血親,不管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必須迴避。凡此規範,都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竟被林俊佑檢察官視如敝屣,甚且面對幼童,竟是以恫嚇的手段來威脅,還召喚兩位盲從違反命令的警察來立威,此等有如黑幫的作為,實在很難想像,竟是發生於21世紀的現今。

由於檢察官擅入幼兒園,並非是為犯罪偵查,就無法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法定刑為1至7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之重罪來究責,僅能以強制、恐嚇公安與侵入住宅等,法定刑最多3年有期徒刑的輕罪處理。惟因其是以檢察官的地位違犯,故依據《刑法》第134條得加重二分之一,再加以被害對象為幼兒,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還得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與濫權追訴罪的刑期相近。

只是此位檢察官的犯行,就算如此嚴重,也已遭起訴,但依據《法官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還是要等到有罪判決確定,才足以使其喪失檢察官身分。而以目前審判現況,要等此案確定,恐至少5年起跳,實緩不濟急,致只能轉向行政懲戒的途徑。惟在《法官法》實施後,對於檢察官的懲處,必須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於決議懲戒後,還得送監察院彈劾,再經由司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並於最終做出撤職處分,才足以讓檢察官退場。如此的設計,遠比對一般公務員的懲戒程序繁複,原是在保障檢察官能獨立行使職權,但現在看來,反成為盡速汰除的障礙,實顯得相當諷刺。

無法盡速淘汰劣檢

故於現行法制,無法盡速使林俊佑檢察官淘汰下,法務部實應立即將之停職,以免其藉由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的漫長時間,來申請轉任律師。而如果這位檢察官對孩童的態度是如此,那對成人的被告或證人,更不會客氣,則針對過去所承辦的案件,就有一一檢視之必要。畢竟,如此荒誕不經的行為,或可鄉愿的以為,只是個案,但檢察體系的長期漠視,甚或縱容,是否也是原因之一,恐更該成為檢討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