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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準國民待遇已經開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3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0cb4ad1-4f19-4b0a-8108-bb79bab33e7c

中國岳陽中級法院,以台人李明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被告以服從判決而不上訴,此案看似告一段落。惟將此罪適用於台灣,也等同宣告,中國對台人的所謂「準國民待遇」,已經開始。

從此次起訴與判決李明哲積極參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都是來自其於社群網站針對中國的時事議題所發表的言論。若先不談這些於法治國家認為平常,但於威權國家認為是激進的言論,是否足以會動搖國本,卻暴露出一個現實問題,即台灣人於台灣所為的言行,能否為中國《刑法》效力所及?

雖然,於中國境內從事顛覆國家政權之行為,不管本國人、外國人,皆會受到處罰,惟若真有外國人因此罪被逮捕、起訴與判刑,中國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性,會依其《刑法》第35條,直接將之驅逐出境,致不會有實際的懲罰效果。之所以會如此的原因,或許很簡單,就在於中國的崛起,不可能傻到以此等罪名,來關押外國人,致與他國,尤其是西方國家,產生嫌隙。

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於實質上,就僅能針對中國自己人,尤其是異議份子,如: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果如此,則在台灣人不被中國界定為外國人下,若於中國境內觸犯此罪而被判刑,就沒有驅逐出境之適用,致必定受監禁。

更值注意的是,依據中國《刑法》第8條,外國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國民犯罪,若屬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如:「顛覆國家政權罪」,除非行為所在地法律不處罰,否則,仍為中國《刑法》效力所及。而因他國,尤其是強調人權保障的國家,鮮少有這類罪名存在,故於法律層面,就很難將此罪強加於外國人身上。甚且,基於與他國邦交關係之穩定與國際形象之維持,中國司法機關不會笨到以此罪,來對付外國人於外國地所為對中國人權抗議與不滿的言行,頂多以「拒絕入境」了事。

中國,雖一直堅持台灣屬其領土,但畢竟事實的管轄權不及,故台人於台灣地所為不利中國政權之言論,在過往,也未曾有人因此被起訴、審判與判刑。就算於2009年的馬政府時代,基於一中原則所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也無法否認,兩岸司法權,互不隸屬與互不管轄的現實狀況。既然如此,則中國對於台灣人於台灣之行為、台灣對於中國人於中國之行為,自然不會加以管轄,至多也是對於不受歡迎的人物,採取禁止入境之措施。

而於李明哲案件裡,中國起訴與判決所依憑者,都是其於台灣的網路言論,只是其溝通的對象為中國人,或可因此認為犯罪地也應包括中國。惟「顛覆國家政權罪」乃屬於「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故這些言論就算影響到中國、就算是犯罪行為,也僅發生在台灣的管轄範圍內。依此而論,中國就不能以犯罪地亦在中國,來為《刑法》效力的擴張。

只是於李明哲案裡,中國司法機關跨越了這條紅線,直接將「顛覆國家政權罪」,適用於台灣人於台灣地所為的人權、法治言論,既判決有罪,還依中國《刑法》第56條,剝奪了台灣人於中國境內本就不擁有的政治權利,實顯得相當諷刺。這也象徵,從此以後,於台灣這片土地所為任何批評中國政權的言行舉止,一旦進入對岸,都有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與審判的風險。亦讓人思考,目前中國正研擬的所謂「準國民待遇」,竟是從刑罰先行開始。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11/28採訪通知】回應中國對於李明哲的宣判記者會

【11/28採訪通知】回應中國對於李明哲的宣判記者會:
李明哲無罪!立即釋放李明哲!
 
時間:11月28日(二)下午2點
地點:蔡瑞月舞蹈社,黃絲帶樹下
 
出席發言:
王麗萍|前立委,陪同李凈瑜遭拒入境
鄭秀娟|文山社區大學校長
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高榮志|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洪崇晏|永社副秘書長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主辦單位:李明哲救援大隊
 
#我們都是李明哲
https://wearelee.github.io/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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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凈瑜判後聲明 】
追求理想必須支付代價。
 
為弱勢者爭人權是推動人類文明提昇的必要奉獻行為,李明哲明知山有虎,他早就覺悟必須為此承受「被認罪」、「被囚禁」的折磨。我們不心存幻想,如今只是坦然面對,我們沒有權利抱怨。
 
作為李明哲的妻子,我再次表達,我以李明哲的奉獻為榮為傲。
 
【近況更新】
李凈瑜現在被封鎖在中國岳陽的飯店中。無法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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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中國岳陽市中級法庭宣判過程】
 
*彭宇華、李明哲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宣判視頻(三)
http://tw.weibo.com/3960688335/4179004355487649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彭宇華、李明哲均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彭宇華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李明哲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彭宇華、李明哲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彭宇華、李明哲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宣判視頻(二)
http://tw.weibo.com/3960688335/4179002048457237
針對被告人彭宇華提出的辯解和彭宇華、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詳細宣讀法院評判意見。
 
*彭宇華、李明哲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宣判視頻(一)
http://tw.weibo.com/3960688335/4178997891955104
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公訴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及各自辯護人到庭。審判長宣讀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二名被告人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30人旁聽。
 
*彭宇華、李明哲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宣判預告
http://tw.weibo.com/3960688335/4178976266221068
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於11月28日9時15分在我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宣判。我院將通過微博視頻播出宣判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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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李明哲被判刑5年 當庭表示不會上訴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B28W0002
自由時報/被控顛覆國家政權判刑5年 李明哲稱不會上訴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6661
蘋果即時/「顛覆國家政權罪」判5年 李明哲:認罪不上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8/1249197/
蘋果即時/李明哲遭判刑!政大教授譏:這就是兩岸一家親?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8/1249269/
新頭殼/李明哲案上午宣判 李凈瑜抵湖南旁聽 判刑輕重受矚目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28/105193
中央通訊社/李明哲判刑5年 放棄上訴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1285003-1.aspx
風傳媒/李明哲案宣判!「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 剝奪政治權利2年
http://www.storm.mg/article/364864
中時電子報/李明哲遭判5年有期徒刑 放棄上訴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8002941-260409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誰讓縱火累犯趴趴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1.26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26003613-262105

新北市中和公寓縱火案造成9死2傷的慘劇,雖於事後警方立即逮捕嫌犯,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卻發現此嫌犯於今年已有2次縱火紀錄,卻未及早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以致釀成悲劇。如此重大的傷亡,政府必須審視檢討,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才能對社會有所交代。

1997年,我國沿襲德國自納粹時代即存有的制度,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的所謂預防性羈押,其中第1項即針對某些再犯可能性高的犯罪,如放火、性侵害、竊盜、詐欺、恐嚇公安等罪,檢察官只要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

只是以防止再犯為由,顯與羈押在確保被告就審與保全證據的目的不符,致有先行刑罰的危險。再者,關於有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判斷,實難有一定的衡量基準,若此標準一直趨於浮動,必會造成因人、因檢察官或因法官而異的差別對待。更受爭議的是,一旦認為有再犯之虞來羈押被告,不啻是種有罪預斷,致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所以關於預防性羈押的聲請與決定,不僅得嚴格遵守程序法定,也應比一般聲押案件有更為堅實的證據。

就此次案件來說,犯罪嫌疑人雖有縱火前例,但因非屬現行犯,警察依法無權進行逮捕,僅能將相關卷證函送地檢署,並由檢察官親自傳喚或由其開拘票交由警方為拘提。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及第228條第4項但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經逮捕或拘提程序者,檢方是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此在學理上稱為逮捕前置原則。因此就算警方之前已知悉有縱火案件發生,卻也須等到檢察官的拘票後,才能依法進行搜捕,這就必然產生時間上的間隙,造成犯罪防制的漏洞。也因此,這次的縱火死傷事件似為法律本身的缺陷所致。

筆者建議政府應考量修法,讓《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預防性羈押的程序更為明確,以免未來再有遺憾發生。

同時,相關單位也須思考的是,面對可能居無定所與再犯的行為人,即便無權先為逮捕,但警察是否僅以通知到場或查訪其登錄的住址,即為已足?又為何5、6月發生且已函送地檢署的案件,卻要遲至9月、11月檢方才發出拘票?現在已是網路時代,檢察官和警方難道不能加強協調、加速聯繫嗎?凡此種種,到底是出於行政疏失、人力不足、案件繁多或其他因素所造成,恐不能以制度使然,或由檢察官和警察互推責任了事。

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411路過中正一案判決執行 暨 發起募款行動記者會


集遊抗爭除罪化,妨害公務要修法

2014年04月11日下午許多自發群眾因中正一分局不當驅離公投盟的集會、並做出「以後不再許可集會」等超越憲法的行政處分,自動前往路過分局。其中Savungaz Valincinan、陶漢、洪崇晏、蕭年呈等四名參與者遭到起訴,於2017年8月31日高等法院二審以「妨害公務」等罪名判決其中兩名被告有罪定讞(蕭年呈拘役五十天,預計分三期執行易科罰金;Savungaz Valincinan拘役四十天,緩刑兩年、保護管束及四十小時法治教育,預計聲請放棄緩刑)。
 
今日(11/21)為聲援即將執行「分期易科罰金」的被告,並抗議如今「集會遊行保障法」遲未修法,「妨害公務」等條文與其他法律規範越見頻繁地被用以打壓集遊陳抗,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權會、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公投盟等聲援團體,及本案四名被告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應當儘速修正「完整落實集遊權」的保障法,檢討妨害公務罪章等被濫用於箝制集遊陳抗的相關法規,並且停止再以濫行訴訟或濫加刑罰的方式迫使集會陳抗參與者承受不必要的司法代價!
 
記者會一開始,主持人、本案當事人洪崇晏簡要說明妨害公務如今遭到濫用、限制陳抗之案例情形,近年來除了護樹、華光社區迫遷案、大觀社區迫遷案聲援者等因為陳抗行動受到妨害公務追訴,另外包含公投盟、勞工團體、高教工會、凱道抗爭的原住民族等等也都正遭遇不同程度的司法追訴。洪崇晏也表示未來會連結類似案例,透過記者會、判決評析研討會、聲請釋憲等方式,突顯妨害公務罪章如今實務運作的不合理性,希望能扭轉司法系統的見解。
 
接著公投盟的蔡丁貴教授說明411路過行動對於捍衛集遊權的公共性以及社會公益性,並質疑近來不當鎮壓的許多警方高官都頻頻獲得升職,其實是整個體系都在鼓勵執法人員濫用法律、限制言論,應該要檢討整個政府體系的「殖民性」,蔡教授並呼籲社會大眾應該要關切這類集遊陳抗的案件,盡量給予支持。
 
聲援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王曦強調,妨害公務構成要件在實務上太過寬鬆,在司法審判中「強迫脅迫」要件常被過度擴張,只要與公務人員肢體接觸或口角衝突就很可能構成,經常忽略「公務」的合理合法性,也並不理會公務是否「真的有被妨害」,的確就會變成對陳抗行動和人民言論的不當鉗制。
 
中正一案其中一位被告Savungaz Valincinan今日無法出席,由主持人代為朗讀其部分聲明,其聲明除說明因工作及生活受到保護管束太過限制而聲請撤銷緩刑之外,並強調:集會遊行陳情抗議是人民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手段,不應被不當限縮;更質疑二審法官為何能以被告於一審庭上發笑即認定「顯缺乏對法庭秩序之尊重」,並附加一審所未有之「40小時法治教育」。
 
本案當事人陶漢呼籲,在解嚴後三十年的今天,台灣的公民社會雖然復甦但還很脆弱,集會遊行是公共討論與政治改革的第一道門,請求大家一起關注集遊法以及警察實質權力過大的問題。今日執行的被告蕭年呈則質疑:中正一分局當時的局長方仰寧都當場承認這場行動只是路過,如今參與者承受司法責任,是否代表方仰寧說白賊?
 
記者會中也宣布,從今天開始,在先前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聲援團體協助之下,由胡博硯教授提供個人帳戶作為本次募資帳戶,本案當事人為兩名有罪被告向社會發起「募款行動」,希望募集足以繳納易科罰金(蕭年呈五萬及Savungaz Valincinan四萬,共九萬元)的金額,引用華光社區募款行動的說法:「希望以團結對抗政府的分化,以集體的行動告訴國家司法打壓不能打倒運動的力量」。目前已經有幾位捐款者,近日也將陸續公布相關行動及捐款徵信。
 
最後與會聲援者及當事人共同以手撕開上有妨害公務、侮辱公署、違反集遊法、公共危險等字樣的紙張與封鎖線,並高呼口號「集遊抗爭除罪化,妨害公務要修法」,象徵「突破濫用刑罰對於人民集會遊行陳情抗議的封鎖」。
 

時間:11月21日(二) 下午13:00
地點: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台北市貴陽街二段26號)
 
新聞聯絡人:世新大學社發所學生 洪崇晏02-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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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路過中正一案募款資訊及捐款表單:https://goo.gl/forms/mhYrVMYVE0Lj4Dp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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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報/路過警局夥伴被入罪 洪崇晏:集遊法還在立院待修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5a66634-6924-4da2-a94c-75b56d0380dc

*蘋果即時/「路過中正一」遭判刑 他們想募款繳罰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1/1245070/

*MSN新聞/"路過中正一"判有罪 洪崇晏:集遊抗爭除罪化
 https://www.msn.com/zh-tw/news/other/路過中正一判有罪-洪崇晏集遊抗爭除罪化/ar-BBFpT6U

【新聞稿】司法院的傲慢與偏見--秘密籌劃參審制的國民法官法草案

譴責司法院偷渡「國民法官」進入司改國是會議,違反民主原則的作法。

時間:2017年11月21日 上午09: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 101會議室


司法院秘密籌組會議,草擬參審制的國民法官法。其過程秘密不公開透明,完全違反政府應該公開透明的民主法制原則。而其所採行的參審制,也完全違反司法民主化原理。
  
司法改革及陪審團,一直都是民眾相當關注的議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雖告一個段落。司法院雖機關算盡,盡量排除支持陪審團的人進入司改國事會議,但仍然只得到陪審、參審平手收場。可見支持陪審團制度已經是民意主流。
司法院即使操弄、打壓,仍無法得逞。但是司法院卻違逆民意,在會議尚未結束前,在6月底就已秘密籌組委員會,以日本新試驗的參審制度,假「國民法官」一詞,行參審之實,公然欺騙人民。(參審制同樣係由三名法官與六名素民參審員組成,主體上仍不脫威權色彩作祟)。「國民法官」的三位法官隨時可憑其法律專業來操控人民,主導審判過程,並影響審判結果。完全無法解決法官貪汙、參與政治鬥爭及恐龍判決的問題,也無法得到人民的信賴。司法院秘密操作參審制的國民法官,完全顯露其司法的傲慢與偏見。
  
司法院偷渡「國民法官」進入司改國是會議,力圖年底將草案送入立法院闖關,且在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召開前便已秘密籌組委員會的作法,應受到強烈的譴責,如此強硬且草率的態度,是否真正能落實蔡英文總統期望的「建立屬於人民的法院,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達成台灣司法民主化,實在讓人難以秉持樂觀的態度,憂心未來司法改革前景。
  
台灣陪審團協會特此召開記者會譴責司法院此一違反民主原則的作法,並向人民報告。​
 
楊聰榮教授為永社論述委員,今日代表永社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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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陪審團協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needjury/videos/146902288988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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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司法院秘擬參審制草案 綠委、民團批「絕對錯誤」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0216

*公視新聞網/司法院開會研擬參審制 推國民法官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77490

*中央廣播電台/司法院研擬國民法官 民團質疑黑箱討論參審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380814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24億的黑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2b06180-9471-45e2-b538-e49c26e3e2d1

關於「海軍獵雷艦案」,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而其中,對於慶富公司於去年10月,亟欲請求海軍給付未編入預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國防部於今年3月答詢立委時稱,此款項並未先行給付,卻被查出,早於去年底,即從他科目湊出款項支付。國防部雖堅稱合法,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預算法》第62條,除行政院所統籌之科目或第一預備金外,立法院所通過各機關的年度預算,就須依所列項目經費為執行,不能相互流用。惟有時計畫總趕不上變化,故於《預算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所分預算,若某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就得辦理流用,但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的百分之20%。

而根據國防部的說法,由於陸、海、空軍乃由其所管轄,故只要是所有軍種的武器採購科目,都可統歸於同一計畫或業務,只要流用金額不超過法定百分之20%,即屬合法。故於去年,國防部就從各軍種的所有武器採購項目中,去籌出經費來支付獵雷艦的第3期款項。

惟國防部對同一計畫的寬鬆解釋,實有違預算流用的立法意旨。因允許機關流用,乃是基於彈性與不得已,而非一種常態,致只能是細部與性質相類似科目間的調整。則如獵雷艦般,以國防部為同一計畫的所屬機關,並為三軍採購經費的相互挪移,就紊亂了當初編列各科目預算之目的,也使立法院藉由預算審查來監督行政權的作用,因此喪失。

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國防部可以三軍各採購科目的預算,來為「乾坤大挪移」,但依《預算法》第63條但書,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項目,是不允許流用的。所以,如果連此等遭刪、減的項目,都不能藉由流用來復活,則未編入年度預算的科目,就更不能由各機關無中生有,並自行找其他科目經費來流用。故於獵雷艦第3期款項,根本未編入去年之預算,國防部就擅自為科目款項的移轉來,向廠商為支付,實侵蝕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致嚴重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不過,由於預算法針對違法之效果,並無明文,致僅能以刑法,尤其是《貪污治罪條例》來為究責。而如此的浮濫挪用,在《貪污治罪條例》裡,亦無明文的處罰條款,勉強可適用者,為此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採購公共工程或器材舞弊罪」。惟此條款的處罰要件,乃先列舉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則濫用預算,能否稱為浮報,恐會有適用爭議。雖然此條款,還以其他舞弊情事來為防堵,但什麼情況可稱為「舞弊」,卻又是不明確,致暴露出此處罰要件的模糊與不確定性,也反應於現實面,此罪幾乎鮮少為適用。故此種行徑,必又得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論處。

惟圖利罪於主觀上,必須要明知違背法令,若承辦官員佯稱不知,甚或過往即是如此,就很難合致如此的要件。而且,若支付款項乃屬遲早之事,能否稱為圖利,也是個問題,致凸顯出目前圖利罪難以治罪的困境。

不管如何,面對國防部如此「荒腔走板」之行徑,國防部官員若渾然不知有何違法,就難逃尸位素餐之指摘。若明知有違法令而執意為之,恐就非行政懲戒或下台了事,而是須由檢察官儘速為圖利犯罪之偵查。

致波麗士大人:這不是恐龍判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3073

有男子停車拒絕酒測遭處罰鍰,經提起救濟,先經地院撤銷處分,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而免罰。如此的結果,既引起警界的反彈,更有恐龍判決之質疑,但真是如此嗎?

此次事件,最大的爭執,在於駕車者見前有臨檢站,即先行停車於路邊,警察認是為躲避酒測,故前往要求其接受臨檢,卻仍不開車門,致被以拒絕酒測,直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處九萬元罰鍰。故警方開罰,於法有據,似無任何問題。

惟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基於對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之保障,臨檢之對象,就只能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否定警察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而依此號解釋所制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的第八條第一項,亦為相同意旨之規定。甚至於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除重申警察實施酒測,只有是對已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民眾才有配合酒測義務外,更言明,若有拒絕,警察仍須先行勸導不果,且於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後,才可處以交通罰鍰。

只是就算於二○○一年的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及二○○三年生效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禁止概括、隨機性之檢查,但警察設下臨檢站,一律對駕駛者為盤查或酒測的情況,似也未見減少,致使大法官之解釋形同是種宣示,更使法律的強制規定被架空。

而於此次法院判決裡就先指出,人民面對警察設站為概括且隨機之臨檢,人民並無服從與受檢之義務。依此而論,警察以駕駛者不願接受酒測,必有酒駕之疑,僅能說是執法者的主觀臆測,並不能該當已生或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即便之後,有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無以治癒此等程序的瑕疵,故判定開罰處分違法,致須加以撤銷。

也因此,要說判決是恐龍,實屬太過,只能說,法院更強調法治與人權,這也代表,警察於未來,執法不僅得細膩與精確,更得重視正當程序之保障。同時,對於發動臨檢門檻之要件,如已生危害、合理判斷等不確定的概念,如何避免相類案件的歧異對待,恐更待司法者進一步的釐清。

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荒腔走板大挪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1.18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18003282-262105

關於海軍獵雷艦案,對於慶富公司於去年10月,亟欲請求海軍給付未編入預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國防部被查出,早於去年底,即從他科目湊出款項支付。國防部雖堅稱,此為依法流用,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預算法》第62條規定不能相互流用。惟有時計畫總趕不上變化,故於《預算法》63條規定,各機關所分預,若某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就得辦理流用,但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的20%。

根據國防部說法,由於陸、海、空軍乃由其所管轄,故只要是所有軍種的武器採購科目,都可統歸於同一計畫或業務,只要流用金額不超過法定20%,即屬合法。故於去年國防部就從各軍種的所有武器採購項目中,籌出經費來支付獵雷艦的第3期款項。

惟國防部對同一計畫的寬鬆解釋,實有違預算流用的立法意旨。因允許機關流用,乃是基於彈性與不得已,而非一種常態。若都如獵雷艦般,將三軍採購經費相互挪移,就紊亂了當初編列各科目預算之目的,也使立法院藉由預算審查來監督行政權的作用喪失。

即便認為國防部可以三軍各採購科目的預算,來為乾坤大挪移,但依《預算法》第63條但書,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項目是不允許流用的。獵雷艦第3期款項根本未編入去年的預算,國防部就擅自向廠商支付,實侵蝕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致嚴重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面對如此荒腔走板之行徑,國防部官員若渾然不知有何違法,就難逃尸位素餐的指摘。若明知有違法令而執意為之,恐就非行政懲戒或下台了事,而是須由檢察官盡速為圖利犯罪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