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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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軍獵雷艦案」,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而其中,對於慶富公司於去年10月,亟欲請求海軍給付未編入預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國防部於今年3月答詢立委時稱,此款項並未先行給付,卻被查出,早於去年底,即從他科目湊出款項支付。國防部雖堅稱合法,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預算法》第62條,除行政院所統籌之科目或第一預備金外,立法院所通過各機關的年度預算,就須依所列項目經費為執行,不能相互流用。惟有時計畫總趕不上變化,故於《預算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所分預算,若某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就得辦理流用,但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的百分之20%。
而根據國防部的說法,由於陸、海、空軍乃由其所管轄,故只要是所有軍種的武器採購科目,都可統歸於同一計畫或業務,只要流用金額不超過法定百分之20%,即屬合法。故於去年,國防部就從各軍種的所有武器採購項目中,去籌出經費來支付獵雷艦的第3期款項。
惟國防部對同一計畫的寬鬆解釋,實有違預算流用的立法意旨。因允許機關流用,乃是基於彈性與不得已,而非一種常態,致只能是細部與性質相類似科目間的調整。則如獵雷艦般,以國防部為同一計畫的所屬機關,並為三軍採購經費的相互挪移,就紊亂了當初編列各科目預算之目的,也使立法院藉由預算審查來監督行政權的作用,因此喪失。
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國防部可以三軍各採購科目的預算,來為「乾坤大挪移」,但依《預算法》第63條但書,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項目,是不允許流用的。所以,如果連此等遭刪、減的項目,都不能藉由流用來復活,則未編入年度預算的科目,就更不能由各機關無中生有,並自行找其他科目經費來流用。故於獵雷艦第3期款項,根本未編入去年之預算,國防部就擅自為科目款項的移轉來,向廠商為支付,實侵蝕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致嚴重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不過,由於預算法針對違法之效果,並無明文,致僅能以刑法,尤其是《貪污治罪條例》來為究責。而如此的浮濫挪用,在《貪污治罪條例》裡,亦無明文的處罰條款,勉強可適用者,為此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採購公共工程或器材舞弊罪」。惟此條款的處罰要件,乃先列舉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則濫用預算,能否稱為浮報,恐會有適用爭議。雖然此條款,還以其他舞弊情事來為防堵,但什麼情況可稱為「舞弊」,卻又是不明確,致暴露出此處罰要件的模糊與不確定性,也反應於現實面,此罪幾乎鮮少為適用。故此種行徑,必又得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論處。
惟圖利罪於主觀上,必須要明知違背法令,若承辦官員佯稱不知,甚或過往即是如此,就很難合致如此的要件。而且,若支付款項乃屬遲早之事,能否稱為圖利,也是個問題,致凸顯出目前圖利罪難以治罪的困境。
不管如何,面對國防部如此「荒腔走板」之行徑,國防部官員若渾然不知有何違法,就難逃尸位素餐之指摘。若明知有違法令而執意為之,恐就非行政懲戒或下台了事,而是須由檢察官儘速為圖利犯罪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