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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記者會】速修礦業法 賴清德醒醒


亞泥實質違法,展限迫在眉睫

時間:2017/11/16(四)上午9:30(9:20集合)
地點:行政院前(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今年9月,立法院開議前,民進黨政府信誓旦旦地將「礦業法」列為這個會期的優先法案,眼看會期到了尾聲,礦業法排審卻遙遙無期,讓人無法接受。另外,監察院於今年10月11日公布亞泥展限案調查報告,清楚指出此案違法,並對行政院、經濟部、礦務局和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同時也要求經濟部盡速修正現行礦業法諸多不妥適之處。目前,經濟部礦務局已將礦業法修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就等賴清德院長拍板。因此,關心礦業法的民間團體及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成員,今天來到行政院前,要求賴院長提出礦業法修法時程,自救會也預告將於亞泥礦權到期後進行封路行動,呼籲民進黨政府立即主動撤銷亞泥違法展限。

礦業亟需改革,立院力拼修法

雖然立法院在上會期的第二次臨時會排審了礦業法,但並未完成審查。這個會期經濟委員會召委蘇治芬表示礦業法已經讓人民等太久,民間礦業改革的訴求,立法院都聽到了,只要行政院盡速將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定會立即排審,力拼本會期完成礦業法修法。眼看亞泥礦權在11月22日到期,隔日就要再持續挖山20年,上會期召委同時也是亞泥案義務律師團團長高志鵬表示,礦業改革就是國土的轉型正義,未來將透過修法,要求所有未做環評的礦場都要補做環評,位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礦場,也要踐行原基法的諮商同意權,過去所有不公義的霸王條款通通拿掉,避免亞泥違法展限事件重演。昨天(15日)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部預算,就決議凍結礦務行政與管理的預算一成,鞭策行政部門上緊發條加快腳步。時代力量高潞·以用委員則呼籲行政院應命經濟部主動撤銷亞泥展限,把被占用且開挖40年的土地還給族人。

礦業法修法五大重點

台灣的礦場幾乎都落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原基法也早已明文規定採礦等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的行為必須諮商並取得當地部落族人同意後,才可以採礦。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謝孟羽表示,到目前為止,礦業法仍未將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入法,在亞泥展限案上,行政院和經濟部還試圖為礦業主解套,讓原基法關於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保障的目的,實質上被排除適用。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則說明,過去民間已召開多場記者會談現行礦業法的問題並要求修法,礦業法修法的重點應包括:1.霸王條款的修正、2.落實礦業開發的資訊公開、3.建立利害關係人的知情參與和諮商同意的法定程序、4.礦權申請/展限的程序應更完備、5.賦予主管機關實質的監督工具。

亞泥展限確實違法,經濟部應主動撤銷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成員再度北上,表達不願亞泥繼續挖礦20年,自救會副會長白誠實指出,監察院調查結果顯示,亞泥展限違法事由一卡車,相關行政機關也多有過失,政府應有實際作為,修正這些過失,而不是讓亞泥輕率地繼續挖礦;副會長白世義也沉痛的表示族人一個個過世,希望在可見的將來,亞泥可以把土地返還給族人;自救會會長田明正也宣告,亞泥如果繼續挖礦,族人將用更激烈的行動展現守護土地的決心。

今年6月25日「看見亞泥 搶救太魯閣」大遊行後,民進黨政府回應民間修法訴求,表示將礦業法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審議法案,經濟部已在9月中旬將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如今立法院會期即將在12月底結束,礦業法草案卻還卡在行政院,關心礦業法的民間團體及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在此呼籲行政院加快腳步,盡速將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讓礦業法能符合時代脈絡落實人權與環境保障。


【出席團體】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花蓮分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荒野保護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青年樂生聯盟、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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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礦業法修正案難產! 自救會將封路阻亞泥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B16P05M1

民報/亞泥展延下週將到期 族人將封山抗爭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0d9d240-99fb-483d-9b3e-c6fba632893f

自由時報/礦業法修法延宕 綠委及環團赴政院抗議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55192

蘋果即時/亞泥礦權展延再挖20年 自救會23日將封路抗爭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116/1242062

新頭殼/亞泥礦權將展延20年 原民23日封路抗爭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16/103947

環境資訊中心/亞泥礦權展延快生效 礦業修法還沒過 自救會將封路
http://e-info.org.tw/node/208494

聯合新聞網/影/礦業法卡在政院 反亞泥揚言封山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22630

中央通訊社/亞泥礦權將展延20年 環團預告23日封路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160109-1.aspx

NOWnews/環團:賴清德若延宕礦業法 民間將封路亞泥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116/2645228

ETtoday/礦業法修法遙遙無期 族人怒吼:11/23啟動封路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16/1053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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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1549068538487720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替代羈押之窮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

蘋果日報/論壇 2017.11.15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71115/37846308

前立委蔡正元因涉及三中案遭羈押,因押期將屆,台北地檢署偵查又未完備,致僅能向法院聲請具保及限制住居。如此的過程,實反映出目前替代羈押之手段,所存有的諸多問題。

高保釋金恐難防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偵查中羈押期間為兩個月,且以延押1次為限。故現行法雖無偵查何時終結之明文,但就羈押案件而言,4個月就成為偵查期限,並於起訴後向法院聲請延押。只是羈押乃拘束人身自由,更因此限制了被告與律師溝通且為訴訟攻防準備之權利,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的意旨,就應是防止被告逃亡的最後、而非最優先手段。特別是如蔡正元案,檢察官在押期屆滿時仍未偵結,就僅能以高額的保釋金及限制住居、出境為替代手段。 

惟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保釋金額的多寡,若採取一致的標準,對無力繳納的被告而言,必會造成不公平。所以保證金的額度,勢必得由法官根據個案不同來為衡量。惟如蔡正元以1000萬元交保,對一般人來說或許高,但若從其所涉之罪及不法利益動輒上億元來看,是否足以防逃,肯定會有疑問。 

故光有保證金的繳交尚不足夠,法官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規定,要求蔡正元每日向所在的派出所定時為報到,以更有效來防止潛逃。惟一旦不報到,雖可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恐已無濟於事。 

而近來,樂陞案被告許金龍,為了保證自己不會逃亡,在向法院聲請停押之同時,也陳明願受電子監控。惟依現行法制,得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緩刑犯與假釋犯,並未及於交保或限制住居的被告,基於程序法定原則,法院自不能逾越法律,擅自對被告為電子監控,許金龍的聲請,也因此被駁回,致暴露出法制的不夠完備。 

更大的問題,還來自於法院對被告的限制出境。由於此種處分,並未出現於《刑事訴訟法》,而是司法實務藉由解釋,即以限制出境屬限制住居的一種,來為合法性之依據。惟兩者所侵害之權利,一為遷徙自由、一為居住自由,實有著不同的面向,如此張冠李戴的作法,實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出境違憲爭議

更糟的是,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5項,竟規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審判中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能超過8年。依此而論,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上之罪或偵查中案件的被告,就可無限期的限制出境,致踩踏《憲法》的紅線。無怪乎,於最近林益世之妻彭愛佳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竟出現高等法院加以駁回,卻教示當事人趕緊聲請釋憲之詭異情事。顯然,連司法者對這行之有年的強制處分之正當性,也抱持強烈質疑的態度。 

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

科技壟斷下的絕望者之歌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7.11.14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8885

生長於鐵銹帶的破碎家庭、卻在歷經波折後成為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高材生,還娶了和自己出身的社會階級完全不同的美嬌娘同學-1984年出生的傑德.凡斯(J. D. Vance)首次寫書,但他的回憶錄《絕望者之歌:一個美國白人家族的悲劇與重生》,立刻一炮而紅,成為美國各大媒體競相邀約的名人作家。人們既想了解一個魯蛇如何反敗為勝,又好奇美國的鐵銹帶選民,究竟為何促成川普總統的崛起。

鐵銹帶之所以影響大選,已有許多分析指出,主要是這些區域的傳統產業沒落、居民工作機會劇減、生活陷入貧困,相對於另一候選人希拉蕊所標榜的「創新」「科技」,鐵銹帶的選民深覺被遺忘,憤怒和不滿的情緒,成為川普的最大助力。

關於科技創新如何惡化財富壟斷與貧富不均,近日史丹佛經濟學教授克魯茲(Mordencai Kurz)也提出數據,說明IT數位科技產業的發展,讓財富壟斷的情勢愈來愈嚴重。根據克魯茲的研究,1980年代並不存在壟斷財富的問題,但到了2015年12月,壟斷財富達到了股市總市值的82%,大約相當於23.8兆美元(約新台幣725兆元),而克魯茲認為,財富愈來愈壟斷的情況主要起因於現代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IT)的崛起。

簡單來說,網路世界「大者恆大」,IT科技的特性讓產業規模效應發揮到極致,舉例而言,Google的全球搜索引擎市場占有率高達92.13%,而第二至第六名則在3~0.3%之間; 全球社群網站市場前七名,扣掉中國的網路長城,其他都是FB關係企業。這雖然可說是這些大公司勇於不斷創新的結果,但IT產業的壟斷特性和網路平台的規模效應,亦讓市場高度集中成為必然。

針對科技公司的壟斷特性與趨勢,各國政府並非毫無所覺,歐盟則是這其間最積極提出對策的。小至個案裁定,例如今年6月,歐盟裁定Google濫用其在搜尋領域的優勢,在搜尋結果偏袒旗下的購物服務Google Shopping,開罰24億歐元。大至法規修正,例如針對美國公司蒐集使用者資料,歐盟也提出限縮個人資料跨境傳輸的新規範。

日前的蝦皮和Pchome之戰,由於雙十一的網路購物熱潮,再次引起人們的討論。筆者認為,即使Pchome有諸多仍待改善之處,但它的擔憂並非無理。蝦皮早已非人們印象中爛貨充斥、不可信任的廉價網站,相反的,它賣的商品看來和其他網站大同小異,但它更提供運費補貼、履約保證、抽獎一抽就是百萬以上的房屋頭期款…利用資金優勢大膽燒錢,當然讓競爭業者備感壓力。。

但是,網路業者的資金架構早已全球化,此外,根據中國雙十一購物節的資料,最愛購買中國商品的前五名海外國家,分別為香港、美國、台灣、澳大利亞、新加坡,代表消費者也早於習慣購物全球化。在網路世界中,單以台資為名,已很難讓消費者買單。

這是網路世界的現實,但若放任壟斷平台繼續集中,筆者最關心的是,周邊上下游還有很多台灣的中小企業廠商,豬羊變色的時候,是否也將有許多家庭於科技壟斷之下,唱起絕望者之歌?

修憲的超高門檻 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919cc23-65c8-4b0d-9043-2d27a9f89e53

2017年9月,總統蔡英文提出憲改主張。蔡總統說,兩年前修憲功敗垂成,「18歲公民權」、「人權條款」、「票票不等值」等高度社會共識的議題,都沒有完成改革。但經過3次政黨輪替,「一個權責更相符,分工更清楚,各級政府更有效率的政府體制,是台灣人民殷切期盼的事」,蔡強調「我們這一代人的任務,就是為台灣打造一個更可以完善運作的民主憲政體系」,引起社會對憲改的討論。

對此,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也同意「18歲公民權」的憲改主張,但在實際作為上,國民黨卻婉拒總統府就憲改議題的拜會與共商。因此,在探討憲改要不要與國際接軌修訂「18歲公民權」,甚至是修憲為「總統制」或「內閣制」之前,要先探討修憲的程序問題,才可能進一步處理憲改的實體方向。

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1/4)之提議,四分之三(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簡單來說,只要立法委員有1/4反對修憲,即可否決近3/4的多數修憲主張,以目前國會結構來看,國民黨有超過1/4立委席次,即在政治現實上掌握修憲的否決權。

然而,這個3/4超高修憲門檻,恐讓台灣憲法無法隨著多數民意及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為《憲法》變遷,即此超穩定《憲法》無法確實反映主權者意志,恐有牴觸《憲法》「國民主權原則」的問題。

正常的民主國家,《憲法》雖較一般法律有較穩定的要求,但不論是對《憲法》或法律的修訂,仍必須能回歸主權者的意志,如此的法秩序始能認具有「民主正當性」,也就是說,「人民是頭家」不只是選舉口號,更是應時時刻刻反映在國家的《憲法》等法規範上,頭家有權修憲、修法,甚至是制憲,這都是民主國家的人民權利。

因此,當人民的憲改意志,因1/4少數立委的否決而無法反映於《憲法》時,我們就必須思考如此超高修憲門檻的合憲性問題。觀察世界各國的國會修憲門檻,以我國法律常繼受的國家為例:美國是兩院均2/3;德國是兩院均2/3;日本是兩院均2/3;法國是兩院均1/2(總統提案修憲時為兩院3/5)。簡單來說,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並無如我國國會3/4超高修憲門檻。

基此,對於我國超高修憲門檻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是否牴觸「國民主權原則」,而能宣告違憲?大法官過去確曾援引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作為基礎,宣告《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綜上,《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國會3/4超高修憲門檻,不只落後於德國、日本及美國的2/3國會修憲門檻,更恐因超穩定《憲法》無法反映主權者(即人民)的憲改意志,而牴觸《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因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前例,《憲法增修條文》的超高修憲門檻,亦可藉由違憲審查機制予以導正,讓民主憲政國家能確實回歸主權者意志,真正貫徹「人民是頭家」的民主基本精神。 

外役監逃亡 社會復歸與防逃的兩難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法律 2017.11.1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14/1049666.htm

王姓受刑人趁外役監的農場作業間隙逃亡,雖很快遭警察逮捕(新聞請見:月收3千被調科剩3百逃獄2天落網 王敏旭:沒犯錯卻受不公平),但這樣的過程,就必須立即檢討,現行外役監及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是否有完備的防逃機制。

長久以來,對於犯罪者的處遇往往是懲罰重於教化,就使監獄的人權與環境難以提升,更易使受刑人機構化,難以真心悔過,再回籠的機率也必然升高。尤其,目前約5.5萬的受刑人數,吸毒與酒駕者竟超過一半,凸顯台灣不思多元轉向,總以刑罰為優先的處遇政策,亦使監獄猶如壓力鍋般,隨時有爆發的可能。為了紓解監獄的擁擠程度,更為了使受刑人能順利回歸社會,《監獄行刑法》就規定有兩種類型的社會化處遇,即日間外出及外役監制度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1項,受刑人只有服刑滿三個月、行狀良好,且非犯毒品、脫逃罪,或撤銷假釋、累犯等,就可向法務部申請白天外出工作、就學或受職業訓練。惟因害怕受刑人日間外出後不回監,此條文自1997年增訂以來,就僅具有形式意義,故在缺乏有效的防逃機制下,日間外出就不可能單獨實施,須與外役監相結合。尤其在2013年,因洪仲丘事件廢除軍事審判制度,間接使軍事監獄回歸法務部管轄,因此有更多運用空間可改造成外役監。

而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受刑人逐漸適應社會生活,法務部得特別設立外役監。而根據外役監條例第4條,只要服刑滿兩個月,表現良善,且非犯毒品、脫逃等罪者,就可申請至外役監服刑。由於此種處遇,既然在使受刑人重返社會為準備,自不能如監獄般,對受刑人採取全面且嚴密的監控,致須採自治、自律的開放性管理,甚至可配合日間外出就業、就學,以達成無圍牆監獄的理想。

能申請日間外出或外役監的對象,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不僅限於刑期將屆或已核准假釋者,尚包括符合假釋資格、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三分之一、甚至無期徒刑超過九年者等等。則對這些刑期尚有一段時日的受刑人,於開放式監獄因強調自主管理,致必然出現諸多戒護漏洞下,此次台中外役監的逃亡事件,或許就顯露出落實且大量運用社會處遇,所須面臨的挑戰。

為了防逃,或可增加戒護人力,只是這樣的作法,又使外役監與監獄無異。若此路不可行,則針對日間外出或外役監受刑人施以電子監控,似就成為必須思考的方式。只是現行法制能為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假釋或緩刑犯,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無以對受刑人為此種措施之可能。而若真修法擴及於此,或可多少彌補戒護之漏洞,卻也須思量,這種監控方式是否形同於受刑人內心構築一道無形的監獄,致與社會復歸的目的相違背。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從珠寶竊案談台灣刑事司法互助的困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f856d26-e380-41d3-a5f5-ff1cf38954f9

世貿發生2億5,000萬元的鑽石竊案,警方鎖定來自哥倫比亞與墨西哥的十多名嫌犯,雖全數離境,但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協助下,已有一名遭土耳其警方留置。

而此次竊案,明顯屬跨國性集團犯罪,自具有高度的分工與組織性,再加以鑽石的易於攜帶與隱藏,若未能於第一時間為國與國間的資訊流通,就會喪失逮捕人犯與找回失物的黃金時機,致使犯罪組織,得以遊走天下。惟以目前情況,能否有效與他國為刑事司法合作,並將所有人犯逮捕且遣台受審,卻存有著諸多障礙待突破。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於1984年,在無任何投票表決,我代表權即被中國所取代,台灣雖可以政治實體(policy body)為參加,卻必降格如:港、澳之地位,最終就只能選擇退出。

而2015年,美國國會通過支持台灣以觀察員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法案,我國也順勢於去年提出申請,惟於印尼峇里島所舉辦的年度大會裡,卻遭擱置。而今年大會於北京召開,主席又為中國公安部副部長,我政府就選擇放棄申請與旁聽。如此的過程,暴露出台灣加入國際組織,所必然面對的中國因素。只是於此等大會主席4年一輪下,是否代表此段期間,我政府都須放棄申請?這樣的退縮,形同自我閹割,只會使台灣的國際地位更為萎縮。

衡諸現況,我國雖仍可透過鄰近友邦或其他方式與「國際刑警組織」作為聯繫,卻可能因此出現犯罪防制的時差與漏洞。故於現階段,即便無法加入,警察仍應展現強大的偵查專業,以能力與實力積極爭取「國際刑警組織」於台灣設立資訊中心,來為犯罪資料互通與直接聯繫之平台。

至於此次犯罪者或逮捕地的所屬國,皆不會與我有任何邦交,致不可能簽訂引渡條約,再加以多數國家仍堅持本國人不引渡原則下,針對這批珠寶竊盜嫌犯,遣送來台受審的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惟基於犯罪控制與國際名聲之維護,這些國家還是得對之進行逮捕與訴追,卻受限於證據不在國內的難題。

故不管成功追回竊物與遣送人犯來台的機會多渺茫,執法機關仍須積極偵查此次竊案,並將所得資料與證據主動提供給他國,既可補足域外犯罪證據難尋致無法定罪之困境,亦得因此與我鮮少來往的國家為接觸,並建立刑事司法互助之管道,甚至是協議之簽訂。

雖然,藉由個案與他國為刑事司法互助,仍可能受到中國的阻撓。尤其是現在兩岸關係處於冰河期,故這一年多來,有關台籍詐欺犯,幾乎都送往中國,過往幾年,所形成的「台人遣台、中人遣中」的東南亞模式,逐漸被打破,甚至是消失。惟我方似也無庸太過悲觀,以今年7月,兩起發生於泰國電信詐欺案來比較,其一起已經遣返回台者來說,就是由我刑事警察局主動出擊,並與國際刑警合作。相對而言,另一起遣至中國的台籍人犯,就完全是由中方提供資訊。

此外,如:幾年前發生的林克穎案,我與英國雖無任何邦交,但蘇格蘭的愛丁堡法院仍受理我方要求遣返之案件。目前於法庭上之爭執,並非台灣是否有請求適格,而在於我國監獄的環境,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之標準。法務部也因此,特別於台北監獄內特別設置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受刑環境,只是此時反須思考,難道只有在外國壓力下,才來為監獄人權的改善?

總之,面臨中國的打壓,確實難以為國際刑事司法的合作。惟這不能成為主事者消極不作為之藉口,畢竟,台灣不能淪為國際組織犯罪的溫床。

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獵雷艦案獵不到馬英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0603

針對獵雷艦案,行政院調查報告提及,馬前總統曾接受當事人陳情,並以密件方式轉給他機關,而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也因此出面協調銀行聯貸給慶富公司。若果如此,馬前總統是否會涉及圖利罪呢?

就現實而言,很難想像公務員無收受利益而為人作嫁之行為,但由於公務員受賄罪之成立,不僅必須找到隱密性極高,如收受賄賂的證據,更必須證明行賄、受賄間的對價關係,勢必常會陷入訴追障礙。也因此,為了解決如此的困境,我國刑法才有圖利罪,致具有防堵治罪漏洞的作用存在。

只是圖利罪,於二○○一年,為了清楚區隔便民與圖利,即進行大幅度修正。除在主觀上,必須屬於確定故意,即明知違背法令,同時,行為也僅限於圖私人不法利益,更界定須要有人因此得利,才足以成罪,並完全刪除未遂犯之規定。則在如此嚴格的要件下,雖能避免便民行為被當成是圖利罪,卻也使圖利罪的定罪率大幅下降。十件被檢察官以公務員圖利罪起訴的案件,最終只有三件是有罪確定,且此三件之中,真正以圖利罪確定者,也只有一件。

就獵雷艦案來說,若僅有總統府轉陳情書給相關單位,而無任何以總統之影響力,以迫使主管機關須出面協調來給予慶富公司紓困貸款之證據,如此的轉陳,即便列為密件,也有人因此得利,就不過是例行公事,致無以證明有圖利之情事,更難合致於明知違背法令的主觀要件。故欲追究馬前總統圖利之罪責,恐是難上加難。

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司法院即提出廢除圖利罪之建議,但法務部卻持不廢但可修正之意見。故於未來,圖利罪即便未被廢止,也會走向修法限縮犯罪要件之途。若真如此,立即的效應,即是所有尚繫屬於檢察署或法院的此類案件,皆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從輕原則來處理。則馬前總統所涉,包括獵雷艦,甚至是大巨蛋等的圖利案,就有超過九成以上的機率,會以簽結或不起訴處分為終。

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新聞稿】『李明哲 望你早歸』NGO聯合發起黃絲帶運動

照片來源:尋找李明哲
李明哲救援大隊
 
時間:2017年11月7日 早上十點
地點:蔡瑞月舞蹈社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
 
「李明哲救援大隊」發起黃絲帶綁樹&「李明哲透明卡」拍照運動,呼籲各地關心此案的民眾響應,在黃絲帶寫上任何對李明哲想要說的話,綁在各處(如陽台、樹上、欄杆)等等,以及與「李明哲透明卡」合照且傳於「尋找李明哲」粉絲專頁,共同表達台灣人民對於李明哲案與民主人權的關注。
 
文山社區大學校長鄭秀娟表示,明哲的職位仍一直幫他保留著,等待他回來復職。接下來文山社大也會找一棵樹綁起黃絲帶,象徵歡迎他的歸來。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法院受理案件後三個月內應進行宣判,今日11月7日已超過三個月,中國政府既然公開審理此案件,也應依照法治精神,正式公開宣判此案結果,家屬有權知道是否已經宣判,家屬的探視權也不該被剝奪。
 
李凈瑜之前曾經表示她要「每一週都去中國探視李明哲,直到他自由返台那一天。」但是至今李凈瑜的旅行文件,至今仍未獲准。「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所謂的「人道探視權」,完全被剝奪。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中國在9/11公開審判李明哲的起訴書上,所載的「犯罪行為」,都是李明哲於2012-2013年及2015年在台灣上網的言論,這是李明哲的「言論自由」,也受到台灣法令及國際公約所保障,這並不是「犯罪行為」。中國此次逮補、審判李明哲的過程,既是任意逮補、又未通知我國,且將「言論入罪」,已經完全違反「國際法」及「兩岸司法互助」的規範。中國藉此製造「寒蟬效應」,企圖打壓台灣的言論空間,無限擴張中國的「法律管轄權」,對此,台灣政府不該漠視。李明哲不是單一個案,也不是單純刑事案件。此案涉及我國主權及管轄權,我國政府應嚴正回應。
 
台灣教授協會林秀幸教授表示,中國這樣處理李明哲案,其實就是把對台政策一元化。過去對台策略還需要多管齊下,偶爾威脅,偶爾裝一下文明,台灣也有統派的知識份子幫中國塗脂抹粉。李明哲案,把這些都打回原形。中國不但不遵守國際法,不尊重人權,把手伸到台灣公民身上。現在連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這樣的政權,連塗脂抹粉都不用了,只剩下威脅利誘。透過李明哲案,中國對台策略只有更朝向暴力和更赤裸的利誘,就像抗生素的劑量,只有越用越猛。我們也要提醒中國政府,這樣不留轉圜餘地的單線操作,中國負擔得起嗎?中國不擔心台灣民心越走越遠嗎?中國確定台灣人是可以透過恐嚇來馴服的?我們希望中國政府清楚台灣人的政治觀,人權觀。中國這樣做也許符合中國內部政治鬥爭的邏輯,卻不符合台灣人的邏輯。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表示,台灣政府在此案上的「低調」策略嚴重失靈,民間團體仍會積極透過國際管道進行救援,目前聯合國仍持續受理此案,明年民間團體也不排除再次去聯合國進行報告,甚至透過針對中國的UPR定期審查,對中國近來持續鎮壓人權的現況,提出報告。
 
蔡瑞月舞蹈社蕭渥廷老師表示,蔡瑞月當天與其夫於白色恐怖時期被迫分離四十年之久,如今李明哲夫妻也面臨同樣困境,救援大隊將第一棵黃絲帶樹選於蔡瑞月舞蹈社,我們也期待在李明哲歸來之日,我們能夠一起將黃絲帶拆下。
 
【出席團體】
李明哲救援大隊、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西藏台灣人權連線、自由圖博學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詳情請見尋找李明哲
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posts/25169021536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