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3月12日 星期日

侮辱「國旗」有罪 台灣落後美國28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753822b-41cc-422b-8f3c-8034e7d1392b

前台大教授蔡丁貴在二二八事件70周年燒「國旗」,遭警察以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函送法辦。(圖片來源:民報/郭文宏攝
前台大教授蔡丁貴在二二八事件70周年燒「國旗」,遭警察以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函送法辦。此外,2010年社運先進王獻極也曾在凱道燒「國旗」,遭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這些侮辱「國旗」有罪的事件,凸顯我國法治落後美國28年,因為早在28年前,美國已宣告該國侮辱國旗罪牴觸憲法「言論自由」,違憲!

侮辱國旗罪,與憲法牴觸

侮辱國旗罪,也彰顯我國刑事庭法官面臨此種憲法問題時,未能將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價值,納入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解釋適用,憲法素養顯有欠缺。誠如黃昭元大法官所述,我國因為採取抽象法令違憲審查,又沒有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多半只能也必須期待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的法官,在面臨此種涉及憲法權利保障的高度爭議問題時,能透過更精細的合憲解釋方法,將各個憲法價值納入一般法律的解釋適用(參黃昭元教授在〈靜坐與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座談上的發言內容,《台灣法學雜誌》,240期,頁22)。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故大法官揭示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參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第644號、第678號解釋意旨)。

侮辱國旗被判決有罪之事實,係因不滿政府施政理念與國家認同問題,憤而以污辱國旗方式表達不滿,此屬政治性質之象徵性言論的表現(symbolic speech;參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元照,2002,頁111)。惟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當屬對於政治性言論的嚴重干預。

台灣法治  落後美國28年

早在上個世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xas v. Johnson(1989)案中,依據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但台灣到21世紀還有「侮辱國旗罪」,是台灣法治落後美國28年的表徵。簡單的說,不論人民要拿國旗表示愛國,或者侮辱國旗表達對國家不滿,都是「象徵性言論」,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民主國家不會有人因為毀損國旗被判刑,這是民主常識。

司法本應捍衛言論自由的人權保障,因此,美國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1990)判決中,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我國憲法同樣保障「言論自由」,不論是前台大教授蔡丁貴或王獻極先生,甚至是任何人侮辱「國旗」,都不應被刑罰相繩。因此除了筆者已針對侮辱國旗罪判刑確定的個案聲請釋憲外,也誠摯呼籲未來承審侮辱國旗罪的法官,能具憲法素養與國際觀,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

2017年3月11日 星期六

羈押法制出了什麼問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0142f2d-1a64-487c-af1e-db57bdfd36b5

立法院應檢討羈押法制的相關弊端與缺陷,更應將律師強制辯護延伸至羈押庭,免讓濫權情事再次發生。(圖片來源:民報取自pixabay
程姓兇嫌涉及殺害女模命案,被檢警懷疑是共犯的梁姓模特兒,同遭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後,又經撤銷羈押。如此的峰迴路轉,引發社會議論,也讓人思考,到底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由於羈押乃屬侵害人權最深的強制處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一定要被告的犯嫌重大,且無其他手段足以防止其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才得動用此等最嚴厲的手段。而為了避免羈押變成偵查者押人取供的工具,檢察官於聲押時,既要提出相關卷證,更得由法院開庭為實質審理。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從今年一月一日開始,為了使強制處分的決定趨於公平與一致性,各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更得設置專庭,以來為偵查中強制處分之審核。如此看來,目前的刑事司法,似有完備的機制來防止羈押權被濫用。

惟關於羈押之審查,重點並非在判定有罪與否,而是在考量有否保全被告與證據之必要,加以偵查的急迫性,不僅證據法則較為寬鬆,亦不會要求檢方提出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據,而僅要有相當理由的證據即可。只是如此的門檻,到底為何,卻又陷入抽象與模糊。

以此次案件來說,檢察官只根據程姓被告的陳述,即來認定有共犯存在,確實有其草率之處。但於命案發生時,檢察官只能接收來自警方所提供之資訊,再加上民眾殷切破案的壓力,即便證據有所欠缺,在不押會面臨指責,更可能錯失找尋真實的良機下,也只能走向聲押一途。原本寄望檢察官能監督警察權的作用,也就因此喪失。

程姓兇嫌涉及殺害女模命案,被檢警懷疑是共犯的梁姓模特兒,聲押獲准後,又經撤銷羈押。(圖片來源:民報取自中央社
更讓人詬病的是,只要是重大或受矚目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所明文的偵查不公開,早已形同虛設。由於偵查階段,所有證據仍處於找尋與摸索的階段,且行為人更可能仍在找尋,所以過早的將偵查資訊與進度公開,不僅會使相關證據遭湮滅或隱匿,更可能使犯罪人有所防備,而使檢方難於還原真實。又在此階段,既然事實尚處於混沌不明,若將資訊公開,即可能對當事人、被害人或證人等的隱私、名譽權等造成侵害,更易形成輿論審判。不過此原則也非絕對,如犯罪人尚在逃逸,為避免大眾受害,或尋求全民協助逮捕的偵查考量,亦可例外為偵查資訊的公開。

只是法律的應然,往往與現實面有落差。因若檢警洩漏偵查資訊,雖會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但在多數情況,難以期待自己人查自己人下,觸犯此罪而被訴追的機率,實在不高。即便有執法者查出洩密來源,但其未嘗不可以是基於公益或為保護大眾等等,來為免責之藉口。而就算這些例外得公開的理由不存在,但在此罪法定刑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很大的可能,也會被以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為終。凡此種種,就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罰,僅具有聊備一格之作用。

尤如本次案件,在程姓兇嫌遭逮捕後,關於咬出梁姓模特兒亦在場一事,竟大肆被媒體與網路社群所傳播,在這樣的輿論氣氛下,就易使形成司法機關非得羈押的沈重壓力。雖然,士林地檢將徹查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事,惟以過往經驗,有很大可能性,又會是不了了之。

而若檢察官無法有效把關,致應將希望寄託在法官身上。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羈押的檢察官要否在場,竟委由其自由裁量,就易使羈押決定流於書面審理。又因現行法制,於羈押審理並不採律師強制辯護,就使檢察官與被告的地位落差,更為加大。即便有律師在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法官也僅能告知其事實,而無法親自閱覽卷證,就等同是種空白辯護,致使法官僅能依據檢方所提供,皆為有罪且屬片面之詞的資訊為判斷,也使羈押庭流於形式、形骸化。

於去年四月,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737號解釋裡,為了彌補被告方在羈押的弱勢地位,要求一年內,必須完成羈押審查的律師閱卷權之修法。也因此,立法院於此修正時,實應一併檢討羈押法制的相關弊端與缺陷,更應將律師強制辯護延伸至羈押庭,免讓濫權情事,再次發生。

2017年3月10日 星期五

偵查不公開變公開 誰該負責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7.03.09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330840#prettyPhoto

程姓男子及梁姓女子涉嫌殺害陳姓女模被羈押,檢方調查梁的涉案程度降低,撤銷羈押。 (圖片來源:聯合報記者李奕昕翻攝
程姓兇嫌殺害女模事件,被認定是共犯且經收押禁見的梁姓模特兒,以無在場證據,被撤銷羈押。然對比先前,不管是媒體或社群網站所散布的訊息來看,如此戲劇般的大逆轉,令人感嘆,所謂偵查不公開,是否僅能存在於法條之上?

由於案件偵查階段,仍處於找尋證據與行為人的階段,過早將偵查資訊與進度公開,不僅會使證據遭湮滅或隱匿,更可能使犯罪人有所防備,而使檢方難於還原真實。

在此階段,既然事實尚處於混沌不明,若將資訊公開,即可能對當事人、被害人或證人等隱私、名譽權等造成侵害,更易形成輿論審判。不過此原則也非絕對,如犯罪人尚在逃逸,為避免大眾受害,或尋求全民協助逮捕的偵查考量,亦可例外為偵查資訊的公開。

故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檢警辯等依法執行職務之相關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將偵查所得資訊,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司法院也制訂有具體辦法,讓偵查者有所遵循,並有效保障人權。

只是法律的應然規定,往往與現實面有落差。因若檢警洩漏偵查資訊,雖會觸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但在多數情況,難以期待自己人查自己人下,被訴追的機率實在不高。即便有執法者查出洩密來源,但其未嘗不可以基於公益或為保護大眾等等,來為免責之藉口。就算這些例外得公開的理由不存在,但此罪法定刑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可能以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為終。凡此種種,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罰,僅聊備一格。

此次女模被殺事件,被媒體與網路傳布之事,應儘快追查與追訴洩密者,即便難以期待,卻也是檢察官必須向各界交代的義務與責任。主事者當務之急,儘速修正相關法制,若不如此作為,只會讓偵查不公開,繼續停留在法條宣示。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美國川普新政府與臺灣戰略新佈局」研討會

【活動資訊】

時間:2017.03.26(日)09:00-17:30 
地點: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感恩廳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197號旁-北科大億光大樓2樓)

『這次由「台灣國家聯盟」及「民主台灣國際委員會」策劃的「美國川普新政府與臺灣戰略新佈局」研討會,將動員特別關心台灣本土前程的智庫及學者專家共同合作,依上述分析論點,集焦在當前川普新政下,台灣必須儘早思考調整建構的四大戰略重點挑戰:

首先,我們要深入探討,川普及其新團隊的政策思維及戰略動向。 接著,我們要在台灣建國願景及國家利益引導下,精心設計,如何主動積極善用川普新政府所帶來的新契機,借力使力,建構台美戰略合作的新框架,以及強化台灣全球經貿戰略發展的新佈局。 最後,我們要回到台灣自處的亞太地區,從地緣政治角度切入,探討如何強化台灣與區域重要成員日本、印度及東南亞諸國的合作新關係,並創建台灣與中國的戰略新平衡。』

【報名日期】2017.03.02 至 2017.03.20

【人數上限】150人

【報名方式】
 *本活動採網路及傳真報名
 *報名網頁:
  http://www.mpat.org.tw/RegistrationForm?id=19  

  (請使用Google Chrome 瀏覽器或最新版IE瀏覽器(IE10以上)報名)
 *傳真回函請見:
  http://www.mpat.org.tw/Upload/Event/17030209284237196.pdf
 *報名聯絡人:李小姐
  1. 電話: (02) 2321-2362 #23
  2. 傳真: (02) 2321-2357 
  3. Email:alexli@mpat.org.tw

活動流程】


詳情請見財團法人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
http://www.mpat.org.tw/EventDetail?id=19

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School’s ‘one China’ pledge contradicts Constitution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3.0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3/05/2003666151

Shih Hsin University’s Lifelong Education Center signed a letter of commitment that it would not promote “one China, one Taiwan,” “two Chinas” or Taiwanese independence.

This letter, which amounts to supporting the “one China” policy, contradicts Article 11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which says: “[T]he people shall have freedom of speech, teaching, writing and publication.”

The letter is unconstitutional and has no binding power over lecturers or students.

According to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80: “The provision regarding the freedom of teaching provided in Article 11 of the Constitution is an institution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academic freedom. Such provision shall encompass the freedom of research, instruction and study, etc, in the field of college education.”

The Constitution guarantees academic freedom, including the right of professors to teach and conduct research freely, as well as the right of students to study freely.

The letter of commitment signed by Shih Hsin University restricts the content of lecturers’ instruction and students’ study direction, which violates the guarantees expressed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declared unconstitutional and null and void.

If Shih Hsin University professors have any academic conscience and strength of character, they would sue the university for violating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reedom of instruction if the school interferes because their instruction touches upon “one China, one Taiwan,” “two Chinas” or Taiwanese independence.

This is clearly stated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736, which concerns the right of school teachers and university lecturers to judicial remedy.

Of course, if the school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terferes with students who express the opinion that there is not “one China,” the students could also sue the university for violating their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right of instruc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684, which states that: “When a university makes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r other public authority measures for realizing educational purposes of seeking academic truth and cultivating talents... if the decisions or measures infringe the student’s right to education or other constitutional rights, even if the decisions or measures are not expulsions or similar decisions, based on the mandate that 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under Article 16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student whose right has been infringed shall be allowed to bring administrative appeal and litigation and there is no need to place special restrictions.”

2017年3月4日 星期六

別拿違憲搪塞司法改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3063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即參與透明親近司法之議題,重點即是未來要採陪審或參審制。惟司法院長卻拋出,若採陪審,因判決不附理由,恐有違憲之虞。但真是如此嗎?

關於形成判決的評議過程,乃採取保密原則,頂多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第二項,於裁判確定後,由案件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但不得抄錄或攝影。也因評議不公開,故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十四款才規定,判決未記載理由乃屬絕對違法,而可上訴第三審。也因此,藉由判決附理由與公示,除可方便民眾監督與檢驗外,更重要者,是要讓被告知曉為何被判有罪,而可因此指摘原審有何違法,以致成為上訴救濟的重要依據。故就算憲法未明文,但裁判須附理由,也當然為訴訟權保障的重要內涵。

採陪審制的國家如英美,因陪審員來自於一般大眾,且由其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則在法官並未參與,評議僅是經由陪審員討論與表決下,自無所謂形式的判決書,遑論有所謂理由存在。若再加以評議不公開,被告就難以得知被判有罪之理由,既影響上訴權,也易被質疑是秘密審判。

惟須注意的是,即便採取所謂參審制的國家,如法國,其評議結果,亦無須附理由,要說判決不附理由違憲,就不只是陪審,參審亦會有此疑問。其次,在採行人民參與審判的某些歐陸國家,如比利時、西班牙、俄羅斯等,於陪審員進入評議前,審判長必須列出構成犯罪理由的問題,在給予雙方當事人提出修改或附加後,提供陪審團進行評議。

這些看似只能回答是或否之提問,是形成犯罪成立與否的連鎖與結構,在陪審員評議出結果後,就等同於告知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理由。也因此,重點並非在於形式判決書之有無,而是在審判過程中,如何讓被告清楚知悉自己的罪名及被判有罪的法律與證據基礎,以致能讓其有效行使防禦與救濟權。

凡此保障,正是制度引入所須考量與補強之處。若不思及此,僅以判決不附理由來否定陪審的合憲性,既未解於司法民主化,因時空不同所產生的多樣與多變性,更簡化了問題的思考,以致喪失改革的契機。

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225「轉型正義與暫時權利保護」座談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02.25(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所主任暨所長
     連立堅 / 律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
     林育丞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帝穎 /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2/0225.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0qtfEMLa1XPomUALMKv05Z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許惠峰〈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若干立法疑義之探究〉,全國律師一月號
黃帝穎〈論現代法治國與不當黨產〉,全國律師一月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c29BNGhrYzBMVFU/view



林育丞〈土地徵收處分之停止執行要件〉,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WHFBR3FkMFd4Szg/view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369149116501953/photos/?tab=album&album_id=1241002785983244


【相關報導】

信傳媒: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黨產會顧立雄屢被停止執行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900

自由時報:律師痛批馬英九 用「黨國抗辯」把228責任推國家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86649

違憲一中承諾書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2776

世新大學終身教育學院院長署名研修承諾書中強調,不從事任何有關「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等方面活動。但這個形同「一中」的承諾書,已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及「言論自由」,此違憲承諾書對該校師生不生效力。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揭示「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簡單地說,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內涵包括大學教師的教學自由、研究自由與學生的學習自由,世新大學的一中承諾書,限制教師講學內容或學生學習方向,即牴觸上開大法官解釋「講學自由」保障意旨,應屬違憲無效之約定。

因此,若世新教師秉持學術良知與學者風骨,教學內容涉及「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而遭世新大學違憲干預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可告世新,違憲侵犯「講學自由」。

當然,如果學生有非「一中」的政治主張,而遭世新大學違憲干預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學生也可告世新,違憲侵犯「學習自由」與「言論自由」。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聲明稿】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聲明稿】
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永 社 2017.03.01

針對二二八事件70週年,台灣民眾遭統派團體及黑衣人襲擊、圍毆事件,永社聲明如下:

  一、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昨天二二八70週年,在「中正紀念堂」竟發生身著「中華統一促進黨」背心等統派人士及黑衣人襲擊台灣民眾之暴行,統派團體假藉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之名,行暴力壓制反中言論之實,黑衣人讓二二八再度蒙上暴力陰影,永社嚴正譴責中國背景社團之暴行。

  二、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統派黑衣人攻擊民眾已非單一個案,相似組織及黑衣人曾攻擊、滋擾「101法輪功成員、西門町台獨大旗隊成員、訪台的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雨傘革命參與者黃之鋒」等人,顯示統派組織性的暴力壓制反中自由言論者,嚴重傷害台灣民主法治價值,踐踏檢警執法尊嚴,戕害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益。
  然而,這些統派黑衣人背後的資金來源如何?有無中國的介入或遙控?除了國安單位應調查釐清外,統派黑衣人在國內的暴力滋擾,已重傷檢警執法威信及人民的言論自由與人身安全,因此,永社呼籲政府立即掃黑,以維護台灣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相關報導】

民報/二二八暴力!永社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ce573d1-0085-4994-8873-dbb46f5fe7d6

苦勞網/【新聞稿】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660

公義時報/中正紀念堂黑衣人襲擊民眾 永社譴責統派暴行 並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justicetimes.com.tw/focus/13741

二二八70年 中國黑幫洗臉台灣檢警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f07f0b8-2344-48d6-8d5b-378902ad5c02
二二八事件70週年,獨派民眾表達意見,卻仍遭統派團體暴力相向,這些中國因素的犯罪問題,不只是再度「洗臉」台灣檢警,更傷害台灣最寶貴的民主法治價值。(圖片來源:郭文宏攝/民報影像合成處理


二二八70週年,「中華統一促進黨」在中正紀念堂擁護蔣介石,和紀念228事件70週年的獨派團體多有衝突。媒體報導,過程中1名獨派民眾摔倒在地後昏迷,1位疑似便衣警察的男子出面維持場面,熟料卻遭到身穿統促黨背心的人士毆打,還有人趁亂用腳踢已經倒地的獨派民眾。

網路影片顯示,1名身穿統一促進黨紅色背心的阿伯,對著疑似為便衣警察的黑衣男子臉上打了一拳,接著還有另1名統促黨人士對著已經倒地的獨派民眾踢了好幾腳。現場宛如法治真空,在二二八事件70年後,台灣蒙受中國暴力陰影仍揮之不去,中國因素的黑幫行徑,也再度洗臉台灣檢警!


事實上,中國黑幫洗臉台灣檢警,近年已有多起案例。舉例來說,今年1月7日凌晨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等人搭機抵台時,在機場就遇到大批愛國同心會等統派成員鼓譟「接機」,大喊要黃等人滾回去,混亂中還有數名黑衣男子,突然衝上前要打黃之鋒。當時,台灣檢警被社會質疑遇到中國因素的暴力或犯罪就「軟腳」,隨後檢察官發動偵查,逮捕當日施暴的黑幫人士,並因另案聲押獲准。


檢警在黃之鋒遭中國因素的黑幫襲擊事件,雖明快偵辦,固值肯定。但從這些中國因素的黑幫暴力行為,仍出現在二二八70週年的活動上,尚可見中國黑幫仍繼續「洗臉」台灣檢警,我政府若無力掃黑,恐難維持檢警執法尊嚴與人民權益。


這些中國因素的黑幫暴力犯罪,在去年十二月,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周浩威遭五名愛國同心會成員攻擊,且從他們抵台後,即有不明人士跟拍,終至傷害事件發生,也是起嚴重傷害我國法治威信的事件,讓檢警顏面無光。


當時台北市長柯文哲舉行記者會表示,國家不允許暴力存在,一定嚴辦。除了黃之鋒及前次港獨人士在台遭統派人士暴力威脅事件,檢警未能有效預防及制裁外,過去有更多案例,令人質疑檢警執法標準,讓人民認為檢警一再被中國暴行洗臉。


例如: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案件做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更荒謬的是,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台中老婦人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被警察上銬逮捕,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檢警過去「逢中必軟」,執法雙重標準,嚴重傷害台灣法治尊嚴。


所幸在黃之鋒遇襲事件後,檢警執法與偵辦手段已有改進。但在二二八事件70週年,獨派民眾表達意見,卻仍遭統派團體暴力相向,這些中國因素的犯罪問題,不只是再度「洗臉」台灣檢警,更傷害台灣最寶貴的民主法治價值,我政府面對中國黑幫暴力犯罪,應有掃黑或相關反制行動,才能維護人民權益與檢警執法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