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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王聖文 郭瑤琪 沒收錢 還是可能被判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0681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日前因案被新北檢調搜索後,當天就從桃園市住處跳樓自殺。媒體報導,警方發現王聖文在住處留下一封遺書,遺書上提及兩個人的名字,稱「我沒有拿某某某、某某某的錢」,究竟是以死明志或畏罪自殺,真正死亡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

但公務員「沒收錢」,還是可能被判刑,暫且不論圖利罪不以公務員自己獲得利益的特別犯罪型態判定,目前司法人員浮濫的自由心證,仍可能讓沒收錢的公務員被判刑!

王聖文的遺書雖稱沒收錢,但如其仍存活,恐難逃後續刑事責任,這也凸顯司法人員「自由心證」的濫權問題。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就算檢察官查無所謂「行賄」的兩萬美元,僅憑汙點證人前後矛盾的「茶葉罐」證詞起訴貪污,導致「沒收錢」的郭瑤琪在歷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後,仍被最高法院和高院更審翻案,重判八年徒刑,入獄服刑後罹癌,現正化療中。

司法實務上,就算公務員沒收錢,不代表不會被判刑,完全端看偵查的檢察官與承審的法官自由心證而定,而這樣的草率認定貪污,卻無有效救濟機制,郭瑤琪非常上訴被駁回就是一例。

筆者希望民主法治的台灣,能建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環境,讓人民權利皆能獲得救濟,而有相對客觀的標準可依循,更希望不是當前難料又折騰人的司法程序,逼得人民只能以「遺書」聲明「沒收錢」。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Implications of broadcasting trial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Lin Lee-kai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2.19

In the extraordinary appeal hearing filed by Tama Talum, also known by his Chinese name, Wang Guang-lu (王光祿), the Supreme Court — in a break with precedent — allowed an oral argument.

It also allowed the hearing to be broadcast live online.

This constitutes a big step forward toward the creation of the e-court.

However, the implications of making live online broadcasts of hearings the norm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well as how it should be done.

Trials are supposed to be open. This is the case for all trials,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that involve state secrets, or those that require the protection of an involved individual, for example victims of sexual assault or children.

Most people do not have the time and energy to pay attention to trials, and few think of attending court in person. This being the case, the only trials that attract much attention are often so popular that people have to take a number and wait their turn to attend.

With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and easy access to the Internet, live online broadcasts can be the answer to the problem of limited seating and can also extend openness, with no temporal or spatial constraints.

In Tama Talum’s extraordinary appeal, the Judicial Yuan set up a dedicated Web site for live broadcasts and a Facebook page so that everyone could watch and leave comments expressing their views. In this way, trials can become more transparent by effectively preventing a judge’s arbitrariness.

All of this would suggest the desirability of making online broadcasts the norm.

That is not to say that there are no problems with the idea of live-broadcasting trials.

Tama Talum’s trial is a case in point. Some of the participants, including witnesses and experts, were reluctant to have themselves broadcast in this way. During segments in which they are present, the screen was filled with PowerPoint slides, while the audio was left on.

Yes, this does reduce pressure on the participants. However, it also makes it difficult to portray the real situation, and this reduces the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trial.

In particular, since the trial is open, the words and actions of the judge must be closely examined and the witnesses are required to sign an undertaking that they shall be subject to perjury should they give false testimony. Given that, there is little room for privacy protection.

This being the case, the issue of showing what the participants look like and what they are doing without their consent is a moot point.

That said, there are still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penness of the court and having live broadcasts. It is not simply about the right to use people’s likenesses — there is also a risk that people on the stand, knowing that they are being broadcast to the world, might deliver testimony in a way they otherwise might not.

These issues are sure to come to the fore once online broadcasting of trials becomes the norm.

2017年2月19日 星期日

33死悲劇 誰該負賠償責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2.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218/1058521


蝶戀花33死翻車事故,究竟誰該負責任?引發熱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在國道翻覆,造成33死11傷的悲劇,致引起各界對客運司機超時工作的關注與氣憤。而由於此事故的遊覽車,乃靠行於友力運輸公司,也造成誰該負起賠償責任之爭議。

根據日內瓦及維也納《道路交通條約》之規定,車輛須有駕駛人且對其運轉有注意義務,故傳統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以駕駛人的過失為歸責核心。

則如此次事故,就刑事責任,基於罪止一身原則,以及《刑法》不處罰過失共犯,即便查有司機超長工時,致有血汗班表之事實,對老闆亦難以《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來究責。又在駕駛人已經死亡,致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下,本案的刑事部分,恐因此終結。

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商品製造人對於其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亦負有無過失的連帶責任,故此次事故的被害人及家屬,似可依此向遊覽車製造者,請求損害賠償。惟證諸現況,台灣遊覽車拼裝或改裝的現象所在多有,要證明原車於設計、生產或製造有瑕疵,實有極高的難度,就使此條求償途徑趨於狹窄,甚至堵塞。

至於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得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且關於僱用人之責任,乃先推定有過失,再由其自己證明無監督疏失來免責,即採取有利於被害人求償的舉證責任倒置之原則。故就此次遊覽車事故來說,駕駛人所屬的公司,自然就得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只是有疑問的是,遊覽車司機的僱用人到底是誰?就目前北市勞工局所進行的勞動檢查,發現遊覽車雖靠行於友力運輸公司,但對於車輛與司機的調配與報酬支付等等,卻是由蝶戀花旅行社所掌控,不論有無為勞保給付,初步判定為司機的僱用人。

惟值注意的是,對於公司間的契約,乃屬於私法自治的領域,致無須公示,一般消費者根本無以知悉此等複雜的內部法律關係。因此,是否有僱用關係,就不能以形式,而應從實質面為判斷。

所以,在乘客不可能且也無從得知,司機到底與哪一家公司有僱用關係,以及遊覽車同時打上旅行社與運輸公司的名稱下,就應從客觀認定,兩家公司皆應屬僱用人,致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就算對僱用人採取實質與客觀認定,以保障被害人能得到完全的求償保障,但在未來的訴訟請求,仍不能免於訴訟費用、因果關係證明、審判長期化等等的障礙與痛苦。

也因此,主事者如何藉此機會,趕緊檢討與解決低價團、血汗班表、靠行制度、老舊遊覽車汰除等等問題,致帶給民眾更安全、更舒適的旅遊環境,肯定為當務之急。

司改 個案不是禁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9291

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於本月二十日展開分組討論,惟籌備委員會卻先聲明,不討論死刑存廢、特赦及個案。如此未討論就先畫紅線,尤其是個案不語的做法,恐會失去改革契機。

一九八二年,台北土地銀行古亭分行發生持槍搶劫重大案件,引起社會震盪,政府高層不僅要求限期破案,也祭出高達兩百萬元的檢舉獎金。而在案發二十三天後,刑事警察局的專案小組經由線報,找到計程車司機王迎先,並在刑求逼供下自白,卻在所謂現場模擬及尋找贓款過程中,王迎先跳溪自殺。事後,台北市刑大又再逮捕李師科,以致造成一案兩破的荒謬結果。

由於此事件之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允許偵查中被告可請律師在場,無形中就使偵訊趨於密室化,刑求自白的現象,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因王迎先之死,為了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將被告的辯護權延伸至偵查中,尤其是於警察局,亦得選任辯護人,故此條文就被稱為王迎先條款。

雖然,自此修法後,已可於偵查階段找律師在場,但礙於財力,不是每個人都能請律師,故刑求逼供之情事,仍所在多有。而在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而警察在逮捕這些共犯後,又在不告知可請律師,且長時間拘禁超過憲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二十四小時限制下,就使相關人等不得已自白,並於一九九五年被判死刑定讞。

之後,除有義務律師為蘇建和等人不斷提起再審外,為了解決偵訊密室化的弊端,立法院於一九九七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即引入美國所謂的米蘭達警語(Mirada Warning),要求執法機關在偵訊前,必須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及得請律師之權利,更沿襲英國法制,增訂第一百條之一,強制要求訊問過程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打破密室化。故此條文,又被稱為蘇建和條款。

任何改革都是因具體案件的不公不義所引起,故司改會議不談個案所凸顯的制度缺失,就注定是天馬行空的各說各話,甚或成為名嘴式的發言舞台。

2017年2月17日 星期五

最大條的洩密就不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8963


要查洩密,先查馬英九!(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中國國民黨被爆黑道入黨爭議,由於此事被影射與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吳敦義有關,日前二十四位挺吳派中常委在中常會上提案要求調查追究黨部洩密責任,讓中常會變成一場「公堂會審」。如果抓到洩密者,依據黨規,最重就是開除黨籍。

黑道入黨的洩密,其實只是國民黨的家務事,但馬英九在總統任內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事關國家公器的濫用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重要基本權,且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經高等法院認證(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也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訴及台北地檢署追究馬英九洩密、教唆洩密的責任中。簡單的說,馬的洩密罪證,相對於黑幫入黨的黨工洩密,為之明確。

國民黨中常會既然已立案調查「洩密」,則黨工洩密黑幫入黨事小、黨主席洩密偵查案件事大,國民黨中常會如真能堅持「程序正義」,要查洩密,先查馬英九!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司法改革的真實與虛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f6cc276-1ac3-4d9a-bdb9-169cf4f5fbbb


現今,在總統、司法院長已換人,雖都宣示要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一切又得重來,亦讓人感嘆,這十多年來的司改,到底在幹嘛?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影像合成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分組成員已經選出,將於本月二十日展開討論,並於三個月後,舉行總結會議。此次司改目的,似要建立屬於人民的司法,並由總統親自挑起重擔。惟這到底是真改革,抑或又是口號一樁?

司法改革,由於涉及基本結構之變動,實非三年、五年可完成,而是得耗上十年以上的大工程。惟總統或司法院長任期,最長不過八年,故司改成果必由後繼者所收割,若思及於此,為了政治利益,就很易出現能立竿見影,卻又屬草率的改革。而就算在任內投注極大的心力來改革,除會受到強大的反彈聲浪與阻礙外,將來的主事者也未必買帳,甚至會以前任的改革方向錯誤,造成司法威信更加低落,以來推動新一波司改,致不可能有延續性。

以1999年司改會議來說,有一項重要決議,就是要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的所謂司法一元化政策,因事涉司法制度根本架構之變更,更涉及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去留,就注定寸步難行的命運。雖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0號解釋,即要求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朝司法一元化修法,惜因有侵害立法權之虞及司法院後繼者強力反對下,明明是位階最高的釋憲文,竟無人理會,致淪為笑柄。而在去年,甫上任的司法院長,竟再宣示司法一元化的必然走向,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顯著之例,則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早在2006年,司法院即提出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期能落實司法民主化。但在司法院長更替下,此草案也就曇花一現,更怪的是於2012年,又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卻因只能觀不能決的設計,遭批是假的司法民主化,亦是無疾而終。而現今,在總統、司法院長已換人,雖都宣示要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一切又得重來,亦讓人感嘆,這十多年來的司改,到底在幹嘛?

而如今的司改國是會議與過往的差異,或許在於過半非法律人的參與,比較能反應人民對司法的迫切需要。惟於第一階段的意見徵集,乃是由籌備委員會負責,但這些委員,到底如何產生、意見如何蒐集、改革議題如何選擇、能否真正反應民情等等,實難以清楚知悉,只留下一大堆的問號。

至於在第二階段分組討論的成員,雖開放各界推薦,但在無從得知選出過程下,最終也只能是籌委會的主觀選擇。尤其在總額七十五人中,法律人所佔的人數為三十五位,法律學界僅給予五個名額,這似在避免法界菁英的過度主導,但為何屬實務界的檢、審、辯各給十個名額?如此壓縮法學界的參與,實令人費解。

更值關注的是,目前規劃五個分組討論之議題,即建立保護被害人、公正專業、高效率、透明親近與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等,相互重疊性實在太高,且主題廣泛無邊,不像是可以議論的主題,倒更像是教條與標語,故在短短幾個月內,根本難於聚焦。恐會流於參與者的各自表述,甚或使總統府成為層級最高的政論性舞台。

總之,此次的司改,頗具有什麼都想改的野心,卻也因此陷入虛無飄渺之中,能帶來多少的成果與成效,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將來每屆總統,都會以司法改革為口號,以來博取民心。

黨產認證!馬英九打臉救國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46cefd-1583-448b-ba24-491544326682

志清大樓一樓的中國青年救國團總團部大門。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維基百科 (Photo: Solomon203/ CC BY-SA 4.0)
救國團極力否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更舉辦「愛家愛青年・守護救國團」連署,卻在日前遭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打臉」。

馬英九日前於中華人權協會發表專題演說時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馬談黨產,直接以「救國團志清大樓」被最高法院判定得歸還國家為例,強調可走正常法律程序。簡單的說,馬英九也認定救國團屬於黨產,足認救國團的否認與連署,毫無說服力!

然而,馬英九對「轉型正義」與民主法治的理解,與國際標準、普世價值落差太大!我國黨產條例繼受德國立法例,我國黨產會僅有「行政調查權」,比起德國黨產獨立委員會具有類似檢察官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台灣立法已經相當「客氣」!

可議的是,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卻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難道不知道德國是歐洲民主法治的典範國家之一?馬要全世界認為德國經驗違法違憲?

暫且不論馬英九對民主法治的無知,致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鬥爭國會議長,傷害民主法治至舉世聞名,當年不只國際媒體高度關注,黃世銘更遭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就事論事,馬英九認定救國團是「黨產」的說法,尚值肯定,但救國團並非法院就單一個案的判決,可以解決爭議,救國團的問題根源仍在黨國威權時代,以國家資源偷渡為私人權貴使用的結構性問題。

確實如馬英九認知,救國團屬於國民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如馬前主席認知,是國民黨黨產範圍。

因此,在「轉型正義」的普世價值下,不只是法院應處理救國團侵佔公產的個案問題,民主國家為徹底解決威權遺毒,行政權仍有調查及處理救國團黨產問題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記者會記錄】「法院,別成為轉型正義的絆腳石!」記者會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17年02月15日(三)上午10:00~11:30
地點:臺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
  高涌誠 / 律師
與談:
  徐永明 / 立法委員
  廖欽福 /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法所副教授
  黃帝穎 / 律師
  苗博雅 / 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現場影片】




【現場照片】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22702871404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