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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

勿將大體當成是嚇阻酒駕的工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12.3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31/37504788/

有立委提案酒駕肇事者經被害人家屬同意,就得去清洗被害者大體,此與先前台北市政府對酒駕累犯服社會勞動或勞務時,讓其進入大體室清掃相似,目的都在強化對生命之尊重,期能防止酒駕一再發生。惟此等作法存有法律與實效性的重大爭議。

清洗大體二次傷害

基於對死者的尊重及家屬的思慕之情,清洗大體乃具有高度專業,致須有證照。故由酒駕肇事者來清洗大體,實是將此職業當成是懲罰工具,是對從事此行業者的一大污衊。更何況,讓加害人來對被害人進行清洗工作,能否對其有懲罰效果,不得而知,卻必然是對被害家屬的二次傷害。故如此的修法提案,就真的只能是種建議。而酒駕累犯進入大體室清掃,是否較無問題呢? 

由於2013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時,特別在第1項第1款,將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明訂為,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雖能達於執法的客觀與公平性,卻因門檻過低,觸法人數急遽增加。而因單純酒駕的法定刑上限僅為2年,為了避免監獄負擔,法務部在當年6月就頒布,5年內三犯酒駕須起訴且一定得發監執行的執法標準。這也代表,對於初犯、二犯者,檢察官就傾向以緩起訴的來終結案件,致須為適當的轉向處遇。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向指定機關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似可為酒駕者至大體室清掃的法律依據。惟依同法條第2項,檢察官在命被告履行義務勞務,須得相對人同意。雖然,為獲得緩起訴其不可能不同意,卻也意謂著,檢方須盡量與被告溝通且能得到認可,畢竟,非屬真心誠意的義務勞動,也難收再社會化的效果。 

違反人性尊嚴保障

此外,緩起訴的應命履行事項,尚有其他如向國庫繳納金額、戒癮、心理輔導等方式。即是授權由檢察官根據每個酒駕者的生理、心理、社會環境等,找出最適合的處遇方式。若一律強制僅能至大體室清掃,就侵害檢察官獨立行使的裁量權,也忽略個別化處遇的精神。總之,讓酒駕者進入大體室清理,是否能強化對於生命的尊重,得打個大問號。尤其將大體作為嚇阻酒醉駕車的手段,不僅過度簡化問題,更是將人當成工具,嚴重違反《憲法》人性尊嚴的保障。 

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重刑 重罰 輕判 緩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6921

胖達人內線交易案,日前第二審宣判,除小S老公維持一審無罪外,所有被告刑期全數減輕,亦皆以緩刑對待。凡此結果,再次暴露出現行內線交易罪於適用上的大問題。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內線交易罪,其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並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罰金,甚至根據同條第二項,若不法獲利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以七到十五年徒刑,及得併科二千五百萬至五億元罰金。故若能對內線交易採取重刑,必能產生一定的威嚇效果。

只是重刑、重罰的嚇阻效果,乃是以有效率的訴追與高定罪率為前提。惟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必須是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狡辯的空間。如被告動輒可以消息已經媒體披露或來自市場傳聞,甚或對於股價無重大傷害等,來為免除罪責之理由。

此外,由於此等內線情事,大多涉及企業內部的營業機密,實難為外人所知,再加上現行法條又有訊息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的沉澱期間限制,若檢察官未能迅速為證據搜索,相關人等就可輕易為串供或滅證,甚至為脫產或洗錢等行為,致使證據的找尋陷入困境,即便起訴,恐也難於定罪。

更糟的是,就算犯罪行為已經證實,但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四項,只要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就算非屬真心誠意,被告亦可獲得輕判或緩刑,則欲利用重刑來防制內線交易的刑事政策,必將因此落空。

也因此,胖達人案的判決不過是反映出,現行內線交易難以定罪、難以重判的冰山一角,立法者如何讓犯罪要件明確化,勢必為當務之急。又檢察官面對此等案件,不僅得迅速為證據保全的動作,更得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來與涉案不屬重大的內部從業者進行認罪協商,以使其吐露真實,才能有效訴追坑殺眾多小股東且獲取暴利的不法者。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胡志強告洋狀 國民黨自取其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8
http://www.peoplenews.tw/page/ba11ab0e-919c-4e25-8032-f6877689e2e5

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2016年12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批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違憲。(圖片來源:民報/張良一

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2016年12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批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違憲,所有爭議和程序立即回歸司法,要求政府立刻解散黨產會,顧立雄辭去現職。但對國民黨的告洋狀記者會,外媒也當場提問質疑黨國不分的歷史及如何證明黨產合法。很清楚的,國民黨告洋狀,根本是自取其辱。

外媒詢問,關於國民黨如何證明黨產合法?胡志強則回應說,30年前的文件只能盡力尋找,沒有把握,就算找出來也不確定黨產會是否滿意;外媒也質疑國民黨過去黨國不分的歷史,胡志強坦言,過去確實是黨國一體,帶了很多黃金來台灣,也有很多黨產變成國產,國民黨也沒有計較,國民黨承認過去的歷史問題,但後續的處理仍要符合法令。胡志強的這些回應,似無助於國際媒體理解國民黨的驚人黨產如何「就地合法」?民主國家可對威權政黨累積驚人黨產不予處理?

事實上,不只是在記者會現場的外媒有疑問,全球民主國家,看到國民黨告洋狀的第一個問題是,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有錢?暫不論過去數千億黨產之說,國民黨今年自行公佈的黨產,在帳面上仍高達一六六億元,這已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無法想像的驚人數字。

無怪乎!日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說美國質疑黨產會,隨即遭到美國 AIT 打臉!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曾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訪美成果,強調「美國國務院主動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問題,顯然不顧法院裁定,明顯不符合民主國家正常作為」,但美國在台協會(AIT)立即發佈新聞打臉國民黨。中央社報導「AIT:美對黨產無立場,蔡正元評論非事實」,清楚指出「AIT 發言人游詩雅(Sonia Urbom)下午嚴正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並點名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party assets issue. Alex Tsai’s comments on this issue are inaccurate.)」。

換句話說,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產的處分,並非如國民黨對外宣傳「違法違憲」至美國無法接受。相反的,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為何享有驚人黨產,才認為不可思議!

實則,目前通過的黨產條例,大多繼受德國立法,但台灣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1990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

可議的是,全球只剩國民黨一再宣稱黨產條例「違法違憲」,難道是要國際媒體也認定德國獨立委員會「違法違憲」,這不是跟國際媒體開玩笑嗎?

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竟拿黨產條例告洋狀,四處宣傳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完全無視德國的立法先例,更無視全球民主國家體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普世價值。因此,國民黨在黨產議題上慘遭美國 AIT「打臉」後,還由副主席胡志強召開國際記者會「自取其辱」,擺明無視轉型正義的民主價值,更踐踏台灣人民對政黨公平競爭、確實與國際民主接軌的期待。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法院新標準?蔣萬安選前送千元摸彩品沒事 網酸:通膨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東森新聞雲/政治 2016.12.27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227/837663.htm


法院宣判,蔣萬安勝訴定讞,保住立委資格。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台北市立委候選人潘建志在選前指控,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在選前曾提供腳踏車、無線立扇等「高級禮品」給民眾抽獎,進而影響投票意願,涉賄選並訴請當選無效。台灣高等法院27日駁回上訴,蔣萬安勝訴定讞,保住立委資格。對此,律師黃帝穎酸,「法院樹立了全國候選人競選期間贈送選民摸彩品可達1850元的標準」。

潘建志指控,2015年9月27日松山區的中秋晚會上,蔣萬安以立委參選人名義提供腳踏車、高級電扇給台下民眾摸彩抽獎,已涉及賄選。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民事部分,高院維持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蔣萬安此舉並非對投票權人提供發放,駁回潘建志的聲請。

黃帝穎在臉書上說,法院這判決是樹立新標準,「懷念陳定南青天的30元標準」。潘建志則不滿地表示,「說好的司法改革呢?」社運人士王奕凱也分享黃帝穎的貼文說,下次選舉時,參選人就可以準備各里的抽獎獎品,「反正送摸彩只要不針對特定人就沒事」。

消息一出,網友也在批踢踢實業坊(PTT)上討論,「不意外」、「法院誰開的大家都很清楚」、「30塊通貨膨脹成1850」、「說個笑話,中華民國司法」、「也不錯啦,以後選舉前有啥摸彩活動,獎品應該會豐富很多了」、「下次大家都用摸彩就解套了」、「開先例囉」,不過也有人認為,摸彩活動本來就不算是賄選,法院判決很正常。

至於「30元標準」是什麼呢?過去在已故的前法務部長陳定南任內,為革除當時敗壞的選風,因而訂定30元賄選認定標準,作為檢、警調機關啟動賄選查察的金額參考,從此也成為各界認知的「賄選認定門檻」。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11901949015223?pnref=story

賄選新標準 1850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6295

台灣高等法院昨就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當選無效之訴,宣判蔣勝訴確定。可議的是,蔣萬安於去年立委選舉前,在里民活動中分別贈送腳踏車、高級電扇等高級摸彩品,經台北地檢署調查指出,蔣萬安共有十一次送禮行為,禮品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一五○○元到一八五○元不等,蔣萬安對此事實並無爭執,但高院仍認定蔣當選有效。

網路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mhMTPbaJXY)清楚指出,蔣萬安以立委候選人名義上台,從事競選拉票,並贈送高級禮品,此影片也經法院勘驗,但高院仍確定判決認證蔣萬安「當選有效」,請問法院:未來全國候選人,是否一律比照蔣萬安的一八五○元贈送摸彩品標準?各級公職候選人如何拒絕村里、樁腳、宮廟摸彩活動提供禮品的要求?沒有錢買禮品送人的候選人是否自然淘汰?法務部是否應配合修改陳定南部長所訂的三十元賄選標準?

乾淨選風與清廉政治有緊密關係,在選舉期間花大錢送禮的候選人,選上後為了回本,貪污舞弊之風險甚高,這也是為什麼選罷法以刑事處罰賄選行為,並追究「當選無效」的原因。可惜,法院在蔣萬安案樹立新標準,讓未來全國候選人都可比照蔣萬安贈送一八五○元摸彩品,導致有理念但沒錢送禮的候選人,將被法院新樹立的一八五○元送禮選風所淘汰!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台北市廉委會的矛盾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8e56b27-f689-4bb1-b871-c638ee4aec3d


第一次廉政透明委員會會議。(圖片來源:民報/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成立兩年,首任委員也已卸任,但在此期間,除常被指為是黑機關外,更與政風處的職權相扞格,市議會亦可能以刪除預算來抵制。凡此問題,就使廉委會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受到質疑,有否存在之必要,實值得商榷。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3條,法務部為全國政風業務的主管機關,除由廉政署負責規劃、協調與指揮監督外,並於各行政機關內設置政風機構,以來專責政風事務。而政風機構雖隸屬於各機關,但其上級卻非行政機關首長,而為法務部廉政署。之所以為如此設計,乃是因政風機構最主要的職務,是在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自我掩護,才必須藉由此種類似外部機制的方式為監督,以期避免政風人員與所屬公務員成為一丘之貉,致能針對貪瀆事件發揮洞燭機先的功效。

只是政風人員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就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致難發揮預防不法的效果。尤其配署於地方政府的政風機構,畢竟寄人籬下,致得受制於地方首長,可否達成摘奸發伏之目的,向來備受懷疑。

或許也因此之故,不管是郝龍斌、還是柯文哲市長,就相繼有肅貪中心與廉委會的設立。只是此等組織並無法律授權,就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但不管是肅貪中心,還是廉委會,台北市長卻將之常設化,甚至在未得議會同意下,北市府於自行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有委員的職權與任期,就嚴重違反機關法定原則。

至於要說兩任市長的不同,或許是郝市府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乃由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擔任,外部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實僅具有點綴的作用。所以,在柯市長任內成立的廉政委員會,其成員就有超過半數來自外部,似就能避免行政官員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現象。惟此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是否能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員會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卻無其實的下場,在這兩年來,一直備受質疑與考驗。


(圖片來源:民報/台北市政府
此外,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此類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任何的法定權限。比方說,在大巨蛋案的調查中,就算此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資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

更糟的是,北市府本就有政風處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惟因廉委會的召集人為市長之故,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廉委會,就必然造成兩者的衝突與矛盾。如此的結果,亦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實令人感到不解與突兀。

諷刺的是,我國明明已存有很多的反貪機制,行政首長為博得打貪之美名,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根本解決之道,還是得重新檢討與調整政風機構的定位與功能,以期能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任何人,尤其是上級長官的壓力。

去納粹還是得靠教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觀點 2016.12.26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226004418-262105?from=fb_share_mobile

新竹光復中學學生,因穿著納粹制服於校園,引起軒然大波,不僅校長辭職,教育部也以扣補助款為懲罰。而單純的學生變裝秀,為何會被視為如此嚴重,或可從德國的去納粹刑法,看出些許端倪。

1945年,盟軍占領德國後,即以行政命令取締納粹及其相關政黨,並禁止一切與之有關的活動,包括集會、結社、儀式、標誌、制服及雜誌、書籍與影片等的展示與發行。而這些行政管制,也為德意志共和國所承繼。而在所有反納粹的措施裡,最具處罰效果者,即是德國刑法第130條的規定。

根據德國刑法第130條第1項,若煽惑對國內某些住民或族群為暴力行為,或者對之為謾罵、惡意中傷等違反人性尊嚴的行為,可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據同條第2項,針對種族歧視與違反人性尊嚴的言論或文書之散布,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兩德統一後,為了防止排外主義的蔓延,更為了深刻記取二戰的教訓,就於1994年刑法第130條增訂第3項,即於公開或集會場合,對已經過國際法承認的納粹屠殺行為,若加以否認,甚或美化殺害人數,亦可處最長5年的有期徒刑。至於程度較低者,即在公開或集會場合,對納粹暴行加以讚美或合理化者,根據同條第4項,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德國刑法對反人權言行的刑事處罰,雖可看出其徹底為轉型正義的決心,卻因條文內容充斥著諸如謾罵、惡意中傷、否認或美化等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就必然碰觸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底線。一個明顯的例子,即是希特勒自傳《我的奮鬥》,在二次大戰結束後,由巴伐利亞邦政府承繼了手稿的所有權,在其不授權出版政策下,這本引發世紀動盪的書,在德國,就只能在舊書店中流傳。

總之,想以法律禁止,甚至懲罰,來防止仇恨性或歧視性言行的出現,未必能消除反人道的思維,卻可能因此產生反效果。惟有在教育體制內,強化人權與平等的思想,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廉政機構得講法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5309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成立兩年,但在此期間,除常被指為是黑機關外,更與政風處的職權相扞格。凡此問題,就使廉委會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受到質疑,有否存在之必要,實在值得商榷。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3條,法務部為全國政風業務的主管機關,除由廉政署負責規劃、協調與指揮監督外,並於各行政機關內設置政風機構,專責政風事務。而政風機構雖隸屬於各機關,但其上級卻非行政機關首長,而為法務部廉政署。之所以如此設計,乃是因為政風機構最主要的職務,在於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自我掩護,才必須藉由此種類似外部機制的方式監督,以期避免政風人員與所屬公務員成為一丘之貉,能針對貪瀆事件發揮洞燭機先的功效。

只是政風人員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就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致難發揮預防不法的效果。尤其配屬於地方政府的政風機構,畢竟寄人籬下,須得受制於地方首長,可否達成摘奸發伏之目的,向來備受懷疑。

也因此,不管是郝龍斌、還是柯文哲市長,相繼有肅貪中心與廉委會的設立。只是此等組織並無法律授權,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但不管是肅貪中心,還是廉委會,台北市長卻將之常設化,甚至在未得議會同意下,北市府於自行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委員的職權與任期,嚴重違反機關法定原則。

更糟的是,北市府本就有政風處,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惟因廉委會召集人為市長,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廉委會,必然造成兩者衝突與矛盾。如此結果,亦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實令人感到不解與突兀。

諷刺的是,我國明明已存有很多反貪機制,行政首長為贏得打貪之美名,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