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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王如玄涉詐術逃漏稅 黃東焄檢察官是共犯?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06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361205458847


依據媒體人踢爆王如玄1999年在「世貿新城」的租約以及王涉嫌在完工前就與原眷戶簽訂契約的「建華新城」,顯示王如玄已涉及多戶軍宅買賣,雖然王如玄始終講不清到底買賣了幾戶軍宅,但王曾在媒體訪問時承認軍宅是理財工具,恐是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再予銷售,這依法應向國家繳交營業稅,王如玄應說明是否如實繳稅?還是讓黃東焄檢察官淪為詐術逃漏稅的共犯?

根據黃東焄檢察官及王如玄的財產申報資料,多數的財產債權原因都是「購屋投資的預付款」,足認黃東焄檢察官明知王如玄有這些軍宅交易紀錄,但卻沒有如實申報不動產變動登記。

王如玄必須說明的是,這些頻繁的不動產交易到底有沒有繳納營業稅?黃東焄檢察官涉申報不實,甚至隱匿交易紀錄?是不是為了規避軍宅買賣的營業稅捐?黃東焄檢察官是不是王如玄涉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共犯?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015年12月6日 星期日

陳德銘不知道的希特勒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2.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4853


中國海協會長陳德銘日前與旺中集團高層會面,公開發言時意有所指,舉希特勒為例指出,希特勒當年以非常高票當選,但最終造成全球悲痛的歷史,而部分媒體解讀為「暗批蔡」。但陳德銘不知道的是,德國正因為希特勒的歷史教訓,在憲法中明訂了「防衛性民主」,限制任何投票結果都不能消滅「民主」,形成民主世界的重要堡壘,而台灣也繼受了這個民主價值。

二次戰前的德國,雖有崇尚自由民主的德意志「威瑪憲法」,竟讓德國人民以「民主」的方式選出了希特勒政權,而終結了既有的「民主政府」。濫用民族主義的威權政體,不但粉碎了國家原有的自由秩序,更將德國人民帶入二次大戰的無盡浩劫。因此,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基於慘痛的歷史教訓,為了鞏固「民主」,而對「民主」的行使做了最後的底限。這個憲法目的,就是為了「防衛」民主不受民主結果的顛覆。

陳德銘可能不知道希特勒對台灣的影響。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已引用「防衛性民主」,形成我國修憲之界線,釋字中闡明:「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也就是台灣的民主決定有憲法的內在限制,例如:人民若公投決定與獨裁國家統一,將因衝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牴觸「防衛性民主」,必然被宣告違憲、無效。

依照頂新無罪標準 強冠大統也無罪 食安體制將崩潰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05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355095786109


魏應充一審無罪,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花了很大篇幅在解釋酸價、重金屬及豬屠體健康等檢驗,卻忽略了關鍵問題,是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就已違反食管法,但彰化地院卻擅自增加法律所無的 「致危害人體健康」要件,最終讓頂新順利脫罪,若依照彰化地院的審判標準,大統與強冠也都無罪,這不只是司法僭越立法者的憲法權限,更將導致我國食安體制面臨崩潰 。

彰化地院的各項檢驗,無非要求檢察官證明頂新油會「致危害人體健康」,但法律上並沒有這個要件,以大統長基案的二審確定判決為例,二審法院很清楚指出「對攙偽、假冒之認定,倘解釋上須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必將大幅削弱食品衛生管理法維護食品安全及建立食安秩序之目的,且法條中亦無規定攙偽、假冒須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參智慧財產法院一○三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十三號判決),因此重判大統負責人高振利十二年有期徒刑。

此外,同樣是加入飼料油的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一審重判20年,法院判決指出,「按自「攙偽」或「假冒」之文義觀之,「攙偽」即「不純」,亦即在真實的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假冒」即「以假冒真」,缺少所宣稱的成分,兩者應無本質上之差異,亦不以混充作偽或假冒之成分,品質低劣、價格較低為必要,只要食品所使用之原料或內含成分與其所標示不同,應即可該當於「攙偽」或「假冒」之文義」(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

但可議的是,法院對於高振利、葉文祥和魏應充有明顯雙重標準,僅管台灣、越南、中國的食安單位都認定大幸福出口為非食用油脂或無食安許可,但這些黑心「原料」被頂新混製成食用油進到台灣人的肚子後,卻因為無法證明「致危害人體健康」,判決魏應充無罪,讓大統和強冠的有罪判決標準受到動搖,更嚴重傷害國人對我國食安制度的信任。

2015年12月5日 星期六

王如玄夫妻疑申報不實 監察院睡醒了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04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348804508831


王如玄今天重申名下只有一戶軍宅,卻始終迴避軍宅買賣的戶數爭議,到底買賣幾戶軍宅都講不清,難道是在規避黃東焄財產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嗎?

媒體報導王如玄在1999年的世貿新城租賃契約,顯示王如玄在軍宅買賣的閉鎖期就已取得世貿新城的出租權,而立委段宜康提出的資料顯示,王如玄是在2003年12月將世貿新城賣出,但日前(3)朱立倫辦公室發言人受訪時又稱該戶是在2001年過戶。


可議的是,在王如玄丈夫黃東焄的財產申報資料當中,只有出現債權申報,卻沒看到世貿新城不動產變動登記的財產申報,到底是哪一年過戶?為何沒有申報?王如玄從未說明,王如玄夫婦疑申報不實,甚至故意隱匿財產?涉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最高可處400萬元罰鍰,依法應查核及裁罰的監察院「睡醒了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第3項:「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如此推定將司法推到懸崖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7786

司法者常會以一般人未參與審判過程與未看過相關卷證,來回應各界對恐龍法官的質疑,頂新案判決即是顯例。只是在此案判決文公布後,讓人驚覺,我國司法實已處於懸崖邊。

在頂新案的判決書裡,對於法學理論與論述之引用,實有如在完成法律博士論文,而洋洋灑灑寫了十八萬字,似隱約看出法官的用心及背後所承受的壓力。只是文中,處處強調證據裁判、罪疑惟輕等刑事法基本原則,或許顯現法官對於被告有利顧慮的苦心,卻又隱含大部分刑事審判多屬有罪推定的現況,更使人懷疑,此等對被告最基本的保障,是否僅限於富商巨賈,而非普及於平民百姓。

而由於判決文內容,不僅冗長,其用語更屬艱澀,恐連刑事法教授都難以招架。又因判決的晦澀難懂,對於頂新案之所以判無罪的理由,就必會出現「橫看成嶺側成峰」的各自猜測,甚至是片斷解讀。如輿論普遍認為,之所以未判有罪,有很大原因是食品衛生管理法只規範食用油成品,而不規範原料油所致,故衍生出「大便精煉即可吃」的說法,只是頂新案判決是否真有此意,實難以得知。尤其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於食品的定義,已明確包含原料在內,要說此法規範不及於原料油,顯有違法條的文義。

只是有立委竟因此提出修正建議,以求將原料油納入規範,若真為如此修法,不就等同以立法承認,現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效力的確不及於原料油?則於第二審,檢察官就算提出再多原料油超標的證據,法官也須基於不溯既往原則,判決被告無罪。則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第一、二審都判無罪,檢方原則上不得上訴的規定,頂新案就會因此終結,魏應充等曾遭羈押的被告,還可請求一筆由全民負擔的刑事補償金,這教人情何以堪?

法院威信,絕不是建立在虛無縹緲的理論與艱深隱晦的詞藻,惟有建立在以人為本,且為所有人而非為特定人存在的司法,才足以讓全民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