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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 星期六

Is the KMT’s occupation of public land lawful?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8.2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8/29/2003626432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游太郎攝

The Taiwan Solidarity Union’s (TSU) legislative caucus has said that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s (KMT) branches in Hualien County and the county’s Jian Township (吉安), as well as the party branch in Taitung County’s Guanshan Township (關山), are occupying public land worth at least NT$80 million (US$2.44 million).

The Hualien County branch began to use its land in 1982, but only started paying compensation for it in 1989, and the compensation it has paid over the past 20 years amounts to only 30 percent of the market rate for adjacent land. By agreeing to lease out state-owned land at such a low rate,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e been generous with money that belongs to all Taiwanese. Looking at this issue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there could be grounds for suspecting that influence peddling is involved.

There are 23 KMT branch offices across Taiwan. When it comes to the KMT’s use of public land, while all buildings are registered in the KMT’s name, all the land that they use is public land. According to preliminary estimates by the TSU, the KMT occupies national resources worth more than NT$700 million. And this is not all: There have been media reports that the KMT’s Tamsui District (淡水) branch in New Taipei City has been occupying public land for more than 30 years, with the party finally agreeing to “return” in June and look for a different office location. However, the party is clearly still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situation, as KMT Legislator Wu Yu-sheng’s (吳育昇) election billboard still hangs over the party’s Tamsui branch office.

The KMT’s local branches are occupying public land, and in addition to the state pursuing compensation from the party for unjust enrichment in a civil lawsuit, prosecutors should also initiate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o determine whether any cases of unlawful occupation have occurred, unless the party can provide proof that its use of public land is legal.

For example, former Miaoli County commissioner Liu Cheng-hung’s (劉政鴻) brother Liu Cheng-chih (劉政池) was charged by prosecutors based on the Criminal Code for contravening the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ct (水土保持法) and with unlawful occupation of public land on Yangmingshan (陽明山), which he used to build a mansion. Liu was sentenced by the Shilin District Court to a prison sentence of two years and three months.

According to Article 320 of the Criminal Code, unlawful occupation of property is punishable by up to five years in prison. The KMT’s 23 branches will have to provide proof of their legal right to use public land, and if they fail to do so, prosecutors should refer to the case against Liu Cheng-chih and pursue the KMT over 23 cases of unlawful occupation of public land.

In addition, if the different branches can provide proof that the land was legally leased, then the fact that the rent for most of these properties has been lower than the market rate means that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who approved the leases underestimated the rate to benefit someone else. In that case, prosecutors should investigate the officials who approved the leases for influence peddling.

國民黨涉23個竊佔或圖利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0278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游太郎攝

立法院台聯黨團指出,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吉安鄉黨部及台東關山鎮黨部,霸佔國有土地至少八千萬元,其中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一九八二年啟用,但一九八九年才開始支付土地占用補償金,且廿年來支付的補償金,僅是周邊行情的三成。依法論法,政府官員同意以如此低價出租國土,慷全民之慨,已涉嫌公務員圖利罪。

事實上,國民黨黨部霸佔國土的情況,全台共有二十三個黨部,建物登記在國民黨名下,但土地均屬國有,台聯初步估計,國民黨佔用國家資產超過七億元。無獨有偶,媒體曾報導國民黨淡水區黨部佔用國家資產三十幾年,國民黨最終同意今年六月「歸還」,另尋辦公地點,但淡水區黨部直至八月仍高掛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的選舉看板,佔盡便宜。

國民黨各地方黨部霸佔國有土地,國家除了應向國民黨追討民事上的「不當得利」外,如國民黨未能拿出合法使用國土的證明,檢察官更應以竊佔國土的刑事案件立案調查。以國民黨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為例,劉家因竊佔陽明山土地興建七七行館,遭檢察官依刑法竊佔罪及違反水保法提起公訴,日前士林地院一審判決二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行為,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國民黨二十三個黨部需提出合法使用國土的證明,否則各地檢察官應比照劉政池案,追究國民黨不法霸佔國土的二十三個竊佔罪責。當然,如果各地國民黨部能拿出合法承租的證明,由於承租價格多數低於市價行情甚多,同意出租的政府官員顯然低估市價以圖利他人,檢察官則應另行偵辦圖利國民黨部低價承租的公務員圖利罪。




2015年8月28日 星期五

錯誤期待了八年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0599

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中央社資料照

針對馬政府全募兵制跳票指摘,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日前出面辯護,指出現行兵制乃「募徵併行制」,絕非「全募兵制」,並無媒體所稱之「全募兵制跳票」,外界批評乃「用語造成的錯誤期待」云云。所幸在網路時代,說過必留下痕跡,事實為何,稍經調查便知真偽。

以「全募兵制」為關鍵字進行新聞篩選,二○○七年九月二日某則新聞報導為「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今天公佈國防政策,他強調…在四至六年內完成全募兵制」。隔日,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所所長王高成教授投書媒體,分析馬英九國防白皮書為「建議採取全募兵制」,並謂「採取全募兵制可精簡國軍人力,甄補有志於從事國防事務的人員,訓練與役期均拉長,可提升戰力」。

二○○八年三月馬英九贏得總統大選後,於同月廿八日媒體刊登總統當選人專訪,其中馬英九再次明確表示「就任後會推動全募兵制,以四到六年時間完成」。承此脈絡,同年五月卅日行政院長劉兆玄在國會首次施政報告裡,亦與馬總統聲氣相連,表示「未來會循序推動全募兵制,力求四至六年內完成」等語。

「全募兵制」的確出自馬總統競選政見,當選後也成為積極推動的國防政策。總統府所謂「錯誤期待」說,純屬飾詞狡辯而已。

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

檢察官聽命國防部 荒謬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9961

阿帕契攻擊直升機。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添斌攝

針對阿帕契事件的相關人等,桃園地檢署全數為不起訴處分,致引發大眾的憤怒與抗議。而此事件最須檢討之處在於,檢察官完全遵從國防部,尤其是軍機場非要塞的解釋,果有法律的正當性?

根據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稱,由於是否為要塞,乃須以法律授權給國防部頒佈的行政命令為依歸,此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而由於六○一旅所在的龍潭軍機場,並非屬於國防部所頒佈的廿二處要塞之一,故阿帕契參訪團的成員,自不會涉及要塞堡壘法第四條第一款,未受允准侵入要塞罪的刑罰。

惟須注意的是,行政機關所頒佈的命令要有拘束司法機關的效力,不僅須有法律的依據,更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而根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是要塞堡壘地帶。則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與頒佈者,僅是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即關於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所以,除非認為六○一旅所在地不具有任何軍事上的重要性,否則,阿帕契直升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法定要塞之一部。

故國防部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顯已逾越法律的授權致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檢察官以須受空白刑法拘束之理,而絲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之作法,就使行政命令凌駕於法律之上,國防部也完全取代了檢察官,而在實質上擁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面對檢察權在阿帕契事件的自我退縮,卻又面臨難以救濟的窘境。因此事件所涉及者皆屬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致無所謂被害人存在,也就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並於再議不成後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可能性。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對無被害人案件的不起訴處分,設有逕送上級檢察長再議的制度,但就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依此而論,除勞乃成因涉及陸海空軍刑法之重罪,致須為職權再議外,其他成員就因此完全脫身,則花費大筆人民血汗錢所購買的阿帕契直升機,就真的成為貴婦們的遊樂設施。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選擇性辦課綱案 檢察官像在吃自助餐,挑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8.18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951/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學生撤告,但台北地檢署卻主動偵辦學生,針對「非告訴乃論」的強制罪等部分續行偵辦。北檢表示,檢警連日來勘驗案發當天警方的蒐證畫面,發現有部分學生拉扯或限制當天在場執行公務者的行動,此舉有妨害公務或強制罪嫌疑,有必要進一步釐清,警方移送書沒記載此部分案由,但可依移送書中的卷證進行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確實有權主動偵辦,但偵查的發動應有一致性的標準,不能選擇性辦案,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檢察官若要追究強制罪的法律責任,反黑箱課綱學生侵入教育部的事件中,警察對三名記者扣押採訪工具、限制記者對外聯絡、干預人身自由等強制犯行更加明確,北檢卻視若無睹、選擇性辦案,無視國家戕害「新聞自由」,北檢如此選擇性辦案,將再次重創檢察官威信。

事實上,學生遭教育部提告侵入住宅及毀損兩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是檢警辦案的案由。教育部撤告後,檢察官依法只能為不起訴處分,但北檢似乎不甘教育部撤告,自行認定有多名學生拉扯教育部人員涉及強制罪等,主動對學生偵辦。

社會質疑的是,何以北檢在教育部撤告後,才突然發現有強制罪等的犯罪嫌疑,主動偵辦學生?難道是因檢察官奉承上意?這種突發的選擇性辦案,當然傷害檢察官執法的公信力。

《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北檢如果秉持相同的偵查標準,三位記者採訪學生抗議教育部微調課綱的新聞時,隨著現場動態的發展,進入教育部採訪學生的和平占領行動,並未違反新聞倫理,況且記者並未進入部長辦公室,只是在外發稿,但警方明知三人為記者,卻以現行犯逮捕留置、切斷對外聯繫、限制人身自由,嚴重妨害新聞記者行使採訪之權利。既然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涉犯刑法強制罪,北檢要辦「強制罪」應一視同仁,不能只欺負學生,卻公然包庇違法的官員!

除了在強制罪上不辦官員、只辦學生外,北檢對三名記者的強制處分,更是荒謬至極!北檢不顧三名記者無逃亡、滅證之虞,竟命記者以萬元交保,經記者拒保抗議後,北檢仍對記者限制住居,可見北檢辦課綱案,「積極」到逾越憲法「新聞自由」的程度。

北檢偵辦課綱相關案件,除了積極偵辦學生及記者外,對於警方所涉強制罪嫌及教育部的偽造公文書罪嫌,消極到彷彿「吃案」,兩相比較,北檢明顯「選擇性辦案」。

如果北檢自認「公正執法」,在積極法辦學生的同時,至少要同步偵辦警察對三位記者的強制罪嫌,以及教育部官員在課綱程序的偽造公文書罪嫌,切勿坐實社會對北檢選擇性辦案、淪為政治打手的質疑。

601旅非要塞 國防部說了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8.23
http://udn.com/news/story/7339/1139179

網友在臉書上發起「參訪601旅 阿帕契戰鬥直升機(死老百姓報名處)」活動,萬人響應。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記者葉臻,翻攝自網路

桃園地檢署針對阿帕契事件的調查,依國防部所頒命令,認定軍機場非要塞、軍用設備非機密,致不涉有刑責而為不起訴處分。惟就此等事項,尤其關於要塞認定,檢察官果須完全尊重而毫無置喙之餘地?

基於罪刑法定,任何刑罰都以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為依歸,但某些須隨時而轉,或者極為專業事項,立法者就可能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在學理上就稱空白刑法。惟須注意的是,此等命令頒布乃屬例外,更不能違反上位法的授權範疇。

依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稱為要塞堡壘地帶,而依同法第三條,關於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則授權以命令來補充。這也代表,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與公告者,僅是相關聯區域的範圍,而非要塞、堡壘本身。

故除非認為六○一旅不具有任何國防上重要性,否則,阿帕契直升機所在區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法定要塞之一部。

更值注意的是,在二○○六年一月,國防部公告禁止養鴿距離範圍,其中所列軍用機場,即包括六○一旅所在龍潭基地,且明文授權來自要塞堡壘法。在此公告未廢止情況下,稱該基地非屬軍用要塞,就相矛盾,亦使要塞堡壘認定,流於行政機關的恣意解釋。

國防部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實已逾越法律授權,理應無拘束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效力。檢察官以遵守空白刑法之效力,且必須尊重主管機關的專業判斷,而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的結果,不僅有違法律優位原則,且對於此案件起訴與否,也等同是由國防部說了算!

小丑隨機殺人與死刑陪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708741a-8593-4d16-88a5-e2315804b970

隨機殺人犯越來越不可能判處死刑,改以終身監禁,不僅增加納稅人負擔,也會對其他受刑人造成潛在威脅。(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今年8月初,美國科羅拉多州的陪審團,針對三年前所發生的小丑隨機殺人案的被告,因無法達成死刑的一致決,而改處以無期徒刑。如此的判決結果,當然引發被害人家屬的不滿;也讓人思考,即便是由平民所選出的陪審員,在面對死刑判決時,仍會有所遲疑。

根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任何刑事被告,皆享有受公正陪審團迅速且公開審判之權利,故此等受陪審之對待,乃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一般而言,在陪審制度下,是由陪審團為有罪、無罪的決定,一旦判決有罪,則由法官另開量刑程序,以決定刑罰的輕重。所以,相對於歐陸所採的參審制,參審員必須與法官同為有罪與否之認定及量刑,陪審員的權限顯然受到限縮。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陪審員不參與量刑程序的慣例,已逐漸被打破。尤其針對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即便聯邦最高法院不認為量刑陪審屬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但仍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州,仍將死刑的決定交由陪審團審理,而科羅拉多州亦屬其中之一。

在2012年7月26日,位於科羅拉多的奧羅拉市戲院,正舉辦黑暗騎士--黎明升起的首映會,一名持槍男子闖入開槍,造成12人死亡、58人受傷的慘劇。而在2013年3月,檢察官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被告律師提出認罪以換取免死的建議,卻遭檢察官否定。故在協商不成後,被告即以心神喪失來為無罪答辯,就因此進入陪審程序。

在經過陪審員的篩選與審前會議等等繁複的程序下,正式審判卻要到今年4月底才開始。而在正式審判開始後,由於犯罪事實並無任何爭議,故審判重點就在於被告行為時,是否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致必須判處無罪,並以令被告至精神醫療處所矯治為終。惟陪審團認為,被告應無心神喪失之情況,致仍判處有罪。只是進入量刑程序時,針對是否判處死刑,十二位陪審員存有歧異,故在陪審評議必須採取一致決的情況下,法官因此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而從小丑殺人案的審判,頗值思考者,即是關於人民審判制度的存在價值。雖然,一旦開啟陪審,就必須集中審理,但事前的準備卻相當漫長,光從檢察官起訴至正式審判,就耗費了兩年時間。這也顯示,所謂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乃相當耗費司法資源的審判模式。

其次,一般總認為,採取陪審制度,總會將民意灌入司法判決裡,因此會與民眾的法感情相接近。但從小丑案來看,對於心神喪失的抗辯雖不苟同,但關於判處死刑與否,卻與輿論的期待有相當的落差。這或許顯示,即便所有人對於小丑隨機殺人的惡行深惡痛絕,但當自己成為陪審員,且必須對於被告為生死決定時,又面臨難以抉擇的困境。

更值深思的是,對類如小丑般的隨機殺人犯,在越來越不可能判處死刑,而以無期徒刑為對待下,關於此等罪犯的處遇,實又面臨更大的問題。尤其若處以終身刑,不僅納稅人必須負擔受刑人的所有生活、醫療及老死等費用,且因不得假釋,此等受刑人就可能無所忌憚,而易對其他受刑人造成潛在的威脅。凡此問題,勢必對監獄的管理造成極大的壓力。此於美國的刑事司法是如此,於我國司法、獄政的現在與未來,肯定也是燙手山芋。

新北市府想八仙過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8564

八仙塵爆已發生近兩個月,卻有家屬出面指摘新北市政府的資訊不透明。而從此指責,也衍生出新北市政府,是否也該成為究責的對象。

如八仙樂園這類的大型遊樂設施,因常常舉辦大型活動,對於事前的消防安全與逃生救助設施的檢查,自應切實。只是目前的安檢,公務員要非當成是例行公事致以消極的態度為檢查,就是可能受到外部壓力,甚或收受業者的好處而放水。故一旦發生公安意外,就應對於相關公務員為究責。

而關於公務員懈怠致造成重大傷亡,似可以刑法第一三○條,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處罰。惟類如八仙塵爆,業者的疏忽才是造成死傷的最直接原因,則公務員即便有未克盡職務之情事,因果關係也將因此被中斷,則在廢弛職務罪不處罰未遂下,公務員也不會因此觸犯此罪。

至於在八仙塵爆事件裡,有傳出稽查人員可能收受業者門票之情事,似乎就得為公務員受賄罪的調查。而關於公務員受賄罪成立的關鍵,即在於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對價關係,惟是否具有此等關聯,卻只能依賴法官於具體個案為判斷,就難免於差別對待。尤其如八仙事件,稽查人員若真收受業者門票,雖讓人對我國公務員的清廉感到憂心與不值,但如此低的門票價值與業者的暴利相比,是否能稱得上有貪污對價,實有相當疑問。也因此,檢方若僅將偵查焦點放在八仙塵爆,而不去追查過往市府官員與業者,是否有任何不當的接觸或往來,則關於公務體系的貪腐根源,就會繼續存在。

雖然在八仙事件裡,欲對公務員為刑事追究有相當的難度,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害者,仍可因此請求國賠。則在新北市政府亦須負起賠償責任下,基於利益迴避,就應由法扶基金會或消基會等公益團體來承接被害人的求償訴訟,而不應在第一時間,即來取得部分家屬同意為訴訟權移轉,以來對業者請求民事賠償之動作。如此的作法,不僅有身兼事主與公親之嫌,也讓被害人與家屬,陷入是否對國家求償的矛盾與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