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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戒嚴部隊 震撼教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1168

四十多位中學生不滿教育部長不出來面對課綱爭議,23日晚間十一點半左右闖進教育部大樓內,旋即被警方驅離拘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反課綱學生衝入教育部,被以優勢警力逮捕,除有人受傷外,也有記者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致引發執法過當與侵害新聞自由的爭議。從此也產生一個問題,即警察在處理群眾運動時,是否可以限制採訪自由?

在一九四四年所制訂的懲治盜匪條例,其中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即有唯一死刑的強佔公署罪。而原本此條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別刑法,執政者卻以時局動盪為由,不經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來不斷展延。甚且於一九五七年,立法者竟屈就於如此違法、違憲的狀態,將之轉變為常態法,直至二○○二年才被廢止。所以,現行法制就只剩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具軍人身分,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者,可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故只要不是現役軍人,即便未經許可而進入公機關,也頂多涉及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所以,學生衝進教育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只要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警察就算無任何令狀,仍可以現行犯加以逮捕,而不論此行為是否僅為觸犯法定刑為一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的侵入住宅之輕罪。惟此逮捕即便有法可依,執法者仍應以侵害人權最小的手段為之,若有逾越比例原則之行為,仍有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濫權逮捕罪之可能。

而在非現行犯的場合,警察若欲限制人身自由,就只能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為防止自殺、或為保護他人生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情況下,才可基於緊急與急迫性來對人民為管束。且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在為人身自由限制的同時,得對受管束者使用警銬,甚至對危險物品加以扣留。

依此而論,於此次事件的新聞記者,只是在場採訪,自不能以現行犯逮捕之。則警察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及扣下相關器材的舉措,不啻認為其在場有危害他人與公安之虞,其所擁有的採訪工具亦屬凶器。如此的恣意認定,不僅荒謬至極,更嚴重侵害新聞自由,台灣也彷彿走回戒嚴時代。

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該加強持刀進入公共場所的監控與管制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ebcd78d-93fe-4caa-a1f8-df3d815c8564

台北捷運中山站20日發生隨機傷人事件,造成4人受傷。警方21日上午將郭姓嫌犯(中)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2015年7月21日

日前北捷又再發生隨機砍人並造成四人受傷的慘劇,而如果從一年來所發生的捷運公安事件多使用刀刃來看,如何對持有此種工具進入公共運輸系統為管制,似又為首要任務。只是若欲為此種限制,卻有著諸多的障礙。

由於隨機殺人者與被害人間,並無金錢或情感上的關聯,其目的只想短時間內解決多數人來造成震撼,以為不滿情緒的發洩。故為達成這樣的結果,行為人除會選擇人潮聚集,如學校、大型商場、市民大道、大眾交通工具等等之場域外,更會使用能在瞬間造成大量傷亡的武器。而這又因每個國家對於槍械管制程度的寬嚴不一,致呈現行兇工具的地域差別。

以美國來說,由於憲法承認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任何對槍械嚴格管制的立法,皆會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也因此,在管制趨於寬鬆,取得槍枝容易下,隨機殺人者自會選擇槍枝行兇,這也是美國只要出現此種殺人事件,死傷必然慘重的原因。

相對於美國,我國並不承認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就可立法以違禁品視之,則在槍枝取得極其困難下,台灣的隨機殺人,就以刀殺居多。又依據現行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禁止持有的刀刃,乃是以非供正當使用,如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等武器,則如鄭捷所持的西瓜刀,即便具有極大的殺傷力,亦不再禁止之列。這就浮現出,是否該立法對持有危險性的一般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為管制的爭議。

只是欲為此種限制,馬上得面臨如何立法的難度,因一般性刀具千萬種,到底哪些具有高度殺傷力,致該被禁止攜入公共空間,實難以界定。若要有客觀標準,或可沿襲日本在秋葉原殺人事件後,對攜有刀刃長度為具體規定之管制,以來防止執法的恣意性。

惟就算如此立法,就得在各捷運站的出入口設檢查站,甚至在警力有限下,也得裝設金屬探測門、臉部辨識系統等先進儀器為輔助。但這樣的檢查手段,必使應該「便捷」的大眾交通系統變得不便利,且如此大費周章的目的,只為找出「可能」危害公安的刀具,實有違比例原則。尤其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警察只有在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且經主管的警察機關許可後,才得對公共場所或道路進行管制與檢查。且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對人民為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卻不代表,警察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而可隨意盤查任何人。故警察機關若真於捷運系統設站,而對出入者為臨檢,就明顯有違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甚且加裝科技性的檢查儀器為輔助,亦已逾越了臨檢的範疇,而在實質上等同於刑事搜索,卻又無須法院的令狀,若肯認此種手段的正當性,則警察權即有陷入不受司法監督的危險,更是將每個人當成是潛在的犯罪者,反使大眾產生戒嚴之恐慌,致有陷入警察國家的危險。

如何使人民搭乘捷運有免於被害的恐懼,雖是當務之急,卻肯定是治標。畢竟,潛藏的不滿因子永遠存在,何時會爆發、發生於何處,實無法預知與預測。惟有消彌這些因素且健全心理諮詢與社會救助機制,實才為防制隨機殺人的治本之道。

2015年7月25日 星期六

兩岸關係66年來最嚎肖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0663

中國央視日前播出解放軍在內蒙古軍演畫面,出現類似我國總統府的建築物。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自網路

中國央視播出系列軍事演練,其中一段對抗演習狀況畫面中,赫然出現我國總統府建物,疑似為解放軍演練對台進行「斬首戰」。媒體更指出,央視在七月初也曾播出代號「跨越─二○一五.朱日和B」演習,兩軍攻防畫面中也同樣出現類似總統府的建築物,顯見中國軍演對台「斬首」已模擬多次。中國以軍事行動,對宣稱「兩岸關係六十六年來最好」的馬總統,重重打了一個耳光。

但諷刺的是,中國解放軍中將、南京軍區副司令員王洪光卻撰文力挺中國國民黨總統提名人洪秀柱,大讚洪的「一中同表」,文中甚至對台灣嗆聲「說句不客氣的話,不用登島即可置台獨力量包括軍事力量於死地」,可見中國解放軍對洪秀柱「一中同表」的「強力」支持。

可議的是,洪秀柱透過臉書上傳影片闡述她對「一中同表」的定義,她說:「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但中國從未放棄武力犯台,更在軍演中「斬首」台灣總統府,形同用武力消滅中華民國,洪秀柱要與對岸「說一樣的話」,更獲得解放軍將領的支持,洪秀柱難道贊同中國「斬首」台灣總統府的軍事演練?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中華民國」?

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Treatment of lawyers highlights PRC issue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ward Jones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7.22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7/22/2003623603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engaged in the wanton arrest of human rights lawyers: So far more than 180 have been arrested. The move has once again sparked international concern at the serious reversal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and focused attention on the country’s legal environment.

Chinese lawyers are having to constantly tread a fine line between upholding the law and falling foul of the authorities.

In Taiwan, if for reasons of self-defense or self-interest, a defendant gives false statements or attempts to suppress evidence dur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y will not be subject to charges of perjury, or of concealing or destroying evidence.

However, if the defense incites the defendant to lie or suppress evidence, as a secondary party to the main offender, the attorney could be prosecuted for aiding and abetting perjury or concealment of evidence.

Aside from protecting a defendant against incriminating themselves, this also prevents prosecutors from using the gray area of aiding and abetting perjury as a tactic to threaten a defense counsel, which allows defense attorneys to stop their client being ambushed by the prosecution.

Article 306 of China’s Criminal Code is specifically directed at defense attorneys and defines as perjury the act of aiding or coercing any party to conceal evidence, which carries a penalty of up to three years in prison. In serious cases, the sentence can be extended to three to seven years.

By using the terms “aid” and “coerce,” the language is kept vague and imprecise, which means no matter how cautious defense attorneys are, they could be prosecuted for concealment of evidence at the slightest pretext and even given a prison sentence.

It is ironic that the system of legal defense, originally intended to protect a defendant’s rights, can cause Chinese defense attorneys to be thrown into jail themselves. This has produced a chilling effect, where lawyers are silenced out of fear. Since this is China, there only needs to be a sensitive, high-profile human rights case, and most lawyers will be reluctant to get involved.

Despite having to exist in such a dangerous environment, there are still a large number of plucky Chinese human rights lawyers who courageously resist a legal system in which the scales are forever weighted in favor of the government. However, it is still China. Lawyers who challenge the authority of the government — and there are those who even hope to reform the power structure of the country — have already had ample practice within the nation’s legal system.

According to Article 290 of China’s Criminal Code, in serious cases of mass disruption to social order, which prevent the work, manufacturing or business operations, convicted ringleaders are given prison sentences from three to seven years. Participants in such cases can be charged and given a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up to three years.

Therefore, since China’s human rights lawyers work on cases collaboratively in groups of three or more — and have, as Beijing sees it, stirred up social tensions by manipulating dozens of legal cases — they are classified by authorities as criminal gangs harmful to public order. This is the basis on which human rights lawyers in China are being arrested and rooted out.

Human rights lawyers in China are seen as dangerous and threatening, and are even treated as criminals. This is nothing less than a wake-up call to the world over Chinese President Xi Jinping’s (習近平) so-called “Chinese Dream.”Taiwanese lawyers should give Chinese lawyers their assistance and vocal support.

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 2015.07.21
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憲政法制/6729-「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提出「一中同表」,引發社會高度疑慮,不只民眾無法接受,連國民黨的自家主席與立委都不買單,雖然一度傳出洪秀柱允諾國民黨立委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從未正式宣佈放棄「一中同表」的主張,更未向在國民黨內初選階段力挺洪的「一中同表」支持者道歉,足認「一中同表」為洪秀柱在台灣主體及兩岸關係處理的核心理念。

值得討論的是,「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上,沒有合憲的空間。

洪秀柱對「一中同表」的定義,依據媒體報導,2015年7月洪秀柱邀請國民黨立委餐敘,允諾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臉書當日下午立即打臉國民黨立委,續談與國民黨中央不同調的「一中同表」,洪透過臉書上傳影片闡述:「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不過這樣的「一中同表」主張,恐是在國際法上消滅中華民國。

按照公元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國藉此解讀其合法的領土及主權範圍包括台灣,但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說一樣的話,用同樣的基礎把兩岸關係說清楚,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宣稱擁有台灣主權的合法性,在國際法上徹底消滅中華民國,否定台灣主權

尤其甚者,洪秀柱曾接受專訪表示:「我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因為變成中華民國的存在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變成兩國論啊」,等於公開否定「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洪秀柱如果不是把中華民國憲法當廢紙,就是宣示洪當選總統後將修憲,要廢掉的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未來的總統對外將不代表中華民國。

可議的是,洪秀柱被媒體問到違法課綱問題時,還提到中華民國憲法,洪推稱「總綱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來編」,雖然教育界認為洪秀柱混淆憲法與史實,但洪的說法,對國民黨支持者而言,也看似中華民國憲法的護法者。但萬萬沒想到,洪秀柱「效忠憲法」的假象完全禁不起考驗,洪秀柱竟然為了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運作,而直言「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台灣新社會智庫 /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2015年7月19日 星期日

非戰憲法被突破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2bc1d17-06bf-4286-92db-b20053e463e7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即便有在野政黨退席抗議,日本眾議院仍在7月15日通過安全保障關連法的修正案。由於此法將爭議已久的集體防衛權加以解禁,致引發日本是否已衝破非戰憲法的疑慮。

不僅由聯合國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GHQ)所佔領,關於日本的新憲法,亦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所主導,並由具有法律學位的美國軍官為起草。因此,日本現今的憲法,竟非出自本國人之手,此於世界的制憲慣例來說,實屬相當罕見的例子。

而新憲法的主軸,除民主化外,即是將日本非軍事化,此可從日本憲法第9條所揭示的和平主義思想為表徵。根據此條文第1項,日本不僅永遠放棄戰爭的發動權,對於國際紛爭的解決,也不以武力為解決手段。尤其在同條第2項,更直接明文不能保有任何陸海空軍的戰力,並自行否定日本的交戰權,以來宣示非軍事化的決心。所以,如從文義來看,日本僅有個別、被動的自衛權,而不可能擁有集體、主動的防衛權。

只是憲法的應為規範,往往敵不過國際情勢的瞬息萬變。美國為了強化東北亞防衛,致促使日本籌組警察預備隊,而成為自衛隊的前身。同時,在美、日於1951年簽訂安全保障條約下,日本內閣對於憲法第9條自衛權的解釋,就理所當然的擴張至與其簽有集體安全條約的國家。而從1980年代開始,日本在成為經濟大國後,美國亦要求其須負有更多的國際義務,尤其是分擔美國於東亞防衛所支出的龐大費用,而不能只是坐享其成。執政的自民黨就得配合此趨勢,將集體自衛權的範圍再度擴大,即只要與日本有密切相關的國家遭受攻擊,即視同對本國的攻擊,日本因此具有防衛之權利。惟所謂與日本密切相關之國家所指為何,乃完全繫於執政者的恣意認定,且如此藉由自我防衛權的擴張,也必然踩到了憲法第9條的紅線,致使當時的內閣以「憲法不許」致擱置了此決議。

也因此,在1991年,波灣戰爭爆發後,日本雖負擔了最多的軍費,卻因海外派兵受阻,致無法享有相對應的國際利益。這讓許多右派政黨與團體認為,惟有修改憲法第9條,才能使日本在國際社會成為真正的政治大國。只是依據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為複決後,才能生效。故即便是兩院議員席次皆過半,且亟欲修憲的安倍內閣,亦無法突破此高門檻的障礙。

只是在面對與相鄰國家,尤其是與中國的領土衝突有增無減的態勢下,安倍內閣就於去年中,又再行擴張自衛權的定義,即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他國,如美、澳,甚至是菲律賓等,遭受武力攻擊致對本國國民造成明顯且立即之危險時,為維護國家存立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仍可與他國進行攻擊性的防禦。而在今年,以自民黨為首的右派聯盟,又以眾議院席次的絕對優勢,正式將集體防衛權明文化,就算被參議院否決或六十天內未議決,但根據日本憲法第59條第2項,執政聯盟仍可藉由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席次,來再行議決並通過此案。

若果如此,此次安保法的修正,雖無修憲之名,卻已將日本憲法第9條束之高閣,不僅得面臨違憲訴訟之挑戰,亦難解消鄰國對軍國主義復辟之疑慮。

中國夢 維權律師的惡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8966

中國近來大肆逮捕維權律師,人數已超過一百八十人,此舉再度引發國際對中國人權倒退的嚴重關注。而此動作更暴露出中國的律師隨時走在鋼索上的現況。

在台灣,基於人的自我防衛與自私自利的本能,對於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有說謊或湮滅證據等行為,並不會成立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也因此,就算辯護律師慫恿被告說謊或湮滅證據,本於教唆從屬正犯之理,也不會有教唆偽證或湮滅證據之問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除保障被告的不自證己罪權外,也在避免檢察官以模糊的教唆偽證之理由來要脅被告方,致可讓辯護人無後顧之憂。

只是在中國,根據其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特別針對刑事訴訟的辯護人,設有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幫助當事人湮滅證據及引誘做偽證等罪,情節嚴重者,甚至還可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而由於所謂幫助或引誘等字眼,乃屬於相當空泛且不明確之用語,就算辯護人時時小心翼翼,也會動輒被以教唆偽證等罪起訴,甚至判刑。本是為防止被告權利受侵害的辯護制度,反可能讓律師身陷囹圄,如此所產生的寒蟬效應,導致只要碰到高度敏感的人權案件,律師恐多會望之卻步。

而即使是在如此的環境之下,中國仍有不少的維權律師,敢勇於對抗這個天平永遠傾斜於政府的司法體制。只是中國畢竟是中國,對於這種想挑戰國家公權力,甚至想改變社會結構的力量,早已在法制裡做好了萬全準備。如根據中國刑法第二九○條第一項,針對聚眾騷擾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等等無法進行者,對於首謀可處三到七年、參與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故這些人權律師,就會被中國的執法機關,以有三人以上的相互勾結及分工合作,且為操控數十宗司法案件而來滋擾社會,致屬於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集團之理由,來加以逮捕與掃蕩。

維權律師,身處中國,被當成是洪水猛獸,甚至被以犯罪者對待。這不啻是給世人對中國夢的一個警惕,台灣更該給這些律師最大的聲援與幫助。

2015年7月18日 星期六

國民黨的24個分裂人格?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82235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15日在中常會中,極為慎重的表示,絕不容許打著藍旗反藍旗的行為。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朱立倫接任國民黨主席迄今已逾半年,2016總統立委選舉距今也只剩半年,這個月可說是國民黨的歷史性中點,不過近日荒腔走板的作風,卻令人不禁質疑,究竟是朱立倫在市長與主席之間忙得焦頭爛額作得力不從心?還是這個百年大黨壓力過大患上精神分裂症?

不論是從總統候選人訪美議題開始,黨的立場就跟即將在本周全代會通過提名的黨籍候選人立場不同,更撇開黨籍候選人本身對於兩岸外交的主張在這兩個半月之間就有12種不同的說明與立場不談,國民黨在這個月就已經出現了好幾次行為以及思維認知的障礙:譬如上周國民黨用同一篇新聞稿大方承認自己收了頂新魏家525萬,一面又說人家負面抹黑;本周又大張旗鼓地在各類傳媒版面拿著幾張千餘元的發票大作文章,譴責民進黨資助反課綱學生是無恥的利用、是「在校園操弄政治」。不過,如果幾把雨傘、幾千元的「經濟資助」就能輕易的被連結為「政治介入」,國民黨大力宣揚服貿貨貿「利大於弊」的「中國讓利」,為什麼就可以天真的不考慮未來的中國介入台灣內政的政治影響?

更離譜的是,國民黨近日以「言論自由保障者」自居,發布文宣譴責民進黨報個警就是在打壓言論自由,然而不到24小時,黨主席朱立倫就親自宣布不准「打著藍旗反藍旗」,火速開除5名黨員。雖然按照馬王政爭時,法院對於國民黨鍘王作出違反民主程序的認定,此次遭到開除黨籍的當事人,應可針對國民黨完全未賦予任何陳述意見機會的重大程序瑕疵,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之訴以及假處分等相關定暫時狀態的救濟程序,但是這種「一言堂式的藍色恐怖」,箝制的恐不僅是黨員的對外言論,影響的範圍甚至包括下半年度的立法院議案表決。

去年聽取民意同意台聯停建核四、刪除81億預算提案的李慶華、羅淑蕾、羅明才、丁守中等國民黨籍立委,未來的表決行為絕對將受到首當其衝的影響。在這種完全不尊重民主程序、以黨意為絕對標準的小警總氛圍下,國民黨還好意思講言論自由?難道是患上小說「24個比利」中的精神分裂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