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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全國憲改聯盟:「修憲破局大選算賬」記者會



【這不是鬧劇,什麼是鬧劇?!】
政黨呼攏人民,全國憲改聯盟呼籲「反輔選」總統及立委候選人
(全國憲改聯盟6/16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邀集公民團體於今天 (16日) 赴立院群賢樓,要求立院把握關鍵時刻,通過社會有共識的憲改公投提案。全憲盟提出警告,若干政治人物口口聲聲支持憲改,實際上卻阻撓公民參與憲改的機會,其反動的姿態完全違背了公民社會的集體意志,若6/16無法通過提案、交付公投,全憲盟呼籲全民共同揪出令憲改破局的黑手,在即將展開的大選予以抵制,給予這類無良政黨和政客嚴厲的教訓。

全憲盟要求:
修憲破局、政客踹共
違背承諾、選票教訓
政治算計、大選算賬

  全國憲改聯盟召集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常務理事顧忠華表示,全憲盟今天帶著悲憤的心情,在群賢樓表達抗議。朝野兩黨預知憲改可能一事無成,已經開始互相推諉責任,一方批判綁架提案,另一方回敬格局太小,看在公民團體眼裡,十分痛心憲改議題淪為互擲泥巴的一場鬧劇,完全無視於多少基層民眾認真討論憲改的各種方案,更期盼政黨領袖及最高民意機關能傾聽民意、讓憲法朝進步的方向修改,啟動真正的改革契機。如果政黨的利害計算只想愚弄人民,人民怎能不生氣?明年投票如果少了一張公民複決的選票,全憲盟不排除發動反輔選運動,點名那些應當負起政治責任的候選人,以讓他們落選來付出切身之慘痛代價。

  21世紀憲改聯盟總召集人洪裕宏質疑,18歲公民投票權、不分區政黨門檻、降低修憲門檻等等沒有爭議的提案,為什麼不優先處理?甚至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閣揆同意權綁18歲公民投票權。洪裕宏對國民黨特別提出呼籲,國民黨不應用包裹綁架的方式,而應該順應民意,讓民意在立院被尊重。若這次修憲一事無成,全憲盟將進行反輔選運動,讓背棄人民意的政治人物拿不到人民的票。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發言人賴品妤表示,18歲公民投票權、不分區政黨門檻等等提案,是在朝野討論開始之前就知道沒有爭議的,而且國民黨自己都開記者會同意這些案子。賴表示:「但進入討論程序之後,國民黨念茲在茲的把有爭議跟沒爭議的案子綁在一起,人權法案跟無關的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18歲公民投票權也跟毫無關係的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以此預估,今天的投票不意外也會流會,恐怕也得不出共識。」賴品妤也表示,立院討論的最後一天,人民會在外面看政府是不是一意孤行。並說:「國民黨從去年到現在聲勢低迷、大失民心。如果要繼續選擇背離名義,明年選舉等著看!」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表示,青年是國家的棟樑,從三一八學運到反黑箱課綱,證明了青年的智慧。這個會期卻可能因某個政黨將提案綁在一起而一事無成。並表示若提案通過不成,人民要用選票教訓他。

  民主鬥陣副總召吳崢痛批,讓憲改公投提案卡在懸崖邊的罪魁禍首,就是國民黨。並特別呼籲正式通過國民黨的民調、將競逐2016國民黨選舉的洪秀柱副院長,在其宣傳影片中表態支持投票年齡下修18歲,相信年輕人的政治能力,並認為把18歲當大人,他就是大人。吳崢現場提出質疑,此次許多憲改公投提案,國、民兩黨都支持,但如果此時此刻身為現在立法院副院長的洪秀柱,在同僚都在立法院的情況下都無法讓自己公開宣稱支持的提案通過,如何說服大眾他的證件以及社會領導能力?

  南崁意識矩陣發起人郭凌峰表示,英國已經有19歲的市長,許多地方的年輕人都可以投票,而台灣18歲可以選舉投票的提案,民進黨、國民黨、以及人民都支持,卻看起來難以通過。郭質疑,政治人物嘴巴上都說同意會支持,卻實際在阻撓,以此可見政治人物所聲稱支持的不是原則性的主張,而是技術性的交換,使得提案討論的最後一天我們還要在外面監督。郭並認為,憲法應該做好自己的本分,憲法是表人民的意見,不應該阻擋人民的意見。郭凌峰並表示,許多反課綱的高中生已經比更年長者更有能力思考,然而像王金平、洪秀柱這樣的政治人物,有最多的權力的人卻是將權力放在自己的手中。郭呼籲人民要站出來,不能放任政治人物掌權,才能修出自己想要的憲法。

  全國憲改聯盟副召集人、永社副理事長陳耀祥表示,身為公民應該把權利要回來,希望立院做出睿智的選擇。全憲盟有四項訴求回應民意、記名表決、分別處理、不要包裹表決。陳並表示,在這個歷史時刻,如果程序上有人要綁架整個憲改,希望歷史能記住這些人的名字,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陳耀祥並呼籲,朱立倫主席、王金平院長不應躲起來,雖然不參加競選,但是應該出面承擔責任。18歲公民投票權等等沒有爭議的提案,應該必須通過,體制問題等有爭議應與沒爭議的提案切割,不應用綁架方式。並認為:「誰阻礙憲改,就要成為歷史的罪人。」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理事長莊豐嘉批評,如果18歲公民投票權已經成案,卻用18歲的公民投票權綁不在籍投票,就像是已經懷孕之後才被告知雙胞胎才能生產;莊呼籲如果此次提案不過,2016年18歲的青年們雖然還沒有辦法投票,但是他們的父母應該站出來,教訓阻撓他們權利的候選人。

  台灣教授協會執委陳俐甫表示,如果中華民國憲改不能讓人民參與,就是人民的枷鎖,並呼籲大家在這個關鍵時刻,不應該跟支持度只有9%不到總統站在一起,會公開反對憲改的也只有馬英九了。陳並表示憲法是人民授權委託,人民在立院外面苦苦呼籲,裡面的人卻在吹稅金的冷氣,應該還給人民應有的權利。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去年 (2014年) 6月14日到黎明技術學院演講時表示:「政治不是好走的路,要學生不要從政。」張痛批,我們身為公民一再呼籲人民要要關心政治,身為國民黨的主席卻不要管政治,實在荒謬。並懷疑是否這就是朱立倫的執政立場,在此關鍵的修憲時刻,也希望人民不要管政治?

  記者會尾聲之際,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到場外報告目前修憲情形,場中國民黨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國民黨黨中央決定,18歲公民投票權一定要跟不在籍綁在一起,本期望下午能交付表決,但恐怕又要進行協商。

  全憲盟認為,從3月修憲委員會提案以來,憲改進程不斷陷入膠著,然而好不容易進入最後階段,如果一個修憲提案也沒送出立院,先前煞有其事的提案、審查,豈不鬧劇一場?眼看修憲功敗垂成,呼籲全體人民一齊關心,緊盯今日提案討論!



全國憲改聯盟。
(圖片來源:蘋果即時/侯世駿攝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修憲破局憲改團體究責國民黨將發動反輔選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90072

ETtoday:憲改闖關  民團點名藍委「憲改五毒」勿擋18歲投票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6/521413.htm

蘋果即時:要求18歲投票權修憲 憲改團體立院前抗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16/629877/

聯合新聞網:修憲一事無成被批「假修憲、真選舉」
http://udn.com/news/story/7753/998414

風傳媒:修憲破局 憲動盟靜坐痛批國民黨「視憲法如廢紙」
http://www.storm.mg/article/53418

中時電子報:全國憲改聯盟要求通過憲改公投案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616002752-260407

原視:立院會期最後一天 民團籲勿綁架提案
http://titv.ipcf.org.tw/news-13309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敞開再審之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9218

司改會找來兩位退休員警,以曾聽聞邱和順遭刑求之新事實,第三度對此案提起再審。而在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再審的要件,則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陸正案),能否因此重啟審判呢?

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只能以非常上訴或再審來加以推翻。惟非常上訴,不僅須以判決違背法律為前提,更僅有檢察總長才能提出。至於再審,在今年修法以前,必須發現有確實的新事實、新證據,致足以動搖原判決者,才可對之提起。而其中關於確實與否,實屬模糊,就易成為法院拒絕再審之理由。甚且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此等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七五。

而在今年初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且於同條第三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誤判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刑求被告有關。但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邱和順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判決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

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裁定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重啟審判,恐又陷入另一段長期訴訟的夢魘。

2015年6月13日 星期六

以詐病躲避罪責的可能性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06.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40100fd-6307-4a6e-8165-72c01c8bb683

民報引用/中央社資料照片,2015年5月29日

北投文化國小割喉案的被告龔重安,直稱其乃因幻聽才殺人,總不免讓人有裝瘋賣傻以求免死之質疑。而到底現行法制,有否足以防止詐病的機制,肯定為刑事司法的重要課題。

基於人的自利天性,犯罪者佯裝精神疾病,以來為停止審判、規避刑事責任或為拖延死刑執行等等之藉口,實非難以想像。又因身心疾病,其病徵之判斷多只能依賴患者的口述,詐病的機率,自不會太低。既然稱為詐病,就不是種精神疾病,而僅是精神醫師在診斷疾病時,必須特別留意的一種現象。

在美國片驚悚(Primal fear,1996),或是日本片刑法第39條(1999)裡,皆描述殺人者為躲避究責,而巧妙的偽裝成多重人格者,致能騙過精神醫學專家與司法人員。不過,關於精神疾病的偽裝,若過於符合書本上所記載的病徵,反而容易被識破。也因此,對於此種情節,恐真的只能存在於電影裡。

尤其根據我國刑法第19條第1、2項,只有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造成是非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況,才能以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來不罰或減刑。也就是說,就算被告真患有精神疾病,能否免除或減輕罪責,仍須視此疾病或障礙是否足以影響辨識或控制能力來決定。而此次割喉案的行為人,即便稱有幻聽、妄想或有情緒不穩等等狀況,但從其觀察犯案現場多時且選擇校園死角,即廁所行兇,甚至事後能清楚知悉與主張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來看,似無以精神抗辯來免除或減輕責任之理由。

只是司法人員並非精神醫學專家且為避免爭議,現今在涉及殺人案件的場合,只要有任何精神疾病的表徵或懷疑,檢察官或法官即會送請精神鑑定。故對於被告的精神狀態,自可經由精神醫師的深度晤談、檢視過往的精神及生理病史,甚至利用先進的核磁共振掃瞄來檢查腦部病變或受損等等方式,以來詳細確定是否屬於精神障礙。同時,鑑定者也須出庭陳述,以讓其鑑定報告有受當事人詰問與檢驗的機會,再由法官對此事實狀態做出最後的法律評價。則在如此繁複的審理過程中,被告欲以詐病來脫免或減輕罪責的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

惟須注意的是,精神鑑定並不像DNA鑑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確性,致仍帶有鑑定者的主觀,再加以我國在簽署兩人權公約後,關於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可否判死,一直有爭議,這就難免於法官為求慎重,而再委請精神醫師為鑑定之狀況。而因殺人案件乃屬重罪,被告不可能被保釋在外,雖然為求慎重,法官可開具鑑定留置票,將被告送往醫療處所為七日到二個月的鑑定,但由於戒護上的考量,現行實務多僅是將羈押被告帶往醫療處所,來讓精神醫師為數小時的鑑定。則在如此短暫時間所為的鑑定,就必然會在審判時,受到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律師的質疑,致可能因此再送鑑定。如2012年底所發生的台南割喉案,從第一審到第二審,送請精神與心理鑑定竟已超過十次,而在高等法院的無期徒刑判決,又遭最高法院以精神障礙未查明之理由撤銷發回後,此案恐會步入不斷重行鑑定的夢魘。

總之,以訛詐精神疾病來躲避刑責,就僅能是電視、電影中的情節。惟隨著人權保障的深化,類如此次割喉案,為了要查證有否詐病之事實,就必陷入長期訴訟的泥沼。不僅被告將在生、死間糾纏,被害人家屬也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廉政委員會號令政風處 怪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6.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974185

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公布五大案調查報告,並建請市府移送法務部及監察院為處理,致讓人有草草了事之感。事實上,廉委會從設立至今,其定位與客觀性,一直備受質疑。

柯文哲市長所設立的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乃脫胎至郝龍斌市長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不同的是,肅貪中心的委員有超過一半為市府官員,廉委會則僅有三分之一。故若從組織結構來看,目前的廉委會似較具他律性,只是這些外部委員仍是由市府所聘任,能否免於首長的恣意決定,實也屬未知。

由於廉委會的設立並無法律授權,就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惟不管是台北市過去的肅貪中心,還是現在的廉委會,皆已將之當成是常設性組織,甚至在北市府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委員的任期,實已嚴重違反機關法定之原則。

又廉委會設置要點,雖有準用行政程序法的迴避規定,期保持委員會運作的獨立與中立性,亦要求委員對於會議事項與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以免在案件尚未終結前,因資訊的過早曝光致侵害個人隱私,甚或讓有心者去隱匿或湮滅證據。惟因廉委會本就是體制外機關,此等要求就僅具有宣示作用,致難以拘束委員將相關資料與調查進度,向媒體提前放送。這就難免於公正性之質疑,致易落入政治鬥爭的口實。

更值關注的是,台北市政府本就有政風處,來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廉委會的設立會與之衝突,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完全聽命於廉委會。如此結果,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也使廉委會反成法制外的違章建築,相當諷刺。

在廉委會的調查報告出爐後,因其不具法定地位,就算查有不法事證,仍須向廉政署、調查局、檢察官,或監察院等機關舉發,才能啟動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與一般檢舉無異。

此正凸顯,我國明明已有諸多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靖黃行動的光與影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2d501c8-cec1-4131-95c0-d8e17df68215

在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圖片來源:警方資料照,民報合成

自上個月初週刊一篇〈連鎖KTV遭傳播妹攻占染〉報導惹得內政部長陳威仁發飆後,警政署已迅速展開兩波「靖黃行動」,針對全國各類相關處所加強臨檢。據報導,第一波靖黃行動自5月7日至9日連續3天全國同歩掃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件238件、800人;第二波則從本月6日至7日連續2天,計查獲妨害風化案260件、903人。兩波靖黃行動下來不僅有高達1,700餘人遭逮捕,且許多查緝現場的第一手照片也湊巧配合大量外流,成為社會新聞的最佳素材。

台灣警察的指揮體制很弔詭,明明各地方警察預算由地方政府負擔,但在所謂「警察一條鞭」制度下,卻受中央指揮調度。尤其當中央地方意見相左時,往往是警政署說了算。一個在內政部長發飆下發動的靖黃行動,就得讓全國員警在正常繁重勤務外還要加班掃黃。「宜蘭查獲高齡95歲的人瑞尋芳客」、「台北查獲韓女來臺觀光賣淫一次1萬3」、「新北市查獲阿嬤級應召站」、「台中查獲私娼寮年齡平均逾半百」、「彰化破獲用LINE攬客的鄉間應召站」、「嘉義查獲公嬤店,從事性交易男女年紀加起來超過130歲」、「高雄報拆鳳山私娼寮」、「屏東查獲年輕貌美越南籍女子脫衣陪酒」......在這些豐碩掃黃捷報背後,由於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種非常態性的專案執法,蘊含了地方警察為了評比與績效屈從中央需索無度的無奈。

在台灣,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老早就明文罰娼,而掃黃亦經常成為警方執法的重點要項,然而性交易市場始終蓬勃發展、無處不在。警界與性交易業者在檯面下長期的緊密牽連與利益時有所聞,這方面已有許多警界的學術文獻可供參考。如所周知,儘管警政署再怎麼大力掃蕩,有限的警力終究無法長期負荷高密度執法,一旦事過境遷,春風吹又生。總的來說,這兩波靖黃行動表面上雖高揭「導正社會風俗」、「淨化社會風氣」等漂亮道德口號,說穿了不就又是個暫時性、應付性的「面子行動」罷了。

2011年底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容許「專區內性交易」合法化,但該法施行迄今,儘管中央將規劃與管理性交易區域的權限大方交予地方以自治條例決定,但是地方首長為了避免沾惹政治風險,即便許多地方性交易聚落早為市井小民周知甚至有鄉鎮呼籲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呼聲。然無論首長有繼續無連任壓力,多數地方政府仍傾向保守不作為,若非明確表示無設置性交易專區意願,就是持研議、彙集意見等敷衍態度。由於全國各地卻無一地方政府規劃專區,導致法條上存在的合法性交易專區根本就是一場法律騙局。至於大法官在釋字666號解釋文內所特別體恤關懷的「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在警政署這兩波加強取締指令下,時而淪為地方警察方便的績效提款機,其處境依舊艱困無比。

法律貴在誠實。若我國在法律政策上認為性交易產業如同博弈產業般,屬正常成人商業活動一環,則筆者建議社維法應將性交易專區條款與娼嫖皆罰規定一併廢除,同時另立框架性專法,重新規範一個符合進步社會所需要之性工作者法制。反之,我國若認為性交易產業違反公序良俗,合法化不符國民道德標準乃至一般社會觀感者,則於立法面上一方面應廢除如騙局般的性交易專區條款,別再留給社會大眾虛假的法律錯覺。另一方面則應確保執法公平,而非在警力有限下「捉小放大」,淪為僅對社會經濟弱勢階級開罰。


吳敦義、陳長文 認定馬英九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8050

總統馬英九。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本週將審查馬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除了林俊益是判決馬總統特別費案「無罪」的承審法官,廣受各界質疑外,馬總統提名這四位大法官如獲通過,形同馬總統一人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恐牴觸大法官「交錯任期」的憲法設計,爭議更加嚴重。最可議的是,同一總統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有違憲法意旨」的主張,是國民黨在二○○七年九月所提出,如今國民黨卻自打嘴巴!

二○○七年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吳敦義表示,黨內與智庫認為,若陳水扁這次提名的八位大法官人事全獲得通過,將出現十五位大法官均為同一總統所提名,此現象似「有違憲法意旨」。吳敦義更進一步指出,有關大法官人事案,國民黨邀集包括律師陳長文在內的法界專家與智庫討論,認為全部大法官均為陳水扁所提名的情況,與憲法意旨有違。

當年,國民黨主張同一總統不應提滿十五席大法官,否則「有違憲法意旨」,如今要問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副總統吳敦義、律師陳長文,馬總統即將提滿十五席大法官,是否「有違憲法意旨」?






「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



報名網址:http://bit.ly/1FhMMAO

【活動緣起】
  華光社區係座落於愛國東路、杭州南路一帶的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法務部。社區居民的組成,包括政府遷台前就已居住於此的居民、法務部員工,及1950、1960年代的城鄉移民;2007年始,政府在無妥善的安置計畫之下,驟然要求社區經濟弱勢的居民自行拆屋還地,並自2009年起,政府陸續對不願遷離的居民提起民事訴訟,以私法對付人民,逃避政府應受公法之約束的責任。訴訟結果,除判定居民必須返還土地外,還需附帶「不當得利」的賠償,使得原本生活困頓的居民,未來更加難以生活。

  2013年4月24日,係華光社區金華街一帶強制執行拆屋還地的預定日。社區居民及聲援的群眾,在前一天晚上舉辦「金華街的最後一夜」晚會,並希望喚起社會的關注,讓迫遷可以緊急暫停。然而,負責協助民事強制執行的大安分局,卻在執行的前一天下午,以「安全維護」為由,違反比例原則地逕自將金華街一帶進行封街,引發當天晚上好幾波的衝突,警方也逮捕了許多聲援的群眾。

  2015年4月8日,本案華光妨害公務案一審宣判,當時被起訴的五名聲援者,皆被判處五十天的拘役,其判決是否公允?而警方於強制執行前一日,擅自擴張封街之權力,這在民事強制執行的規範下,是否真的依法有據?種種的疑惑,皆有賴學理解釋之必要,故舉辦此研討會,期能就華光刑事訴訟之判決評鑑,確保人權保障之基石。

本案爭點:
  由華光強制執行所引發的刑事訴訟案件,其本質橫跨民法、行政法、刑法及憲法之範疇;從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到國家公權力的強勢作為,從警方執行勤務的依法行政到刑法構成要件的該當,最終到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界限,種種的問題,都有待釐清。


時間: 2015 年 6 月 13 日(六)14:00 ~ 17:0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主辦單位:華光訪調小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永社

議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主持人  引言:邱伊翎 /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14:10~14:30 華光歷次妨害公務整理:何友倫/民間司改會法案研究員
14:30~14:50 判決評鑑(一):盧映潔 /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14:50~15:10 判決評鑑(二):周宇修 / 律師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5:50 判決評鑑 評析:蕭宏宜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5:50~16:20 行政法.依法行政
      憲法.言論自由:林佳和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16:20~17:00 Q&A











報名網址:http://bit.ly/1FhMMAO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371165059759422
華光專頁:www.facebook.com/HuaKuang.our.home

2015年6月11日 星期四

切割救國團?朱主席踹共!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8051

金山青年活動中心。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為迴避新北市議會對於市政府賤租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土地的質疑,朱立倫主席切割表示,救國團與國民黨沒有必然、直接關係,他擔任黨主席迄今,連救國團的總負責人是誰都不知道;救國團更搭腔澄清,其自成立迄今與國民黨向來無隸屬關係。雖然兩邊都撇得一乾二淨,不過朱市長連承租人都不清楚就願意與對方訂下四年一約的賤租契約,這其中難道沒有任何可疑之處?

根據民國四十一年九月一日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三九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條「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之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第七條「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儘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難道朱主席不懂黨史?這樣沒有直接、必然?這樣叫做向來無隸屬關係?

而「接受國民黨領導」的救國團不僅可以廉租國有地,在二○○五年針對「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的調查報告當中,更發現有以救國團各級幹部職務計入公職計算的荒謬歷史,例如國民黨的榮譽副主席林豐正,其於民國五十三年十一月至六十二年一月在救國團擔任輔導員、秘書、總幹事共八年四個月的職務,便有計入公職年資採計的情形。請問朱主席,這些因「國民黨外圍組織」以特權關係對國家所產生的廉租差價以及溢領的退休金,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合不合情?要不要還給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