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朱主席,這是不是關說?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2.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791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因涉及議長選舉賄選,十日凌晨零時卅分許,被台南地院裁定收押禁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李全教因台南市議長涉賄案遭南檢聲押,南檢並為此發布聲明表示,經過長期蒐證結果,確知李全教以每票卅萬到一千萬元的代價,向當選的市議員買票。不過據報載,李全教上週北上時還為此案特別跑到立法院想找院長王金平以及立委紀國棟,結果求助不成,只好改找「好友」呂學樟,呂學樟委員亦承認李全教當時曾提及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與法官承審資格等問題。

假如上述「以自身司法案件為由尋求立委協助」的事實為真,以國民黨前任主席馬英九的標準來看,「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以馬王政爭當時特偵組所對外公布的違法監聽譯文來看,根本毫無證據證明王金平院長曾經因此介入司法個案,國民黨考紀會卻大刀闊斧地認為此舉影響國民黨名譽、進而開除王金平黨籍;反倒是李全教賄選案,呂學樟委員既已承認李全教曾就自身案件找過他,而呂委員還曾經提案要凍結南檢全部預算,這其中難道沒有司法關說疑雲?國民黨考紀會為什麼沒動起來調查、撤銷這兩人的黨籍?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然嘴上講著「尊重司法、勿枉勿縱」、沒權利拒絕與李全教合唱「你是我的兄弟」,但在處理李全教黨籍案時,卻又對外聲稱說要等法院裁定羈押後,黨中央才會進一步討論。這到底是朱立倫打臉馬英九呢?還是國民黨對「兄弟」與「政敵」的開除標準不一?朱主席的改革決心究竟有多少,如此可見一斑!

保釋與否 應交由專庭決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789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右)。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台中高分院再度撤銷魏應充的交保裁定,彰化地院是否會改變初衷而為羈押之裁定,不得而知。惟從兩度撤銷發回交保裁定來看,卻已暴露出現行羈押裁定與抗告的問題。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而就頂新案來說,彰化地院兩次裁定交保的主要理由,即是對重要的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且對關鍵證據也進行調查,即便被告有逃亡之虞,亦顯無羈押之必要。

如此的裁定,雖符合慎押原則,但由於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要課多少的保釋金才足以防逃,就僅能繫於法官的自由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九牛一毛,致須課予每日向警局報到及限制住居之義務,以防其潛逃。只是向警局報到與否,乃完全基於被告的主動與誠實,尤其在被告擁有私人飛機致可輕易出境下,所謂限制住居的命令如何落實,亦會成為疑問。

更須關注的是,在審判期間,是否延押的權限乃在於審判庭。如此的制度設計,就容易產生一種道德風險,即法院決定延押與否,恐繫於其訴訟的便利進行,而非真有羈押或交保之必要。尤其在我國審判並未落實集中審理,致易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延宕下,就更會以羈押來保證被告就訊,甚至變成是押人取供的工具,著名如扁案,即是如此。

而類如頂新案,上級法院雖認為抗告有理由而撤銷發回,卻仍是由原審判庭為審查而無庸迴避,則在其不可能自打嘴巴的情況下,欲重為羈押裁定的可能性極低,頂多將保釋金額再為提高,不僅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質疑,亦使交保與否,陷入抗告、撤銷發回、重裁的惡性循環。所以,為了避免法院的歧異對待,且防止司法者將羈押當成是先行刑罰的手段,就應將保釋與否交由專庭,而非由審判庭為決定。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活動報導] 場次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人權議案國會充電站
圖片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三、給生命權一個機會
      ——談公政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
    震驚全國的江國慶冤案,就是因為江已被迅速執行,因此儘管多年後證明該案並非江國慶所為,即使已還他清白,並國家賠償給江家高額的賠償金,但終究人命無法挽回,成為永恆的遺憾,而政府代替所有人枉殺無辜,也是無法抹滅的罪惡污點。儘管我國尚未全面廢除死刑,但公政公約賦予死刑定讞者赦免權,我國也訂定有赦免法。但法務部歷次執行,都不待總統明確准駁赦免申請,就逕行執行死刑,連死刑犯人最後一個生命權的機會都剝奪。如果還有下一個江國慶案,其實一點都不意外。問題是,我們願意修改制度,阻止甚至預防下一個冤案嗎?

日期:1月28日(三)上午10:30 ~ 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持人: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與談: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廢死聯盟理事)
與談: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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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導】

(轉自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4.html )

撰文者 / 鄭有妡(世新大學口語傳播學系學生

  人權議案充電站,為一系列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於立法院展開五天的馬拉松式討論。一月二十八日所探討的議題,為「給生命權一個機會」,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赦免法,及冤案平反。當天主席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擔任,另外邀請高涌誠、羅士翔兩位律師與談,現場參與的民眾來自各個年齡層,有大學生也有各個公民團體代表,甚至有曾經歷鋃鐺入獄的更生人。論壇由與談來賓各發表三十分種的談話後,再與現場民眾進行討論。現場氣氛認真而不過嚴肅,許多民眾提出問題,讓論壇討論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論壇的一開始,先由陳雨凡律師提出生命權的概念,提及在德國柏林集中營舊址所感受到的,對生命即將逝去的無奈,從而提出國際人權公約,看出聯合國對於「尊重人權」的重視。也提出公政公約,討論生命權的樣貌,認為本國執行死刑前,應採取最限縮、最嚴格的程序,避免誤殺等情況發生(註一)



  緊接著由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以「冤獄平反—如何不靠運氣」為題進行討論,身為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的他,現場提出陳龍綺案、呂金鎧案等兩個個案,從判決書、DNA鑑定等文件,說明冤獄緣由,從調查、判決的過程中,提出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疏漏,另外則是於再審程序上的難以執行,由於再審指的是和法官的再次對話,而這間接承認之前的法官誤判,對於法官、法院都是一種打臉,也是為什麼申請再審並不容易成功,也是冤獄平反中相當困難的一環。





  台灣永社秘書長、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高涌誠律師則是將「冤獄」定義得更清楚,他說不僅是判決是否正確,所判的刑度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點,若是過當也算是冤獄的一種。嫌疑人進入司法審判之前,由警方逮捕、偵查,警方將訊息釋放給媒體,警方加上媒體形塑出所謂「民意」傳遞到法官手上,而可能影響對於行為人的判決,可是所謂民意是真的嗎?有多少程度是多數人的意見?這不僅是司法審判的問題而已,更牽涉大眾媒體識讀的能力。




  民眾問答的階段,服務於關愛之家的佳霖分享在社會現場看見的一切,和面對這些情況的無力感;另外曾經因刑入獄的信宏也提出在監所的制度上,有很多打壓受刑人的狀況,但受刑人卻很難發聲。國會人權議題系列論壇,不僅是學者提出方法上的建議,更有許多公民團體參與,立法委員的聆聽,更有民眾提出問題及分享,使論壇的聲音多元,並且使我們的國會、社會都更重視人權議題。







註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補充資料:
5.  陳龍綺案紀錄片:《不排除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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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蘋果日報:
【沃草】只能等總統關愛眼神?高涌誠:《赦免法》架構空洞待補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129/551239/

其他場次:

場次一: 打造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html

場次二:不一樣又怎樣的婚姻平權法案?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3.html

場次四:如何破除行政官僚的黑箱文化——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5/02/blog-post_5.html



一定得羈押不可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e53024c-e115-456f-9e94-cc738587238d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而在台中高分院撤銷裁定,地院雖將交保金額從原先的一億提高至三億,卻肯定無法解消更加劇,也讓人思考,就此案件,難道非得羈押不可嗎?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的方式來替代羈押。

而就偵查階段來說,因尚處於摸索與找尋證據的階段,尤其如頂新案件,所涉及的共犯人數繁多,且負責人不僅坐擁百億財產,亦有私人飛機可隨時開往海外,自有羈押以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等之必要。惟在被告遭起訴後,代表檢方已經蒐證完成,若以湮滅證據之事由為羈押,顯難圓說。此外,在審判期間,若不將被告繼續羈押,確實有使其勾串,甚或恐嚇證人之風險,甚且在頂新案件裡,涉及此案的共犯或證人,多皆為頂新企業下的員工,老闆是否會以工作權為要脅,更是考量是否會勾串的重要因素。

惟在案件起訴以後,以勾串理由為續押,必然會使被告的訴訟權利受到箝制,致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況所謂勾串與否,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若相關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若動輒以此為由來續押,必會影響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這也是為何羈押不能是保全證據與證人的最優先手段之原因。故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前,欲繼續羈押被告之理由,就只剩下防止被告逃亡。

既然基於慎押原則,於審判期間,就不應以羈押,而應以交保來為防止被告逃亡的優先考量。只是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到底要課以多少的保釋金額,才足以防逃,就只能繫於法官經驗法則之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此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為不足道,致須再課予限制住居且每日向警局報到之義務,以來防其潛逃。

惟被告一旦不報到,雖可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實已無濟於事。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從此問題,正暴露出我國防逃機制,恐有諸多缺陷,致使原本該居於最後位的羈押手段,反成為實務運作的最優位考量。同時,如魏應充般的富商巨賈,就算法院課予高額的保釋金,也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指摘,致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大的戕害。

更須關注的是,在審判期間,關於是否延押的權限乃在於審判庭,如此的制度設計,就容易產生一種道德風險,即可藉由不斷延押來方便其訴訟的進行。尤其在我國審判並未落實集中審理,致易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延宕下,實就更易以羈押來保證被告就訊,卻可能因此造成押人取供,甚至是先行刑罰的手段。而類如頂新案,針對交保裁定之抗告,上級法院雖為撤銷,卻仍由原審判庭繼續為羈押審查而無庸迴避,實就更凸顯羈押庭與審判庭未為分離的問題與弊端,致亟待檢討與修正。

總之,針對羈押手段被濫用,必須深思的是,在防逃機制漏洞百出致造成難以防逃之風險,到底該由誰負擔?是被告、是檢察官、抑或是法院?顯見如何強化防逃機制,並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平衡,絕對是刑事司法須立即思考與解決之重要課題。


2015年2月7日 星期六

「亮票有罪?議會自律或妨礙秘密」座談會

  時間:02/07(六)0930-1200
  地點:台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2教室
     (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科技大樓站)

  報名頁面:http://goo.gl/j2Nu2d(敬請報名)



  正副議長選舉亮票到底有沒有違法?這是議會自律的範疇,或是構成刑法洩密罪?目前台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個確定判決,一致認定議長選舉「亮票無罪」,但最高檢察署卻大聲疾呼亮票違法,這明顯與法院見解分歧,人民應該相信法院,還是檢察官?

  從世界民主國家代議士的議事主席推選,到刑法洩密罪的理論及現行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範面向,永社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特別邀請專家學者舉辦座談會,以2014年縣市正副議長選舉為例,探討議長選舉亮票的法律問題,結合學界及實務界的不同觀點,期能為台灣民主憲政的永續發展建構基礎論述。

  時間:02/07(六)0930-1200
  地點:台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2教室(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科技大樓站)
  主持人:張政雄/律師、前中選會主委
  與談人: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顏大和/檢察總長(邀請中)
  主辦單位:永社、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時間分配:主持人10分鐘、與談人每人15-20分鐘、綜合討論約30分鐘。
 
  報名頁面:http://goo.gl/j2Nu2d(敬請報名)



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選舉不容國民黨恣意切割或合併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0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05/20150205853589.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對於2016年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選舉是否合併選舉的問題,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立場反覆,不但引起社會譁然,甚至黨內同志也多所不滿。朱立倫先是於2月2日拋出風向球,認為合併選舉將帶來長達四個月的「憲政空窗期」,但此立場與他自己四年前對於2012總統立委合併選舉採取的贊成態度存在矛盾 ─ 在當年,中選會於2011年4月11日決定2012年的總統、立委併選後,朱立倫便在4月19日表示樂見中央選舉委員會透過民調方式了解民意「做出符合社會多數民意的決策,台灣的選舉過於頻繁,這是人民共同的感受」。有網友更將朱的立場不一做成對照圖,質疑朱4年前贊成,4年後反對,「搞得我們好亂啊!」。

在被「起底」挖出前後立場不一之後,朱立倫則改口「只是提出疑慮」。而朱立倫改口的,不僅僅只是「只是提出疑慮」,在他的對外發言當中,也將「憲政空窗期」修正為「重複期」。朱立倫所謂的「重複期」,是指2016年的這一次選舉,必然發生新總統和現任總統有4個多月的「重複期」,因此是「換屆」。此外,「重複期」的說法,也不像「憲政空窗期」那般語氣強烈,這是因為朱立倫仍然需要表現出「尊馬」的態度。

實際上,「憲政空窗期」的疑慮,根本與「換屆」無關。朱立倫所謂的「換屆」,是建立在「2016年必然更換總統」的假設基礎之上,所以認為2016年與2012年並不相同。朱立倫政治學不及格的地方就在於,他不瞭解,在一個現代的憲政民主國家,總統並非必然能夠連任,所以即便2012年馬英九總統是「競選連任」,也仍然有更換總統的可能。也就是說,不論是2012年或是2016年,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合併辦理,都會有4個月「憲政空窗期」的疑慮存在。

揭開朱立倫的盤算,其實是擔心立委選舉的「成績」被總統選舉「拖累」。從馬英九在「九月政爭」毀憲亂政、318學運一直到九合一選舉,社會普遍存在著民心思變的氛圍,不利於國民黨的總統選戰。朱立倫勢必清楚認識,國民黨的2016總統選舉敗戰可能性極高,因此身為黨主席,「停損點」的設定必須是讓立委選舉能夠立於不敗之地。當然,一旦分開選舉,先行舉辦的立委選舉如果能如預料一般的好,屆時朱主席也能將選舉結果定調為「國民黨已重獲人民認同」,並且替隨後的總統大選打下一劑強心針。

翻開過往選舉歷史,2010年之所以有「五都大選」,其實是因為國民黨籍的馬英九總統「畏懼」民進黨籍的蘇貞昌參選總統。為了破壞蘇貞昌的算盤 ─ 先參選台北縣長,任期過半後參選2012總統大選 ─ 所以國民黨運用行政與立法資源,修改《地方制度法》創造了「縣市合併與升格」,讓台北縣因為升格而延後選舉,也讓蘇貞昌陷入了台北市長與新北市長的兩難。除此之外,國民黨當時的考量,還有避免2009年的縣市長大選在政績不彰的情況之下,成為馬英九的「期中考」,基於逃避心態,所以透過縣市合併與五都升格,讓台北縣、台中市、台中縣、高雄市、高雄縣以及台南市、台南縣的選舉延後舉行,減少2009年縣市長選舉所涵蓋的人口數量。實質意義的憲政精神在台灣一直無法真正落實,原因除了無良政客當道,也是因為人民患有健忘症,所以任由無良政客對選舉範圍恣意切割或合併,這是台灣民主發展的悲哀。

文件曝光 速查馬郝圖利罪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3452

郝龍斌(左)、馬英九(右)。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壹週刊將馬英九、郝龍斌擔任台北市長時與遠雄的議約相關文件曝光,報導直指,大巨蛋共五次向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遠雄不理,營建署長葉世文還火速發給評定書,讓遠雄順利取得建照,這種置市民安全於不顧的行為,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姑且不論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已收賄遠雄六百萬元,在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收賄遠雄一六○○萬元的「前車之鑑」,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於大巨蛋的公共安全設計,因事涉市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的重要權益,主管公務員依法有把關義務,但營建署及馬、郝團隊卻未盡把關之責,這不只有行政責任,更恐生圖利建商的刑事責任。

主管機關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團隊,對於大巨蛋公共安全設計,依法有為人民積極把關的法律義務,卻明知專家及審查委員已提出警告,還讓遠雄取得建照,為建商節省公安設施的營建成本,更圖其興建完成後擴大營業面積的商業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規定,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官員涉嫌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至少有節省建商興建公共安全設施之成本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對此以犧牲市民安全為代價的圖利犯行,豈能視若無睹?

安倍伺機突破非戰憲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2015.02.05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05000962-260109

伊斯蘭國分子在影片中揚言,若日本沒在72小時內支付2億美元贖金,就會殺害2名人質。
(圖片來源:中國時報/取自CNN網站,本報系資料照片


伊斯蘭國(IS)綁架並殺害日本人質事件,引起日本社會震驚,首相安倍亦提出安保法、自衛隊法等的法律修正案,以擴張防衛權的範圍。惟此舉是否會成為日本突破非戰憲法的契機,就值得觀察。

二次大戰後,在聯合國總司令部監督下所制訂的日本新憲法,一個很重要的目標,就是要將日本非軍事化,此可從第9條揭示的和平思想為表徵。根據此條文,日本不僅永遠放棄戰爭發動權,更直接明文不能保有任何武力,並否定日本的交戰權。故若從文義解釋來看,日本就僅有個別、被動的自衛權,而不可能擁有集體、主動的防衛權。

只是憲法的應為規範,往往敵不過國際情勢的瞬息萬變。韓戰爆發後,美國即促使日本成立自衛隊,並於1951年簽訂安保條約,關於自衛權的解釋,就擴張至與其簽有集體安全條約的國家。而從1980代開始,日本成為經濟大國後,美國要求其須負擔更多國際義務,致有再擴大集體自衛權的建議,即只要與日本有密切相關的國家遭受攻擊,就視同對本國的攻擊,因此具有防衛之權利。

惟所謂與日本密切相關之國家所指為何,乃完全繫於執政者的恣意認定,且此種擴張,必會踩到非戰憲法的紅線,致為當時的日本內閣以憲法所不許,而擱置此案。

到了1991年波灣戰爭爆發後,日本雖負擔最多軍費,卻因無法派兵,致無法享有相對應的國際利益。這讓許多右派政黨與團體認為,惟有修改憲法第9條,才能使日本成為真正的政治大國。只是依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為複決後,才能生效,就算是兩院議員席次皆過半,且亟欲修憲的安倍內閣,亦無法突破此高門檻的障礙。

不過在去年7月,為了聯合東亞國家對抗中國,安倍又延伸自衛權的定義,即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他國遭受武力攻擊,致對本國國民造成明顯且立即之危險時,為維護國家存立及國際和平,日本仍可與他國進行攻擊性的防禦。甚且在此次人質事件後,鑑於日本自衛隊法第84條之3,只有在緊急事態,才能派遣自衛隊輸送本國人回國之限制下,安倍即順勢提出修正案,以讓日本能在本國人於外國遭綁架時,直接派兵前往救援。

凡此動作,雖無修憲之名,實已將日本憲法第9條束之高閣,不僅得面臨國內在野黨的違憲質疑,亦將挑動周遭國家的敏感神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