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核四公投法律面面觀座談會


時間:2013年5月18日(週六)14:00-17:00
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主辦: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台灣環保聯盟



報名(請提供 單位、姓名、職稱、電話)
電話(02)2778-9155*117 黃小姐、或傳真 2778-9255、或 culture886@mail2000.com.tw



【主持人】
蘇煥智 / 前台南縣長

【與談人】
李建良 /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偉群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臺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王毓正 /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羅承宗 /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流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05  主持人開場
14:05-14:15  綠色21台灣聯盟理事長 呂秀蓮致辭
14:15-15:35  與談人發言(每位與談人發言時間為20分鐘)
15:35-17:00  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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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國民黨團確定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擬依公民投票法第16條之規定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後進行公投。另一方面,呂秀蓮前副總統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經新北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無異議通過後,正送請行政院核定。然而行政院發言人於4月23日表示:核四議題涉及國家整體政策,比較適合全國性公投。

因此,關於核四議題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的各項法律問題,都將立即發生,例如:

1、立法院通過「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6條規定之意旨?有無代議民主怠惰的疑慮?辯論應如何進行?
2、核四議題真的都涉及國家整體政策,不適合地方性公投嗎?憲法第107條第5款規定「電政」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但是電業法又規定地方政府亦有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究竟核四議題之中央地方應如何分權?
3、核電廠之商轉與否不僅涉及全國性能源政策之議題,亦同時涉及以核電廠為中心一定範圍內之人民身家性命的安危。若以前者之決定涵蓋或替代後者,是否符合環境正義?是否能兼顧相關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4、「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與「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可否同時並行?如可,則投票結果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5、高階核廢料目前皆暫時貯放於核一場與核二廠,此類廢棄物之處理與貯存對於以核電廠為中心一定範圍內之人民而言係屬不可否認之潛在風險。低階放射性污染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之選擇依法必須經過地方公投程序,若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址之選擇卻無地方公投之適用,是否合理?
6、若行政院駁回「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如何依公民投票法第54條之規定解決爭議?領銜人可否與如何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以上種種問題,顯然有加以釐清之必要。有感於此,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台灣環保聯盟特別邀請學者專家及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尋找解決之道。

反對公辦初選 李鴻源老梗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5.1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29211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日前提出「公辦初選」主張,內政部長李鴻源回應說,「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反對「公辦初選」。這種「卸責」的說法,令人遺憾!

上個世紀,台灣「民主轉型」,國民黨等反民主人士對於「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及催生公投等改革行動,無不以「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等「行政經濟觀點」作為藉口,阻礙先進民主制度的建構,例如:一九九一年馬英九接受台大學生會邀請辯論,在會中極力反對「總統直選」,並認為總統應由國民大會選出,才不致於「疊床架屋」,即以「行政經濟」作為反對「民主改革」的藉口,沒想到事隔二十二年,內政部長李鴻源還用這種「老梗」當藉口,讓人頓時感到「時空錯亂」。

事實上,美國「公辦初選」制度行之有年,國家為了確保推派候選人的政黨,能依據民主制度產生人選,故以國家資源協助政黨辦理初選,美國社會普遍認為理所當然,而我國政黨雖較多元,但仍可參考不分區立委的政黨門檻設計,由國家協助一定規模以上的政黨,建立民主公平的初選機制,產生未來替人民服務的公職候選人。在歐洲國家,德國甚至將政黨當成「憲政機關」,對政黨內部的民主要求,遠高於一般社團或人民。

因此,李鴻源還以「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等「老梗」當藉口,將民主國家本應積極促進「黨內民主」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種不思「民主深化」的腦袋,顯然還停留在上個世紀!

(作者為律師)

2013年5月10日 星期五

馬英九的罪刑法不定主義


鄭文龍

自由時報2013.05.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0/today-o3.htm


台北地院林益世貪污案判決,對於林益世收受業者六千三百萬元賄款後,再向業者強索賄款八千三百萬元,竟認定貪污受賄罪不成立,引起舉國譁然。更離譜的是,事後竟有法官把此判決歸咎到最高法院對於「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見解不一致。

首先,林益世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係行政院長幕僚長,依法有協助院長協調、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之權。因此,其權限係依循院長之權而來。而行政院長之權限,依憲法之規定,係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六一三、六二七號解釋,除總統享有憲法所列舉軍事、外交等權限外,其餘盡歸行政院長;因此,行政院秘書長也因而享有協助院長之協調、指揮、監督等之行政權限。其權限可說僅次於院長、副院長。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自請評鑑就能解決爭議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5.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9/35006167/


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法院對貪瀆犯行全以無罪論,而僅以7.4年為輕判,因與民眾的期待有所落差,引來輿論撻伐,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乃自請評議。

法官若曲解法律而為裁判,即可能觸犯《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若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有罪,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使其無罪,更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為出入罪。只是此等罪名,空有1到7年有期徒刑的重罪形態,卻極難被適用。一個主因是,基於對審判獨立的尊重與維護,以致此類犯罪,僅限於明知且故意曲解法律而為適用的情況下,才足以成立,若僅是因疏忽或法律見解不同,即難稱之為是枉法判決。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核安報告造假,北檢辦不辦?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0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8/today-o1.htm


媒體踢爆,原能會公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專家小組,針對我國運轉中三座核電廠的「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涉嫌造假,而原能會迄今提不出合理解釋。

依據歐盟規範,「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小組成員應有七人,但原先進行的我國壓力測試OECD專家只有六人,原能會受到批評後,涉嫌在報告中擅自加簽未參與審查的原能會官員羅偉華;對此,原能會副主委周源卿證實說,羅偉華只負責接洽與聯繫等行政工作,「並未參與審查」。簡單的說,這份「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不只專案小組未獲歐洲核能安全管制機構(ENSREG)同意授權,更嚴重的是,審查專家簽名處,簽上未真實參與審查的官員姓名,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一三條明文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北地檢署日前法辦在法務部抗議的綠營立委,很有效率地「剪報分案」,如今馬政府核安報告公然造假,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北檢豈能「選擇性辦案」?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民眾服務社與華光社區

李彥賦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26.html



前言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日前針對國民黨強佔南港區公所一事召開記者會,痛批北市府未確實依照民法使用借貸相關規定向國民黨催討市產。對此,法務部日前就華光社區的執法態度或許可供北市府參考;若以兩者進行比較,更可以發現北市府圖利國民黨的明確事證。

占有土地的歷史脈絡

首先就歷史脈絡來看,華光社區被法務部指稱「違反佔用」的住戶,不單向政府繳交水電費用,政府甚至發放門牌,少數住戶更繳納房屋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於國家為這些居民的存在背書。在今年初,我國邀請專家學者針對人權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的結論性建議中,專家也特別提到華光社區一案,認為馬政府在未提供替代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居民。但這份建議被行政院長江宜樺簡化為「外國專家不懂台灣」等語,最後法務部還是可以不顧兩公約的適足住居權以及居民對政府的信賴,一紙公文強拆迫遷。

論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32.html


一、前言

馬總統親信林益世涉貪案件,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未貪污,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七年四個月徒刑,各界嘩然。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但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媒體隨即不分藍綠大幅報導,異口同聲批評判決違反常識,成為另類「台灣共識」。

法界也指出,何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二、有人行賄,沒人收賄?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