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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隱私空間 執法者無主張權(0123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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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空間 執法者無主張權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1.23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23/34788520/


法務部日前表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維護個人隱私的原則,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原因即在於警察的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既然警察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若未得其同意而為跟拍,自會侵害個人隱私權與肖像權。而根據法務部在去年9月,回覆給警政署的函示指出,隱私權亦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則個人縱於公共領域,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資料自主之保護。而此個人隱私的保障,自也包括警察在內,其當然有權制止未經其同意拍攝的行為。

應透明公開受監督

惟《憲法》的基本權條款,目的乃在藉由限制國家權力,以免使人民受侵害,所以可主張基本權保障者,當然只限於人民,而不包括國家。依此,警察於執法時,其並非以個人身分,而是以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出現,其乃屬於法律必須嚴格規範的對象,而不能成為享有權利的主體。因此,將《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對於個人隱私與資訊的保護及於執法者的擴張解釋,不僅荒謬,更未解於基本權保障的本質與特性。

2013年1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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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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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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