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和(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新台灣國策智庫/名家專論 2017.12.25
http://braintrust.tw/安能辨我是雄雌?撲朔迷離的一例一休/
不論稱之為勞基法元年(勞動部),或是叫之勞基法末年(勞工團體),台灣歷史上,從來沒有引起這麼大關注與衝突的勞動法修正,一例一休,雖未蓋棺,但或可先論定:社會終於重視勞動議題,捲動不同階層的關心與討論,雖然說,有點像北魏木蘭詩所言:「雄兔腳撲朔,雌兔眼迷離,兩兔傍著走,安能辨我是雄雌?」。明明聚焦一例一休,卻各自操作不同語言,談著不同層次議題,甚至,連與一例一休無關的新仇舊恨,都讓一例一休買單。一例一休,是雄是雌?竟引人莫衷一是,天南地北。
話說重頭:2016年初與年終
一例一休,真的與工作時間有關,至少一開始:2016年1月1日,勞基法的法定正常工時,告別16年的雙週84,正式進入單週40小時,8X5=40,簡單的數學遊戲,所以勞工全面擁有週休二日,一週工作五天,每日8小時。當然,法定正常工時一點都不正常,實踐之下,它只是台灣勞工工時的出發點,既非努力趨近的標準,更不是企圖建構的上限,只是起點,勞資雙方、乃至於參一腳的政府,在意的,從來都不是「讓法定正常工時成為常態」,而是「不斷地折衝與計較延長工作之加班」。
在如此怪異基礎上,新政府要實現週休二日,讓三成多還要連續工作六天(以上)的勞工,得以享有週休兩天的可能,於是2016下半年,引發數個月的論戰:一邊是時代力量與勞工團體要的兩例,只能連續工作五日,除非天災、事變、突發性事件,同時配合補休與行政機關監督,否則不能工作第六天。結局大家都很清楚:立法者在12月通過版本,就是一例一休:第六日為休息日,不必實體理由,都可以工作,但雇主必須付出顯然較高的「加給」,同時,工作在1至4小時內,算4小時,4至8小時內,算8小時,8小時以上(最多12小時),算12小時,不論時數的計算或報酬的加給,都採所謂虛擬制,而且報酬隨著時數的增加而分級遞增。在沒有同時放寬每月加班總上限(46小時)下,資方激烈反彈。
講到現在:賴清德院長的2017
芥川龍之介在一部小說的開頭說:人的悲劇,始於出生之時,這句話,完全貼切於一例一休的悲劇命運。難得一見的,一例一休眾人罵,民意調查竟有七成以上受訪勞工不挺,認工資減少,因無班可加,資方之反彈更是激烈,什麼罪過與問題都與一例一休脫不了干係。2017年上台的行政院賴清德院長,終於在勞動部「無修法打算」聲響中,做出致命一擊:第六天休息日之工時虛擬、工資大幅度加給,刪除,回歸一般上班日輕描淡寫的據實計算與小額加班費。這樣還不夠:就像獎賞跑得快的三輪車,賴院長扮起老太太角色,只要五毛?不如直接給一塊,於是乎:得於簡單要件下連續工作12日,連續三個月連計可挪移之工時帳戶,輪班制工作間隔11小時之鬆動(雖然尚未實施,但去年底已通過),送上大禮,也帶來與捲動重大紛爭,雖然尚未完全定案。
工時乎?工資乎?誰的彈性化?什麼樣的勞動政策?
考驗新政府的,其實除了民意的反撲或反反撲外,其實還有一個重要關鍵:究竟勞動政策為何?具體方向與目標是什麼?想的是何等之勞動彈性化?如果一方面講新經濟,嚮往工業4.0,想的叫數位經濟與AI,則如此再轉向無法理解,因為它無疑初期工業化時代SOP:以高工時、換取較高工資,在這方向上,與提高生產力、勞動世界人性化、職業與家庭暨社會生活的調和、Work & Life Balance、不過勞而享健康的時代潮流與趨勢,背道而馳。英國前首相布萊爾說:全世界很容易找得到比英國便宜的地方,意思是說:全球化競爭之道,絕對不是讓自己去跟相對落後國家競爭勞動成本,必須說,賴院長屬意的勞動政策方向,正是此道,令人遺憾。工時政策?那就真正落實降低工時。工資政策?那就斷開工資與工時連動的鎖鏈,推出真正的提高工資政策。彈性化不是不行,但要找出能兼顧勞動保護、而非犧牲它的排列組合,依先進國家經驗,絕對可行。什麼樣的勞動政策?一例一休,不論前奏或中段,都是低音深沈,悲愴沉迷,要來個高亢亮麗,眼望光明?顯然要好好深思,新政府要標榜的價值為何,nothing more,nothing less。
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寄一張耶誕/賀年/生日卡給李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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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一張耶誕/賀年/生日卡給李明哲(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 |
時間:2017.12.25(一)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台灣公民,文山社區大學課程經理,李明哲,於三月十九日被中國政府關押之後,至今已失蹤281日,超過九個月。並於今年九月十一日在中國湖南岳陽法庭開庭審判,於十一月廿八日宣判,遭判五年徒刑。至今,家屬仍未收到判決書,中國至今亦未曾公布或使家屬得知執行地點。中國政府嚴重剝奪家屬探視權、通信權、寄書等權利。
12/25耶誕節,過年也將近,而2/25更是明哲的生日。李明哲救援大隊於12/25在立法院舉辦【寄卡片給明哲】行動,現場並準備了耶誕卡、新年卡、生日卡給大家撰寫。
李凈瑜表示,「我知道一個為因為言論自由觸犯當權者的禁忌而必須承受苦難的人,一個被囚禁的人最需要的,其實只是一個溫暖。如果大家不吝嗇的話,是否願意寫一封明信片,只是一份問候跟祝福,就是給他一股暖流。讓李明哲在異國的角落,知道自己有許許多多的人在關懷他,他並不是一個罪犯,他沒有作奸犯科,他只是一個為了理想,而正在支付代價的中年大叔罷了!」
尤美女立法委員也表示,每逢過年佳節,倍思親。因此,我們透過這樣寫卡片的行動,讓明哲知道,我們還在救援他,我們並沒有忘記他。尤委員寫給明哲的賀年卡也寫道,「民主路上多險阻,您和夫人為了人權的普世價值奮鬥,全世界都看到了。我們支持您,我們不會忘記您。我們一直都在,直到您回到台灣,值此佳節,祝您耶誕快樂,新年快樂,生日快樂。」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執行長黃怡碧也拿出他為明哲特製的卡片,卡片印著英國大師John Berger的散文「to you, my brother, who's been dearly missed.」,黃怡碧說,「我們的各種行動很多人都不看好,也常常面對我們的行動到底有沒有用的質疑。每一次深痛的政治抗議,都是在訴求一種缺席的正義,而且都伴隨著一種希望,希望正義有朝一日可以確立;然而這份希望卻不是發起抗議的「首要」理由。人們起而抗議是因為如果不抗議就太過羞辱,太過卑賤,與死人無異。人們抗議(築壁壘,拿武器,絕食,牽手,吶喊,書寫)是為了「拯救此時此刻」,無論未來會怎樣。抗議是為了拒絕被簡化為零,拒絕那種強加的沉默。因此我們的行動,我當然希望有助於你能趕快回家,回到你愛與愛你的人身邊。但同時,更重要的是,不管他有沒有用,我們都會持續會你、為自己、為所有應該享有最基本人權與自由的人發聲,告訴中國與所有的獨裁政權:我們再渺小仍是真實的存在,拒絕被你視為無物,我們的聲音在小,也拒絕被你沈默。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也朗誦他寫給明哲的卡片內容,「明哲你好,我們都在關注著你,以及與你相同處境的人們,雖然中國政府竭力想要封鎖自由的言論和民主的聲音,然而,不只你,還有千千萬萬的人們,會為了世界的民主與自由前撲後繼。選耶誕卡給你,是因為聖經中有一段話,如果一粒麥子落在地上,那就會長出千千萬萬的麥子。」
而文化大學的學生們也將在明天上午十點在校園中的敦煌書局前舉辦「設立李明哲樹」的活動,作為明哲跟凈瑜的學弟妹,他們也寫了數張卡片,跟明哲說明台灣目前的人權近況及同婚釋憲案的進展,並盼望他們的學長能早日歸來,並保重身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我們也歡迎各位朋友自行買卡片,參與寄卡片的行動,並拍照提供您寄出的卡片正面給救援大隊。由於目前仍未得知李明哲關押地點,僅能以他最後一次出現的湖南長沙看守所,作為郵寄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长沙县泉塘镇远大二路1736号。
李明哲救援大隊明年二月,也將持續到聯合國強迫失蹤小組的會議上報告李明哲案的現況,並呼籲國際社會及台灣社會持續關注。
記者會出席:
家屬李凈瑜、王麗萍前委員、立法委員尤美女、立法委員Kolas Yotaka、文山社大校長校長鄭秀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永社洪崇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張馳、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
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videos/270807280117919/
詳情請見:
*尋找李明哲
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posts/270837840114863
*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facebook.com/tahrfb/posts/1981482438534936
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
1224「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五)
「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五)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Xetlq3iRS9OIJK4p1
歷時近一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歷經六次籌委會、五個分組組別、四十場分組會議,於2017年8月12日由總統蔡英文親自主持總結會議後,本次的司改國是會議已告完結,但這不該是司法改革的句點,後續改革的執行與落實仍有待社會各界持續監督與關心。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12項決議包含:「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強化公開透明的司法;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改善法律專業人才的養成及晉用;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有效打擊犯罪與檢討刑事政策;實踐修復式正義;貼近社會脈動的法學與法治教育;防杜濫訴與增進司法程序的效率」。
本次司改國是會議的舉辦是否有值得記錄或檢討之處?這些決議是否足以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對於決議的落實和推動又該如何進行?為此永社及各團體共同合作,邀請學者專家以及立法委員,舉辦「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回顧本次司改國是會議,也盼能對於未來的執行落實提出一些建言。
時間:2017/12/24(日)14:00~17:00(13:30開始報到)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近捷運善導寺站)
共同主辦:
永社、法操FOLLAW、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改委員會、周春米委員辦公室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與談人:周春米/立法委員
林三元/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林麗瑩/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高涌誠/律師、永社理事長
張 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許玉秀/前大法官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楊貴智/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司改委員會代表
羅秉成/行政院政務委員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 與談人15-20min 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Xetlq3iRS9OIJK4p1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56486064817623/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百步與五十步之差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3893523-dd63-495a-8f95-613681b27b14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遭警調人員持搜索票為搜索,是否與陸生共諜案有關,不得而知。但上星期,共諜案被告周泓旭於高等法院開庭前,向媒體疾呼,審判不公開,台灣司法須改革等等,似在對比中國審判李明哲的法庭直播,就不免讓人對兩岸的司法為之比較。
於1997年,中國《刑法》修正時,將原先的反革命罪,轉化成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依中國《刑法》第105條第1項,只要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只是單純參與,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據同條第2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者,亦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處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實施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的構成要件,諸如:組織、策劃、造謠,尤其是顛覆國家政權與推翻社會主義等等,皆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成為箝制言論與表現自由的工具與手段。也因此,即便如:劉曉波於2008年發表極為溫和的《零八憲章》,亦被以此等罪名追訴與定罪,並遭監禁與軟禁至病死,致讓人不勝唏噓。而李明哲,不過就在中國從事公益或者維權工作,卻也因此碰觸到紅線,致被以此罪起訴與審判。
而依我《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陸生周泓旭遭起訴之罪名。惟此條文的構成要件,與對岸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有著相同不明確的問題存在,尤其目前對於洩密罪,於針對國防機密,已有《刑法》第109條為處罰,針對非國防機密,則有《刑法》第132條為處罰,是否有必要針對一個模糊的預備行為來處罰,實有相當之疑問,亦難免會因執法者的擴張解釋,致動輒入人於罪。
故在法條構成要件不明確下,就更有必要藉由審判程序,來檢視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正當性。而中國在對李明哲的審判,乃採取網路直播的方式,似更有利於公開審理原則在監督司法專斷的目的。惟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雖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權進行有罪或無罪答辯,卻強調其對偵查人員,必須誠實以對,甚至在第2項還有,如實供述自我罪行,必將從輕發落之明文。此等「坦白從寬、抗辯從嚴」的立法,或可使偵查人員以相當文明的方式,來慫恿被偵訊者「自認己罪」,卻絕對與現代法治國家所強調的「不自證己罪權」保障相違背,致使網路直播,淪為教示、警惕,甚至是恐嚇人民,不可踩踏到紅線的工具。
反觀台灣對周泓旭的審理,因涉及國家機密,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乃屬於不得公開審判與判決的案件。故對於此案被告所質疑,即調查局是否有設陷阱構人於罪、是否有以認罪可獲得自由的不正手段,取得自白等等,外界根本無從得知,自也無從檢驗這些手段的正當性。也因此,當在指摘對岸於李明哲案之審理,只是一場「認罪大秀」之同時,我方對周泓旭的司法對待,是否也會落入五十步與百步之譏,而不得不反思,我國刑事司法也有諸多缺陷,致必須全面檢視與改進。
民報/專欄 2017.1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3893523-dd63-495a-8f95-613681b27b14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遭警調人員持搜索票為搜索,是否與陸生共諜案有關,不得而知。但上星期,共諜案被告周泓旭於高等法院開庭前,向媒體疾呼,審判不公開,台灣司法須改革等等,似在對比中國審判李明哲的法庭直播,就不免讓人對兩岸的司法為之比較。
於1997年,中國《刑法》修正時,將原先的反革命罪,轉化成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依中國《刑法》第105條第1項,只要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只是單純參與,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據同條第2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者,亦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處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實施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的構成要件,諸如:組織、策劃、造謠,尤其是顛覆國家政權與推翻社會主義等等,皆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成為箝制言論與表現自由的工具與手段。也因此,即便如:劉曉波於2008年發表極為溫和的《零八憲章》,亦被以此等罪名追訴與定罪,並遭監禁與軟禁至病死,致讓人不勝唏噓。而李明哲,不過就在中國從事公益或者維權工作,卻也因此碰觸到紅線,致被以此罪起訴與審判。
而依我《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陸生周泓旭遭起訴之罪名。惟此條文的構成要件,與對岸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有著相同不明確的問題存在,尤其目前對於洩密罪,於針對國防機密,已有《刑法》第109條為處罰,針對非國防機密,則有《刑法》第132條為處罰,是否有必要針對一個模糊的預備行為來處罰,實有相當之疑問,亦難免會因執法者的擴張解釋,致動輒入人於罪。
故在法條構成要件不明確下,就更有必要藉由審判程序,來檢視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正當性。而中國在對李明哲的審判,乃採取網路直播的方式,似更有利於公開審理原則在監督司法專斷的目的。惟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雖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權進行有罪或無罪答辯,卻強調其對偵查人員,必須誠實以對,甚至在第2項還有,如實供述自我罪行,必將從輕發落之明文。此等「坦白從寬、抗辯從嚴」的立法,或可使偵查人員以相當文明的方式,來慫恿被偵訊者「自認己罪」,卻絕對與現代法治國家所強調的「不自證己罪權」保障相違背,致使網路直播,淪為教示、警惕,甚至是恐嚇人民,不可踩踏到紅線的工具。
反觀台灣對周泓旭的審理,因涉及國家機密,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乃屬於不得公開審判與判決的案件。故對於此案被告所質疑,即調查局是否有設陷阱構人於罪、是否有以認罪可獲得自由的不正手段,取得自白等等,外界根本無從得知,自也無從檢驗這些手段的正當性。也因此,當在指摘對岸於李明哲案之審理,只是一場「認罪大秀」之同時,我方對周泓旭的司法對待,是否也會落入五十步與百步之譏,而不得不反思,我國刑事司法也有諸多缺陷,致必須全面檢視與改進。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偵查大公開 人權怎保障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2.14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214005600-262105
北檢偵查三中案,卻不斷傳出檢方已搜得錄音光碟等內容,致使馬前總統至北檢怒告檢察官洩密,並聲請移轉管轄。其實偵查資訊的洩漏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以致讓人質疑,在台灣所謂偵查不公開似乎僅是種宣示。
由於偵查階段所有證據仍處於找尋與摸索的階段,且行為人更可能仍在找尋,所以過早將偵查資訊與進度公開,不僅會使相關證據遭湮滅或隱匿,更可能使犯罪人有所防備,而使檢方難於還原真實。又在此階段,既然事實尚處於混沌不明,若將資訊公開,即可能對當事人、被害人或證人等隱私、名譽權等造成侵害,更易形成輿論審判。不過此原則也非絕對,如犯罪人尚在逃逸,為避免大眾受害,或尋求全民協助逮捕的偵查考量,亦可例外為資訊的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即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將偵查所得資訊,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而司法院也制訂具體的作業辦法,以釐清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可讓偵查者有所遵循,並有效保障人權。
只是法律的應然規定往往與現實面有落差。因為若檢警洩漏偵查資訊,雖會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但在多數情況下,難以期待自己人查自己人下,觸犯此罪而被訴追的機率實在不高。即便有執法者查出洩密來源,但其未嘗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的例外公開,即基於公益或為保護大眾等等之情況,來作為免責的藉口。
而就算這些例外得公開的理由不存在,但在此罪法定刑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就算被起訴,也有很大的可能會以緩刑或易科罰金為終。凡此種種,就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罰僅具有聊備一格之作用。
至於三中案,乃涉及是否賤賣黨產的問題,馬前總統雖於當時為台北市長,但他是以黨主席身分來處理此等財產,就不會有《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卻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的非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而對涉及者產生重大影響。既然如此,檢警機關恐更得嚴守調查資料的保密,以免因偵查公開,致使相關人等的隱私受侵害,甚至造成有罪預斷的輿論氣氛。畢竟,如果連一位卸任總統都得遭受偵查大公開的不利對待,那平凡百姓一旦成為被告,又該如何自處?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2.14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214005600-262105
北檢偵查三中案,卻不斷傳出檢方已搜得錄音光碟等內容,致使馬前總統至北檢怒告檢察官洩密,並聲請移轉管轄。其實偵查資訊的洩漏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以致讓人質疑,在台灣所謂偵查不公開似乎僅是種宣示。
由於偵查階段所有證據仍處於找尋與摸索的階段,且行為人更可能仍在找尋,所以過早將偵查資訊與進度公開,不僅會使相關證據遭湮滅或隱匿,更可能使犯罪人有所防備,而使檢方難於還原真實。又在此階段,既然事實尚處於混沌不明,若將資訊公開,即可能對當事人、被害人或證人等隱私、名譽權等造成侵害,更易形成輿論審判。不過此原則也非絕對,如犯罪人尚在逃逸,為避免大眾受害,或尋求全民協助逮捕的偵查考量,亦可例外為資訊的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即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將偵查所得資訊,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而司法院也制訂具體的作業辦法,以釐清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可讓偵查者有所遵循,並有效保障人權。
只是法律的應然規定往往與現實面有落差。因為若檢警洩漏偵查資訊,雖會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但在多數情況下,難以期待自己人查自己人下,觸犯此罪而被訴追的機率實在不高。即便有執法者查出洩密來源,但其未嘗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的例外公開,即基於公益或為保護大眾等等之情況,來作為免責的藉口。
而就算這些例外得公開的理由不存在,但在此罪法定刑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就算被起訴,也有很大的可能會以緩刑或易科罰金為終。凡此種種,就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罰僅具有聊備一格之作用。
至於三中案,乃涉及是否賤賣黨產的問題,馬前總統雖於當時為台北市長,但他是以黨主席身分來處理此等財產,就不會有《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卻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的非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而對涉及者產生重大影響。既然如此,檢警機關恐更得嚴守調查資料的保密,以免因偵查公開,致使相關人等的隱私受侵害,甚至造成有罪預斷的輿論氣氛。畢竟,如果連一位卸任總統都得遭受偵查大公開的不利對待,那平凡百姓一旦成為被告,又該如何自處?
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定罪與量刑程序應兩分 讓國民法官推動司法前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7.12.1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13/1071059.htm
司法院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由於內容幾乎沿襲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是否已完全捨棄陪審制,尚待時間觀察。惟不管是陪審或參審制,除法官可否介入犯罪評議及平民可否參與量刑之差異外,卻有更多相似的審判結構。若果如此,則草案內容未將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加以分離,必成為嚴重的問題與缺漏。
於陪審制的場合,因陪審員只能決定犯罪有無,而在認定有罪之後,由法官為之量刑,就因此分工,致必然將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加以分離。而於採參審制之場合,國民法官與專職法官同列,也同擁有犯罪有無與量刑判斷之權限,但與陪審制相同,基於精密司法之要求,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根據,與量刑必須審酌的資料,於證據種類、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要求等等,乃有質與量上的差別,就不能將程序相混同,致也須採取程序兩分的審判模式。
而就由專職法官審理的我國來說,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必須先就犯罪事實與法律,給予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辯論後,審判長還得賦予當事人陳述科刑之意見,卻無強制規定此兩種程序的階段性區分。如此的結果,就必然產生一個矛盾,即在法官未能先行公開有罪與否的心證下,若被告為無罪答辯,則對科刑範圍有所陳述,不啻等同認罪;若不表達意見,恐又有遭重判之風險,致陷入矛盾,而嚴重侵害其不自證己罪權。沒想到,此種程序不分的規定,竟也被拷貝至《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中。
依據目前草案初稿內容,針對犯罪事實與法律的辯論,仍由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辯論,之後則進行科刑辯論,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無差異,只新增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對科刑範圍表達意見,卻仍未區分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如此的未區分,就可能使國民法官將犯罪事實判斷之依據與量刑資料相混淆,尤其若被告因不認罪,致不願提出與陳述科刑意見,則合議庭所能審酌的量刑依據,只能是檢察官所提供者,就使司法天秤嚴重傾斜。也因此,不僅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於其他案件,對於罪、刑判斷的兩分程序都有其必要。這也是為何,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可以成為司法改革火車頭的原因所在。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7.12.1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13/1071059.htm
司法院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由於內容幾乎沿襲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是否已完全捨棄陪審制,尚待時間觀察。惟不管是陪審或參審制,除法官可否介入犯罪評議及平民可否參與量刑之差異外,卻有更多相似的審判結構。若果如此,則草案內容未將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加以分離,必成為嚴重的問題與缺漏。
於陪審制的場合,因陪審員只能決定犯罪有無,而在認定有罪之後,由法官為之量刑,就因此分工,致必然將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加以分離。而於採參審制之場合,國民法官與專職法官同列,也同擁有犯罪有無與量刑判斷之權限,但與陪審制相同,基於精密司法之要求,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根據,與量刑必須審酌的資料,於證據種類、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要求等等,乃有質與量上的差別,就不能將程序相混同,致也須採取程序兩分的審判模式。
而就由專職法官審理的我國來說,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必須先就犯罪事實與法律,給予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辯論後,審判長還得賦予當事人陳述科刑之意見,卻無強制規定此兩種程序的階段性區分。如此的結果,就必然產生一個矛盾,即在法官未能先行公開有罪與否的心證下,若被告為無罪答辯,則對科刑範圍有所陳述,不啻等同認罪;若不表達意見,恐又有遭重判之風險,致陷入矛盾,而嚴重侵害其不自證己罪權。沒想到,此種程序不分的規定,竟也被拷貝至《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中。
依據目前草案初稿內容,針對犯罪事實與法律的辯論,仍由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辯論,之後則進行科刑辯論,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無差異,只新增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對科刑範圍表達意見,卻仍未區分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如此的未區分,就可能使國民法官將犯罪事實判斷之依據與量刑資料相混淆,尤其若被告因不認罪,致不願提出與陳述科刑意見,則合議庭所能審酌的量刑依據,只能是檢察官所提供者,就使司法天秤嚴重傾斜。也因此,不僅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於其他案件,對於罪、刑判斷的兩分程序都有其必要。這也是為何,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可以成為司法改革火車頭的原因所在。
虛無飄渺的《促轉條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2.13
立法院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未來將於行政院下設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來為相關事務之推動與處理。依此看來,台灣將由對被害者的賠償、補償與回復名譽之低密度轉型,進入去除司法不法丶甚至是對加害者究責之高密度轉型階段。只是《促轉條例》,果真能達成此目的?
《促轉條例》所指的「威權統治期間」為1945年至1992年,即從二戰結束到動員戡亂終止後一年。這裡會產生的疑問,即是為何未將時間往前推至日治時代?或許可以解釋理由,除時間久遠外,還涉及類如二戰時的慰安婦或受強制勞動等,日本戰爭責任之問題。這牽涉複雜的國際關係與現實,恐無法靠國內法為其解決。
至於以動員戡亂終止後一年,即國會全面改選為斷點,亦有商榷之處。因對於威權體制、黨國不分、憲政秩序之破壞等等,果真能因一道終止命令或國會改選,即消失?如於1991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明明已宣告終止,卻於幾日後,仍發生調查員以犯內亂罪入大學校園拘提學生之情事(獨台案),其理由竟是組讀書會,研讀史明所著的台灣四百年史。又如過去的軍事審判權,乃被歸於統帥權之下,不僅無上訴權,判決亦須由司令核閱,如此充滿威權思想的審理結構,是造成類如江國慶冤罪的主因,卻要到1999年才轉型、2013年因洪仲丘案才消失。故《促轉條例》的威權統治期間,顯然忽略這些因素,以致於未來,還得對如軍中的轉型正義,另立特別法為解決,顯然有相當思慮不周之處。
再來,於《促轉條例》第5條第1項,對於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有關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象徵者,原則上應予移除或改名。惟會產生問題的是,此處的公共建築或場所,到底可以涵蓋的範圍有多廣?所謂中正紀念堂,固無庸論,但關於道路、學校等等,是否包括,恐因法條未為列舉,勢必產生疑問。又法條雖明文必須移除或改名,卻又附加以其他方式處置之用語,這就給予主管機關,得以此來為緩拆、緩改,甚至不拆、不改的極大裁量空間。
而為了平復威權統治時代,諸多殘害人權的不義判決,依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就排除《國家安全法》第9條,即對撤銷不義判決須依循難度極高的「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規定,可直接向促轉委員會為其聲請。惟有疑問的是,得提出聲請平復司法不法者,依據條文所列,須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訴追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如此空泛且模糊的字眼,看似廣開救濟管道,卻可能流於促轉委員會的恣意。
甚且,這類不義判決的調查、審理與撤銷之權限,全委由促轉委員會行使,若有不服,也僅能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這也代表,促轉委員會將身兼檢察官與第一審法官的職責,且在程序進行、證據採擇及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等等,於條例裡全然付之闕如下,就等同是「概括與空白授權」,致難免於權力之濫用,甚至是清算鬥爭之指摘。
此外,根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也賦予促轉委員會於平復司法不公時,若得以識別加害者,還可追究其責任。而因《促轉條例》所規範的威權統治期間,乃從1945至1992年,於當事者未必已經死亡下,則此處是否包括最嚴重的刑事究責,亦會產生問題,但看德國追究納粹的例子,至今猶在進行,我們的促轉條例也不算特別苛刻的了。
但是,這類屬於政府與結構性的犯罪,發生年代已經久遠,就得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且為了避免卸責,既須否定下層公務員以「服從命令」或「依法行政」來免責,對於上級官員,為了防止其以無下令、無參與來置身事外,更得明文,對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未為任何防制手段,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惟這些避免規避責任的措施與精神,卻未能於《促轉條例》中展現實踐,台灣的轉型正義就繼續處於有被害者、加害者仍模糊的狀態。
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記者會】1212模擬法庭徵演員,立委齊相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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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徵演員,立委齊相挺 |
時間:2017.12.12(二)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台灣陪審團協會繼去年舉辦模擬法庭後,明年將與永社(Taiwan Forever)一起於2018年3月24日至3月25日舉辦模擬法庭,這次在台北市民政局的協助下,將實際在士林、北投區發放5千份問卷,邀請民眾擔任的模擬法庭陪審團,依據法庭上檢、辯雙方的控訴,實際體驗擔任陪審員的感受,期望讓司法院看見一般民眾獨立判斷犯罪事實的能力!
有興趣朋友,敬請下載報名表報名。
#永社
#模擬法庭
【記者會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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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模擬法庭徵演員參與 體驗陪審團制度
中央通訊社/推陪審制 民團明年將邀民眾辦模擬法庭
蘋果即時/推廣陪審團制度 邀民眾模擬法庭陪審員
聯合新聞網/模擬法庭徵演員 立委扮裝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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