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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

被害者的程序正義必須立即實踐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e885712-1869-42d5-8320-a791bb55d565


一位天才女作家林奕含之死,引爆補教名師陳國星涉嫌性侵之疑雲,台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此結果雖不令人意外(參考筆者著:性侵害案件的定罪困境),卻也凸顯出現行法制,因對於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不足,致會阻礙其尋求救助與救濟之途徑。

就林奕含案,被告最可能涉及者,即是刑法第228條第1項,法定刑為5個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利用權勢性交罪。雖然,我們不能以雙方曾有交往之事實,即來證明是你情我願,因這可能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下的被害反應。惟因此罪之成立,乃以有權力從屬關係為前提,則在補習班老師,僅為單一科目之教學,又對學生無評定分數之權,故即便有性交,也難以成立本罪。從此顯示出,司法實務對於模糊的權勢定義,採取嚴格解釋,或與大眾的法感情有落差,卻符合罪刑法定之精神,也衍生出對權勢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實有進一步明確化之必要。

而在當事人已經去世,檢察官就僅能從小說遺作、網路等去找尋線索,但這些屬傳聞的證據,能有多少證明力,實在很有疑問,致須仰賴其他受害者出面。只是目前刑法仍有通姦罪,雖屬告訴乃論,但在法律賦予配偶有權只對一方提告,再加以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成立不易,就可能使被害者於控訴時,反被指為是通姦者,致對提告有所顧忌。這就讓人思考,通姦罪的存在,既無助於婚姻之保障,反易淪為嚇阻法律救濟的手段,致應立即除罪化。

此外,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保障不足,也是造成被害人未敢勇於出面的原因之一。

如有人勇於提告,雖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血親、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在場。惟因被害人並非當事人,故於檢警偵訊時,就無律師陪同在場之權,這與被告得請辯護人,甚至於身心障礙時,應由法扶機構派律師到場,有著不小的落差。

而就證據取得來說,被告律師可至法院檢閱所有卷證,但被害人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71之1第2項,即以告訴人身分僱用律師為代理人時,才得以檢閱卷證。若未請律師或僱用非律師為代理人,就無從閱覽卷證,致形成一種資訊的不對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雖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告訴代理人可到庭陳述意見,卻因不具有程序主體地位,致無法詰問證人、鑑定人,而因被告有緘默權保障,也無接受詰問之義務。相對於此,由於被害人乃以證人身分出庭,不僅須接受被告或辯護人之詰問,而再被翻出舊傷口,且因必須具結,致得擔負偽證的罪責,致又與被告產生防禦權保障的不對等。

1994年,美國一名7歲女孩梅根遭剛出獄的性侵害犯為性侵與虐待後殺害,其犯行令人髮指,也引起當地居民氣憤,為何再犯風險如此高的性侵害犯已經住進社區,社區居民卻渾然不知,因此開始推動立法,以使性侵害犯的個人資料能被公開於大眾,1996年,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終於簽署著名的梅根法案。而如今,一位充滿未來與夢想的年輕女作家之死,就應促發立法者趕緊實踐被害者的程序正義,避免再讓林奕含們陷入孤立無援之境地。畢竟,逝者已逝,卻不能讓被害人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法官竟成了大法官

黃帝穎(作指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0400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無罪,各界譁然。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認定馬雖有洩密犯行,但「獨創」憲法第四十四條屬「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認為總統有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判馬無罪。顯然,法官為了判馬無罪,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不惜僭越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專屬權責,更重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若照馬的無罪邏輯,蔡英文總統可就檢察官偵辦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案件,聲稱依據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聽取檢察長報告?尤其是馬前總統無罪、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卻有罪,為避免機關權限爭議,蔡總統可召集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與幕僚一起開會,處理馬與黃世銘的其他偵查中案件?

馬案無罪樹立的標準是,總統在機關首長涉案時,可踐踏權力分立原則,介入偵查中個案。那麼,蔡總統可要求顏大和總長或邢泰釗檢察長,就目前馬英九與不同機關首長涉案之偵查中資料,向林全報告?未來歷任總統都可比照辦理?

正常理解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總統有權就院際間爭議為調解,但絕無法推論出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干預司法,這是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常識。查我國大法官釋字第一號至目前最新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從未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之適用主體、範圍與內涵,但唐法官卻為馬脫罪,搖身一變成為「大法官」,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如果法治國家無法容許蔡總統召集邢泰釗檢察長,以憲法第四十四條為藉口,處理馬前總統與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個案,那就請受理上訴後的高院法官,務必導正北院法官「為馬脫罪」的荒謬憲法第四十四條解釋!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李明哲救援大隊成立~持續展開行動】新聞稿 + 影片

時間:2017.08.22(二)09: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外

圖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臉書

台灣文山社區大學員工李明哲自3月19日,被失蹤至今已經156天,至今仍舊連關押地點都無從得知,中國政府直到5/26才告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捕,6月並說已指派律師,但從頭到尾,所謂的「律師」從未與家屬聯繫過,連律師的名字,我們都不知道。而根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家屬人道探視權,中國政府至今仍舊未給出任何理由而拒絕。

 
先前台灣NGO團體發起聯署,共有147個團體聯署,今天我們正式組成「李明哲救援大隊」,並再次質問中國政府:

 一、李明哲先生的關押地點
 二、李明哲先生的相關法律程序為何
 三、指派律師是誰,為何都未曾跟家屬聯繫
 四、請中國依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第十二條之規定,提供所有相關資訊及家屬人道探視權
 
「李明哲救援大隊」將展開全島巡迴演講,並將於8月28-29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二天的北部場講師培訓,後續也會舉辦中部及南部場的講師培訓。
 
9月17日下午,救援大隊將在台北101的信義公園舉辦人體排字行動,並呼籲更多各地民眾響應,直到中國政府回應家屬及NGO的訴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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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名單】
 
主持/
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發言代表/
鄭秀娟 文山社區大學校長
黃嵩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札西慈仁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理事長
蕭逸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子琳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方勇升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陳冠宇 經濟民主連合
莊程洋 台灣教授協會
楊 剛 民主維新
徐偉群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林偉聯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羅士翔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吳佳臻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副執行長
楊書瑋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劉璐娜 青平台基金會
洪崇晏 永社(Taiwan Forever)
楊聰榮 永社(Taiwan Forever)
葉大華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施宜昕 人本教育基金會
 
【記者會影片】
詳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375


【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被關押156天 「李明哲救援大隊」聲援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822P03M1

上報/NGO團體組救援隊呼籲「勿忘李明哲」:將持續展開行動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3238

新唐人亞太台/李明哲遭押五個月 李妻9月赴聯合國發聲
http://www.ntdtv.com.tw/b5/20170822/video/203718.html

聯合新聞網/「李明哲救援大隊」成立(圖)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656605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司改會不會白忙一場?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8536

司改國是會議於紛擾聲中落幕,既讓人懷疑這些司改決議的有效性,且在無法規範拘束下,於未來,到底如何落實,恐更有疑問。

日本於一九九九年,為了因應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即由首相小淵惠三提出司法改革推動之建議。而為能全面且審慎進行司改工作,國會先行通過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並因此於內閣設立,由十三位社會人士擔任委員所組成的司改審議會,以進行日本司法總體檢,並提出改革方向。而這個由兩名法學教授、三名律師及八位涵蓋經濟、勞工、商界、消費者團體等代表組成的審議會,經過兩年訪查、研究,並與各方團體討論後,提出司法改革的三個支柱,即司法改革必須符合人民期待、司法民主化與法曹人員的質量提升。

在提出此三個司改大方向的同時,又在每個目標之下列出具體的改革對策,由於涉及的法律修正繁多,更牽動所有部會,故日本國會又於二○○一年通過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並設立由內閣成員組成,由首相擔任本部長、法務大臣擔任副部長的司法制度改革推動本部,形同傾全國之力進行司改。

相對於日本,我國此次的司改國是會議,僅是由總統府頒布命令,並無任何法定性,故期間多久、委員如何組成、程序如何進行、決議如何形成等,就完全走向人治。而在無法律授權下,也沒辦法如日本司改審議會般,可主動調閱資料、訪談人員或訪查機關,致只能被動接受可能被公機關篩選或美化的卷證。

而在司改國是會議僅具諮詢性質下,勢必得如日本般制定司法改革推動法,以免使決議的實踐落空。尤其此等工作所牽動者,並非僅是法律的更動,而是跨部會的資源整合,甚至是政治制度的翻轉與改造,這也是為何日本將所有內閣部會全納入司改推動本部的主因。只是台灣不像日本的內閣制單純,要成立一個跨部、甚至跨院的司改推動機構,既有權力過大之疑慮,於立法技術上也不可行。故在缺乏法律強制及有效監督下,關於司改決議之落實,恐又回到主管機關身上,既難免於恣意與專斷,也易使司改國是會議淪為背書工具。

2017年8月17日 星期四

律師界的轉型正義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7803


台北律師公會因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主張與全聯會立場不同,而宣布退出全聯會,表面上係因律師執業環境日益競爭而產生之內部矛盾,實則,此一問題涉及此一制度之實質正當性及人民權益的保障,實應早日廢除,以彰顯律師界的轉型正義,理由如下:

一、此制度早已不合時宜:此一制度乃國民黨統治中國時期所訂,由於當時中國幅員廣大,為了有效管理律師方採此一制度,然而台灣地小人稠,高鐵一日往返,時空環境早已不同,在台灣本已不適用,況且對岸中國也已不採此一制度,在採同一套法律制度之台灣,以加入公會限制律師執業之範圍,顯不合時宜而不具正當性。

二、影響人民聘用律師的權益:此一制度使人民聘用不同地方之律師時,必須支付更高之成本(入會費及年費之轉嫁),致使成為各地律師變相壟斷的工具,各地人民因而缺少公平選擇律師之權益,影響其訴訟權之有效行使,一般人民普遍不知道律師執業此一不合理的制度,常導致因聘用他地律師的成本增加,進而只能選擇當地的律師,各地律師公會為了收取會費,將成本轉嫁給一般人民,顯不合理。

三、律師工作權遭受不當的侵害:台灣各地採取同樣一套法律制度,合格律師在各地執業其能力並不受影響,限制必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除了各地公會可收取入會費及年費外,毫無正當性可言,此一制度變相增加律師全台執業的成本,限制律師業的充分競爭,最終受害者乃是需要聘請律師的廣大人民。

律師執業制度從早期限制三個執業地區,到後來開放主區及兼區而不再限三個地區的逐步改革,足見律師業的保守心態,當律師服務業已面臨全球化及國際化浪潮的衝擊下,台灣的律師公會竟然仍有如此保守不合理之制度,恐成為國際之笑柄,此一問題絕非是律師界內部競爭的問題,而是攸關自許為公平正義追求者之律師同道,是否能夠自省而建立一合理公平之競爭制度,而為台灣人民提供一個沒有變相壟斷的良好律師執業環境之問題。自詡為正義發聲的在野法曹,難道不因此一制度之存在而汗顏嗎?

2017年8月16日 星期三

國民法官的形成夠國民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f115d1d-4948-47d6-a79c-7a3a92ed1383

司改國是總結會議落幕,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要採取陪審、還是參審,因於分組會議以七對七票平手,致無法做成決議,而留由司法院研議國民法官制度。如此的結果,是否讓人民參審制度,又回到主管機關恣意決定之境地,致嚴重違反司法民主化的精神?

在1999年司改會議裡,曾決議對稅務、醫療、環保、科技等,需要高度專業判斷的案件,採行專家參審,司法院也派人至歐陸各國考察,並因此提出相關法律草案,卻因有專家能否與會為法官的質疑,致胎死腹中。而於2006年,因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一案,司法院為解各界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特沿襲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而推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試行條例,卻被行政院以人民參審有違憲法第80條的法定法官原則反對,致無疾而終。

2010年,因集體法官貪污事件,時任總統的馬英九,於任命賴浩敏為司法院長後,為建立以人為本的司法,致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之提出。惟為了迴避憲法爭議,使人民參與審判,僅能表意卻不能表決,致被譏為是半調子的司法民主化,再加以模擬審判的實際成效有限,使觀審制注定淪為歷史名詞,而只在司法院的網頁中,留下一席之地。

事實上,憲法第80條雖有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之明文,卻未規定法官如何產生,故只要未來立法院通過陪審或參審條例,陪審員或參審員,理所當然就是法定法官。故這麼多年來,一直圍繞在人民參審違反憲法的質疑,根本是個虛假的議題。故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重點就在於是要採英美的陪審,或是歐陸的參審。

而關於陪審員只決定犯罪有無、法官決定量刑,以及參審員與法官一起決定罪刑的兩大人民參與審判模式,孰優、孰劣,實沒有標準答案,只能說哪個制度較適合我國。而這個爭執,自應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仔細討論與評估。

惟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選擇,實牽動司法根本結構之轉變,在短短四、五個月的討論過程,參與的委員能否充分瞭解各種制度的內容與問題,實得打個大問號。尤其是負責此議題的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對於陪審、參審的投票,乃以平手做收,卻在總結會議裡議而不決,這就使發球權回到司法院身上。若果如此,當初大費周章開會的目的,到底何在,實令人感到迷惑。

更糟的是,在司改會議尚未結束前,司法院就沿襲近似參審的日本裁判員制度,而緊鑼密鼓的進行人民參與審判制草案的研擬,或許也為了避免到底是陪審或參審之爭議,就自行創造出國民法官之名詞。如此一意孤行、魚目混珠的作法,原應受到最強烈的譴責,竟仍於總結會議得到默許。這與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所宣稱,是為建立一個屬於人民、回應人民、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實有相當大的落差,也讓人對未來的司改實踐,難持樂觀之態度。

而如今,為規避陪審、參審的爭議,所創造出的國民法官之構想,司法院力求半年內擬出人民參與審判法,以在立法院闖關,從此顯露出,我國的司法改革,既無延續性,也從未記取前人之教訓。又不管採取陪審或參審,所能解決的刑事案件不會超過百分之五,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五,仍是由專職法官來處理。若果如此,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立,應為帶動刑事司法的整體改造與翻轉的火車頭。但可議的是,司法院竟力拼半年內送立法院闖關,這不啻是將百年大計當成是兒戲。尤其設立新的審判制度,乃涉及百年大計,不可能立竿見影,甚且在人民參審的諸多環節仍有仍多爭議下,何能如趕鴨子上架般的草率。也因此,若主事者仍以拼政績的心態來推動人民參審,就肯定會步入先前失敗之後塵。

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教唆殺人的常識理解與法律判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4bda6a5-2e7f-4fa1-bc0a-9a64efd35af9

中影案,宛如電影情節般,再爆出十年前槍擊蔡正元的當事人翁炳堯,向北檢自首偽證罪,並告發前總統馬英九與正崴董事長郭台強教唆殺人之事。惟如此的指控,或許符合偵探小說的情節,卻無法受到刑事法的嚴格檢驗。

在我國刑法,對於幕後操控犯罪者的處罰型態,有共謀共同正犯及教唆犯兩種型態。就共謀共同正犯,指的是與他人犯罪謀議,卻未實際為犯罪行為分擔,但因其具有控制所有人往犯罪目標前進之能力,故也要受到刑事的處罰,此一般常用於組織型態犯罪的治罪之上。

至於教唆犯,就對正犯無此操控能力,只是使其產生犯罪決意。而刑法要成立教唆犯,教唆者除須使人產生犯意,並使其朝向實現行為的故意外,更須有對特定人、特定事的犯罪告知,若僅是空泛且無具體、明確的指示,或能成立刑法第153條第1款,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煽惑他人犯罪,卻不可能是教唆犯。其次,教唆犯依刑法第29條第2項,雖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但若正犯實施犯罪的內容超出教唆之範圍,如教唆者只說要教訓對方逼其辭去董事長一職,正犯卻將之殺死,就此逾越部分,教唆者並無庸負責。

中影槍擊案查動機  還原真相有難度

以中影買賣案來說,將市值至少百億元,卻僅以三十多億元的價格賣出,難免讓人有賤賣,甚至有否暗盤交易或利益回扣等之懷疑,就衍生出是否有人不守信用、從中侵吞等,致須以武力解決之情事。依此而論,中影槍擊案的受益者,自成為最大的嫌疑人。

惟如此的推斷,也僅能說有買兇殺人的動機,或可為偵查開端,卻與犯罪成立與否,毫不相關,致仍得找尋有教唆的事實與證據。只是中影槍擊案件,距離現今已超過十年,相關的人證、物證,早已隨時間逐漸流逝下,要再重建與還原真相,實有相當大之難度。而且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是,此案已經判決確定,雖然既判力不會及於未被起訴的可能幕後者,但於當時法院所為的判斷,仍多少會牽絆如今的事實調查。

故告發者即便指證歷歷,更言明於槍擊後,與教唆者們共同參與宴會談及此事,但於未來,就只會各說各話。且就教唆犯,必須證明正犯行兇前,有受教唆之證據,則於事後的任何話語,實也難有證據能力。

中影交易案疑點重重 應一併重啟調查

就算當場有錄音、錄影,但這些影音或影像紀錄,有否遭變造、是否因時間經過而難以完整重現等等,恐連提出於法庭的適格性,都會成為問題,更遑論其有多大的證明力。即使真有更上游的教唆者,但於最具關鍵的人物,即實際付錢買兇者,早已去世下,也讓此案進入死胡同。

更值注意的是,中影槍擊案的行兇及指揮者,曾經法院判以預備殺人罪定讞,而因2006年,教唆犯的處罰,改採所謂限制從屬,也就是以正犯所犯之罪處罰。而因依據刑法第271條第3項,預備殺人罪的法定刑上限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追訴權時效僅為十年。故就算檢察官排除這些證據難尋的障礙,致找出真正的教唆殺人者,恐也須以追訴權時效已過,來為不起訴。

總之,從中影槍擊案指控馬前總統與郭台強教唆殺人之事,目前看來,或皆屬傳聞,甚至是想當然爾的常識判斷,但既然已經告發,自應與疑點重重的中影交易案,一併重啟調查,以釋各界之疑。

2017年8月13日 星期日

司改總結 淘汰不適任才能重建信任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bbdcf38-1205-43f0-87ad-7439c14d65a7


司改國是會議今(12)舉行總結會議,雖然對於參審制與陪審制尚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陪審制較能根本性的改革審判結構,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但仍值得肯定的是,司改國是會議對於不適任司法人員的監督及淘汰機制達成共識,這是重建人民信任司法非常重要的一步。

司改國是會議召集人蔡英文總統在總結會議中,宣示多項司改方向,而關於「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如能確實修法落實,將可有效汰除「不適任司法人員」,因此司改國是會議後的執行與立法,仍值得社會持續關注。


改革法官檢察官的退場機制,是為了維護多數奉公守法司法人員的尊嚴及權益,只有將少數的司法害蟲有效的汰除,人民才可能重新相信司法。所以,司改決議人民未來不必再透過第三方團體,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同時強化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與權限,未來將可主動發起調查,並直接將重大個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是有效提升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機制。


黃世銘案突顯檢察官評鑑機制的功能不彰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決議的評鑑委員會逕送職務法庭,在總結會議似未提及,此部分尚具重要性,有待社會與立法者予以實踐。因為,現行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程序繁複,形成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另類保護傘,因此評鑑委員會能否逕送職務法庭,仍是重要的改革手段。


以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為例,黃世銘與馬前總統共犯洩密,黃世銘雖遭法院判刑、檢評會撤職,但因程序上檢察官究責仍要經過監察院,因此馬總統提名的監委兩度護航黃世銘,讓遭法院判刑的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如今每個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6萬元。


在法律意義上,黃世銘案突顯檢察官評鑑機制的功能不彰,無法確實淘汰不適任(黃世銘甚至是犯罪判刑確定)檢察官,現行法官法(姑且不論檢察官為何準用),檢察官評鑑機制如係應懲戒,程序上由檢評會通過後,由法務部轉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通過彈劾後,才由職務法庭審理,程序冗長繁複,形成檢察官趁機退休的保護傘,黃世銘案就是明顯案例。


讓不適任司法人員退場 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才可能進場


在政治意義上,黃世銘貴為檢察總長,配合馬總統發動政爭,得以全身而退,月領17.6萬元,具為全國檢察官效忠黨國的正面示範效果。然而,九月政爭與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法界的關注,都絲毫動搖不了黨國監委的「護黨」決心,二度拒絕彈劾黃世銘,掩護黃世銘順利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這讓奉公守法的多數司法官員情何以堪!


簡單來說,「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即可避免犯罪者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的荒謬事件再度發生,更可形成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雙軌監督司法機制,對於重建人民對司法信任將有助益。


蔡總統承擔司改重責,固值肯定,然對於司法人員的退場機制改革,牽涉保守勢力與既得利益者之反撲,尚有賴社會持續關注,並要求立法者將進步的司改決議確實轉化為法律條文,唯有讓不適任的司法人員退場,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才可能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