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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挪威殺人魔告政府,受刑人也有人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東森新聞雲/論壇 2017.03.23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323/889021.htm


挪威殺人犯布列維克以監禁時受到不人道對待,向法院提出訴訟。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雲/取自路透社
2011年,因屠殺77人的挪威殺人犯布列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遭法院判處21年有期徒刑;2016年,他卻以受到國家不人道對待,向法院提起損賠訴訟。

挪威與歐盟國家一樣,早已無死刑存在,又因認為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會讓受刑人絕望且無以教化,等同是雙重處罰,否定終身刑的存在。至於有期徒刑,最高只能累加至21年,即便如布列維克殺了這麼多人,也只能判處如此的刑期。因此反映出,挪威的刑事司法不認為重刑能夠嚇阻犯罪,反而強調再社會化的功能。

不過,就如其他西北歐國家,雖無死刑、終身刑存在,但針對某些暴力犯罪,於服刑完畢後,若再犯風險高,仍可由法院來決定是否為保安式監禁,像挪威,就是以5年為一期來評估。也因此,布列維克就算服刑完畢,仍可能因此再被監禁,甚至關到死亡。

再來觀察挪威的刑事矯治機構,普遍採取所謂開放式監獄,不僅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房間,且內部裝設就如一般旅館的套房,更有上課教室、工廠、圖書館、餐廳、娛樂室等等,受刑人可不受拘束的自由使用,更無所謂圍牆存在。甚至受刑人根據自我意願及監獄安排,白天還可外出工作或讀書,晚上則回到舍房。所以,與其說是監獄,倒更像是一間學校,甚或是旅館。

而如此的設備與對待,總會讓人狐疑,這樣的監獄根本不是懲罰,而是種享受?這又再凸顯挪威刑事政策所堅持的,即受刑人失去自由,就是一種懲罰,實無須再加諸更多的壓力。甚且任何的再教育要有成效,必然得基於自由意志,施加極多的限制與紀律,使教化變得不可能,也易使戒護人員與受刑人間陷入緊張關係,使得監獄成為隨時會爆發的壓力鍋。

既然挪威的監獄是如此,那布列維克還能抱怨什麼?尤其他所居住的環境,又比一般受刑人更寬敞,何來不人道對待?但讓人驚訝的是,奧斯陸地區法院不僅受理訴訟,還判決其勝訴,其中的主要理由即是,因布列維克乃屬恐怖份子,再加以殺人無數,基於保護他與其他人,故必須被隔絕與戒護,但由於《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所指,「不得受不人道對待,乃屬人權的核心價值,即便是恐怖份子,亦不能被完全孤立」,故判決原告勝訴。

雖然上訴法院已撤銷改判,但因此案已上訴到最高法院,就算最終敗訴確定,仍可向歐洲人權法院申告,故此案仍屬未定之天,卻已凸顯挪威刑事司法講求人道及重視監獄人權的一面。而目前正進行的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的重要議題之一,即是監獄改革,挪威的經驗似可成為我國借鏡。

但相當現實的問題是,挪威人口僅500萬人,土地寬闊,經濟又富裕,也不迷信刑罰的效力,故受刑人口僅為3千多人。相對於此,台灣人口是其4倍多,土地卻相對狹小,國家財政更是每況愈下,在受刑人高達5萬6千人,法務部也只能提出4、5年內達到一人一床的狹隘改革。更何況,就算投入龐大資源來為獄政改革,既無選票利益,反可能惹來對犯罪人太好之罵名,又會有哪號政治人物敢下此賭注?這恐更是問題的癥結。

偵查不公開 馬案立標準?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7290cee-4861-4079-bc2c-b7799e659374


馬前總統洩密案的偵查程序,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此法律原則應一體適用全國人民,否則無以重建人民對檢察官的信任。(圖片來源:民報影像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也就是法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此一原則不只應適用於馬英九前總統,亦應一體適用全國各種案件。但從宇昌案、邱義仁案、國防部買官賣官案,似乎少數檢察官在偵查不公開的執法上,有藍綠的雙重標準。再從八里雙屍命案及最近的小模命案,亦可看出少數檢察官對偵查不公開的執法,有權貴與平民的差別待遇。

日前,北檢依洩密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但在起訴記者會前,社會全然不知馬案的偵查進度,更遑論偵查細節。媒體直至偵結記者會當日的採訪通知發出後,還不確定是否起訴馬英九,顯見馬案的偵查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此守法之舉固值肯定,但馬案的「偵查不公開」標準應一體適用所有案件,始能重建人民對檢察官「公正執法」的信任。

2012年總統大選前的宇昌案,在經建會以變造文書啟動抹黑攻勢後,特定媒體以頭條報導特偵組查扣宇昌案證據資料,甚至有承辦人員表示「撥款速度異常」,雖然選後特偵組「查無不法」,還給蔡英文清白,但選前的「偵查不公開」何在?

2008年政黨輪替後,檢調追殺前朝更無「偵查不公開」可言,例如:對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的偵查過程,媒體幾近同步報導,甚至連羈押後被剃光頭的「羞辱式」照片也被媒體掌握,雖最終在法院獲判無罪確定,但媒體迎合檢調進行政治操作的羞辱及政治目的已然達成。法定的偵查不公開何在?

尤其甚者,當年特偵組偵辦國防部「買官賣官案」,前國防部長蔡明憲的偵訊筆錄也幾乎被特定媒體所掌握,此時偵查不公開何在?雖然最後「查無不法」,但對蔡前部長及軍事將領統御威信的重傷,已無可恢復。

就算不談檢察官執法的藍綠差別待遇,檢察官對於平民百姓涉及的社會案件,可曾嚴守如馬案標準的偵查不公開?

近日的小模命案,偵查中的案情經媒體大肆報導,甚至將梁姓女子描述為「恐怖閨密」,引導為涉嫌密謀殺害好友。檢方更將梁姓女子與該案主嫌,一同聲請羈押獲准。但過了三天,檢察官才發現搞錯了,如同媽媽嘴案誤導了公眾,檢方事後查出,主嫌疑「意圖減輕罪責」才將責任推給梁姓女子,最後檢方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這樣的偵查過程,梁姓女子享有馬案標準的偵查不公開嗎?

再者,八里雙屍命案(媽媽嘴命案),媽媽嘴咖啡的老闆呂先生,也因檢方採信主嫌謝依涵單方的自白,對外散佈咖啡店老闆涉案,檢方甚至在羈押庭引用經違反偵查不公開而對外洩露案情的媒體報導,作為請求法院羈押的理由,無辜的咖啡店老闆可曾享有馬案標準的偵查不公開?

馬前總統洩密案的偵查程序,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此法律原則應一體適用全國人民,不能因為藍、綠而有「差別待遇」,更不能因為權貴或平民(如:媽媽嘴命案、小模命案),而有選擇性的偵查不公開!否則,無以重建人民對檢察官的信任!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新聞稿】監督條例審查,請讓人民的意見進國會



監督條例在今、明(3/22、3/23)兩天將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審查。報載民進黨將甲級動員,以民進黨團版監督條例為主,進行逐條審查。經濟民主連合認為民進黨團版本監督條例有六大缺失,並對應提出六大主張。
 
其中,「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兩項,尤美女(民間)版與時代力量版已有完整設計,經民連呼籲立法院予以支持。另外「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明定應退回服貿協議、終止貨貿談判之情形」四項,經民連的具體建議尚未見諸已付委的各版本條文中,經民連謹針對民進黨團版監督條例提出修正動議,希望獲得各黨派立委連署, 讓這些意見可以在審議過程中被討論。
 
經民連提出的修正動議包括:
 
*為了避免「兩岸」之用語,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錯誤之「一國兩區」國家定位。經民連建議將法案名稱從「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修正為「對中協議監督條例」或「台海雙邊協議監督條例」,並且刪除第一條第二項關於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為了建立完整國會監督,避免張慶忠事件重演。經民連建議刪除第五條第三項「備查」之規定,並明定協議正式簽署後,行政院應一律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審議時可以提出「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協議簽署前,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完整協議草案」,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簽署;經立法院決議修正部分條款續行談判者,其談判結果應再經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簽署。並刪除第六條逾九十日,限時送院會議決條款。

*為捍衛台灣人民民主自決之權利,參考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條之一「政治談判強制公投條款」,政治談判之談判計畫,必須先經公投投票通過,始能進行協商。協商文本,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通過後,再交付公民投票,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後,始得簽署。

*為處理本條例立法前已在談判中(例如貨貿)或審議中(例如服貿)之協議,建議增訂「溯及既往,過渡條款」,行政機關應辦理兩階段衝擊影響評估,主動揭露必要資訊,經公聽會與聽證會程序,民間亦可提出對應評估報告,再送國會審議。國會審議結果,發現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應為退回(服貿)協議之決議:一、協議預期效益已無法達成。二、協議將造成無法彌補之衝擊。三、協議有其他衝擊較小之替代方案。四、協議整體評估弊大於利。
 
經濟民主連合昨日也發起連署,來自學者、NGO工作者、318參與者等表達呼籲各黨派立委連署經民連提出的修正動議。在一天內已有近百位署名支持。
 
經濟民主連合作為自2013年兩岸服貿協議簽署以來,即致力反對服貿、貨貿,積極倡議監督條例立法的公民力量,懇切盼望朝野政黨對本週監督條例的審查採開放態度,參採經民連的六大主張與修正動議,讓來自人民的聲音,在委員會審查時有公開討論的機會。經民連並重申:(一)希望本會期完成監督條例三讀,至遲不超過今年底完成立法。(二)希望擴大參與、開放討論,由相關委員會審查監督條例,召開公聽會,並將經民連修正動議連署納入委員會審查。(三)堅持對監督條例之六大主張。
 
時間:3月22日上午8:45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外
 
詳情請見經濟民主連合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107852942653135&id=593374924100942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新聞稿】 318三周年晚會活動新聞稿

「318三週年,監督條例不能再等」


318運動即將屆滿三週年,當年運動訴求「退回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先立法,再審查」、「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然而,各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於2014年4月11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至今三年仍未完成立法。

經濟民主連合等各團體於3月18日晚上七點,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舉辦「318三週年,監督條例不能再等」集會。當天活動包括:


(一) 「太陽花三年了,你,過得好嗎?」短片拍攝計畫

請你帶著你的記憶、感想、當年照片還有那未被擊倒的初衷,一起來參與短片拍攝計畫。


(二) 318參與者短講與演唱

短講:簡年佑、魏揚、曾柏瑜、黃燕茹、吳政哲、邱文聰、蘇彥圖、徐偉群、林秀幸、孫友聯、林敏聰、覃玉蓉、賴中強

演唱: 巴奈

(三) 「我們要一個答案」政黨論壇

邀請立院各黨團代表及內政委員會委員回應經民連三個訴求:

1. 是否承諾於本會期完成監督條例三讀?

2. 是否願意採納經民連提出的六大主張?即:(1)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2)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3)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4)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5)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6)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明定應退回服貿協議、終止貨貿談判之情形?

3. 是否支持擴大參與,改由相關委員會聯席審查監督條例?

(四)「我們沒有忘記,寫給未來的自己」

請現場所有參與者填寫兩張明信片,內載「監督條例2017年不過,2018年我不投票給民進黨」、「監督條例2017年不過,2020年我不投票給民進黨」。經民連秘書處負責收集明信片,如果監督條例2017年不能三讀通過,經民連於2018年、2020年郵寄明細片。這個行動會在未來巡迴演講中,持續進行。


晚會主持人吳濬彥開場指出,三一八佔領立院運動到今天已經三年了,許多當時是青澀的大學生,現在都已經是職場新鮮人;一起坐在馬路上聽短講而相遇的他們,今年都已經結婚了。那時的反服貿運動訴求卻被擱置,被遺忘。各版本的《協議監督條例》,到現在還躺在立法院。我們到底該怎麼看待檯面上這些政黨及政客拋出的承諾—「對中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當台灣的民主體制,因為國民黨政府的急速傾中政策,發生重大的憲政危機,張慶忠以30秒宣布通過服貿協議,人民不得不佔領國會以「公民不服從」捍衛民主;這個時候,政治人物承諾「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制化」,以「回應人民訴求,恢復國家秩序」,然後運動退場,民進黨贏得政權。主持人吳濬彥對現場參與者提問:「你們說,這個承諾該不該兌現了?我一個青年都等到變壯年了,監督條例還要再等。你們說,監督條例還能不能等?

針對下週國民黨將在內政委員會排審監督條例,主持人謝邑霆表示:

民進黨將監督條例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國民黨召委曾銘宗下週將排審。我們呼籲國民兩黨都應該要放下政治算計,回歸到法案本身,擴大參與,開放討論,由各委員會聯席審查、並納入經民連六項修正動議,嚴謹審查,以儘速完成監督條例的立法。

民進黨內政委員會召委姚文智在3月17日受訪時曾表示,「他已和國民黨曾銘宗召委取得共識,民生法案會接力審查,而政治性法案,只要優先法案中,都有可能審查」。因此,我們在這裡要提出要求,監督條例既是優先法案,民進黨召委姚文智應在下週國民黨排審監督條例後接續審查,不應刻意拖延,如此才能有利於監督條例在本會期完成立法;否則越接近台灣與中國雙方復談時刻,反而會有更多的顧慮。

其次,監督條例六個版本中,有民間版(尤美女)、江啟臣版、時代力量版等半數草案主提案委員現不在內政委員會之中,經濟民主連合也尚有六項修正動議要提出,因此,我們要求擴大參與,開放討論,監督條例應交由各委員會聯席審查,呼籲各黨委員聯署並將經濟民主連合六項修正動議納入審查。


經濟民主連合六項修正動議為:

一、   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

二、   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

三、   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

四、   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

五、   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

六、   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明定應退回服貿協議、終止貨貿

談判之情形。


經民連發言人簡年佑代表主辦團體宣布:監督條例就是民進黨執政的試金石,監督條例就是蔡英文政府的期中考!在這裡我們要鄭重呼籲:只要監督條例2017年不過,2018年、2020年就不要投票給民進黨。新政府上台以來,對監督條例一再冷處理,能拖就拖、能閃就閃,人民已經給蔡政府一年的時間,民進黨政府要珍惜現在執政的機會,認真的落實過去的承諾,不要利用完運動就消費運動,不要辜負過去參與者的託付。


經濟民主連合重申今天活動的三個訴求:我們要求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審查監督條例,我們要求這個會期三讀通過監督條例,我們要求各黨採納經民連關於監督條例的六大主張。


【活動流程簡表】

19:00~20:50

短講&演唱

來賓:簡年佑、魏揚、曾柏瑜、黃燕茹、吳政哲、邱文聰、蘇彥圖、徐偉群、林秀幸、孫友聯、林敏聰、覃玉蓉、賴中強等318參與者短講

演唱: 巴奈


20:50~21:20 

政黨論壇

主持:嚴婉玲

來賓:時代力量 黃國昌委員
   民進黨社運部副主任 李世民

與談:邱文聰 賴中強


21:20~21:30

提醒民進黨318的政治承諾

蔡英文:支持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立法院有義務制定完整的法律。
民進黨將承擔改革責任,堅定推動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

期盼新國會新會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列優先法案,盡速審理。

寫給未來的自己

柯建銘:大局承擔


19:00~21:30

「太陽花三年了,你,過得好嗎?」短片拍攝計畫

周世倫導演等


主辦團體:
經濟民主連合、民主維新、島國前進、台灣教授協會、永社、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地球公民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公民縣政推動聯盟




318三週年晚會聲明


「監督條例就是蔡英文的期中考」


經濟民主連合發言人簡年佑代表主辦團體發表聲明如下:

三一八佔領立院運動到今晚正好屆滿三週年,盤點這場運動的結果,雖然我們在實際上阻擋了服貿協議生效,打斷中國「先經後政」「以經促統」的策略藍圖;也在整體政治氛圍上,促成許多公民開始更積極參與政治、討論公共事務,讓台灣在2014年後有不一樣的新發展。但是我們回顧過去提出的運動訴求:「退回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先立法再審查」、「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至今沒有確實達成。三年前當許多公民團體、學生、青年步出議場,發表「轉守為攻 出關播種」聲明,已經宣示要以轉進社會,繼續深耕的方式努力,因此有很多人也在各自的位置上,堅信這場運動留下的「未竟之業」我們能夠一步一步來完成。

三年來,從要求撤回行政院江宜樺版監督條例、要求國會各黨團將監督條例列為優先法案、針對民進黨版提出六大批判與主張、要求比照服貿協議文本由相關委員會聯席審查等等。原本我們一直期待,政黨輪替過後的政府能夠對選民負責,也對過去的自己負責,能夠兌現民進黨包括立委與蔡英文總統在選舉時做過的政治承諾。但是,新政府上台後一再推託,把過去的改革承諾遁逃於「尚待社會共識」。在監督條例立法這件事上,陸委會民調也說有八成民意支持盡快立法,我們還要再等什麼?已經等了三年我們還要等多久?

經濟民主連合認為:監督條例就是民進黨執政的試金石,監督條例就是蔡英文政府的期中考!在這裡我們要鄭重呼籲:只要監督條例2017年不過,2018年、2020年就不要投票給民進黨。新政府上台以來,對監督條例一再冷處理,能拖就拖、能閃就閃,人民已經給蔡政府一年的時間,民進黨政府要珍惜現在執政的機會,認真的落實過去的承諾,不要利用完運動就消費運動,不要辜負過去參與者的託付。

經濟民主連合也在這裡重申今天活動的三個訴求:我們要求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審查監督條例,我們要求這個會期三讀通過監督條例,我們要求各黨採納六大主張:1.不要張慶忠式備查,要完整國會監督;2.不要服貿作文比賽,要落實衝擊因應;3.不要主權談判,要捍衛民主自決;4.不要一國兩區,台灣不是地區;5.要民間諮詢會議,落實公民參與;6.要有溯及條款,解決服貿貨貿爭議,明定應退回服貿協議、終止貨貿談判之情形。

No ongoing legal cases should be made public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3.21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3/21/2003667159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has indicted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on charges of leaking secret information and inciting others to leak secret information. Still, prior to a news conference announcing the decision, no one knew anything about the status of the investigation, not to mention any detailed information.

Before a release announcing the news conference was issued, the media did not know whether Ma was going to be indicted. It is clear that the investigation was conducted fully in line with Article 245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 which states that “an investigation shall not be public.”

This is praiseworthy, but the same standard should be applied to all cases if the government is to rebuild public trust in prosecutors and their ability to remain neutral.

People remember the 2012 Yu Chang Biologics (宇昌) case, which involved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Fund falsifying documents and initiating a smear campaign against then-presidential candidate Tsai Ing-wen (蔡英文), and how certain media published reports, including materials from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s (SID) probe into the allegations. Although the SID concluded that Tsai was innocent, officials seemed to ignore the legal requirement that an investigation shall not be public.

When prosecutors were investigating officials from the previous administration after the transition of power in 2008, there similarly was no attempt to follow the rule that an investigation shall not be public.

For example, almost every stage of th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actions of former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secretary-general Chiou I-jen (邱義仁) was reported, and even humiliating photographs of Chiu with his head shaved following his detention found their way into the hands of the media.

Although the court concluded that Chiu was innocent, the media had already helped prosecutors humiliate Chiu.

Another example is the way in which details of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and almost every statement by former minister of national defense Michael Tsai (蔡明憲) found its way into the media during an investigation into briber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motion of officers.

Once again, nothing illegal was found to have occurred, but the authority of Tsai and other high officers had been irreparably damaged.

The investigation resulting in Ma’s indictment followed the regulation that investigations should not be made public. This is a legal principle that should be applied to everyone.

There should be no difference, regardless of whether you belong to the pan-blue camp or the pan-green camp, nor should it have anything to do with your social status — the Mama Mouth Cafe murders and the murder of a 22-year-old model, surnamed Chen (陳), spring to mind.

No ongoing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made public — this is not a rule that can be selectively applied.

警察臨檢如走鋼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03.20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320005722-262105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穿拖鞋購物,卻遭警察盤查,讓其痛批台北市是警察國家。而從此議題卻暴露出,我國的臨檢法制一直就是處於混沌不明的狀態。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若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警察可實施緊急逮捕。惟此種逮捕,須於事後向檢察官聲請補發拘票,且因發動門檻相當高,又是針對犯罪行為,則警察為社會治安或交通秩序之維護的臨檢行為,就無法以之為依據。

但奇怪的是,臨檢明明是警察常態且大量化的行為,卻有很長一段時間,其依據竟只來自於《警察勤務條例》短短的一個條款,即第11條第3款的明文。且此條款僅明列臨檢的種類,對發動門檻、執行程序與方式、事後的救濟等,完全處於空白,警察權的濫用也就難免。

好不容易於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指出國家授權警察得對人民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之目的,卻不代表警察人員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任何人。故警察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若對人實施臨檢,更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故大法官等於是藉由解釋來填補臨檢的法律漏洞,惟因所謂合理判斷、相當理由等,仍屬極為空泛的概念,故此號解釋就要求立法者必須盡速整備相關的法制。所以,於2003年,就有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出現。

而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除將警察基於治安維持的臨檢行為加以類型化,並分別規定其發動要件與執行手段外,並設計有事後救濟、賠償,甚至補償的規定。只是法條是由自然語言所寫成,總不免有模糊性。

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合,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可以查驗身分。惟此條文充斥太多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合理懷疑、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等等,就使標準趨於浮動。以民眾於公共場合穿拖鞋來說,不過是小事一樁,但就長期浸淫於強調治安維護的警察來說,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地方,卻可能隱藏著更大的犯罪,當然得盡早提防。如此的認知落差,正凸顯現行的臨檢法制實不夠細緻與明確,不僅讓民眾常陷入攔停是否一定得接受檢查的疑惑,警察執法也猶如走在鋼索之上,致易動輒得咎。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馬洩密可能無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7187


北檢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無故洩漏監聽通訊秘密資料及濫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北檢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無故洩漏監聽通訊秘密資料及濫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被判有罪的機率極高。惟針對檢方的有罪舉證,馬前總統果真毫無辯駁餘地?

針對馬前總統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即是當時檢察總長將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向其報告,且因此洩漏不能公開的資訊。或許,一個可以解脫的理由,在於檢察總長乃由總統任命,故當案件已明顯不屬刑事不法,檢察總長就退化為單純的行政官,其上級、即總統,就屬有權知悉者,以致不會有洩密的問題。

惟在案件尚未偵結前,所有證據仍處於浮動狀態,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官之首,既要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於檢察權的獨立行使,是沒有所謂的上級存在,就算是提名他的總統,亦無權知悉偵查資訊。故欲以此為免責基礎,實為對檢察官定位有著嚴重誤解。

也因此,馬前總統似已難逃洩密之究責。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可將偵查內容揭露於第三人,以致成為阻卻洩漏機密罪成立之重要事由。而由於條文所謂公益、合法權益等,乃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二○一三年,司法院即制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為具體準則。

惟依此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列有七款例外得公開之情況,且依這些條款,又處處出現社會治安、重大影響、重大犯罪等更不明確的字眼,使得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的界線趨於模糊,以致可能造成因法官而異的恣意解釋。尤其是同一個事實,被拆成兩個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等同於讓馬前總統在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甚且,若法庭間產生判決歧異,就更可以司法迫害為抗爭。

又依刑法第十六條,即便犯罪構成要件明確、也無阻卻違法事由,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而不知法律者,還是可以免除刑責。這也代表馬前總統只要提出自己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錯誤解讀,甚至是無知的證據,亦非不可能因此被判無罪。惟若果真如此,馬前總統就得完全拋開法學博士,甚至曾為九五之尊的光環,這必然陷入面子與裡子的衝突與抉擇。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支持國民黨 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aede293-8d12-40d1-9eaf-89d352d67f6c


馬英九被認定洩密犯罪,不只在北檢的起訴書,更可從上開高院有罪判決、地院有罪判決,甚至是林秀檮檢察官告黃世銘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中,清楚可見,唯獨國民黨視而不見。(圖片來源:民報資料庫影像合成
前總統馬英九因教唆洩密等罪遭北檢起訴,時隔三天後,立法院國民黨團舉行記者會聲援馬英九,黨籍立委高呼「還馬英九清白,馬總統加油」。很明確的,對於法界普遍認定觸犯洩密罪的馬英九,國民黨仍以「政治追殺」等政治語言力挺,下次選舉的口號,可能會從上次的「支持○○○,就是支持馬英九」,升級成「支持○○○,就是挺馬英九犯罪」。

在國民黨的挺馬記者會上,黨團首席書記長王育敏指出,北檢起訴馬前總統這件事,讓許多台灣民眾不能接受,因為這是赤裸裸的政治鬥治和追殺,看到這個案件,包括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自訴、告訴,還有台灣北社、教授協會及律師黃帝穎的告發,有看過任何一個案件,同一個事由這麼多人萬箭齊發的追殺嗎?這不是政治追殺,什麼才叫政治追殺?

國民黨團及王育敏如果稍有法律常識,應可知馬的洩密共犯黃世銘經高院判刑定讞,馬被追究洩密罪,是法律上當然。國民黨團講成政治追殺,難道認為判黃世銘有罪的高院法官、地院法官和起訴的檢察官都是政治追殺?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原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有罪定讞的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前總統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毫無法律素養並破壞民主法治原則。馬英九被認定洩密犯罪,不只在北檢的起訴書,更可從上開高院有罪判決、地院有罪判決,甚至是林秀檮檢察官告黃世銘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中,清楚可見,唯獨國民黨視而不見。

尤其甚者,國民黨與王育敏如果稍有國際常識,應可知當時馬王政爭被國際媒體報導「台灣版水門案」,回顧2013年9月,馬英九發動的「九月政爭」,美國華盛頓郵報以「台灣水門案」為報導;法新社更直指「司法濫權」,台灣法治瞬間成為國際醜聞。因此,同年10月有28位國際學者包括:譚慎格、章家敦、金德芳、家博、林霨以及韋傑理等人發表共同聲明,關切台灣民主。難道國民黨認為,連華盛頓郵報、法新社及28位國際學者也政治追殺馬英九?

國民黨團沒有法律常識就算了,真不怕貽笑國際? 國民黨如真盲目力挺涉嫌洩密罪被起訴的馬英九,恐怕在下次選舉的布條,就會升級為「支持○○○,就是挺馬英九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