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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救國團被判敗訴 凸顯黨國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d206ee-5f2a-4245-baac-1364c5d3174f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圖片來源:民報/台中市政府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認定台中市救國團違法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因此判定救國團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此案是台中市政府於二○一五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救國團返還占用逾千坪土地。

暫且不論台中市歷任市長,尤其以胡志強十三年的任期最長,有無圖利救國團非法占用台中公有土地的刑責問題。台中地院判決已凸顯黨國威權時代成立的救國團,使用公有土地依舊「黨國不分」,把國家當成他家。

因此,解決救國團濫用國家資源的根本問題,非僅憑台中地院或其他個別法院可以達成,仍需政府貫徹「轉型正義」,以黨產條例予以處理。

在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的訴訟中,市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約1083坪至今,台中市府因此在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不當得利。

由於事實很明確,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故判決救國團敗訴。此法院訴訟,凸顯救國團長年使用國家資源問題。

然依據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其實是救「黨」團。

因此,現行黨產條例對「附隨組織」的定義,明文規定「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然國民黨中央的決議文件,已明確顯示救國團成立之時,為國民黨實質控制的「附隨組織」,因此黨產會處理救國團,顯屬於法有據。

台中地院判決救國團敗訴固值肯定,但要徹底解決救國(黨)團問題,仍有賴政府實踐「轉型正義」、黨產會「依法行政」。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會趨於保守化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ac61b02-81e4-4318-b388-997b081e935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 Wikipedia/Photo: 350z33 / CC BY-SA 3.0
美國總統川普,在以行政特權提名第十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遞補出缺已近一年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此舉是否會使最高法院保守化,致難以制衡隨時爆走的川普政權,勢必成為矚目的焦點。

美國總統川普在上任後,所簽署的第一道行政命令,即是終止歐巴馬健保計畫,並在之後又再頒佈更具爭議性的禁止穆斯林國家人民入境及拒絕接收難民之命令,不僅引來眾多抗議,人權團體也替這些受到歧視對待者,向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以來暫時停止此等可能違憲的命令。關於美國總統未透過國會立法或授權,直接以所謂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為禁止,雖未明文於美國憲法,但一般認為,仍可從憲法第2條,有關總統權限中導出。這是因美國那是世界第一個將三權分立落實於憲法的國家,又採總統制且其由人民所選出,民主正當性未必低於國會,故總統負責的對象是人民,而非國會,其自然擁有可與國會相抗衡的行政特權。

所以,總統的行政特權並非來自於國會授權,而是直接來自於憲法。也因此,美國歷來,總統藉由此種特權,跳過冗長的立法程序,直接頒佈行政命令者,實屬常見,尤其在羅斯福時代,為因應經濟恐慌與二次大戰,使用次數更高達三千七百多次。由於此種行政命令,常是因應一時的變動所產生,往往有可能成為總統掩飾濫權,甚或不法的工具,著名之例,即是水門案裡,總統尼克森動輒使用此種特權,以來拒絕國會的調查與監督,最後是在聯邦最高法院否定總統特權不是無限上綱,才讓尼克森屈服。故總統的行政特權,雖不能撤銷國會的立法,但國會亦無法否定其存在,依此而論,川普所頒佈包括禁止穆斯林入境的命令是否違憲,最終就得由最高法院來為決定。

至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乃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且依美國憲法第3條第1項,惟有自願辭職、死亡或遭國會彈劾,才能為卸任。依此而論,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不僅有比總統更長的任期,又能宣告法律與行政行為違憲,其地位與重要性,實不言可喻。也因此,美國總統在遇有提名法官機會時,選擇與自己執政理念相當者,遠超過公正無私的考量,故法官就任時,就易被冠上自由派、保守派或中間偏左、偏右的標籤。

而在去年2月,由雷根總統所提名的保守派大將安東寧史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法官猝死,時任總統歐巴馬想以自由派人選為接替,卻遭參議院多數黨,即共和黨的反對,致懸宕至今,才由川普進行提名。而以目前最高法院的八位法官來看,被歸為保守派且由共和黨籍總統,即老、小布希所任命者,包括首席法官有三位;被歸類於自由派且由民主黨籍總統,即柯林頓與歐巴馬所任命者,卻有四位。至於所剩一位,即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雖由雷根總統所提名,卻因立場搖擺而被歸類於中間偏右。

至於新提名的戈薩奇,論其聲望與知名度,雖遠不及於前任者,會被選上的原因,除未滿五十歲的年齡優勢外,大概就是與史卡利亞有著相同的法學信仰,即服膺憲法解釋須謹守制憲者意旨的所謂原文主義(Originalism or Textualism)。如以禁止信奉穆斯林國家人民入境的命令是否違憲為例,因美國憲法及人權法案制訂時,乃是以本國人保護為核心,則總統基於國家安全來對外國人的差別對待,依循立法者的原意,就會被解釋為合憲。這或許是戈薩奇被冠上保守派頭銜,及民主黨全力反對之原因。

只是在戈薩奇加入最高法院之後,不過就使自由派稍占上風的最高法院趨於平衡,似不至於走向偏鋒。惟值注意的是,現任法官中,已有三位年齡超過七十五歲,其中兩位又是由柯林頓總統所任命的自由派。這也代表,於未來四年內,川普再任命法官的機率極高,是否因此使聯邦最高法院走向極端的保守化,實就如總統川普的未來政策般,難以預測與評估。

2017年2月5日 星期日

黨產裁定對比大埔,馬英九還振奮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e78766d-46d5-4aa1-bbde-d5f7b30994cd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翻攝自林一方臉書,民報合成

前總統馬英九昨在國民黨團拜致詞時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次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求「停止執行」銀行止付一事,認定黨產會違法,非常令人振奮。但諷刺的是,行政法院少數法官「護黨產」的裁定,牴觸當年馬主席「黨產歸零」的承諾,更凸顯行政法院在「停止執行」的審查上,認為國民黨黨產遠比大埔農地的財產與人命重要,如此價值錯亂的裁定,號稱法學博士的馬英九真覺振奮嗎?

行政法院在近期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做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但少數法官自棄判決先例及論理法則,執意作出「護黨產」裁定。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就是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

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更荒謬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除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外,若依最高行政法院護黨產所立下的標準,則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豈非永不倒閉。

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顯然部分法官認為,國民黨不公不義的驚人黨產,遠比大埔農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甚至是生命來得重要!

行政法院對大埔與黨產採取天差地別的審查標準!曾宣示「黨產歸零」的馬前主席,看到這種價值錯亂、邏輯前後矛盾的裁定,如稍有良知和法學素養,會覺得振奮嗎?

2017年2月2日 星期四

捐款徵信(2016年7~12月)

捐款者(依捐款日期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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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O穎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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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O璋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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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O君             30,000
薛O峰            3,000
洪貴叁律師事務所       3,000
彭O華            3,000
尤O女            3,000
魏O哲            3,000
呂O哲            1,000
姜O宇            3,000

陳O祥             30,000
黃O穎             20,000
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3,000
鄭O勝            3,000
鄭O勝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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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法院護黨產意在「挺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1.25
http://www.peoplenews.tw/page/b116cfa6-5bd1-4074-b143-5e471745b2b1


常有人說:「對台灣社會好,就是洪秀柱當選」。北高行法官促進轉型正義、政黨公平競爭的良苦用心,促成洪秀柱連任主席的貢獻深遠?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23日針對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黨產會第二次凍結永豐銀行帳戶及台銀支票之行政處分,裁定停止執行。然而,北高行裁定新聞稿偏採國民黨有利事實,護黨產的詭異法律理由,令人難以理解。

對此,黨產會表示國民黨尚有黨費、政治獻金帳戶等資金可資調度,並對法院裁定沒有通盤考量表示遺憾。惟筆者換個角度思考,也許黨產會忽略此裁定背後潛藏的良苦用心。

北高行在近來一系列有關黨產訴訟案件裡,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概念作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然此觀察法院向來裁定所採見解,足見北高行護黨產論證的罕見及荒謬性。

筆者不願相信21世紀還有少數法官「護黨產」,以最大善意的思考認為,北高行肯定知悉,近月國民黨終於軟化態度,依黨產條例聲請許可,以及黨產會旋即陸續同意動支凍結帳戶與支票的事實,北高行裁定根本已無實質影響。

雖然,部分特定媒體用「四連敗」消遣黨產會,但此毋寧只是情緒性能量抒發。回顧國民黨帳戶凍結事件始末,癥結在於國民黨於去年八月十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後,隔日就派員赴銀行提領新台幣五點二億元,換開面額五千兩百萬元的台銀支票十張。

若照月份「一個月一張」推算,恰好就是黨主席改選的今年五月。若言這筆鉅款單純用於黨工薪資發放,正常來說由黨直接匯至員工帳戶即可,焉有必要大費周章地由某李姓員工提領並匯入其個人帳戶,再由其帳戶匯出?

套用法院邏輯,只要大量並通盤觀察媒體報導,法官想必知悉這五億鉅款,顯與黨主席之爭難脫關連。

國民黨黨魁選舉日趨激烈,各種開支莫不需財源調度。北高行裁定所帶來的「主場優勢」,對國民黨現任黨主席洪秀柱來說,來的正是時候。

常有人說:「對台灣社會好,就是洪秀柱當選」。北高行法官促進轉型正義、政黨公平競爭的良苦用心,促成洪秀柱連任主席的貢獻深遠?此深層意義雖難以在裁定書及其法律專業中展現,惟隱晦中卻見其用心!

自動車出事,罰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觀點 2017.01.24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124005169-262105

美國國家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對去年發生於佛羅里達州的特斯拉自動駕駛事故,做出初步調查認為,原因並非在系統出問題,而是駕駛者未能專注所致。惟若所謂自動車或無人駕駛車,仍須駕駛者時時注意,果真能叫自動駕駛嗎?更值關注的是,面對此等科技產物與趨勢,法制又該如何調整?

關於自動車最須被面對的課題,即是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的歸屬。傳統上,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是以駕駛人的過失為歸責核心。故於車禍時,就刑事責任來說,基於罪止一身原則,就只能以肇事者為處罰對象。而就民事責任來說,除駕駛人外,雖可能擴及於法律先推定有過失的雇用人,甚至是商品製造人,但若其能舉證自己無過失,仍可免除賠償責任。至於汽車所有人,除非其同時為雇主或製造者,否則,依現行法制,車輛提供者並無須擔負賠償責任。

而目前汽車現況,雖已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等設計,但因仍以人力操控為主導,尚不能納入自動駕駛的領域。故所謂自動車,應是指加速、減速、操控全由電腦運作,至於駕駛人僅能在緊急狀態下介入,甚或根本不讓人力有操縱可能之無人車。

所以於自動車仍有駕駛人在其內的情況,由於人力可隨時操控,故當事故發生時,依然可適用現有法制為處理。只是於此時,人為操控已變成是輔助,就刑事究責,固然仍應以駕駛人為歸責重心,但就民事責任來說,是否該同時提高商品製造者的注意義務與責任,即是法規範必須重新思考之處。

比較麻煩者,還是無人駕駛的自動車。由於此種型態,已經脫離自然人的掌控,則當事故發生時,刑罰對象到底要歸屬於車輛製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設計者,就會產生疑問,也勢必會對所謂行為責任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至於民事部分,目前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體系,亦將無用武之地,致須重行建立以製造者為究責核心且採無過失責任的規範結構。至於車輛提供者、程式設計者,是否亦該納入連帶賠償的範圍,更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維與立法模式。

雖然對自動車的規範,欲設計一套完整的法制,實非一蹴可幾,這對自動車發展與研究相對落後的我國而言,更是如此。不過至少於現階段,主管部門得趕緊制訂實驗車上路的規範與準則,此可能包括自動車上路前的檢測標準、是否要有駕駛人在其內及需要何種資格、可行走的路段與時間,甚至是責任險的最低額等等。畢竟,法律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雖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與進化,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

2017年1月24日 星期二

年金改革 有利的再溯及既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7.01.24

(圖片來源:聯合報/漫畫/季青

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已結束,針對年金改革所牽動的法律變更,尤其是十八趴優惠存款逐年歸零,到底能否溯及,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基於保障人民對合法權益的信賴及法律安定性的考量,自然不能以事後法去規範已經發生的事實或行為,此稱為不溯既往原則。惟此原則並非絕對,若新法較舊法有利於當事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仍須適用新法。又如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亦是如此。故所謂不溯既往,真正目的乃在不利溯及之禁止。

惟不利溯及是否該絕對禁止,每個法領域有不同的解釋。以刑法來說,由於涉及侵害人權最深的刑罰權發動,當然嚴格否定不利的溯及。至於刑法之外的法領域,對不利溯及之立法,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四號解釋,仍強調原則禁止,只在有極高的公共利益考量且對當事人有適當補償措施下,才例外允許犧牲人民的利益。依此而論,未來不管年金制度怎麼改,對已退休的公務員,似皆不產生溯及的效果。

惟須注意的是,公務員退休雖在過去,但關於月退及引起最大爭議的十八趴優惠存款乃一直持續,立法院若限縮這些優待,勢必會跨越新、舊法,到底如何適用法律,就會產生疑問。

事實上,早在二○一四年,大法官就做出釋字第七一七號解釋而認為,面對此等繼續性的法律關係,致橫跨新、舊法之情形,即學理上所稱的不真正不溯既往的情形,於新法生效前,人民既有的法律地位與權利具有高度的信賴利益,除非有極大的憲政利益考量,否則,不能任意加以剝奪與追討。至於新法生效後,由於法律關係已經變動,關於之後的給付,就必須適用新法,而無不利溯及之問題。

惟此號解釋也提到,公務員畢竟是在信賴舊法的前提下,來規畫退休生活,突然的法律變動必會造成其預期利益的減損,就算基於公益與財政考量,不得已來進行變革,亦不能驟然終止,而應考量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只是主事者如何循序漸進來進行調整,且能讓所有人的損害減到最低,卻肯定有如登天之難,也是目前爭議所在。

2017年1月20日 星期五

【新聞稿】 審查揭露問題真相 政府負起人權義務: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發表會後記者會


一、參與團體共同聲明

1. 兩公約自2009年內國法化至今已經八年。政府依據兩公約施行法,撰寫國家人權報告,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是政府表現出尊重人權公約的第一步。國際審查有助於定錨政府人權工作,甚至提升台灣國際地位。然而,國際審查本身卻尚未制度化。我們要求政府應法制化國際審查與人權報告制度。
2. 國際審查最重要的功能,是透過報告撰寫以及與專家的對話,釐清政府在落實人權的工作上的困難,探討解決的方法。整個審查應該是「建設性的對話」,但政府官員對於專家提出的問題,往往實問虛答、避重就輕,或急著辯解,不肯面對問題,喪失了深入理解檢討的機會。我們建議,各部會不只要依據今天公布的結論性意見進行討論,也應該把審查過程中專家所提出的問題,以及公民團體的意見,在內部進行檢討。同時,政府更應仔細規劃結論性意見落實、改善的管考機制,並與公民社會在人權事務上持續溝通。
3. 雖然兩公約透過施行法而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但是公約的落實需要對權利內容和相對應義務的深入理解。望文生義的形式主義,政府至今不理解根據公約而來的尊重、保護、落實等義務。剛剛國際審查專家亦以結論性意見第12點,認為兩公約應構成我國憲法的部分。我們除了認為大法官應積極運用公約於憲法解釋,另外仍應修訂兩公約施行法,進行整修,以明確規範行政、立法、司法各部門的人權義務。
4. 法院是保護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依照司法院對於公約法律地位的說法,等同承認人權公約至今為止對司法系統都沒有約束力,而經社文公約更被當成宣示性條文。今天國際審查專家以結論性意見第13點指摘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8月庭長決議之不當。司法院和各級法院應該深入討論,以明確規範人權公約在法院的適用。
5. 國際專家特別關切我國的人權保障機制,副總統致詞時承諾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方案,媒體也透露行政院成立「人權處」的構想。這兩者都能夠減少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機會,更能夠引導社會發展的方向,希望政府掌握時機,而不僅是對國際審查的應付之詞。
6. 2016年1月,台灣人民用選票選出了新政府,代表人民求新求變的想望。馬英九政府任內通過四個人權公約施行法,蔡英文總統又要留下什麼樣的人權傳承?「以人權作為執政基礎」曾是蔡總統的競選承諾,我們期待政府早日提出具體人權行動方案,打造尊嚴、自由、平等、公義的社會。

二、議題領域共同聲明

1. 性別
本次審查,不少針對性別議題的重點多是延續著2013年審查建議而來,要求台灣政府落實公約與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之建議內容,採取積極措施。我們對政府有九點訴求:
(1). 應積極修改民法,讓同性伴侶獲得與異性戀夫妻平等相同的保障,勿以低於民法保障的「專法」,或以排除部份權利條文等方式,差別對待同志。並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確保同性伴侶之雙方可透過收養,與子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2). 應立即廢除通姦罪,而在廢除通姦罪前,公約要有優先適用權,並做通姦罪的性別分析。
(3). 應立即通過婚姻年齡男女皆改為18歲,並建立早婚生育的配套協助方案。
(4). 應積極訂立涵蓋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的反歧視法。
(5). 十二年國教應包含性別平等教育課綱,政府應確保老師在教導性教育和同志教育時,不會受到威脅或騷擾。
(6). 應加強勞動教育與勞動檢查,杜絕職場性別歧視與生育歧視,並落實照顧公共化政策。
(7). 應積極解決醫療院所對於同性伴侶醫療權利侵害問題。
(8). 取消跨性別性別變更須精神科証明與性別重置手術之限制。
(9). 開放人工生殖法給單身女性與同性伴侶使用。

2. 原住民 
所有的人權議題,都是原住民族議題,中華民國政府對原住民族仍然存在根本的誤解與刻板印象,且嚴重忽視族群作為自我決定主體的集體性質,使得原住民族持續遭受結構性歧視與不平等,自決權也一再被侵犯。我們必須再次強調,所有會對原住民族產生影響的決策,從籌備、計劃、制定到執行,都必須確保原住民族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權和充分與有效參與權的實質落實。

3. 居住權與反迫遷
從2013年行政院長江宜樺說出「違占戶沒有居住權」已過四年,這次審查中卻顯示政府仍對居住權與迫遷議題毫不理解。專家屢屢問及財產權與居住權之間的衝突、不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徵收、都更、重劃等開發制度結合經濟政策與土地炒作的問題、如何提供適足住房、關切為何非正規住居的居民無法享有居住權的保障,以及不同族群包括遊民、女性、原住民等等的適足住房與土地權利。參與本議題撰寫與審查的超過二十個團體呼籲,蔡政府面對專家嚴厲的觀察與建議,應立即全面暫停相關個案、檢討法規政策,否則與不願承認居住權的馬政府無異。

4. 司法:強化辯護權、落實權利救濟
台灣的人權立國,只是幻象。審查委員們一一指出台灣司法人權的種種現實疑慮:形式化的人權教育停滯不前、正當法律程序不受尊重、不人道的監獄矯正體系、精障者在司法中的苛酷處境,法院扭曲公約作出違背人權精神的判決,甚至公民生命權被國家以不明標準恣意剝奪。法院可以倚靠嗎?事實上,我們得知站在司法頂峰的最高法院最近才在李宏基案判決中,自詡為「包青天」,對一位疑似精障謀為自殺的男子「開鍘」,判處死刑。法務部可以信賴嗎?在法務部的口中,每一個與公約人權相關的決策,都有太多的「但是」,都要「配合民意」、「凝聚共識」。
公約與人權標準的推動,從來就不能仰賴政府空言泛泛、為德不卒的善意。如果司法與法務部門不願主動擁抱兩公約保障人權,那麼就讓律師與NGO來做:現值司法改革之際,我們認為總統應該考慮審查委員的意見,強化律師辯護權,讓律師與NGO透過訴訟與立法,來合力推動並落實一切與公約人權保障相關的權利救濟。我們期盼:有一天,能讓台灣的人權,沒有「但是」。

5. 環境
從2013年至今,台灣企業在國內外侵犯人權、土地權及環境權等事件層出不窮,在國內從台塑、頂新、日月光等事件;而在國外更發生如台塑及中鋼在越南投資設立的河靜鋼鐵廠造成的大量死魚事件。台灣政府都缺乏「有約束力的法規於已規定監督與管制」。這次國際審查中專家再次追問政府針對企業責任的作為,從財政部金管會及經濟部投審會的回應,政府將監督與管制的責任推給投資人,甚至進一步鬆綁法規,政府對企業責任的心態,恐致「新南向政策」變成「以鄰為壑政策」。因此我們嚴正呼籲台灣政府在企業責任的議題上應盡速有具體作為,包括立即檢視產創條例、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修法參酌全球契約及聯合國企業人權指導原則,積極推動官股銀行簽署赤道原則等,以實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所保障之人權。

6. 身心障礙
本次國際審查委員特別提到身心障礙族群的人權,但是政府的回應多繞在補助了多少經費上和一些數字,卻不明白真正的問題在哪,政府看到的跟人民實際生活上有很大的落差,希望未來在制定政策的源頭就要有身心障礙者的參與,才能讓政策貼近需求。
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遭受歧視,是因為政府沒有從身心障礙者本位為出發點去思考他們的處境,以這次開會的建築物舉例說明,在開會的8樓、10樓都沒有為身心障礙者提供的盥洗室,只有一樓有。我們鄭重要求政府,無障礙設施設備應優先落實並有計畫性的限期完成改善。此外,在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就業、健康、居住等權利,政府也應加強保障,才能確保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自立生活的條件。

7. 勞動
國際專家特別關注童工保護、就業歧視、基本工資、參加工會權、落實勞動檢查等部分,但相關部會仍避重就輕,以統計數據掩蓋現行制度下的結構性缺失。
就業歧視的認定與勞動檢查的執行和裁罰,因地方政府執法與裁罰標準不一,導致消弭就業歧視與基本勞動權益,從結構上就難以落實。為有效改善基本工資無法滿足勞工家庭的最低生活需求,避免淪為政治角力,必須從制度面著手,訂定專法、由常設性專家委員會採一制性標準進行常態化調整。
尤其是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從事勞務工作時,常陷於超時工作、危險工作環境,以及未落實勞動檢查及申訴監督機制等困境,導致兒童涉及強迫勞役、勞動權與教育權的剝奪。呼籲相關單位唯有積極面對,結合民間團體經驗,提供青少年個別化及階段性就業服務措施,且現行的申訴、勞動檢查、勞工教育也都應該對青少年進行專案規劃與調整。

8. 外籍移工移民
勞動部在兩公約審查侈言重視人權,但現實的不作為形同人口販運幫兇!我們呼籲移工不分國籍、產業,皆適用勞基法。《就服法》第53條,應讓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至於移民權益,《國籍法》第19條讓政府可以撤銷被判決假結婚者的國籍,但外配若缺乏通譯、相關資源,容易因不公平判決而變成無國籍人。《移民法》第 31 規定條擁有子女監護權的外配只能以高額財力證明在子女成年前歸化,否則就必須回去母國。我們認為《移民法》 31 條跟《國籍法》第19條必須修改,以保障移民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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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聲明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中國合作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平台、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公民同志平權推動聯合會、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經濟民主連合、環境法律人協會、萬國法律事務所、校園同志甦醒日、好蟾蜍工作室、龜山反大湖重劃自救會、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靖娟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樂生保留自救會暨樂生青年聯盟、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南澳青年聯盟、沒有名字的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北大學翻牆社、臺大學生會性別工作坊、紹興學程、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監所關注小組、RCA自救會、撒烏瓦知部落、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南鐵居住正義青年小組、台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反迫遷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冤獄平反協會、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防暴聯盟、永社、罕見疾病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農村陣線、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女人連線、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機場捷運A7站自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南洋台灣姊妹會、 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塭仔圳反迫遷連線、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工作貧窮與租稅政策研究室、當代漂泊協會、苑裡反瘋車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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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原始連結請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記者會直播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