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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0日 星期日

國民黨脫產 比照德國模式追回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9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441904596275

媒體報導中國國民黨近期出脫黨產,包括朱立倫主席陸續從黨產公司撥款九千萬元成立的三個基金會,以及中投公司台北三筆土地共一六五坪,依實價登錄換算金額是一億一一五○萬元等多筆不動產,國民黨恐出脫逾十四億四三八二萬元的黨產,而這些應還給國家與人民的資產,在國民黨脫產後,應比照德國立法,依法追回。

一九九○年德國柏林圍牆倒塌後數週,社會發現東德共黨已悄悄脫產,為此,德國國會通過立法,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以清查共黨的龐大黨產,而德國針對黨產清查的立法原則,包括:政黨對黨產金流與贈與有說明義務;以特權取得的財產,物歸原主後充公益使用;負責處理黨產的獨立委員會,職權相當於檢察官,有訊問、搜索、扣押證物等強制處分的權限。

東德共黨的黨產問題,與國民黨特權經營黨營事業及接收日產、國庫通黨庫非常相似,東德共黨統治東德近四十年,享有資產主要源自黨營事業及特權、獨佔的獲利,以及黨庫通國庫的不當利益,同時包括接收蘇聯不動產而佔有土地和建物等不動產近兩千筆,後由共黨成立近一六○間黨營或人頭公司。為此,德國獨立委員會以近十六年的時間清查及追討黨產,為國家和人民討回約十六億歐元(新台幣六百億元),確實還財於民。

簡單的說,人民眼看著國民黨產日益減少,該還給國家和人民的資產,恐又進到少數黨國權貴的口袋,我們為追回不當黨產,讓國家民主得以正常發展,台灣應比照德國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將國民黨已脫產的黨產一併追回!

「照亮司法還是崩解司法?--司法陽光網爭議探討」座談會

  在台灣,各界推動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往往發現:司法相關資訊的不公開,或只是片面的公開,是導致人民不信任司法的重要因素之一。

  對此,民間司改會於2015年11月17日宣布設立「司法陽光網」,公開司法官學經歷及獎懲紀錄,「嘗試建立一個公開資訊的平台,以期加強外部監督,作為法官法『評核制度』的補充」。然而,此舉一出卻引發司法院與法務部強烈抗議。

  由於「司法陽光網」的資訊均從公開網路取得,故有因資訊錯誤、內容誤植等情形而批評者;也有人則針對「媒體報導」過於煽動和片面,建議不宜由司改會主動於網站上彙整呈現。甚至部分檢察官、法官認為:『「司法陽光網」揭露個資,形同網路霸凌、傷害司法公正,無助於司法監督目的,違反手段與目的比例原則,即便修正後仍然是違法、應該完全撤除。』

  究竟「司法陽光網」真的能夠達成「肯定優良者,淘汰不適任者」的目的?民間司改會的舉措究竟有無違法問題?「司法陽光網」的下一步,提供即時回報APP,以對法官跟檢察官全面觀察,會否又引發更大的衝擊與爭論?除了民間單位的努力之外,司法機關本身,是否又能夠從這次的爭議當中,得到甚麼改革的方向與力量?

  永社與台灣法學會合作,舉辦本次座談會,邀請民間司改會、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等各界人士,希望釐清爭議、給出建議,期待能夠為促進台灣司法的改革與進步貢獻一份心力。

  敬請報名:http://goo.gl/forms/a6Gwv5sxy6

  時間:12/20(日) 09:00~12:00
  地點:台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1教室(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科技大樓站)
  主辦:永社、台灣法學會

  主持:許玉秀 / 前大法官

  與談:呂丁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邱文聰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孫健智 /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許旭聖 /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鄭文龍 / 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永社理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
     法務部代表(邀請中)

  (已確認之與談人依姓氏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開場、彙整、總結)15分鐘、與談人每人第一輪15-20分鐘、第二輪10分鐘、綜合討論約30分鐘。

報名頁面:http://goo.gl/forms/a6Gwv5sxy6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542591722565548

2015年12月19日 星期六

國民黨急脫產?請問朱立倫745億元黨產流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8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陸續從黨產公司撥款9000萬元成立3個基金會,並由親信擔任基金會董監等職務,卻始終無法說明基金會董事及員工如何支薪?從事何種業務?更嚴重的是,媒體報導國民黨近期出脫的黨產總計14億4382萬元,包括:中投公司台北三筆土地共165坪,依實價登錄換算金額是1億1550萬元;裕台公司台中有六筆土地共1100坪,金額是7704萬元;彰化部分有17筆土地共7441坪,金額是3億4240萬元;帛琉飯店股票部分約8億1888萬元等。

請問朱立倫主席,國民黨是不是正在脫產,以規避未來「還財於民」?

朱立倫在2000年擔任「黨產小組召集人」時,稱黨產價值千億元,但對照國民黨黨產從2000年迄今剩200多億元,共已蒸發745億,朱立倫在競選黨主席的「歸還不當黨產」承諾,不只是跳票,現更遭社會質疑「脫產」,尤其745億元黨產在短短十幾年憑空蒸發,朱立倫必需說明745億元的流向,以及明年選後還剩多少「黨產」可以還給人民?

全世界民主國家,政黨有公平競爭的基礎,沒有黨產問題,因此明年台灣應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公開黨產細目,確實還財於民,才能維護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憲政精神,實踐轉型正義,而現階段要特別注意的,是避免國民黨脫產,讓原本要還給國家與人民的錢,進到少數黨國權貴的口袋!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王如玄涉嫌洩漏業務秘密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7


北檢偵辦軍宅案涉及的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昨天首度傳喚王如玄到庭,但除了上開刑事責任,王如玄公佈律師執行見證的契約內容,不只有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另涉刑法洩密罪。

朱辦發言人徐巧芯為了回應立委段宜康對健安新城的質疑,於12月11日在臉書上PO出王如玄見證的「房地買賣契約書」,並說「…王如玄主委在記者會已經說過了,95年開始沒有投資眷改宅,財產申報上除了9戶投資、3戶自住以外,其他都是「沒買成的,或者不是眷改宅」。一、周OO:93年,周OO賣健安新城的債權給謝惠珍,當時王如玄主委是見證人,當然不可能購買。」,王如玄顯然把律師執行見證的業務內容洩露給當事人以外之人。

然而,《律師見證規則》第12條(遵守秘密之義務)規定很明確:「律師就其見證之文書內容,除法令有規定外,應有遵守業務秘密之義務」,除非王如玄能證明契約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公佈契約內容,否則依據刑法第316條規定:「……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束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王如玄因軍宅案洩漏見證的契約內容,不只有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更已涉嫌刑法「洩漏業務上秘密罪」,亦即,王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除非王如玄能證明契約當事人均同意公佈,否則恐再面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國民黨違法民調 中選會看到了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2.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43003

中選會對所謂國民黨內部民調,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即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之違法民調,應依法裁罰。(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方賓照攝

近日有媒體引述國民黨內部民調,並指出因國民黨緊咬蔡英文炒地皮事件,蔡英文支持度已經下降,蔡英文支持度首度跌破四成,來到三成九,蔡朱兩人民調距離首度拉近到十個百分點,但這份國民黨內部民調並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顯然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的違法民調發佈,中選會豈能裝嚨作啞?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違反者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過去中選會針對媒體引用未來事件交易所數據,即因未載明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曾對發佈者依法裁罰五十萬元。

依據「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中選會對所謂國民黨內部民調,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即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之違法民調,亦應依法裁罰,執法不容雙重標準。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高教資源不均 南北兩個世界

羅承宗(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台灣時報/專欄 2015.12.16


高鐵新增苗栗、彰化、雲林三站,人們最近最常聽到的抱怨是到去/回台北的時間變慢了。咀嚼箇中意涵,地理上台北都會圈雖位於台灣北端,但迄日治時期以來已成台灣中心。反應在人口上,台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人口已破七百萬人,若再加上鄰近的桃園,人口更突破九百萬人。昔日台灣「南北兩極化」發展敘述早已失真,在台北都會圈強大磁吸效應下,當前台灣在各方面都急速朝台北都會圈「一極獨大」發展。

反應在高等教育資源分布上,根據徐宗成先生二○一二年〈台灣教育資源的南北差異〉一文調查,以濁水溪作為南北分界線,北方九個縣市共計有九十四所大專院校,佔全台灣大專院校比率近六成,學生人數與專任教師比例則為六成三。南方八個縣市則只有六十所大專院校,佔全台灣大專院校比率約三成六;學生人數佔全台灣學生比率為三成三,專任教師人數比率則為三成六。台灣南部縣市不論是學校數、學生數以及最重要的專任教師人數上,都遠少於北部縣市。

至於有關教育經費分配,亦呈現北部一極發展趨勢。據統計,新竹以北的教學資源占七成,新竹以南僅佔三成。雖然二○一一年在「頂大計畫」加持下,成功大學獲得十六億元補助,排名全國第二名,頗為風光。然而就本質而言,相關專案與預算終究是非常態支出,一旦回歸既有齊頭式平等的數人頭分佈模式,南北教育資源分布不均情況依舊,未來恐怕只會持續惡化。明年上台的新政府究竟要如何翻轉高教資源不均偏差,藉此平衡區域發展,令人懷抱高度期待。

附帶值得注意的是,南北學者參與中央決策機會的不均。詳言之,由於各中央機關與研究機構多以台北都會圈為所在地,諸多會議若要邀請學者表示意見,受限於機關預算、資源與交通往返等因素,邀請機關單位往往偏好以不需多餘支出交通費、時間容易配合、研究人才充沛的北部專家學者優先,從而南部學者容易被排除於邀請名單之列。退步而言,縱令邀請機關單位有意邀請南部學者出席且全額支付交通費用,然而在政府機關出席費不僅十餘年來長期僵硬,且路途時間耗費成本亦無法忠實反應。以府城台南為例,即便搭乘高鐵,參加台北一場兩個小時會議仍要耗費超過半天的時間,出席會議實際處於經濟上「倒貼虧損」狀態。在比較利益法則下,自然大幅削弱南部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的動機。此種現象經年累月堆積下,導致國家重大政治、經濟、乃至教育重要大小決策長期由北部專家意見為參考依據,拉大南北差距。這一點,也當值得新政府一併關注。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聯合國人權日 學者吳景欽談冤案的關鍵「被濫用經驗法則」

記者王正英/台北報導

公民新聞/政治經濟 2015.12.15
https://www.peopo.org/news/294915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以營養午餐案探討「被濫用的經驗法則」。(圖片來源:公民新聞
一張沒有任何署名的備忘錄,不具證據能力,卻可以當作認定有罪的證據?一個反反覆覆、前後不一的賄賂金額,法官可以折衷金額寫在判決書?轟動一時的新北市營養午餐案件,一審的判決書內容令法界學者感到驚心動魄。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參加2015年聯合國人權日「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論壇,以新北市多位校長涉及的營養午餐案探討「被濫用的經驗法則」。他指出一審判決裡,法官採取所謂經驗法則來認定事實,突顯出現行司法審判的問題,「經驗法則」恐已成為法官恣意與專斷的最佳掩飾工具。

 吳景欽指出,本案最大爭議乃源自2005年刑法第10條修正後,公務員的定義已採限縮規定,尤其公立學校的人員,已不再屬於公務員,除非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有依法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足稱公務員。而就目前學校所開辦的營養午餐,仍須由學生家長付費,則不管是公立、還是私立學校所開辦者,實就屬單純的私法行為,自與所謂公共事務無關。而既然是由學生家長付款,並由學校代收付款的方式為之。則在經費非來自於國家補助的情況下,就不可能涉及任何公權力之行使,承辦此等業務者,也就不可能具有任何法定職權,更不可能因此成為刑法的公務員。

吳景欽認為,本案司法機關認定公立學校校長針對營養午餐招標一事,乃在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屬於刑法公務員,並因此可處以貪污罪的想法,實仍延續舊思維,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至於被告是否有收受廠商回扣的部分,即便認為公立學校校長不是刑法公務員,但若有收受來自於廠商的利益,仍可能涉及諸如刑法的背信等罪。只是關於是否收受廠商賄賂的事實認定,卻不能僅憑審判者的主觀臆測。

刑事訴訟法中,雖然強調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權與緘默權,吳景欽指出,即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無庸舉證證明自己無罪,也不會因為保持緘默,致須負擔有罪的風險。只是不自證己罪,往往只是種理想。

吳景欽表示,法官會請被告提不在場證明,但談何容易。例如要被告提出上個月的今天,晚上十點在哪的證據,按常情幾乎不可能,假設其在家,但問題是,若其是獨居,有誰可證明?又其若與父母在家,當然可以找父母出庭,但法官對於此證詞,肯定不會相信。但只是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就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嗎?看似符合常識,卻又詭異的理由,這種理所當然的經驗法則,真的經得起考驗嗎?

吳景欽指出,廠商是證人證詞的可信性,有待探討,因為若以貪污罪來論處,行賄廠商亦有刑事責任,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只要自首或自白,都可獲得減刑或免刑。為了儘早脫離訴訟,檢察官誘導廠商合作,來全力指證被告也有可能。所以廠商都知道只要配合檢方的指控,就是自己脫身之道。本案廠商在法官提問時,每次回答都不一樣,這樣的證詞能不能當證據都是問題,法官也知道證人陳述不一,竟然採信而且還取中間值,來作為行賄金額的數目,實在令人驚訝。

法官以最寬鬆的標準,以手寫備忘錄當成是認定有罪的證據,妥適嗎?吳景欽指出,檢方所搜得的所謂行賄備忘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某些文書,由於具有特別高的可信性,雖屬傳聞證據,基於此可信性擔保,仍得為證據。惟此等文書畢竟屬傳聞的例外,自應以嚴格的標準為審視,所以,若無法從備忘錄裡,看出製作人是誰、明確的時間與事證,甚至有足以擔保可信性的證明,備忘錄就只能當成是一張紙,應不予採信。

「冤案結構一樣,但背後都有它的故事。」吳景欽表示,在台灣,每每發生重大案件時,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應屬檢察官,常為了造成輿論氣氛,動輒放消息給媒體,而在輿論已經形成有罪心證下,不僅帶來法官必判有罪的壓力,一旦最終為無罪判決,就引發恐龍法官的質疑。而在如此的氣氛下,司法者往往又未能堅持無罪推定、證據裁判法則等等,又動輒以理所當然的經驗法則來認事用法,「冤罪」當然就不可避免。

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反駁藍軍炒地案指控 黃帝穎提5大證據控告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政治新聞 2015.12.14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39500

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左)14日與律師顧立雄(右)等人至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人涉及違反《總統副選舉罷免法》中意圖使人不當選。(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人,近日輪番質疑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涉嫌炒作內湖第六期重劃區土地;今天下午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提出證據,反駁國民黨的五大不實指控,強調蔡正元等人的烏龍爆料事實不符,於法不容,因此由他擔任告發人,告發蔡正元、邱毅、王育敏等3人涉嫌違反選罷法。

對於國民黨的五大指控,黃帝穎一一提出證據反駁;他指出,第一,蔡正元等人不實指控蔡英文主席財產申報不實,其實他們只要上各級機關網站,去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不符原因及注意事項,其中第六點,如果不動產具有同一性,沒有不實的問題。

第二,針對蔡正元等人指控蔡主席炒做地號365號的不實指控,在官方文件中,有載明地號是380,而非365,他們連地號都搞錯了,而且還不願承認錯誤。

第三,對於王育敏指控蔡主席土地面積顯有灌水之餘,王指蔡在1997年,第一次賣出內湖重劃區15筆土地,共計271坪,依據官方證據顯示,只有170坪,這部分王顯然用錯誤資料做不實指控。

第四,蔡正元等人指控蔡英文炒作土地,依照現行證交法規定,炒作有其法律定義,蔡主席在民國77年買地,86年賣出,持有時間長達9年,完全沒有炒作的可能,這部分和社會對於炒作的通念不符。

第五,就交易對象而言,根據地籍謄本清楚載明,在86年6月,移轉登錄土地的紀錄,是一位戴姓地主,而非遠雄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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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14日與律師顧立雄等人至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人涉及違反《總統副選舉罷免法》中意圖使人不當選。(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