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3.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6832
去年三二三事件,於行政院外遭警察打傷住院的老先生周榮宗,於近日過世,讓人唏噓不已。而因周老先生是第一位對馬英九、江宜樺等,提起教唆殺人未遂罪之自訴者,則在其死亡之後,關於此案件,恐將面臨訴訟的困境。
對於犯罪的偵查與起訴乃由檢察官所獨占,但為了防止檢方怠於訴追不法行為,在我國仍保有所謂自訴制度,即由犯罪被害人來對犯罪人提起刑事訴訟。不過,自訴制度畢竟屬例外,現行法就設有種種的限制。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欲提起自訴就一定得委任律師。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三條第一項,若檢察官已進行偵查,除非是告訴乃論之罪,否則,亦不得再提起自訴。
在三二三事件裡,遭警察暴力受傷的民眾,雖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卻難以避免行政體系所必然存有的相互掩護與掩飾,也因此,被害人就只能採取自訴的途徑來救濟。而周榮宗老先生,就是開啟此等訴訟的第一人。只是台北地院在受理此案後,陸續有其他受傷者相繼提起自訴,卻全數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第二款,以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再訴,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以不受理判決駁回。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明明是不同人提起訴訟,怎會是同一案件?
刑事上的同一案件,乃是以行為人及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為認定。而由於三二三事件,提起自訴的對象與犯罪,乃為下令的上層公務員所涉及之教唆殺人未遂罪,雖然受警察暴力者眾,但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的想像競合,只能以一罪論,致屬於程序法上的同一案件。故只要法院受理一位受傷者的自訴,其他人所提起者,就必然被駁回。如此的論述,看似符合法律規定,惟若僅憑被告對象有重疊之處,就認定犯罪事實亦屬同一,不僅過於武斷,亦嚴重侵害人民自訴之權利。
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周榮宗老先生逝世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二條,雖可在一個月內,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來承受訴訟,若無人承受,就必須通知檢察官來擔當訴訟。但有疑問的是,今天受傷者之所以會提起自訴,乃是因檢察官怠於對施暴者為究責所致,要其擔當訴訟,實顯得矛盾與諷刺,更無異於宣告,此案必然不了了之的結果。
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台灣還需要監察院嗎?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民間廢除監察院聯盟發言人)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8150
323行政院血腥鎮壓事件屆滿一周年,回顧在318立法院佔領行動的5天後攻占行政院的原因,有說是立院場內場外隔絕下,激進派系的宣洩出口,也有認為行政院才是服貿一案的主謀,只有政院撤回服貿,始能挽回「半分忠」在內政委員會所造成的不可回復的憲政危機,因此轉而強攻行政院,要求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給個交代。
從當時的地理位置來看,包圍在立法院外的群眾若要前往行政院,最快的路徑就是分別從中山南北路或鎮江街橫跨忠孝東西路前進,也就是說,在這個戰場移轉的過程中,監察院是夾在兩院中間必經之路。即使撇開地理位置相對較遠的司法、考試兩院,監察委員遲遲不對違法失職的陸委會提出彈劾、糾正,上開攻佔行政院的原因也大可複製到攻佔監院上。
究竟為什麼監察院被忽略?
遽聞當晚7時餘便有原住民青年組織嘗試佔領監察院,但攻入之後發現,現場完全沒有加派警力支援,甚至有網友形容「一點存在感也沒有」。身為憲法五權機關之一的監察院,到底為什麼這麼不重要? 監察院的功能既在整飭官箴、澄清吏治,按照孫中山原本對於監察權的想像與設計(憲法本文第91條),監察委員是由各地選舉出任,而正、副院長的產生方式,則是由地方選舉出的監委互選,藉由民意直接監督政府施政。
也是在如此的憲政設計下,原本在各國原應留諸於民意機關、用以監督行政機關之調查權與審計權,才獨立劃出由監察院來行使。但在修憲後,總統不僅握有行政實權,甚至能夠提名對於行政權負有監督權責的監委及正副院長,立法院即使握有同意權限,但也只有在秘密投票之下,才能打破黨意大於民意的現實,但也無法擺脫政治酬庸與鬥爭清算的形象。 監察院曾辯駁說,五權分立與世界潮流吻合,行之多年、沒有不妥,但事實上五權憲法乃中華民國憲法獨有,與世界潮流吻在一起也有兩個掛在外面不合,而陋習並不會隨著時間增長而妥善,五權憲法讓台灣當了幾十年的白老鼠,實驗到現在的結果又是什麼?
監察院的任務
監察院目前身負兩項重要任務:第一,陽光法案下的政治獻金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第二,對違法失職案件的彈劾、糾舉、糾正權責。但不論以量化或質性的分析來看,這隻無牙老虎的性價比(C/P值)實在是奇低無比。首先在陽光法案的業務方面,監察院自2008年重新啟動以來,每年財產申報業務預算約編列9百至1千7百萬元不等,但是否真的達到「陽光」的效果?
以民眾就政治獻金以及財產申報的查詢方式來看,監察院政治獻金查詢網站僅公開收支結算表,其收支明細部分皆須親赴監察院始得借閱影印;此外,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詢網站僅公開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其他具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部分,則皆須親赴監察院始得查閱,且不得影印。相較於監察院的食古不化,民間「g0v.tw台灣零時政府」便曾在24小時內創下約31萬筆政治獻金資訊辨識完成並公開上網,而監察院卻六年餘如一日,完全「天龍/中央限定」的政策思維毫無更迭,陽光法案在監察院的操作下似乎只照得到台北市中心,其餘地區民眾則必須耗費可觀的交通費用始能看見太陽餘光。
而這六年多來,監察院共編列50多億預算,光是29位監委的薪水就耗費了4億6千餘萬元,但累計下來的調查、彈劾、糾舉、糾正的總案件數也才不過近4千件,以「人事」、「議事業務」以及「調查巡查」業務所編預算來計算,平均每案成本高達18萬,這當中甚至有就『近二年政府出版品中,多有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而以「臺灣」稱呼本國國名』而針對行政院提出的「2頁」糾正案文,平均1頁要價9萬。如果扣除這些對行政機關毫無拘束力的糾正案與調查案件,平均每件彈劾案件成本大約耗費5百萬。面對這樣的效能與品質,划算嗎?
不同於民進黨針對修憲廢除監察院的主張,國民黨所持的則是「政府組織再瘦身」的看法,認為行政機關、組織皆已減少、立委人數也減半,因此監察院的人數應該也要從現行29名監委減為15名。但比較不浪費還是浪費,功能不彰也不會因為人數減少而變成比較有用,不如廢去,將能夠對行政機關發揮完整制衡功能的調查權與審計權還諸國會,始能達到權力分立原有的監督設計,藉此邁向國家正常化的目標。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8150
323行政院血腥鎮壓事件屆滿一周年,回顧在318立法院佔領行動的5天後攻占行政院的原因,有說是立院場內場外隔絕下,激進派系的宣洩出口,也有認為行政院才是服貿一案的主謀,只有政院撤回服貿,始能挽回「半分忠」在內政委員會所造成的不可回復的憲政危機,因此轉而強攻行政院,要求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給個交代。
從當時的地理位置來看,包圍在立法院外的群眾若要前往行政院,最快的路徑就是分別從中山南北路或鎮江街橫跨忠孝東西路前進,也就是說,在這個戰場移轉的過程中,監察院是夾在兩院中間必經之路。即使撇開地理位置相對較遠的司法、考試兩院,監察委員遲遲不對違法失職的陸委會提出彈劾、糾正,上開攻佔行政院的原因也大可複製到攻佔監院上。
監察院是夾在兩院中間必經之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攝) |
究竟為什麼監察院被忽略?
遽聞當晚7時餘便有原住民青年組織嘗試佔領監察院,但攻入之後發現,現場完全沒有加派警力支援,甚至有網友形容「一點存在感也沒有」。身為憲法五權機關之一的監察院,到底為什麼這麼不重要? 監察院的功能既在整飭官箴、澄清吏治,按照孫中山原本對於監察權的想像與設計(憲法本文第91條),監察委員是由各地選舉出任,而正、副院長的產生方式,則是由地方選舉出的監委互選,藉由民意直接監督政府施政。
也是在如此的憲政設計下,原本在各國原應留諸於民意機關、用以監督行政機關之調查權與審計權,才獨立劃出由監察院來行使。但在修憲後,總統不僅握有行政實權,甚至能夠提名對於行政權負有監督權責的監委及正副院長,立法院即使握有同意權限,但也只有在秘密投票之下,才能打破黨意大於民意的現實,但也無法擺脫政治酬庸與鬥爭清算的形象。 監察院曾辯駁說,五權分立與世界潮流吻合,行之多年、沒有不妥,但事實上五權憲法乃中華民國憲法獨有,與世界潮流吻在一起也有兩個掛在外面不合,而陋習並不會隨著時間增長而妥善,五權憲法讓台灣當了幾十年的白老鼠,實驗到現在的結果又是什麼?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
監察院的任務
監察院目前身負兩項重要任務:第一,陽光法案下的政治獻金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第二,對違法失職案件的彈劾、糾舉、糾正權責。但不論以量化或質性的分析來看,這隻無牙老虎的性價比(C/P值)實在是奇低無比。首先在陽光法案的業務方面,監察院自2008年重新啟動以來,每年財產申報業務預算約編列9百至1千7百萬元不等,但是否真的達到「陽光」的效果?
以民眾就政治獻金以及財產申報的查詢方式來看,監察院政治獻金查詢網站僅公開收支結算表,其收支明細部分皆須親赴監察院始得借閱影印;此外,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詢網站僅公開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其他具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部分,則皆須親赴監察院始得查閱,且不得影印。相較於監察院的食古不化,民間「g0v.tw台灣零時政府」便曾在24小時內創下約31萬筆政治獻金資訊辨識完成並公開上網,而監察院卻六年餘如一日,完全「天龍/中央限定」的政策思維毫無更迭,陽光法案在監察院的操作下似乎只照得到台北市中心,其餘地區民眾則必須耗費可觀的交通費用始能看見太陽餘光。
而這六年多來,監察院共編列50多億預算,光是29位監委的薪水就耗費了4億6千餘萬元,但累計下來的調查、彈劾、糾舉、糾正的總案件數也才不過近4千件,以「人事」、「議事業務」以及「調查巡查」業務所編預算來計算,平均每案成本高達18萬,這當中甚至有就『近二年政府出版品中,多有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而以「臺灣」稱呼本國國名』而針對行政院提出的「2頁」糾正案文,平均1頁要價9萬。如果扣除這些對行政機關毫無拘束力的糾正案與調查案件,平均每件彈劾案件成本大約耗費5百萬。面對這樣的效能與品質,划算嗎?
不同於民進黨針對修憲廢除監察院的主張,國民黨所持的則是「政府組織再瘦身」的看法,認為行政機關、組織皆已減少、立委人數也減半,因此監察院的人數應該也要從現行29名監委減為15名。但比較不浪費還是浪費,功能不彰也不會因為人數減少而變成比較有用,不如廢去,將能夠對行政機關發揮完整制衡功能的調查權與審計權還諸國會,始能達到權力分立原有的監督設計,藉此邁向國家正常化的目標。
江宜樺王卓鈞 害死周老先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6256
北檢起訴學運參與者一一九人,昨日台北地院首度開庭,但北檢對於三二三政院血腥鎮壓,涉嫌「殺人未遂」的江宜樺、王卓鈞等權貴、官員連傳喚都不敢,辦民不辦官,公然選擇性執法。
事實上,去年三二三行政院「血腥鎮壓」,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警察暴力驅離,警棍與盾牌將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與民眾打得「頭破血流」,一位七十六歲的老先生周榮宗,當時跟著人群到行政院保護學生,警察看到老先生不便站立,不僅沒有上前攙扶,還吆喝要其他警察「打死他」,台北地院審理確認周老先生在三月二十四日「因警方上開驅離行動,而受有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第十至十一、右側第八)、腰椎橫突骨折(兩側第二至四)合併後腹腔血腫等傷害」,也就是法院認定周老先生被警察打到嚴重骨折、內出血。
周老先生被警察毆打成傷後,長期住院治療,在舊病新傷的摧殘之下,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病故,但法院卻因為周老先生「未能具體特定毆打其之警員身分」,直接裁定駁回周老先生的自訴,而未審理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血腥鎮壓」的共犯責任,暫且不論法院是故意「包庇權貴」,或是單純「恐龍法官」,就算「司法無能」,暫時未能追究江、王的刑事責任,但周老先生在去年遭江宜樺、王卓鈞下令的暴警,打到骨折、內出血是事實,如今周老先生病故,行政院暴警吆喝「打死他」的老先生真的死了,間接害死周老先生的江宜樺、王卓鈞,真能逃過人性與良心的譴責,以及社會的非難?
自由廣場 2015.03.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6256
北檢起訴學運參與者一一九人,昨日台北地院首度開庭,但北檢對於三二三政院血腥鎮壓,涉嫌「殺人未遂」的江宜樺、王卓鈞等權貴、官員連傳喚都不敢,辦民不辦官,公然選擇性執法。
事實上,去年三二三行政院「血腥鎮壓」,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警察暴力驅離,警棍與盾牌將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與民眾打得「頭破血流」,一位七十六歲的老先生周榮宗,當時跟著人群到行政院保護學生,警察看到老先生不便站立,不僅沒有上前攙扶,還吆喝要其他警察「打死他」,台北地院審理確認周老先生在三月二十四日「因警方上開驅離行動,而受有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第十至十一、右側第八)、腰椎橫突骨折(兩側第二至四)合併後腹腔血腫等傷害」,也就是法院認定周老先生被警察打到嚴重骨折、內出血。
周老先生被警察毆打成傷後,長期住院治療,在舊病新傷的摧殘之下,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病故,但法院卻因為周老先生「未能具體特定毆打其之警員身分」,直接裁定駁回周老先生的自訴,而未審理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血腥鎮壓」的共犯責任,暫且不論法院是故意「包庇權貴」,或是單純「恐龍法官」,就算「司法無能」,暫時未能追究江、王的刑事責任,但周老先生在去年遭江宜樺、王卓鈞下令的暴警,打到骨折、內出血是事實,如今周老先生病故,行政院暴警吆喝「打死他」的老先生真的死了,間接害死周老先生的江宜樺、王卓鈞,真能逃過人性與良心的譴責,以及社會的非難?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原來九二共識只能偷偷摸摸!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2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25/20150325936579.html
馬英九自從卸任國民黨主席後,終於落實了他在2008年就任前的諾言:當一個「第2線」總統。換句話說,原本一手掌握行政、立法兩院的太上皇,如今只剩下憲法明定的國防、外交權限能夠施展拳腳,平心而論,若今天角色互異、立場易地而處,還有誰會比他更悶呢?於是這位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的跛腳大仙便只能積極尋找舞台,原本針對「國是會議」不屑一顧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以前什麼「另起爐灶、疊床架屋」的質疑都不見了,自作主張的說「願意召開、主持」會議,希冀能夠再度獲得鎂光燈的一點關照,無奈也只能換來熱臉貼冷屁股的結果。
雖然好不容易能夠心無旁鶩回到總統本業,但六年多來只在國防議題上「觀賞」演很大的國防演習,外交政策上又堅持休兵策略的「活路外交」,馬英九似乎對於他的法定職權陌生至極。例如中國擅劃M503航線一事,影響國家安全與飛航安全甚鉅,但不論從一開始中國究竟能不能片面劃設,陸委會不敢談,馬英九也不吭聲;到本月初陸委會「接受」中國願將航路從往西偏移4浬讓步到6浬的提議,卻說不出中國軍機飛到海峽中線的時間從13秒延長3秒到16秒是否就沒有國安問題,更離譜的是國防部居然說這只是「心裡感受」的問題,而馬英九當然也完全沒反應;最後到中國片面宣布M503在本月底將從「試飛」轉為「正式啟用」,實際上已挑動中、台兩國的主權爭議,已經完全打破被馬奉為圭臬的「九二共識」中宣稱雙方願擱置主權爭議的「共識」,但看來馬英九也不敢有什麼意見。
而這個各說各話的「共識」到底是不是像馬英九講的「有延續性」、是一條「走得通的路」,看馬英九昨(24)日「以私人規格」前往新加坡弔唁星國前總理李光耀的方式就知道,人家中國跟新加坡眼裡就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活路外交」的結果就是外交成績掛蛋,「九二共識」在國際上不過就只偷偷摸摸見不得光的暗路,走多了總有一天會遇到鬼!
作為一國元首的馬英九被兩國壓著必須「低調」才能前往致哀,還「低調」到出了國才有人知道,總統府連總統到哪裡都不願證實,也在在證明了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為了避免馬英九身上一整掛粽子的司法案件無從追究,「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必須盡速完成立法,並且嚴格控管並限制卸任元首的出國行程!
蕃論戰/專欄 2015.03.2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25/20150325936579.html
(圖片來源:番論戰/網路擷取) |
馬英九自從卸任國民黨主席後,終於落實了他在2008年就任前的諾言:當一個「第2線」總統。換句話說,原本一手掌握行政、立法兩院的太上皇,如今只剩下憲法明定的國防、外交權限能夠施展拳腳,平心而論,若今天角色互異、立場易地而處,還有誰會比他更悶呢?於是這位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的跛腳大仙便只能積極尋找舞台,原本針對「國是會議」不屑一顧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以前什麼「另起爐灶、疊床架屋」的質疑都不見了,自作主張的說「願意召開、主持」會議,希冀能夠再度獲得鎂光燈的一點關照,無奈也只能換來熱臉貼冷屁股的結果。
雖然好不容易能夠心無旁鶩回到總統本業,但六年多來只在國防議題上「觀賞」演很大的國防演習,外交政策上又堅持休兵策略的「活路外交」,馬英九似乎對於他的法定職權陌生至極。例如中國擅劃M503航線一事,影響國家安全與飛航安全甚鉅,但不論從一開始中國究竟能不能片面劃設,陸委會不敢談,馬英九也不吭聲;到本月初陸委會「接受」中國願將航路從往西偏移4浬讓步到6浬的提議,卻說不出中國軍機飛到海峽中線的時間從13秒延長3秒到16秒是否就沒有國安問題,更離譜的是國防部居然說這只是「心裡感受」的問題,而馬英九當然也完全沒反應;最後到中國片面宣布M503在本月底將從「試飛」轉為「正式啟用」,實際上已挑動中、台兩國的主權爭議,已經完全打破被馬奉為圭臬的「九二共識」中宣稱雙方願擱置主權爭議的「共識」,但看來馬英九也不敢有什麼意見。
而這個各說各話的「共識」到底是不是像馬英九講的「有延續性」、是一條「走得通的路」,看馬英九昨(24)日「以私人規格」前往新加坡弔唁星國前總理李光耀的方式就知道,人家中國跟新加坡眼裡就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活路外交」的結果就是外交成績掛蛋,「九二共識」在國際上不過就只偷偷摸摸見不得光的暗路,走多了總有一天會遇到鬼!
作為一國元首的馬英九被兩國壓著必須「低調」才能前往致哀,還「低調」到出了國才有人知道,總統府連總統到哪裡都不願證實,也在在證明了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為了避免馬英九身上一整掛粽子的司法案件無從追究,「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必須盡速完成立法,並且嚴格控管並限制卸任元首的出國行程!
「黨產」卡住朱立倫的2016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5785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於是否參選2016年總統大選,多次重申會把市政工作做好、做滿,但國民黨立委積極連署拱朱,讓外界仍將朱視為2016年的可能人選,朱立倫日前被媒體問到「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他與記者對看後苦笑,接著沉默約4秒鐘,才尷尬地說:「好,謝謝!」。
社會都知道,當年馬英九講了200多次不選台北市長,結果還是參選台北市長,並且連任;馬英九承諾當總統不會兼任黨主席,結果馬總統兼任黨主席,而且還連任3次;馬英九承諾黨產歸零,結果國民黨迄今一樣是全球最富有政黨。
因此,社會將拿朱立倫的「誠信」,與馬英九比較,看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朱立倫日前出席公益演唱會活動時,媒體詢及「帶職參選」2016的可能性,朱再次強調,會把市政工作、主席工作做好,從第一天到現在已經講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講第100次吧!但除了2016參選與否,社會將優先以朱立倫競選國民黨黨主席「不當黨產歸還國家」的承諾,檢驗朱立倫的人格與誠信。
依據2014年內政部公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資料,國民黨在2013年的擁有的黨產高達268億41萬303元,而這只是帳面上的數據,專家推估真實的國民黨黨產,恐是帳面上的數倍。事實上,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光是股利收入一年就可高達29億元,超過全國所有政黨收入的總和,這是政黨不公平競爭的根源,是台灣民主之瘤,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時,承諾「不當黨產歸還國家」,因此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就是檢驗朱立倫「誠信」與人格的指標。
正常的民主國家,政黨公平競爭,是民主憲政運作的基石,但台灣民主卻長年受到國民黨產的傷害,以2013年為例,國民黨有268億41萬303元財產,民進黨只有4億6709萬196元,最大在野黨的資產連國民黨的零頭都不到,國民黨公職彷彿有用不完的資源可以打選戰,這樣的不當黨產,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嚴重傷害台灣民主,因此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是台灣民主改革的指標法案,朱立倫所率領的國民黨立委,能否通過政黨法等陽光法案,以制度解決黨產問題,與2016年朱立倫是否「背信」新北市民一樣,都是檢驗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的標準。
自由開講 2015.03.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5785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於是否參選2016年總統大選,多次重申會把市政工作做好、做滿,但國民黨立委積極連署拱朱,讓外界仍將朱視為2016年的可能人選,朱立倫日前被媒體問到「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他與記者對看後苦笑,接著沉默約4秒鐘,才尷尬地說:「好,謝謝!」。
社會都知道,當年馬英九講了200多次不選台北市長,結果還是參選台北市長,並且連任;馬英九承諾當總統不會兼任黨主席,結果馬總統兼任黨主席,而且還連任3次;馬英九承諾黨產歸零,結果國民黨迄今一樣是全球最富有政黨。
因此,社會將拿朱立倫的「誠信」,與馬英九比較,看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朱立倫日前出席公益演唱會活動時,媒體詢及「帶職參選」2016的可能性,朱再次強調,會把市政工作、主席工作做好,從第一天到現在已經講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講第100次吧!但除了2016參選與否,社會將優先以朱立倫競選國民黨黨主席「不當黨產歸還國家」的承諾,檢驗朱立倫的人格與誠信。
依據2014年內政部公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資料,國民黨在2013年的擁有的黨產高達268億41萬303元,而這只是帳面上的數據,專家推估真實的國民黨黨產,恐是帳面上的數倍。事實上,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光是股利收入一年就可高達29億元,超過全國所有政黨收入的總和,這是政黨不公平競爭的根源,是台灣民主之瘤,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時,承諾「不當黨產歸還國家」,因此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就是檢驗朱立倫「誠信」與人格的指標。
正常的民主國家,政黨公平競爭,是民主憲政運作的基石,但台灣民主卻長年受到國民黨產的傷害,以2013年為例,國民黨有268億41萬303元財產,民進黨只有4億6709萬196元,最大在野黨的資產連國民黨的零頭都不到,國民黨公職彷彿有用不完的資源可以打選戰,這樣的不當黨產,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嚴重傷害台灣民主,因此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是台灣民主改革的指標法案,朱立倫所率領的國民黨立委,能否通過政黨法等陽光法案,以制度解決黨產問題,與2016年朱立倫是否「背信」新北市民一樣,都是檢驗朱立倫「會不會成為馬英九2.0」的標準。
總統「偷偷出國」的風險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5921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於廿三日辭世,據報載,馬英九為了順應星國的「強烈要求」,因此決定僅派遣代表出席國葬,自己則是以「私人身分」,於昨日搭乘「華航」特別航班而非空軍一號,前往新加坡弔唁致哀,中國也不意外地立刻吃馬豆腐,宣稱「李光耀生前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將馬英九奉為圭臬、宣稱走得下去的「九二共識」打得一文不值。
而馬英九的這趟私訪行程,在星國眼中似乎是個大麻煩,因此才要求馬要「低調」,不過這一「低調」卻低到國人全然不知,就連總統府在馬私訪期間也都不願證實總統本人究竟何在,也令網友為之氣結,隔空對馬喊話,要求其不得利用國務機要費來支付交通及奠儀等相關費用。
國務機要費事小,這趟私訪已確切證實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也就是說,這位肩負數十件刑案的潛在被告,目前仍躲在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下,但馬英九有沒有可能在卸任前再度利用私人行程出境以規避卸任後的刑事訴追?因此,國會應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立法,藉以嚴格控管擬卸任元首的出境行程!
自由廣場 2015.03.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5921
總統馬英九24日搭乘華航專機前往新加坡悼念前天凌晨過世的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姚介修攝) |
而馬英九的這趟私訪行程,在星國眼中似乎是個大麻煩,因此才要求馬要「低調」,不過這一「低調」卻低到國人全然不知,就連總統府在馬私訪期間也都不願證實總統本人究竟何在,也令網友為之氣結,隔空對馬喊話,要求其不得利用國務機要費來支付交通及奠儀等相關費用。
國務機要費事小,這趟私訪已確切證實這位即將卸任的元首在卸任之前有太多管道能夠「棄國潛逃」!也就是說,這位肩負數十件刑案的潛在被告,目前仍躲在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下,但馬英九有沒有可能在卸任前再度利用私人行程出境以規避卸任後的刑事訴追?因此,國會應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立法,藉以嚴格控管擬卸任元首的出境行程!
Control of Judicial Yuan is in Ma’s hand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3.2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3/24/2003614265
Fou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will complete their terms in September, and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is preparing its nominees to fill the vacancies. If the legislature approves all four, then all 15 grand justices will have been appointed by the same president,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Unfortunately,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to counteract this situation.
Article 5 of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es: “Among the grand justic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in the year 2003, eight members, including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hall serve for four years. The remaining grand justices shall serve for eight years.” The objective was to create a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to allow the appointment of grand justices during each presidential term and thus avoid an overconcentration of power. The problem is this system broke down in 2008.
In 2007, the eight grand justices completed their four-year term. However,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which was then in opposition, rejected four of the nominees. When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in 2008, he immediately nominated and won approval for four candidates.
Before it was amended early last month, Article 5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Judicial Yuan (司法院組織法) stated that their term should be completed at the end of the original term, which means that they should step down in September. So far, however,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has made no preparations to nominate replacements for these four judges, disrupting the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Even worse, in 2010,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tepped down because of a bribery case involving several High Court judges, and Ma had to nominate two more grand justices.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system of staggered office terms, these two justices should have stepped down in 2011, but because Ma did not appoint any replacements; the two continued on as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grand justices. The irony of asking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is un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is quite obvious.
Faced with this constitutional chaos, the public cannot pin its hopes on the authorities, and it is unlikely that the Judicial Yuan itself will provid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only way to resolve the issue is for the public to initiat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However, according to Article 5 of the act regulating case handling by grand justices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it is only in cases of illegal rights infringement, when legal action has been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law on which the final verdict is based migh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tha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an be requested.
These are severe restrictions, and so long as a verdict has not been finalized and every avenue has not been exhausted, there would be no grounds for requesting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f this difficult situation cannot be resolved, it might be possible to ask the court,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71, that the trial be suspended and to reques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However, the decision to do this rests with the judge, which creates a factor of uncertainty.
Moreover, even if the judge were to file a request,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get an impartial interpretation if the grand justices that are also interested parties do not recuse themselves from the case. This clearly shows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will break down if the legislature accepts all the grand justice candidat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3.2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3/24/2003614265
Four members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will complete their terms in September, and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is preparing its nominees to fill the vacancies. If the legislature approves all four, then all 15 grand justices will have been appointed by the same president,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Unfortunately,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to counteract this situation.
Article 5 of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states: “Among the grand justic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in the year 2003, eight members, including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hall serve for four years. The remaining grand justices shall serve for eight years.” The objective was to create a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to allow the appointment of grand justices during each presidential term and thus avoid an overconcentration of power. The problem is this system broke down in 2008.
In 2007, the eight grand justices completed their four-year term. However,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which was then in opposition, rejected four of the nominees. When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ok office in 2008, he immediately nominated and won approval for four candidates.
Before it was amended early last month, Article 5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Judicial Yuan (司法院組織法) stated that their term should be completed at the end of the original term, which means that they should step down in September. So far, however,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has made no preparations to nominate replacements for these four judges, disrupting the system of staggered terms of office.
Even worse, in 2010,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 stepped down because of a bribery case involving several High Court judges, and Ma had to nominate two more grand justices.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system of staggered office terms, these two justices should have stepped down in 2011, but because Ma did not appoint any replacements; the two continued on as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grand justices. The irony of asking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is un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is quite obvious.
Faced with this constitutional chaos, the public cannot pin its hopes on the authorities, and it is unlikely that the Judicial Yuan itself will provid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only way to resolve the issue is for the public to initiat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However, according to Article 5 of the act regulating case handling by grand justices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it is only in cases of illegal rights infringement, when legal action has been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law on which the final verdict is based migh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tha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an be requested.
These are severe restrictions, and so long as a verdict has not been finalized and every avenue has not been exhausted, there would be no grounds for requesting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f this difficult situation cannot be resolved, it might be possible to ask the court,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371, that the trial be suspended and to request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However, the decision to do this rests with the judge, which creates a factor of uncertainty.
Moreover, even if the judge were to file a request,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get an impartial interpretation if the grand justices that are also interested parties do not recuse themselves from the case. This clearly shows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will break down if the legislature accepts all the grand justice candidates nominated by the president.
宗教王國 法外之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5799e8-8f8d-45b5-8e09-f13d01a9da37
從內湖開發案爭議為契機,有關慈濟基金會特權辦學、施壓媒體等諸多爭議,近來廣受社會關注,尤其是財務黑箱、勸募資金流向不透明的質疑,更是成為輿論聚焦話題。
若從收入面加以觀察,營利事業與宗教團體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依賴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而取得對價,獲取利潤;至於後者,則常透過傳講者要求或鼓勵信眾履行「有利教務發展之行為規範」,並獲得宗教發展所需的財物或利益。
蘇銘翔律師在其2002年所著《「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以社會利益說及政教分離為理論基礎》碩士論文即舉例指出,如佛教則常透過法師傳講六道輪迴及三世因果論要求信徒供養法師、興建佛寺以於今生獲得福報,來生轉世成為智慧富貴之人。若干新興宗教亦販賣蓮座、靈骨塔或發光照片等具有使親人亡靈超生的法力,以使信徒出資購買。
至於基督教,則常透過牧師傳講聖經瑪拉基書第3章第10節「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要求信徒必須將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給所屬教會。無可諱言,透過來自於信眾無對價關係的勸募,乃所有宗教團體的帳本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目前規範宗教的相關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而且是1929年在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略,也僅規範佛、道兩教,其他宗教類別尚不包括在內,有違宗教平等及國家中立原則。部分條文更於2004年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顯見我國有盡速制定一部全新宗教團體法之必要。遺憾的是,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大抵對宗教團體法的制定一向抱持消極曖昧態度。於本屆立法院完成審議相關草案的可能性,恐怕也微乎其微。
持平而論,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這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任務。尤其在台灣「三步一廟」、「五步一堂」、「大師滿街跑」的特殊東方風土環境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管理乃至透明化,更是超高難度的挑戰。
誠如已故公共政策學者孫本初教授2004年所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未來初探:以慈濟功德會發展為例〉(人事月刊,第39卷第3期)一文深入剖析,在西方基督教之性惡論傳統,使得政治結構設計多採取分權制衡體制,以限制獨裁者出現。而非營利組織的出現,雖然給予免稅等待遇,但同時也將其透過法令納入政府的管理中。
在東方,宗教型非營利組織扮演著神聖化的角色,在人民厭惡政府管理的傳統中,非營利組織常常挾其神聖性而試圖脫離政府的管理,形成自己的宗教王國。承此,為何宗教團體法長期陷入立法怠惰困境?答案恐怕與宗教團體強大的「政治遊說力」脫不了關係。
孫本初教授語重心長提醒:慈濟在證嚴法師指引下,確實扮演福國利民角色,惟其畢竟需要主事者高度道德情操。針對類似組織實不能仰仗人治之慈悲,而應將其導入政策規範當中才是,否則恐怕難以杜絕假宗教之名行詐騙之實者。大哉斯言矣!沒有一部規範完善的宗教團體法,類似爭議只會繼續滋生,直到永遠。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5799e8-8f8d-45b5-8e09-f13d01a9da37
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不是一件簡單任務。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
從內湖開發案爭議為契機,有關慈濟基金會特權辦學、施壓媒體等諸多爭議,近來廣受社會關注,尤其是財務黑箱、勸募資金流向不透明的質疑,更是成為輿論聚焦話題。
若從收入面加以觀察,營利事業與宗教團體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依賴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而取得對價,獲取利潤;至於後者,則常透過傳講者要求或鼓勵信眾履行「有利教務發展之行為規範」,並獲得宗教發展所需的財物或利益。
蘇銘翔律師在其2002年所著《「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以社會利益說及政教分離為理論基礎》碩士論文即舉例指出,如佛教則常透過法師傳講六道輪迴及三世因果論要求信徒供養法師、興建佛寺以於今生獲得福報,來生轉世成為智慧富貴之人。若干新興宗教亦販賣蓮座、靈骨塔或發光照片等具有使親人亡靈超生的法力,以使信徒出資購買。
至於基督教,則常透過牧師傳講聖經瑪拉基書第3章第10節「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要求信徒必須將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給所屬教會。無可諱言,透過來自於信眾無對價關係的勸募,乃所有宗教團體的帳本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目前規範宗教的相關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而且是1929年在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略,也僅規範佛、道兩教,其他宗教類別尚不包括在內,有違宗教平等及國家中立原則。部分條文更於2004年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顯見我國有盡速制定一部全新宗教團體法之必要。遺憾的是,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大抵對宗教團體法的制定一向抱持消極曖昧態度。於本屆立法院完成審議相關草案的可能性,恐怕也微乎其微。
持平而論,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意旨下,如何妥善立法規範宗教團體運作,這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任務。尤其在台灣「三步一廟」、「五步一堂」、「大師滿街跑」的特殊東方風土環境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管理乃至透明化,更是超高難度的挑戰。
誠如已故公共政策學者孫本初教授2004年所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未來初探:以慈濟功德會發展為例〉(人事月刊,第39卷第3期)一文深入剖析,在西方基督教之性惡論傳統,使得政治結構設計多採取分權制衡體制,以限制獨裁者出現。而非營利組織的出現,雖然給予免稅等待遇,但同時也將其透過法令納入政府的管理中。
在東方,宗教型非營利組織扮演著神聖化的角色,在人民厭惡政府管理的傳統中,非營利組織常常挾其神聖性而試圖脫離政府的管理,形成自己的宗教王國。承此,為何宗教團體法長期陷入立法怠惰困境?答案恐怕與宗教團體強大的「政治遊說力」脫不了關係。
孫本初教授語重心長提醒:慈濟在證嚴法師指引下,確實扮演福國利民角色,惟其畢竟需要主事者高度道德情操。針對類似組織實不能仰仗人治之慈悲,而應將其導入政策規範當中才是,否則恐怕難以杜絕假宗教之名行詐騙之實者。大哉斯言矣!沒有一部規範完善的宗教團體法,類似爭議只會繼續滋生,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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