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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割棄憲政闌尾 建構正常國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2.2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0762

作者羅承宗(見圖)表示,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以去年318學運為契機,沈寂許久的憲政改革又再度躍上新聞版面,成為輿論討論課題。其中,有關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修憲提案,雖然自2013年起即有民進黨立委陸續提案,惜遭國民黨運用席次優勢強勢封殺至今。幸逢明年一月初總統國會即將改選,由於其中廢除監院又與攸關國會改造,相關課題仍值一談。

查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以承襲孫文學說「五權分立」為其重要特徵。原本將民主國家的國會劃分為二,立法院有立法權和預算審查權等財政權限,監察院則有國會調查權、審計權。平心而論,沒有受過法政正統教育訓練的孫文,對西方憲政制度的瞭解僅只皮毛,然而恣意拼湊的結果,使國會對行政權難以發揮制衡功能。其後在台灣雖歷經七次修憲後,監委由間接選舉改為總統提名,但既然讓總統握有行政主導權,卻又由總統任命對行政權負有監督職責的監委,造成監委成為執政黨一手主導提名,政治性格不言可喻。耗費鉅額公帑卻無法發揮監督效果,反而時而淪為政治清算工具。

前監察院長王建煊於去年八月曾出版《同胞們莫再沉淪》一書即坦率告白,監委由馬英九總統提名,很多「家奴監委」背後是主子推薦的,平常耍大刀,一碰到家主就尊嚴掃地云云,令人浩嘆。莫怪王建煊提出「監院關門,國家大吉」主張,支持修憲廢監院。

遍觀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不管是以總統制或內閣制建構政府體制,在全球化、資訊化與科技化的國際競爭環境下,為強化行政權回應環境挑戰與風險的能力,共同趨勢不外乎「行政國家」崛起。此現象反映在權力分立理論上,則是一方面雖必須賦予行政權更大決策空間,但另一方面也要強調立法權監督行政濫權的機能。承此意旨,在台灣的憲改藍圖裡,如何使立法院真正發揮民主國家國會的功能,能充分行使立法、預算、彈劾、調查等權,並有功能性更強的輔助機關,例如:預算局、國會監察使….等,俾協助其對行政權發揮有效的制衡效果。

總之,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是以倘若來日降低修憲門檻一旦成功,實質修憲可能性露出曙光後,兩個累贅的憲政機關應斷然割棄這,並將節省下來鉅額公帑的一部移作強化國會制衡權能之用,如此一來,國家大吉、納稅人大吉!

那些威權逼迫你拒絕面對的228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2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25/20150225883035.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每年228紀念日屆至,就會有許多仇恨性言論再度甚囂塵上。這群人老是以「政黨惡鬥」、「族群撕裂」、「外省人也有被殺」為228真相劃下句點,但卻始終不敢探究到底為什麼會有人非自願死亡?當時執政者究竟為誰?國民黨政府為什麼寧願用整個國家機器惡鬥王金平一人,卻始終不願以國家身分傾全力查明228事件真相?

當權者及擁護者反倒利用少數一、兩個親國民黨學者的個人學術成果當作斬斷真相的尚方寶劍,無異將流行樂譜當成至高無上的內功心法、武功祕笈,卻無視經行政院依法核備的「228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官方版本,只求取暖慰藉。不過,這種勇於宣揚自己思考停滯的氣概,也令人不禁唏噓:難道蠢話說一百遍就會變成真相嗎?幸好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地球並不會因此變成平的。

舉例而言,228事件導火線起於私菸查緝,嗣後演變為鎮壓台籍菁英。然而,蒙難者不僅僅是精英份子而已,延平學院(今延平中學前身)即是一例。當時延平學院的創辦人朱昭陽先生因經費考量,向私立開南商工學校商借校舍,由延平校方負責修繕荒廢的教室,而校舍日間由開南使用,而夜間則歸延平學院使用。由於當時的師資大抵是招募日本留學回國的優秀菁英,因此延平在開辦初期便已遭國民黨特務關切授課內容,期間政府更以官方報紙抹黑延平學院只具補習班型態,畢業也無法取得相關學歷資格。

228事件爆發後,延平學院便不出所料被迫關閉,只是當時所用的理由愚蠢至極:學院窩藏軍械、手榴彈70餘枚、軍用汽油5大桶。一個跟人家借校舍的學校,到底要怎麼窩藏軍械?怎麼知道是延平學院校方主導的?幸好在2003年8月2日,延平學院經陳前總統水扁頒發「回復名譽證書」,財團法人228事件紀念基金會亦於第4屆董事會通過之「228事件受難案件處理報告書」中確認私立延平學院為228事件之受難機關,此份報告書並在2005年2月15日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11卷第33期中。

圖:<延平學院 奉令封閉>,台灣新生報,1947年3月22日


但在這樣的過程中,難道都沒有人下令?這些人都是自願離世?這些單位都是自願關閉?種種史料皆顯示,當時的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雖然施政錯誤、導致官民關係惡劣,但若無中央政府核定派兵派出第21師來台,陳儀就算有天大的膽子也只能「容忍」而已。中央政府在黨、政、軍、情報一把抓的情況下,在國共談判破裂、內戰爆發之際,豈會聽信一面之詞便分散兵力,大費周章派遣21師、146旅的1個團來台、以及配給當時仍存於台灣之日械山砲12門、彈藥1千餘發供陳儀濫殺百姓?問題的癥結,便回到法律上「共謀」或「首謀」的認定基準,「究責」一事也是轉型正義當中,確立正確價值的必要手段。

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即已提及:「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實務也一直採取這樣的見解,認為即使只有參與謀議階段,只要其影響力(無論是物理上或心理上)都直接透過其他共犯而穿透到犯罪的最終結果,皆會被認定是犯罪的共謀共同正犯,在一般刑案中,也只有透過這樣的方式才能將幫派首領加以定罪。

其實在二次大戰後,歐陸國家對於猶太人屠殺事件展開調查,勇於面對真相,並肯認受難者有權要求加害者承認迫害的事實存在,任何否認屠殺猶太人歷史之言論,將被視為對於受害者的侮辱、造成新的傷害,因此需負擔相當刑責。

在新納粹主義興起後,各國之規範亦更趨完備,聯合國於2007年國際大屠殺紀念日前,並決議通過由美國等103個國家之提案,強力譴責否認大屠殺歷史之言行。此種基於引發族群仇恨之意圖,不擇手段抹煞歷史事件真相對受害者進行二度傷害,早已成為國際公認的罪行。

端視228事件之發生經過,嚴重程度與納粹屠殺之歷史極為相似,多數受害者在未經審判之情況下即遭處決。即使在「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條例制定及施行後,政府雖已正式向受難者家屬公開表達歉意、官方報告也確認責任歸屬並釐清事件之死亡及失蹤人數,惟仍屢屢出現煽惑民眾對228事件受難者仇恨、公開宣揚或否認228事件屠殺犯行之言行。以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運作過程和結果為例,大多時候只有真相並不能帶來和解,在現實政治中,「真相和解委員會」只有真相沒有懲罰的途徑,所成就的似乎只是讓民主轉型較為順利,似乎並沒有為全社會帶來真正的和解。

我國在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依公約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本有對於此類構成煽動敵視之鼓吹族群仇恨主張加以限制之立法作為義務,此外,目前亦有超過36個國家按兩公約之規定,於刑法或相關法令禁止類似言論,以此觀之,此類對於轉型正義之制度重建模式,實已為世界趨勢,現行「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確有增訂刑事課責條款的必要。

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

特權與人權的爭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ca144d2-be01-4382-8d2d-d57e64ae4838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
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民報合成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以六名挾持者飲彈自盡落幕,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這或許是劫持者的狡辯之詞,卻也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在阿扁遭有罪判決後,針對卸任總統的禮遇也因此被取消,所以當其至台北監獄服刑時,就應與其他受刑人為相同對待。只是長久以來,在犯罪者怎能講人權的思想制約下,刑罰的功能就僅著重在應報與懲罰,受刑人自不可能享有太多的人權保障。不過,阿扁畢竟曾位居總統之尊,若以之為一般受刑人來對待,似又會陷入政治迫害的指摘。但若為特別禮遇,恐又會落入不公平的質疑。

所以,原本藉由陳前總統入監所掀開的爭議,可好好來檢討與改革受刑人的人權狀況。惜法務部從頭到尾,就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因此,每當矯正署公告阿扁的獄中狀況,以暗示處遇已接近國際人權標準之同時,卻更顯露其與他受刑人的落差。原應屬基本人權的對待,就易被指為是特權,實顯得矛盾與諷刺。

以今年一月五日,為避免阿扁保外所引發的公平性質疑,而由矯正署公布的六點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來說,除其中的第六點,即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者,屬較無爭議之病況外,關於第一與第五點,即罹患高致死率高疾病或病情複雜難以控制者,都須達於隨時有死亡危險之程度,這也代表,惟有如阿扁或比之更嚴重者才能為保外就醫。而事實也證明,過往經核准保外就醫者,有半數以上無法回籠,原因不是逃跑,而是保外後不久就病逝。

若果如此,就算受刑人最終獲准就醫,亦與死亡宣告無太大差異,致凸顯出現行保外就醫門檻之嚴苛,已嚴重侵害受刑人的醫療人權。

更有爭議者還不僅於此,在審核基準的第二、三、四點,雖言明有身心、病情或肢體障礙嚴重致無法自理者,矯正署亦可同意為保外就醫,看似較為人性且寬鬆之標準。惟所謂病情嚴重與否,乃須由醫療專業者為判斷,其決定也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

惟目前關於保外就醫的規定,竟僅有監獄行刑法第58條,而此條文僅在強調監督機關對此事項有絕對的許可及廢止權限,但關於如醫師之延請、是否須成立外部委員會為審查、受刑人有否答辯之機會等等,完全付之闕如。故在欠缺正當程序保障所做出的決定,就算頒佈再多的參考基準,亦不具有任何的客觀性,則保外就醫與否仍得取決於主管機關之恣意與專斷。即便曾為總統的阿扁,亦是經過百般波折,甚至還是在執政黨於九合一選舉大敗,致亟欲營造藍綠大和解的氣氛下,才得以獲准保外就醫,則其他不為人知,甚至可能比阿扁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也只能望之興嘆。

總之,對一位卸任總統有比一般受刑人稍為寬鬆的對待,若被當成是特權,就只顯露出現行監獄人權保障的不足。也因此,法務部在通盤檢討獄政疏失時,若僅將重點擺在監獄管理與戒護之補強,致繼續漠視監獄人權的改善,更大的危機恐將潛藏於後,而隨時有爆發之可能。

2015年2月19日 星期四

續命真氣?馬英九是喬幫主還是大陸雞?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1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8/20150218876260.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前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日前在臉書上將他的前老闆馬英九形容為喬峰,2000年及2004年其擔任黨主席時以「馬英九元素所表彰的清廉、包容、溫和、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為真氣,救起奄奄一息的國民黨。

不過,能夠提出如此與眾不同的觀點,恐怕也只有如此為主忠臣才能辦到。不論在民眾或司法機關眼中,「清廉」、「包容」、「溫和」以及「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早已一一破功。舉凡「清廉」一詞,早在馬英九承諾公布國務機要費使用明細跳票時便已畫上問號,尤有甚者,在林益世、賴素如、李朝卿、卓伯仲、黃景泰等案爆發後更已殘破不堪;面對黃景泰、王金平案而展現出的「選擇性溫和與包容」,也令人啼笑皆非。而所謂「理性的問政文化與問政風格」,在黨紀控制下所引發的「半分忠」事件後,也被人看破手腳。

況且,不論是現在面臨冬季限水就提倡少喝一杯的馬英九,或是過去那一再跳票的馬英九,對於現在朱立倫所領導的國民黨而言,朱立倫就像電影「與龍共舞」中招搖撞騙的十一姑,馬英九就是躲在椅櫃下忘了帶毛線棒、反而幫倒忙的大陸雞。例如談到黨產爭議,馬英九當年擔任黨主席時便大膽提出「黨產歸零時間表」,在2005年擔任黨主席時強調將在「2008年前把黨產清理完畢」,當時的黨務高層更指出馬英九「2008年以前處理完黨產」的承諾,「絕對只會提前完成」;馬英九在2006年更主張「以政黨法草案處理黨產,因為政黨財產應通案考量」,以此種種,對照朱立倫只敢說「不當黨產歸零」,卻又屢屢阻擋「政黨法」以及「不黨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的作法,這段跳票的過去就像別針一樣,狠狠的刺向十一姑正在挽救的國民黨。

而馬英九在黃世銘洩密案中的角色,更是重重打擊國民黨形象。依據上週黃世銘案二審確定判決,法官提到「102年9月4日中午總統馬英九致電告知黃世銘,此案件除了立法院長涉及關說外,尚有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也有涉及關說,因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是隸屬於行政院,依行政體制『要求』黃世銘應將此事向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報告」;「於9月4日向行政院長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專案報告』,依被告供稱係因接獲總統馬英九來電『指示』始『另行起意』為」;「...其(按:黃世銘)原無意告知行政院長,係於102年9月4日上午接獲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始『另行起意』聯繫行政院長告知上開偵查資訊...」。按照判決內容,黃世銘本無洩密給江宜樺之意,但馬英九卻多次「要求」、「指示」黃世銘照馬的意思把偵查中的內容洩密給江,在刑法的定義之下,這位被譽為喬峰的馬前主席,可是明確地犯下教唆犯行,是法院認證的教唆犯!

面對法院裁押的李全教,朱立倫的動作雖然沒有馬英九在黃景泰案及馬王政爭時果斷明快,但至少也以「影響國民黨名譽」為由對李全教做出停權處分。而朱立倫在面對這位法院認證的教唆犯時,敢不敢用相同標準停馬英九的權?怎麼可能!十一姑跟大陸雞不過就是一丘之貉,裝神騙鬼的詐欺犯罷了!

2015年2月18日 星期三

台灣憲改的趨勢與逆流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欄 2015.02.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69660


新北市長朱立倫自今年一月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以來,一面宣布不參選明年總統選舉,另一面則將內閣制列為憲改清單首要目標。循此方向,該黨於本月十日召開「修憲朝向責任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之必要性」公聽會,與會學者來賓「巧合地」與朱立倫聲氣相通,多數贊同修憲朝內閣制發展,試圖營造社會支持內閣制氛圍。只不過從台灣憲政發展趨勢來看,這股逆流悖離台灣人民向來對總統地位的認知,難成氣候。

 首先就學理而言,關於總統制、內閣制孰優孰劣的爭論一直未曾休止。然而回顧台灣憲政發展趨勢,總統大權在握的憲政體制運作已超過一甲子,再加上一九九六年總統直接民選與一九九七年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因此政治體制運作已明顯朝向總統制。盱衡當前政治現實,在地方自治層次,地方住民早已習慣由上而下統率行政體系的民選行政首長;在中央國政層次,全國人民也早已習慣以民選總統而非行政院長作為國政運作的核心人物。中國國民黨此時一昧鼓吹內閣制,並非基什麼崇高的政治信仰,只是出於自利的政治盤算。更露骨的說,在朱立倫棄選明年總統選舉幾成定局下,中國國民黨意圖藉由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來削弱總統權限,使得黨產數百億、容易在立法院取得多數席次的該黨,繼續成為國政的實質控制者。

 其次,從現行憲法規範加以觀察。現行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劃分不清缺陷,的確有亟待修改必要。詳言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五條則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前述條文內容來看,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但須受總統信任。但這種修正式的內閣制,因為拼裝內閣與總統兩種制度,不僅憲政邏輯上錯亂,且造成施行上造成多頭馬車困境。後來增修條文取消將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提名同意權,行政院長儼然實質成為總統的幕僚長。

 惟遺憾的是,由於行政院仍為憲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政策成敗由行政院長來承擔,有違民主國家責任政治基本道理。總之於總統直選後,總統權力來自選民直接賦予,選民以選票定期檢驗總統的政治責任,這已是總統制內涵,但現行憲法暨增修條文卻仍困在內閣制設計,這點也是造成今日憲政運作窒礙的根源。

 最後,談修憲時程問題。立法院是憲改的唯一發動者,倘若修憲公投要與明年立委大選合併辦理者,則憲法修正案應在今年五月前順利送出立法院,最遲也不得超過七月。在此緊迫時程壓力下,經緯萬端、複雜無比的總統制、內閣制工程,鐵定難以在如此短促時間凝聚朝野共識。真能大破大立的「憲改之窗」,恐要等到二○一七年後才會開啟。二○一五年最值得台灣人民操心的課題,不在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而是思考如何讓真能代表庶民意志、進步思維與台灣本位的民意順利入主立法院,讓我們的代議政治煥然一新!

2015年2月17日 星期二

北檢欺善怕惡 丟法律人的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2.1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5466

北檢針對太陽花學運等社運活動起訴118人,其中中研院的黃國昌教授,被依違反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提起公訴,但黃國昌演說均以「捍衛民主」為核心,卻被北檢羅織為「煽惑他人犯罪」;相較之下,高雄監獄挾持案震驚全台,知名更生人董念台曾公開喊話「放扁就號召監獄鬧房」,事後董念台更表示,贊成6名受刑人的行為,打算策劃下一波監獄暴動,結果北檢不認為更生人喊「策劃監獄暴動」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反而認定黃國昌喊「捍衛民主」構成「煽惑他人犯罪」,北檢如果不是毫無法律常識,就是欺善怕惡,丟法律人的臉!

更明確的案例是,北檢對於去年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台大學生洪崇晏依違反集會遊行法提起公訴,但對同樣未經集遊申請,卻「路過」立法院的白狼張安樂,北檢不敢認定違反集遊法,至今不敢偵辦、不敢起訴?北檢執法顯有「差別待遇」,擺明欺善怕惡。

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已對於集遊法「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宣告違憲,換句話說,不論是白狼張安樂「路過」立法院或台大學生洪崇晏「路過」中正一分局,應屬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北檢均不得起訴,結果北檢「選擇性起訴」台大學生,過程中甚至還曾派出四名便衣警察當街逮捕洪崇晏,引起媒體高度關注,但對同樣是「路過」的白狼,檢警卻恭敬不已,連傳喚都不敢!

北檢欺善怕惡,不只對324政院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與警察一個都不敢辦,對董念台與張安樂更是態度恭敬,只敢欺負「手無寸鐵」的學生與教授,忘卻檢察官執法最基本的「公正原則」,簡直丟法律人的臉!

用違憲的法律起訴太陽花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6686

三一八佔領運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


北署對太陽花學運的三大案件起訴一一九人次,即便不論這些行為,能否以和平抵抗權來為阻卻違法之事由,但關於起訴罪名,恐皆有商榷之餘地。尤以去年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來說,檢察官主要以集會未經許可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罪來起訴主事者。惟問題是,針對此等集會須事前許可之規定,早經大法官宣告違憲,檢方以之為起訴依據,實有濫權訴追之嫌。

依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針對室外的集會遊行,不僅須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依據同法第十一條,竟列有六款不得許可的事由,如第二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或者第三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等,凡此用語,既模糊且空泛,就易造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更值注意的是,根據集遊法第三條,如此重大的許可權限,竟是賦予警察機關來行使,更易讓人與警察國家相聯想。

尤其在遇有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場合,根本不可能為事前申請。而像四一一事件,其抗議對象就是有許可權的中正一分局,則於此時,就算有時間申請,也肯定遭否決,致更暴露出許可制的荒謬性。故於去年三一八學運期間,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七一八號裡,針對集遊法未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排除於事前申請許可之部分,就宣告為違憲,並限期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失效。

而大法官限期失效的宣告,原本是避免法律立即失效所帶來的法律空窗期,以讓立法與行政機關能為完整的修法與配套。只是如此的緩衝期,卻被司法實務者解讀為修法前仍屬有效的詭異見解,實讓人莫名所以,也促使大法官在去年十月,做出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來否定此種謬誤。

故於現今,立法院完全不理會大法官的違憲宣告,致未對集遊法進行任何的修正,已屬嚴重的立法怠惰。惟既然大法官宣告限期失效的時間已過,不管有無修法,集遊法中的違憲條文就確定是無效且不存在的法律。則檢察官以之為起訴依據,不僅有違罪刑法定,也等同讓惡法繼續來箝制人民的集會結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