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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最高檢還是最藍檢?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4.12.2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24/20141224767522.html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近日要求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必須公開亮票,藉此以對選民負責,不料卻引來國民黨「雙重標準」、「違法亂紀」的批評。國民黨所提出的論點不外乎「針對半年前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蔡英文不是這樣說的」;以及「地方制度法第44條」這兩個判準,但這樣的指責恐怕完全經不起考驗。若不論正副議長選舉與監委人事同意權性質完全不同,國民黨中央必須要告訴大家的是:為什麼在不亮票的情況下,馬總統所提的29位監委名單會被刷掉11人?究竟委員亮票所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選民的付託還是來自黨中央的壓力?如果釐清這兩個問題,答案就會變得十分明朗。
而針對第二點,重點則在地方制度法第44條所稱的「不記名投票意義及目的何在。所謂不記名,係為避免投票人在非自願的狀況下讓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確保投票行為出於個人意願,保障的是自己的秘密,並非動輒能與國家機密相提並論。而觀察今年的九合一大選結果,選民已明確的表示對國民黨的不信任,基於責任政治的要求,各個議員對於正副議長的投票意向實已為選民所託負,而民進黨要求亮票的作法,只是在呈現選民意志不受其他違法不當利益干擾。因此,國民黨在打泥巴戰的同時必須要向民眾交代的是:究竟議員亮票所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選民的付託還是來自其他不正利益的引誘?
而在國民黨開了幾天記者會後,最高法院檢察署便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嚴密查察各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其中第一段提到此舉乃為「遏止賄選、暴力及亮票等不法情事發生」。但接下來的所有篇幅,卻不斷重提正副議長選票是屬刑法第132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絲毫不見檢方對於地方流傳、已甚囂塵上的「一票上看千萬」賄選議題有任何置喙抑或是承辦原則。取而代之的是,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在面對亮票是否有罪的質疑時,竟然還說出「雖然有判無罪的案件,但無罪不是絕對的定論」。如果司法都不能有一致的標準,而是取決於政治傾向的藍綠好惡動輒得咎,那不論是觀審制或參審制議或是陪審制,都永遠無法取得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其實,正副議長選舉與民主政治要求的秘密投票一點關聯都沒有。例如自稱最民主的美國,共和黨眾議員John Boehner於2011年及2013年的眾議院議長選舉中,便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以241票與220票當選。由於共和黨在今年美國期中選舉拿下參、眾兩院,眾議院議長亦無任期限制,因此John Boehner在明年1月的議長選舉幾乎確定能夠連任。在這樣的民主政治運作當中,似乎也沒有看到有人質疑眾議院長期違反秘密投票,或者檢察機關配合特定政黨發布新聞稿恫嚇眾議員的狀況。
國民黨的黨意與民意有多大的落差,其實在九合一大選就已經看到答案,揮舞著遭人詬病的黨意指著別人大罵雙重標準,確實令人作嘔並顯現出其毫無反省之意。但更可惡的是,在國民黨高呼所有的縣市議員本於自己的良知、專業「不要亮票」後,最高檢用三分之二篇幅的新聞稿、引用十幾年前就已被淘汰的法院判決來附和,但沒有說明的是:「正副議長選票為什麼是應秘密文書?」難道有人賄選買票是國家認證的應秘密事項?如果可以依據專業良知投票,依據民主國家作法,有什麼不能公開?最高檢的做法,無疑是在自己的招牌上加註「國民黨打手」五個大字。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怎還可如此爽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4f3254c-249e-495d-9e6f-2fb8f4020ef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申請於明年初退休,這到底是急流勇退、還是爽退,自有待公斷。只是特偵組,甚至是整個檢察體系的威信,幾乎已完全葬送在其手中,為何仍可安然下莊,甚至還享有極為優厚的退休對待。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申請於明年初退休。(中央社資料照/民報



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並不受外力干擾,憲法第81條就明文,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只是如此的憲法條文,卻被錯誤解讀,致衍生出所謂法官優遇,即只要達一定年齡或年資的法官,無庸或減少辦案,卻仍坐領高薪的詭異制度。更糟的是,由於我國法官、檢察官的考試與養成制度幾乎相同,立法者竟又將此制度擴及於根本屬行政體系的檢察官,致備受批評與質疑。

而在2011年所制訂的法官法,原本該對這些問題尋求解套,卻又原封不動將優遇制度移植於此法第77條。同時,為了鼓勵司法人員自動退休,法官法第78條第2項,竟將這幾年備受爭議的公務員優惠定存加以明文化,更將退休司法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為難以想像的百分之九十八,甚且若技巧性採取半月退的方式,所得替代率就可輕易突破百分之百。而此等爽退條款,卻將在明年一月六日正式生效。

而回想去年九月政爭,特偵組藉由法官貪瀆案,可以藉由案外案不斷擴線監聽,甚而恐嚇承辦檢察官等等的濫權違法行徑,身為最高檢察首長的黃世銘,未能為制止,實已有失監督之職責。更可議的是,檢察總長還將原本應該保密的偵查資訊向總統為報告。如此的作法,不僅已經嚴重破壞檢察權的中立性,更已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及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

更可議的是,黃世銘在面對多方調查,仍堅不辭去檢察總長之職務,甚而毫不避諱的繼續指揮特偵組檢察官為相關訴訟的資料準備,實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涉有利益衝突而須迴避之原則。惜現行法制,面對此等不法行為與利益衝突而不迴避之景況,現行法制竟是束手無策,致顯得無可奈何。更慘的是,在檢評會議決通過送請監察院彈劾後,竟遭監察院否定,直至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才迫使其卸下檢察總長,但距離法定四年任期也僅數天之差,致顯得毫無意義。

而於現今,黃世銘仍具有檢察官身分,原可等到六十五歲來申請優遇,惟根據法官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未經緩刑者,就應為免職。而於去年九月政爭,黃世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致涉及洩漏機密及妨害秘密等罪,遭台北地院判處一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因所犯皆在法定刑三年以下,致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故只要第二審判決有罪,案件就因此確定,其也會立即遭免職,自無法享有法官法的任何保障。這也是為何,黃世銘一再向二審法官求情以延緩判決時間,並立即在法官法第78條於明年初生效時,立即申請退休之原因。

回想去年九月政爭,從黃世銘之,即便其已將檢察體系的中立性與獨立性破壞殆盡,卻仍無法藉由法官法將其淘汰。如今,卻又能依法申請退休,致能享有極為優厚的禮遇,則所謂法官法,就肯定不是對檢察官、法官的制衡機制,而已淪為司法人員的福利保障法。既顯得諷刺、也顯得悲哀。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頂新 獻金 頂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805

媒體人周玉蔻指前國安會高層透露馬英九競選團隊涉及收受頂新集團「獻金」兩億元,但國民黨立即聲明回擊,強調從未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並將控告周玉蔻,頂新集團也發表聲明指出,所謂「國民黨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等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頂新從未提供國民黨或競選總部政治獻金,既然國民黨與頂新異口同聲否認有政治獻金,則檢察官應針對消失的五二五萬元,主動偵查魏應交是否涉嫌偽證罪及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的偽造文書罪。

週刊報導魏應交等人在北檢的偵訊筆錄,頂新將發行康師傅TDR的手續費退佣給圈購者,其中五二五萬元在二○一○年捐給國民黨,作為高雄市長競選之用。對此,立法院長王金平證實確有此事,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劉敬添也坦承曾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申報競選經費卻無該款項,令人質疑頂新這筆政治獻金是憑空消失?還是進了國民黨哪個高層的口袋?

國民黨及頂新都否認有政治獻金,換句話說,國民黨是否認為王金平說謊?更嚴重的是,因為報導根據的是北檢筆錄,魏應交若曾向檢察官證稱,有五二五萬捐給國民黨,則檢察官應查明魏應交有無偽證犯罪,這是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

再者,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劉敬添也有開出收據給頂新,這也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簡單的說,國民黨及頂新都否認有政治獻金的事實,恐使魏應交涉及偽證罪,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觸犯偽造文書罪,兩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偵辦。

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獻金之名 收賄之實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588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指出,國民黨高層曾要求連陣營不要批評頂新魏家,致被懷疑是否拿人手軟。只是面對政府高層可能涉及的非法政治獻金,受限於現行法制的缺陷,實難以證實,更難有機關可為偵查。

政治獻金與收賄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後者則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則此兩者似乎是涇渭分明的概念。惟證諸現實,政治獻金與收賄間卻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即列有十一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二款,凡與政府有鉅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廿九條第一項,也僅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則此規範自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

更可議的是,現行政治獻金的申報,雖由監察院為主管機關,惟限於人力資源,根本不足以對所有候選人為確實的稽查,致僅能是選擇性抽查。則如此的監督機制,極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政治獻金是否確實申報,就完全取決於政治人物本身的誠實與否。更糟的是,若捐贈者的目的乃在期約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賄,則受贈者自不會笨到為申報,則政治獻金法與道德規範無異,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針對執政者可能涉及的貪污事件,由於其手握國家機器與資源,實也難找尋證據。這也是為何,在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之主因。只是特偵組自成立以來,追殺前朝官員不遺餘力,卻對現任者的不法視若無睹,甚至去年九月,還在前任檢察總長帶頭下,甘願淪為政爭之打手。故面對食安問題所扯出的官商勾結情事,恐難期待特偵組有所作為,致凸顯出台灣反貪對策的無助與無奈。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社會運動改變了台灣什麼?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4.12.19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19/20141219758045.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陳為廷宣布參選苗栗縣立委補選,再次振奮了公民社會。這一個時刻很適合我們重新思考,318學運 ─ 或是所謂的「太陽花學運」,是否改變了台灣什麼?這在九合一大選之前很難談論,但在大選後則相對容易談論。之所以在大選之前難以討論,是因為在411退出議場、428反核占領忠孝西之後,學運就沒有像三月份那般的聲勢了,也因此少了媒體的青睞。所以從五月之後,總是很多人在罵,有人罵說學運根本沒改變什麼、有人罵說馬政府與國民黨立院黨團還是鐵板一塊,也有人罵說學運與社運缺乏策略思考。當然,在思辨的層次而言,其實這些爭論都是良性的。

回到今天的局面,國民黨的的確確在九合一慘敗了。到了今天,公民社會可以比較理直氣壯地說,318學運以及各個社運確確實實已經改變了台灣。就筆者自己的觀察,至少有「青年因素進入選舉」、「年輕人台獨意識提高」、「民眾對藍綠印象再次扭轉」以及「民眾對於中國態度發生改變」這幾點。

第一,青年因素進入選舉:選票基本盤改變了,青年參政的聲勢升高、年輕人投票意願升高、以電話訪問為主的民調的預測效果被降低、年紀輕的候選人較能獲得比較多的選票,例如新竹市長當選人林智堅;第二,年輕人的台獨意識升高,使得台獨言論的版圖與空間擴大,最明顯的風景是「大腸花論壇」,許多大排長龍的七年級尾巴與八年級頭的青年學子,每一個上了論壇暢所欲言之後便是效法鄭南榕先生「我是某某某,我主張台灣獨立」的名言來大聲喊出台獨理念,據說震驚了部分中國高幹;第三,民眾普遍認知再次被扭轉,台灣大眾的西瓜偎大邊效應很強烈,阿扁被政黨與媒體的合作給鬥臭之後,社會大眾的印象很難改變,連帶使得民進黨陷入創黨以後最艱鉅的困境,以至於2008年馬英九以超高票數當選 ─ 但是,經歷過這麼多風風雨雨之後,民眾的負面印象又翻轉了,紛紛覺得投給國民黨很恥辱,甚至進一步加入「割闌尾」的行動。第四,民眾對於中國的態度改變了。在2012年反媒體壟斷時,社會輿論對於「是否存在中國因素」仍然有所顧慮或爭執,學生與公民為了避免被扣上「逢中必反」的帽子,所以主訴求是反壟斷而非反中。但是,到了2014年的318學運,因為反服貿的緣故,更多人認清楚中國政府的手法與真面目。也因此對於香港「我要真普選」的訴求有了更多的同情,這使得台港的串連橋樑更堅固了。筆者認為,未來兩岸議題的討論,香港也會扮演戲分更重的角色。

所以說,社會運動改變了台灣什麼?總結來看,其實很簡單,就是國民黨滑了一大跤,使得中國政府原本的布局與算盤也跟著翻盤了。除此之外,環繞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兩岸權貴資本主義」也受到相當大的衝擊。筆者認為,一旦「兩岸權貴資本主義」被削弱,在經濟面上的貧富差距便會緩和,人民所得將會提升而更加符合社會正義,這一個消長關係會是未來幾年的政治經濟與社會議題的主軸。在方興未艾的「青年改變政治」之後,台灣的下一站將會是「青年改變經濟」,這一條路是否會順利?陳為廷與經濟發展主義的對抗,會是眼前一個重要的關鍵戰役。

黨產議題再臨-朱立倫的魔戒考驗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想想論壇 2014.12.18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51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周三(10日)審理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在野黨立委針對政黨捐贈黨籍候選人之來源以及額度是否應加限制,與主管機關進行激烈爭辯,內政部長陳威仁並因此脫口說出:「黨產還是要拿來做選舉之用啊」。這一句輕描淡寫所呈現的理所當然,可是在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的臉上刮了好大一個巴掌!
猶若魔戒的黨產。圖片來源:維基圖庫。

馬英九:選舉所需資金對外募款籌措
馬英九在2005年8月當選國民黨黨主席的就職演說中曾宣誓,國民黨務必在「2008年前把黨產清理完畢」;隔年,「黨務高層」也出面放話,表示這個承諾「只會提前完成」。當週馬英九也親自召開黨產會議,明確指示國民黨將「提出讓人民感動的作法,而不只是交代法律的責任問題而已」。當時意氣風發的馬前主席甚至指出:「從政黨政治的長遠發展來看,政黨未來不可能再靠黨產競選,而是要靠募款,國民黨轉型成民主政黨的過程中,過去財務的部分沒有一起轉或是轉得比較慢,現在要一起轉完」;「黨產處理所得將全額用於照顧現任及退休黨工,未來各項選舉經費則一律以募款因應,不會動用任何黨產處理」;這時的馬前主席也明確支持以政黨法草案來處理黨產。
令人遺憾的是,除了這些口號以外,我們從來就沒有看到國民黨處理黨產的決心,每每就是一拖再拖、屢屢跳票。馬前主席在此任任期當中,從一開始的「08年前清理」、「只會提前完成」、「現在一起轉完」,拖到2007年因參選總統而請辭黨主席,清理完畢的諾言皆未曾實現。即使接任的吳伯雄主席喊出「黨產歸零」的說法,2個月後也被時任「黨產處理監督委員會」召集人陳長文律師看破手腳,憤而辭職求去。
2009年馬英九回任黨主席後,當初所謂的「未來各項選舉經費則一律以募款因應」更是成為笑話一則。2012年總統大選期間,根據國民黨政治獻金申報資料中,國民黨捐贈給馬英九的部分只列出2011年11月3日及22日2筆共5000萬的支出,與馬英九申報收到國民黨捐贈的2.36億有1.86億的落差。換句話說,馬前主席先承諾不用黨產選舉,接著再自己用黨產捐給自己1.86億元,不只治國跳票,就連治黨也全面白賊。
朱立倫的難題:什麼是正當黨產?
國民黨在上月九合一大選慘敗、潰不成軍,本應負擔最大責任的票房毒藥馬英九前主席竟比行政院長晚了半周才下台,而這位前主席對於黨產處理原則的終極承諾,實際上也考驗著繼任者的智慧。不過,近乎確定接任的同額競選參選人朱立倫,日前面對黨產議題則指出,「不當的黨產要歸還國家,但正當的黨產,要公開透明運用來培育青年人才」,似乎意圖藉著「把錢發給年輕人」來漂白國民黨黨產本身所聯結的不義取得印象。而這樣的處理確實與朱市長的施政邏輯相同:透過每年年底舉辦近一個半月的「新北歡樂耶誕城」,讓市民忘卻那個「我能實現」的三環三線因為財政短絀而變成「正在實現」,就像「633政見」一般,4年政見變成8年政見。
不過,必須要面臨的問題是:國民黨內部的財產處理問題,除了國民黨員以外,究竟與你我這些一般民眾何干?實則,國民黨的黨產議題,除了涉及政黨是否可以經營企業以及政黨所擁有的資產的「合法性」的問題,更關切到「正義重建」、政黨政治競爭「機會均等」以及「民主鞏固」的問題。
回顧國民黨取得黨產的過程,無非是透過「接收日產」、「巧取豪奪民間資產」以及「政府補助與移轉」這三種手段。首先是二戰結束後,國民黨利用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之際強取豪奪、接收日本在台遺留的部分產業,還利用各種手段加以合法化,例如仁愛路的中廣公司仁愛總部的土地,原本是日治時期的「台灣放送協會」,但國民黨在1950年代中期透過交通部出具證明,進而在1958年6月取得台北市政府發給的土地所有權狀,將國有化為黨有。
再者,國民黨在1954年於未經地主葉中川的同意之下,強佔國發院土地、興建房舍;1962年更以槍枝脅迫葉家簽訂契約要求出讓土地,最後該土地在馬英九主席任內以低於市價的43億賣給元利建設。
此外,國民黨也利用黨國一體的情況,利用補助的形式將國家資源偷渡到國民黨,也就是所謂的「黨庫通國庫」。例如在1960至1970年代,中央銀行曾經給予國民黨1億6千多萬的無息貸款,而且大多是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以信用保證的方式借貸。再例如台灣各地的「民眾服務社」,國民黨也是長期違法編列公務預算予以支應,而且逐年增加;另外,還有所謂的「黨職併公職」問題,國家因軍公教人員採計黨職年資,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情形,保守估計便有3億元的額外支出。上述這些難道都是朱立倫口中輕描淡寫、可以任意拿來「培育青年人才」的「正當黨產」嗎?
因此,只有透過法規設計黨產清查與歸還制度,將不義取得的黨產返還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受害人,始為釜底抽薪之法。不過,即將繼任的朱立倫主席卻始終迴避「政黨法」等陽光法案立法。朱立倫的角色是咕嚕還是佛羅多?只有看未來朱主席怎麼樣定義國民黨用上述三種手段所獲得的黨產了!

保外就醫的決定不能流於獨斷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開講 2014.12.1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82298

陳前總統依照法務部長的指示,對保外就醫聲請遭否決一事提起抗告,卻兩度遭高等法院以無權管轄為由駁回,並告知應改採行政救濟之管道。這到底是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不足,還是在以拖待變,實不得知,卻已突顯出,現行諸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決定,全由法務部獨斷的弊端。

前總統陳水扁病況不斷惡化。圖為陳水扁之前送桃園醫院檢查情形。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自由時報



根據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受刑人即可聲請假釋。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聲請假釋者,須先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核准。惟依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第1項,關於7到11人的委員中,不僅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外部委員,還是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才為延聘。如此的組成,是否具有透明與客觀性,誠屬有疑。又在整個假釋審查過程中,也未給予受刑人意見陳述之機會,亦嚴重欠缺程序正當之保障。

凡此問題,亦同樣出現在假釋撤銷上。因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3條之3,假釋期間若有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乃是由檢察官或典獄長,報請法務部來決定是否撤銷。不僅當事人無辯解之權,亦無須經由假釋審查委員會之審議,其程序保障顯又比假釋核准更為薄弱。

而就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來說,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亦是由法務部所單方決定。而關於此等事項,之所以交由行政管機關、而非由法院來決定,有很大原因乃在於受刑人有就醫之急迫性,若須經由漫長的司法程序為判斷,就顯得緩不濟急。惜法務部長未能深切體認法條之精神,也就罷了,竟又錯誤的指點一條絕對無效訴訟途徑,實讓人無言以對。

所以,當陳前總統再為保外就醫申請時,法務部除應允許自費延請醫生為診斷外,亦應開啟如司法審理般的言詞辯論來為議決,方能免於恣意、專斷的批評。當然,如此的對待,不應只限於卸任總統,也應是廣澤於其他受刑人。也因此,如何儘速修法,以讓監獄處分的決定更趨透明與客觀,且能獲得司法機關的即時救濟,肯定是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阿基師‧吳育昇‧你的道德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18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004

阿基師被週刊拍到和熟女上摩鐵,是這兩週的新聞焦點,雖然阿基師召開記者會,澄清摩鐵女只是粉絲,不過此說法又被週刊「打臉」,媒體接續踢爆,其實摩鐵女曾是酒國名花,且兩人「嘴對嘴」的關係已有五年,這段疑似外遇風波,不只讓阿基師聲望跌落谷底,甚至有阿基師要退出螢光幕的傳言,更有知名作家要求阿基師退出演藝圈。

奇怪的是,阿基師只是媒體曝光度較高的廚師,並不是掌握國家資源的民代或官員,社會對阿基師的道德標準,卻高過對政治人物(例如:薇閣立委吳育昇)的要求,這樣的道德標準,明顯輕重失衡。

二○○九年十一月,媒體踢爆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的外遇事件,直指吳育昇駕駛BMW休旅車攜女伴孫仲瑜入住薇閣汽車旅館,而吳育昇坦承與孫仲瑜發生婚外情,他的休旅車是由老婆劉娟娟租用,因此沒有做政治獻金申報,媒體對吳育昇外遇雖也大篇幅報導,但卻從未傳出要吳育昇退出政壇的要求或輿論。同樣是上摩鐵,社會只以高道德標準要求廚師,卻不以同樣標準檢驗掌握國家公器的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