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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6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10/06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監督落實,改革前進~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時間:2017年10月06日(五)上午10:00~10: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會後新聞稿

為期10個多月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8月12日總結會議後,宣告結束。然而,司法改革工程,才正要開始。

長期關注各項議題的NGO團體及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為此共同籌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

今日(10/6),特於立法院紅樓202室召開聯盟成立記者會,並對於官方應如何落實決議,提出三點建議:

總統應責成或協調政府各部會設置政策對話窗口,並落實「諮詢小組」以協助官方與民間持續對話

司改國是會議是總統就職時的政策宣示,背負了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至關重要。總統不僅要對政策品質負責,更有義務隨時回應社會對於改革方案的質疑與建議。我們建議,總統應責成或協調決議所涉權責機關指定對話窗口,負責有關決議落實對外的溝通聯繫。此外,總統也應兌現總結回應時的承諾,設立並落實諮詢小組的功能,作為民間與官方持續對話的管道。一方面,蒐集民間的監督意見,另方面,透過權責機關的窗口,持續協助官方與民間對話,確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得到落實。

政府各部會應公開具體說明如何落實決議之規劃,並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因應國是會議設置的修法小組或政策小組

本次司改國是會議採取了與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全然不同的進行方式,重視開放透明、擴大參與。我們認為,未來政府各部會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規劃改革方案時,亦應秉持相同精神辦理:權責機關應公開其執行國是會議決議的具體規劃,包含預算編列、執行優先次序、執行方法(提出修法草案、修改內部行政規則等)、時程、負責的內部單位等資訊,以供社會知悉其期程設定、資源配置,以及可能遭遇的困難。

此外,根據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已提出的改革方案,可發現院部已成立若干法律修正委員會,建議亦應採行如同國是會議一般之開放精神,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或關注特定議題之NGO團體代表參與,並適時公開小組內容與進度,以收集思廣益、減少政策推行阻力之效果。

官方應架設網路平台,以擴大民眾參與,同時,並應製作親民版之決議全文或規劃報告

由於司改國是會議做成的決議範圍,可能同時涉及多部會的權責,為使民眾可全面性地掌握各權責機關的進度,我們建議官方應架設網路平台,並設計一致的執行進度呈現方式,彙整收納各部會落實決議的進程。

鑒於眾多司改國是會議做成的決議仍以法律專業術語來呈現,大大提高民眾理解的門檻,建議官方應進行白話轉譯,並製作英文、泰文、越南文等其他語言的版本,以確保所有可能受決議影響的群體(如新移民、受刑人)可充分知悉決議內容,也才可能進一步監督官方是否落實決議。

國是會議每一場會議,均是委員們付出時間、精力所討論而成,每項決議都承載著參與者對於改革的美好願景,而這些承諾要如何交織成司改藍圖,指引台灣未來二、三十年前進的方向,是政府必須要去思考與負責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聯盟」將集眾人之力,持續監督政府修法會議、修法草案,以及其他改革政策之制定與落實,也期許總統能好好接住社會對於司法的改革想望,交出司法改革的漂亮成績單。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員
(依筆劃排序,且持續增加中)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王以凡(國是會議委員)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永社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民間司改會
 李俊億(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文蔚(國是會議委員)
 林孟皇(國是會議委員)
 南洋姐妹會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孫一信(國是會議委員)
 黃致豪(國是會議委員)
 冤獄平反協會
 蔡博方(國是會議委員)
 劉北元(國是會議委員)
 環境法律人協會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盧映潔(國是會議委員)


記者會出席代表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賴毓棻/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社工
 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林俊宏/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洪崇晏/台灣永社副秘書長
 吳宗哲/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王惀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Savungaz Valincinan/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李岳霖/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林永頌/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陳雨凡/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
 蘇宜士/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
 賴韋利(Kai Limadjakan)/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總召
 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林三加/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
 郭鴻儀/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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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聯合新聞網/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42498

 中央廣播電台/民間成立監督司改聯盟 籲政府說明落實進度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372646


詳情請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10

美國槍枝管制受限於憲法之困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0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ae137f5-66b2-4964-90a2-11911fc81344


賭城拉斯維加斯發生槍擊事件,造成59人死、500多人傷的慘劇。由於槍手擁有的槍械,不管在質與量上皆屬驚人,致使美國槍枝管制的爭議再起。而總統川普認為,問題出在人、而非槍,故仍堅持心智健全者有權擁有槍枝之權利。從此凸顯出,美國槍枝管制的政策,既有治安考量,恐更有如憲法與主事者的主觀態度存在,致使問題趨向複雜化。

在由美國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所撰寫的獨立宣言裡,即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以來為脫離英國的正當化基礎。所以,於1791年所通過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的第2條,不僅維持各州的國民兵制度,也為了呼應獨立宣言中的主張,更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隨著時代變遷,當初認為擁有武器以來對抗不義政府的想法,似顯得不合時宜,但在此種權利受到位階最高的憲法保障下,若立法嚴格禁止人民擁有槍枝,肯定得面臨違憲與否的爭議。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曾於2008年,將華盛頓特區實施已32年,嚴格禁止私人擁有槍枝的立法,宣告為違憲,並強調人民擁有槍枝以為自衛,乃憲法所賦予且不可剝奪的個人權利。而在2010年,亦針對芝加哥市實施也近30年的相類似立法,宣告為違憲,並強調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的權利,不僅適用於聯邦,亦適用於各州。

而因大屠殺事件頻傳,對槍枝嚴格管制、甚至禁絕的呼聲不斷,但在人民擁有武器乃屬憲法所保障下,就得先透過修憲,才能立法嚴格規範。惟依美國憲法第5條,須有參、眾兩院3分之2以上的議員或由3分之2以上的州議會向國會提出憲法修正案後,再交由各州為批准,並經4分之3以上的州議會或州修憲大會同意後,才能生效。如此的修憲門檻,難度實在太高,想以修憲方式來解決槍枝氾濫,就顯得不切實際,致僅能以法律為適度管制。

只是美國槍擊事件即便頻仍,國會對於槍械的管制立法,卻一直處於消極。尤其於2012年11月,發生於康乃迪克州的Sany Hook小學的槍殺事件後,時任總統歐巴馬就積極推動立法,但由共和黨所掌控的參、眾兩院,或因《憲法》、或因受到美國槍枝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NRA)的影響,卻遲遲不為所動。這就迫使歐巴馬於2016年1月,頒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要求對購槍者的背景資料為調查,更禁止對有犯罪前例或心智缺陷者(mental illness)販售。

惟此種基於總統特權所為的命令,往往碰觸到權力分立的紅線,就必然引起共和黨居多的國會反彈,更棘手的是,其中對心智缺陷的禁售令,馬上面臨如何界定的疑義。

由於各種精神疾病的輕重程度不一,若採取廣義,甚至連焦慮、歇斯底里症等也會被涵蓋,這明顯有違比例原則。故在去年底,歐巴馬將卸任前,就進一步具體化為,因心智缺陷而受保險或補助,致須他人代為處理事務者。如此的定義,是否更明確,實有相當疑問,且以有否接受殘障補助為基準,恐是對經濟弱勢者之標籤,致有違平等原則。更遑論,為了調查個人背景資料,所可能造成的隱私權侵害。

於今年初,共和黨仍佔多數的新國會與新總統川普,相繼以捍衛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自我防衛權為由,推翻與廢止歐巴馬的槍枝管制命令,就使原本列在不得購槍名單,總計約有7萬5千人,因此獲得解禁。而現在,發生拉斯維加斯的悲劇,川普雖言明,必須重新檢視槍枝立法與對策,似也強調,管制心智缺陷者比管制槍枝重要。只是有許多持槍屠殺者,或許也包括此次拉斯維加斯事件的行為人,於過往,並未有精神病史,故川普想以事前追蹤來預防,卻不嚴格管制槍械的政策,既是馬後砲,也顯得不實際,卻顯露出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視心態。而美國民眾的身家安危,也繼續繫於這些不確定的因素之上。 

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天燈升起 改革前進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新聞稿

時間:10/06 10: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2室

  為期10個多月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8月12日總結會議後,宣告畫上休止符。

  但是,司法改革工程,才正要開始:司改國是會議做成上百項決議,所涉及的權責機關橫跨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等,亟需政府建置整合性的議題管理機制。然而,從蔡英文總統主持總結會議時所做的回應,前述機制的具體規畫並不清楚,若各機關各持己見,無法整合,決議內容就難以被推行。
為此,長期關心各項改革議題的NGO團體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共同籌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對於接續的改革如何進行,提出3點建議:

1 降低民眾監督決議落實的門檻

  鑒於眾多司改國是會議通過的決議仍選擇以法律專業術語來呈現,建議官方應進行白話轉譯,並製作英文、泰文、越南文等其他語言的版本,以確保所有受決議影響的群體(如新移民、受刑人)可充分知悉決議內容,也才可能進一步檢視官方如何回應決議。
此外,由於司改國是會議做成的決議範圍,可能同時涉及多部會的權責,為使民眾可全面性地掌握各權責機關的進度,我們建議官方應架設網路平台,並設計一致的執行現況呈現方式,彙整收納各部會落實決議的進程。

2 政府部門決議落實方案的開放透明

  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採取了與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不同的進行方式,重視開放透明、擴大參與。我們認為,未來司改決議在各權責機關執行時,亦應秉持相同之精神辦理:權責機關應公開其執行國是會議決議的具體規劃,包含預算編列、執行優先次序、執行方法(提出修法草案、修改內部行政規則等)、時程、負責的內部單位等資訊,以供社會知悉其資源配置,以及可能遭遇的困難。

此外,根據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已提出的改革方案,可發現院部已成立若干法律修正委員會,建議亦應採行如同國是會議一般之開放精神,廣納各界政策意見、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或關注特定議題之NGO團體代表參與、適時公開小組內容與進度,以收集思廣義、減少政策推行阻力之效果。

3建立社會與政府部門間持續對話之管道

  司改國是會議是總統就職時的政策宣示,背負了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至關重要,政府不只要對政策品質負責,更有義務隨時回應社會對於改革方案的質疑與建議。我們建議,決議所涉權責機關應指定對話窗口,負責國是會議決議執行事項對外的溝通聯繫;總統府也應設立諮詢小組,蒐集民間的監督意見,並透過權責機關的窗口,持續對話及追蹤官方的執行進度,確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得到落實。

  國是會議每一場會議,均是委員們付出時間、精力所研析、討論而成,每項決議都承載著參與者對於改革的美好願景,而這一個個司法天燈要如何交織成司改藍圖,指引台灣未來二、三十年前進的方向,是政府必須要去思考與負責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聯盟」將集眾人之力,持續監督政府修法會議、修法草案,或其他改革政策之形成、制定、與落實,也期許總統能好好接住社會的改革想望,交出司法改革的漂亮成績單。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員(依筆劃排序,且持續增加中)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王以凡(國是會議委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李俊億(國是會議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文蔚(國是會議委員)、林孟皇(國是會議委員)、原住民族青年陣線、黃致豪(國是會議委員)、南洋姐妹會、冤獄平反協會、蔡博方(國是會議委員)、劉北元(國是會議委員)、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盧映潔(國是會議委員)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黃盈嘉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張譽尹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李岳霖律師/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執行長、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俊宏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掃黑絕不寬貸 但什麼是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9.2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928/37795950/

台大租場地給《中國新歌聲》節目事件,有統促黨成員持甩棍追打學生,內政部長要求警察機關必須貫徹三打掃黑政策,將暴力集團連根刨起。如此宣稱或許展現了治安首長對抗犯罪的決心,但須思考的前提是:這個「黑」字,如何定義、又如何找尋?

依據《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更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而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甚至將參與者的刑度提高至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發起或指揮者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故我國抗制幫派之對策,不僅採取重刑,且只要查有犯罪目的之聚合即可成罪,實質上是對預備行為的處罰。

判定黑幫落入主觀

這種對犯罪結社的前置處罰,由於涉及《憲法》第14條的集會、結社權之限制,故於成罪的要件設計,就應僅限於以犯重罪為宗旨之組織,更得遵守明確性原則。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針對犯罪組織,除須有3人以上,且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足以該當。其發起、指揮,甚至是單純參與者,就會落入第3條第1項的重刑對待。 

此等對犯罪組織之界定,除人數明確外,更限定是以明確列舉出的重大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惟在我國《刑法》並未劃分重罪、輕罪的情況下,限定為最重本刑超過5年,而非3年、7年或10年有期徒刑之罪,似也只能求之於寬廣無邊的立法裁量權。而將強制力極高的強暴、脅迫,與強度相對較低的恐嚇甚至詐欺同列,並以相同的法定刑對待,也有違比例原則。甚且,利用這些手段處理紛爭僅是結社之目的,在真正實行前,警察根據什麼來論斷也耐人尋味。同樣的疑問,也出現在法條所明文的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上。因持續、牟利或結構性等字眼,乃屬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判定,恐又落入偵查機關的主觀與恣意,既無助治安之解決,也會落人於不公正、不中立之口實。 

事實上,內政部長對三打掃黑政策,已經是今年第二次宣告,如果時間再往前推──1984的一清專案之後,只要社會發生重大犯罪事件,主事者總會以強力掃蕩幫派來展現對犯罪的永不妥協,成效如何,人人心中那把尺自有評斷。可以肯定的是,對黑幫的震怒與絕不寬貸之宣示,未來還是會不斷從治安首長口中說出。 

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從做菜談憲改

王思為(作者為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8715

一家專業的餐廳,其廚房的器具設備與它所擅長的菜式絕對要相互搭配,否則做出來的菜一定不怎麼樣。試問,利用傳統中式廚房的烹飪器材,有可能煮出精美的道地法式料理嗎?或者是運用西式廚房的器具,有辦法煮出中菜的滋味與精髓嗎?

修憲其實也是同樣道理,當吾人在替內閣制抑或是總統制辯護時,可曾想過這猶如餐廳菜式一旦決定要變動時,並不光只是採買食材的重點大異其趣,連廚房都必須整個打掉重練,否則煮出來的食物必然難入饕客法口。無奈地,每當學者或政治人物振臂疾呼中央政府體制的變革時,有多少人真正理解過其所涉及與涵蓋的層面茲事體大,豈是幾個憲法條文變動就可以解決的呢?

內閣制為例,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理,並非人民直選,而是間接產生;但在台灣現行制度下的縣市長係由人民直選,此時便發生縣市長得票數比總理高出甚多的情況,那麼不免發生民意基礎孰強孰弱之爭議。假如修憲同時將縣市首長改為間接選舉,則我們擔心的黑道萬年治國,又將是難以避免的後果(每次縣市議長選舉時的風風雨雨,此處無庸再述),更何況還有很多相關複雜的連動問題待解。在這種狀況下,貿然採用內閣制,對於目前憲政體制缺陷的改善卻是治絲益棼,弊大於利。

要認識並理解一個國家憲政體制之表現,不僅僅在於檢視其憲法本身的條文設計,更關鍵的是,要釐清該國在憲法實踐上所不可或缺的完整配套機制與詳細辦法,以及該國在其社會脈絡與歷史經驗之中所映照出來的體制價值。吾人如果只是以望文生義方式進行虛幻的憲法想像,卻忽視驅動並維持該憲政體制之所以如此運作之必要因素,那麼必然會落入畫虎不成反類犬的困境,這樣的憲改只會愈改愈糟。

如同法國憲法巨擘杜維傑(Maurice Duverger)所言:「憲政體制的價值,絕大部分取決於身處其中的人們所崇尚之價值。」憲政運作軌跡中所牽涉的政治體制、經濟結構、文化慣習與社會組織網絡,在在都影響著憲政制度的表現。脫離本國自身經驗的憲改議論美則美矣,但掛在天邊的彩虹會降臨嗎?

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聲明稿】譴責統派暴行 籲政府立即掃黑

永 社 2017.09.25

針對台大學生質疑「中國新歌聲」之和平表達意見,竟遭統派團體及黑衣人襲擊、甚至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濺血事件,永社聲明如下:

一、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統派團體假藉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之名,行暴力壓制反中言論之實,黑衣人在台大血腥攻擊學生,已嚴重傷害台灣民主的憲政價值,永社嚴正譴責中國背景社團之暴行。

二、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統派黑衣人攻擊民眾已非單一個案,相似組織及黑衣人曾攻擊、滋擾「101法輪功成員、西門町台獨大旗隊成員、訪台的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雨傘革命參與者黃之鋒」等人,更在今年二二八紀念活動圍毆民眾,顯示統派組織性的暴力壓制反中自由言論者,嚴重傷害台灣民主法治價值,踐踏檢警執法尊嚴,戕害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益。

政府有義務查明,這些統派黑衣人背後的資金來源如何?有無中國的介入或遙控?除了國安單位應調查釐清外,統派黑衣人在國內的暴力滋擾,已重傷檢警執法威信及人民的言論自由與人身安全。

因此,永社再次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台灣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業力引爆有犯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9.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e334974-e71d-4780-8781-57e7f30ba48d

妙禪師父因接受信眾供奉名車代步,讓人對宗教團體積聚的龐大財產,及以念力、靈動,甚至業力引爆等無形力為號召的宗教導師感到狐疑,也讓人與刑法的詐欺、恐嚇或強制等罪相連結。惟這些行為,真能成罪嗎?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私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其物者,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以虛無飄渺的頓悟、靈修等,來吸引信眾參與,並要其繳交入門費或隨喜金,似乎就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惟所謂信仰,乃取決於信者內在之感受,如信仰導師所常強調的靈動、發光、分身,甚或是祭拜生基等等,某些人或許嗤之以鼻,卻也有人趨之若鶩。尤其這些手段並非單獨存在,往往是教義宣揚之輔助,就某些信者來說,重點或在心靈的撫慰,而非相信真有其事。則在信仰沒有真假,只有信與不信下,宗教家所運用的任何超自然手段,有時就算離譜,也難稱為詐術,詐欺成罪的機率,就顯得微乎其微。若果如此,但宗教團體畢竟積聚龐大資產,總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以詐欺或不正方式逃漏稅罪吧?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公益或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法登記或立案者,就受有稅捐優惠。故只要是法人或向內政部登記為人民團體的宗教或信仰組織,於目前皆被界定屬公益性質下,只要無營利行為、也沒有盈餘分配,其所有來自門下弟子的捐贈及資產,原則上都是免稅的,自無逃不逃漏稅的不法或犯罪存在。

至於信徒想脫離門派,致被師兄姐們以業力引爆、失去師父庇護,甚或遭邪魔入侵等說詞來阻止,似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安全罪及第304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強制罪。惟由於此等妨礙自由之罪,須是以加害他人權利之告知或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相對人心生畏懼或自由意志受壓抑為成罪前提,若僅是以未來無法確定,更無法預知的災難,甚至是來世的因果業報,基於刑法的嚴格解釋,再加以罪疑惟輕之理,恐也無以稱為恐嚇或強制。

而宗教導師常聲稱,可以其無邊法力來治病,是否也會觸犯醫師法第28條,法定刑為六個月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未有醫師執照卻為醫療行為罪?由於何謂醫療行為,法律未為明文,就留由主管機關為定義。而不管是過去的衛生署或現在的衛福部,皆不認為民俗或信仰療法屬醫療之範疇,故宣稱可以佛力、法力治病,也不違反醫師法,若有因此造成生命、身體損害,就只能以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法解決。

總之,目前宗教組織的種種言行,即便眾人皆曰不妥,卻也難以刑法論處,或為人所詬病,卻也凸顯台灣對信仰自由的極大保障之現況。惟也因如此的寬容,就容易造成宗教組織或團體的帳目不清、公私不分之現象,尤其是否有人利用這樣的混沌狀態,而以之為洗錢工具,恐更是未來必須藉由法律加以穿透之處。只是研議多時的宗教團體法,或因對宗教的難以界定,或因憲法信仰自由的保障,更可能因有諸多團體的反對,致於立法院躺了20多年。若此立法繼續延宕,就只能依賴人民團體法與寺廟管理條例為監督,既與時代脫節,也必有捉襟見肘之缺漏。

赦免既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決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6917

民進黨全代會即將展開,已有多數黨代表連署要求蔡英文總統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只是關於此爭議,既有政治的考量,更有法律的障礙,致使主事者有所顧忌。

目前特赦最大的障礙,乃出現於赦免法第三條,即受罪刑宣告經特赦者,除非情節特殊,致得將罪刑宣告為無效,否則,僅能免除刑之執行。由於此條文,並未如赦免法第二條第二款,即大赦之效力,亦及於未受罪刑宣告者的追訴權消滅之規定,就使特赦能否及於未被起訴或未被判刑者,出現疑義。而由於陳前總統尚有案件處於停止審判,甚至偵查狀態,蔡英文總統若將特赦用之於這類案件,不僅是以總統特權取代法官審判權,似乎也是種有罪推定,以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或許,一個可以解釋的空間,在於憲法與赦免法對於總統的此等特權,只規定法律效果,卻未明文要件與範圍,故關於特赦的對象,就無法排除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致可以追訴權消滅為由來為赦免。只是動用特赦,乃是對司法權的否定,於現今,到底是用以為法外開恩之工具,還是用之於翻轉個案不正義的手段,肯定無法劃出一條清楚的界線。

如以扁案來說,於整個刑事程序瑕疵重重,且一再暴露司法人員的恣意與專斷下,陳前總統到底是罪有應得的貪瀆犯,抑或是政治迫害的犧牲者,實已令人感到模糊。不管如何,從扁案所暴露的司法弊端,原可做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參考與指標,卻在今年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就被總統府以不談個案迴避,既使會議討論有如天馬行空,也可能錯失改革的最佳契機。

故面對這些涉及違法的判決,只能求之於再審與非常上訴。但關於前者,聲請者須能提出新事證,後者僅能看檢察總長的臉色,門檻皆非常高;再加以司法難以期待自我糾正下,要走非常救濟途徑來翻轉,實有相當大的難度,致又得回到棘手的特赦決定之上。

而在現任總統,或基於法律因素,或有更多的政治考量,致遲遲不敢特赦,讓第一線的矯治機關,時時得揣摩上意,致會遭受不中立、不依法之質疑,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

【李明哲救援大隊聲明:中國國安再度抹黑,救援大隊鄭重澄清】

圖片轉載自民間司改會網站
中國國安單位繼9月15日在微博發出匿名的抹黑帖文後(李净瑜与一男子在岳阳亲密逛街),18日晚上再次發動網軍大量轉貼「李淨瑜挽蕭逸民逛街視頻來了,這臉打的啪啪響啊!真夠諷刺!!!」、「最新監控曝光」等影片,對李明哲太太李凈瑜繼續進行人身攻擊。李明哲救援大隊發出澄清聲明。

9月15日中國國安單位第1次抹黑,尚且以路人名義在微博上發帖,強調是路人路過拍攝。經本大隊澄清照片是國安單位錄影截圖的真相後,18日第2次抹黑直接透過國安單位的公權力,調閱出中國移動門市的錄影畫面,然後透過網軍散佈。

實際上,李凈瑜等人在中國移動停留約半小時,中國移動門市尚有數支監視器,為什麼國安單位只公佈一支監視器3秒鐘的錄影。如果國安單位公佈完整的監視畫面,就可以看出半小時的停留中,李凈瑜一行人都在焦急地辦理電話卡與聯絡官派律師,直到要離開要闖過國安人員監控時,才有拉手緊跟的動作。

這次的錄影也證實國台辦周主任的存在,比對本大隊公佈的周主任照片,錄影中周主任拿的手提包,就是他在機場拿的同一只手提包,裡面放的就是李凈瑜與隨行人員的台胞證。周主任穿的褲子和鞋子,完全符合第1次抹黑照片左下角的影像,證明國安單位刻意修圖的破綻。

詳情請見民間司改會網站: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06

Tainted oil scandals a reflection of injustice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9.1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9/19/2003678709

The tainted oil scandals involving Chang Guann Co and Ting Hsin Oil and Fat Industrial Co have had a major negative effect on the nation’s food industry.

When the heavy 22-year prison sentence meted out to Yeh Wen-hsiang (葉文祥), chairman of the old and well-established oil brand Chang Guann, was finalized, he drank detergent in an apparent attempt to take his life, although the hospital reported that he was not in a critical condition.

Leaving aside speculation about whether Yeh was trying to postpone the start of his sentence, there is another interesting aspect of the case.

Former Ting Hsin chairman Wei Ying-chung (魏應充) was also accused of mixing inferior oil into the company’s products, but while Yeh was sentenced to 22 years in prison, Wei was given a not-guilty verdict.

The discrepancy raises concerns about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Yeh and Wei were accused of mixing inferior oil into their company’s products and of violating Article 15 of the Act Governing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which stipulates that foods or food additives that, among other things, have been adulterated or counterfeited should not be manufactured, processed, prepared, packaged, transported, stored, sold, imported, exported, presented as a gift or publicly displayed.

Yeh’s sentence was based on this article and on the fraud regulations in the Criminal Code.

However, in the case against Wei — who served as vice chairman of the National Business and Industrial Leaders’ Support Group for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 the court raised the prosecutors’ burden of proof by demanding evidence that the oil “could be suspected to have a negative effect on physical health,” a requirement with no legal basis.

Although the two cases were similar, the court ca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Wei was not guilty.

In Chang Guann’s case, the court ruled that Yeh’s actions violated fraud regulations in Article 339-4 of the Criminal Code and articles 15 and 49 of the Act Governing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However, in Ting Hsin’s case,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prosecutor had not provided substantive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Vietnamese company Dai Hanh Phuc Co had bought and used oil from individual contractors that was made from uninspected pigs that had died from disease, which was then imported by Ting Hsin.

Therefore, Wei and others who stood accused of having violated Article 49 of the food safety act by selling adulterated or counterfeited products were not guilty.

Yeh and Wei were both charged with mixing inferior oil into their products, yet Wei was set free, while Yeh was sentenced to 22 years in prison.

Yeh is probably not the only one to question whether the scales of justice lean toward the rich and powerf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