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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這可能涉及犯罪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7471

針對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司法院網站所公布的蘇永欽大法官所寫的協同意見書,竟與寄給當事人的版本不一,而多出了此號解釋不及於美河市案,自也無提起再審之可能等語。司法院秘書處面對此爭議,卻解釋協同意見書只是個人意見,言下之意,即便修改,亦無涉不法。如此說詞,實讓人感到訝異。

大法官決議的解釋文,雖無判決之名,卻因其有宣告法律違憲、命令違法等之權限,自有比法院判決具有更高的效力及法位階。故相對於一般判決的評議乃屬不能公開,關於大法官解釋文所存有的協同及不同意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就要求司法院應一併公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關係人。

雖然,協同及不同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藉由此等意見的公開,不僅可成為導引修法的重要指標,更可能為法院判決的重要參考。且既然法條規定要與多數意見一起公開,自也成為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而由於大法官除政黨解散案件必須宣判外,於他案件的解釋,就只能以公告或通知當事人為解釋文生效的時點。惟一旦對外生效,基於裁判的羈束力,除非有文字誤寫或數目誤算之情況,而得以為更正外,任何人,包括大法官本身,都不能對釋憲的解釋文內容為更動,這當然也包括協同與不同意見在內。

也因此,針對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所出現當事人與網路版本的差異,已非屬單純文字的更正,而是涉及實質內容的變更。故在兩者都屬對外生效的情況下,就必然有一版本與原本有落差,致可能涉及刑法第二一一條的變造公文書罪。

不過,因變造公文書尚須有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之危險,才得以成立變造公文書罪,則於意見書多加了幾個字,能否因此即該當此等要件,實也有相當的疑問。惟不管如何,司法院對於已經生效的釋憲文書,竟可任憑更改,並於被抓包後堅稱,此僅是個人意見的表達,則於未來,還有誰會相信大法官所做的任何解釋呢?

【座談紀錄】1025「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10 / 25(日) 14:00-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B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許志雄 / 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與談人:尤 清 / 律師、前台北縣長、前立法委員
      邱顯智 / 律師
      陳英鈐 /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10/blog-post_16.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3CkQtxnqPsOYu680KtdX8P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與談人發現「蘇永欽更改協同意見書」請見影片3。)




【座談資料】

陳英鈐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TEZ4aWJLUWUzUms/view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889377154479144.1073741853.369149116501953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黃帝穎:司法院變造美河市案公文為馬卸責」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6836

新頭殼:「司法院變造美河市案公文疑為馬英九卸責」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26/66001

自由時報:「美河市案黃帝穎批大法官意見書被當部落格」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7958

ETtoday:「美河市案不能再審?黃帝穎:司法院變造公文干預受害者」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25/585804.htm

民報:「黃帝穎:司法院變造公文為馬的美河市案卸責」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aa5d5f9-909a-4eae-b2fd-e4a290796d16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王丹、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記者會

圖片來源:華人民主書院臉書專頁

會後新聞稿/華人民主書院
http://idemocracy.asia/news/764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及華人民主書院等民間團體今天上午於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大樓外舉行記者會,譴責近日英國政府逮捕和平示威的維權人士,並抗議英國為其經貿利益犧牲人權價值,忽視中國人權境況。於記者會結束後,由與會民間團體推選出的五位代表進入英國駐台辦事處與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會面,表達台灣公民社會以及中國民運人士對於近期逮捕事件的嚴正抗議。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訪問英國,英國政府給予極高規格接待,對於習近平上台後嚴重惡化的中國人權情況並未表示足夠的關切。更有甚者,旅英中國異議人士邵江和另兩位圖博人士索朗秋登、江白拉莫以和平方式表達抗議,竟遭英國當局粗暴對待,不僅加以逮捕,還搜查其住家並扣留電腦,把和平維權人士當作恐怖主義分子對待。英國政府對待追求民主的中國民間人士如此粗暴,對待關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人權侵犯者卻卑躬屈膝,不但違悖英國自由民主的光榮傳統,更是對普世價值的無情踐踏,足令英國蒙羞。

民運人士王丹及吾爾開希今都出席記者會,對英國政府逮捕六四民運夥伴邵江的事件表示高度關注。吾爾開希當場宣讀其與王丹先前公開的英文聲明,隨後王丹表示英國政府逮捕和平示威者極不合理,把抗議者當作恐怖主義人士對待這般超乎尋常的作法,是來自於中國政府的壓力。他也認為,英國身為歐洲具有民主傳統的大國,受到來自北京政府的壓力以及其經貿利益而拋棄人權標準,已然超乎國際社會過去對於英國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理念發源地的既有印象。王丹進一步呼籲:「英國政府一定要以政府名義出面向邵江個人道歉,若他們不這麼做,公民社會將繼續對英國政府施加壓力。」

在台藏人福利協會會長扎西慈仁沈痛地表示西藏沒有基本人權,從2008開始為了宗教自由、達賴喇嘛要回家,西藏已有149個人自焚。今天英國政府逮捕中國民運人士和兩個西藏人,對於藏人來說是莫大的傷害。扎西慈仁說:「英國是第一個承認西藏為獨立國家的國家,也曾到訪西藏,但是今天兩位示威者在英國僅是拿出西藏的雪山獅子旗就被逮捕與居家搜查,這讓我們感到非常難過。」

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台灣政府為維持友好關係,對於中國境內的人權狀況予以噤聲,在中國大使到訪台灣時暴力對待和平表達訴求的陳抗民眾。過去歐美國家透過與中國經貿往來或公開場合對於中國政府進行人權狀況改善的呼籲,然而這次的逮捕已經嚴重侵犯了人民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扣押電腦更是侵犯了隱私權。英國政府忽視中國大規模逮捕其境內維權律師,以及過去對非政府組織工作者、勞工和上訪民眾的侵害與打壓。邱伊翎認為英國政府作出了最壞的示範,為了經貿往來放棄人權價值和標準,讓人權標準趨於和中國一致。

於記者會最後發言的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林愛龍嚴正呼籲:「英國政府對於中國現在的人權狀況必須提出更強烈的關切,沒有一個富裕的國家是建立在放棄人性的尊嚴,對於人權事務置之不理、閉口不談,來得到更富裕的生活。台灣圖博之有會代表台灣關注西藏事務以及中國人權的所有朋友表達我們最真摯的抗議以及關切。」

會後由五位代表: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會主席王丹、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在台藏人福利協會會長扎西慈仁以及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林愛龍代表進入英國駐台辦事處向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表達意見。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表示逮捕示威民眾的事件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因此辦事處不便介入司法,對於大都會警察的逮捕行徑英國法庭也還在審理。待法庭有任何審理結果時,英國駐台辦事處將為台灣人權團體表達訴求與抗議。胡克定Chris Wood於會中提供一份英國關注中國人權的報告書,表示英國將不加推諉與中國保持對人權議題的密切關注。

記者會結束前,出席者高喊「譴責英國政府,人權標準倒退!Shameful ! Shameful ! Shameful !」對於卡梅倫政府這種「只重經濟,不顧人權」的行徑,公民團體要求英國政府向邵江、索朗秋登和江白拉莫正面致歉,並對中國人權問題做出更有力、更直接的正面回應。


時間:20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上午10:00-11:30
地點: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樓下 (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9-11號)

流程:
10:00~10:30  記者會:宣讀聲明並接受媒體提問
10:30~11:30  NGO代表與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會面 (不開放採訪)

發言代表:
王丹(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會主席)
林愛龍(台灣圖博之友會秘書長)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其他NGO代表: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民間司改會、勞工陣線、永社、親子共學促進會、維吾爾之友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等。

圖片來源:華人民主書院


【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聲明】
The statement on British government’s abuse on human rights from Taiwan civil society

連署網站: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51022202533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訪問英國,英國政府給予極高規格接待,但對習近平上台後嚴重惡化的中國人權情況卻沒有表示足夠的關切。更有甚者,旅英中國異議人士邵江和另兩位圖博人士索朗秋登、江白拉莫以和平方式表達抗議,竟遭英國當局粗暴對待,不僅加以逮捕,還搜查他的住家,把和平維權人士當作恐怖主義分子對待。

英國政府對待追求民主的中國民間人士如此粗暴,對待關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人權侵犯者卻卑躬屈膝,不但違悖英國自由民主的光榮傳統,更是對普世價值的無情踐踏,足令英國蒙羞。

對於卡梅倫政府這種「只重經濟,不顧人權」的行徑,我們甚感義憤,必須表達我們的抗議。我們要求英國政府向邵江、索朗秋登和江白拉莫致歉,並對中國人權問題做出更有力的回應。

[ ENGLISH ]

The British government has provide a high-level welcome to Xi jinping, the president of China. However, they haven’t paid enough concern over the deteriorating human rights condition in China after Xi has stepped on the position. Moreover, When the Chinese dissident and Tiananmen activist Shao Jiang, who’s currently based in UK, executed his own right to peacefully protest, he got arrested along with other two Tibetan peaceful protesters, Sonam Choden and Jamphel Lhamo, and even had his home searched by the British authority.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reated him not as a peaceful protester, but a dangerous terrorist.

The British government is acting obsequiously to the human rights abuser who imprisoned the Nobel Peace Prize laureate Liu Xiaobo, while oppressing the Chinese people who is striving for democracy. This is not only totally contradictory to the glorious tradition of Freedom and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Kingdom, but also humiliating on the Universal values. This is a real shame on the country.

We are revolting against such behaviour of the Cameron government which concerns only on the material benefits but easily give up the precious values of human rights. Therefore, we are showing our huge objection to the British government, and demanding the below: 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hall apologize to Shao Jiang, Sonam Choden and Jamphel Lhamo according to their violation and disrespect on his rights. 2.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hall have a stronger appeal on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issues.

發起團體  Originator:
華人民主書院|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連署團體  Cosign:
台灣圖博之友會|Taiwan Friends of Tibet
台灣自由圖博學會|Students for a Free Tibet-Taiwan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Taiwan Association for China Human Rights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Taiwan Grassroots Alliance for Peace
台灣維吾爾之友會|Taiwan Friends of Uighurs
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Taiwan Youth Anti-Communist Corps
台灣陪審團協會|Taiwan Jury Association
台灣勞工陣線|Taiwan Labor Front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Taiwan Democracy Watch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Association of Parent Participating Education in Taiwan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環境法律人協會|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台灣永社|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Chang Fo-chuan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Taiwan Society for Democracy


【相關報導】

自立晚報: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
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1028abcd003

自由亞洲電台:恭迎習近平逮捕示威者英國政府飽受詬病
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hx-10272015104132.html

西藏之聲:各界开始声讨英国政府为贸易而牺牲人权的行为
www.vot.org/cn/各界开始声讨英国政府为贸易而牺牲人权的行为/

登革熱是天災還是人禍?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873

登革熱疫情趨緩,但相關衝擊未歇。報載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於十月十三日宣布議會受理民眾登革熱國賠陳情案,並於十五日舉行研討會,會中有人表示:「本次登革熱補償性質為社會補償,依分配正義,應有一定之補償限額。」亦有人認為,「臺南登革熱失控是人禍,賠償受害人是天經地義。」究竟登革熱是天災的補償還是人禍的賠償,涉及政府給予人民金錢的法律依據、國家財政的合理分配以及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失職之國賠問題,實有加以辨明之必要:

一、天災或人禍應以發生之原因為斷:依一般人之經驗皆知,颱風、地震等因自然力造成之災害,屬於天災,而由於人的行為所引發之事件,則為人禍,八仙塵爆即為顯著之適例,很顯然地,登革熱之發生並非人為所致,其發生乃因自然環境所致,至於防疫行為之有效與否,乃屬事後之災害控管問題,不可與發生原因混為一談。

二、防疫行為成效良否與公務員有無失職並無必然關係:此次台南市政府之防疫種種措施是否有效,除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整體資源得否有效運用外,尚須民眾對環境整潔之維護及自我防衛行為的充分配合,單以防疫行為之結果,論斷公務員有無失職一事,顯然過於主觀擅斷而有失公允。

三、登革熱應屬災害補償而非國家賠償:人民有難,政府自應伸出援手予以救助,依「社會救助法」第二條之規定,社會救助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而台南市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立「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依此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市民遭受水、火、雹、風、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而所謂其他災害之內容為何?依中央政府頒佈之「災害防救法」亦未明文,雖內政部於一百年曾提出第二條修正條文,將災害類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及輻射災害等,惟至今並未通過,在現行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或可考慮依社會救助法中急難救助之規定,先行予以救助。

綜上,面對大自然對人類無情的襲擊,應做的是竭盡所能、謙卑面對,而非利用人民的苦難,做為個人政治鬥爭的工具。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葉匡時打臉洪秀柱?不然就是作偽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0.07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113188258572

前洪秀柱競選辦公室顧問葉匡時今天針對3000萬元搓圓仔湯疑雲,辯稱是向國民黨預支的競選經費,且說洪秀柱應該知道。葉匡時的說法如果為真,就是大力「打臉」洪秀柱,因為洪秀柱多次宣誓不拿國民黨的錢選舉,竟私下叫葉去跟國民黨要錢,葉匡時的「打臉」,足認洪秀柱人格破產!但如果洪秀柱並未授權葉匡時跟國民黨拿3000萬元,則葉匡時的不實證述,暫且不論詐欺背信問題,恐涉嫌偽證罪,特偵組應詳細比對。

洪秀柱自宣布參選以來,多次宣示不拿國民黨的錢選舉,至少5次公開說「不會拿黨部一毛錢」,也「不斷與黨產切割」,甚至稱自己是「有史以來國民黨最窮的總統候選人」,結果葉匡時卻說洪秀柱知情向國民黨拿3000萬元,這是在全國面前打臉洪秀柱,讓已經被迫退選的洪秀柱,誠信與人格再次被踐踏,形同鞭屍!

因此,今天媒體報導,洪秀柱的親近友人否認洪有向黨部要3000萬元,這種說法應較符合經驗法則。這筆3000萬元若非是競選經費,則恐是洪秀柱口中說的「搭擋、資源勸退我」的其中一項資源,特偵組不該放任被告、證人有串證的機會。

此外,今天國民黨人士澄清3000萬元支票是9月30日開立,不是換柱的交換條件,但這種說法完全不合常理,因為9月25日國民黨已決定要求洪秀柱退選,且付諸執行,並在10月3日由國民黨中常委江碩文提案換柱,李四川卻在執行換柱的時刻,於10月5日交付3千萬元支票,國民黨一面決定並執行換柱,卻一面提供3000萬競選經費挺柱?這種荒謬的說法,正常的檢察官會相信嗎?

緩偵 得了便宜還賣乖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126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前日遭特偵組兩度傳喚,國民黨立委群起痛批「辦藍不辦綠」,朱立倫更嗆「浪費司法資源」,但如對檢察官偵查程序稍有了解,則可輕易發現特偵組「優待」朱立倫。

事實上,國民黨「換柱」傳言流傳已久,「交換條件說」也經多家媒體報導,但始終未見特偵組「剪報分案」,直至十月六日洪秀柱在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足認已有違反選罷法之犯罪事實,可是特偵組仍遲至十月十四日才分案調查,更拖延至國民黨臨全會「換柱」成功後才展開約談,這與陳前總統政治獻金案的一日分案,顯然天差地別。

兩案比較,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海外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媒體報導後一天,哪怕人事時地物都不明確,且徐佳青為失言道歉,特偵組仍執意「剪報分案」,偵查效率驚人;而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則是有洪秀柱的具體指述,特偵組卻要拖八天才分案,立案程序整整是陳前總統政治獻金案的八倍時間,檢察官甚至還未依正常偵查經驗,先傳喚洪秀柱「鞏固證詞」,拖至「換柱」成功後才約談,給予充分串證時間,讓證人可以翻供而不負偽證罪責,特偵組如此「優待」朱立倫,公然速辦綠、緩辦藍,豈有國民黨立委所說的「辦藍不辦綠」?

搓圓仔湯條款搓得圓圓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431

特偵組針對換柱所引發的搓圓仔湯疑雲,雖已對相關人等為約談,惟以現行的法規範,欲證明此等情事的難度恐不低。

若對具有總統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使其放棄選舉者,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可處相同的刑期,此即一般所稱的搓圓仔湯條款。而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甚至將搓圓仔湯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及政黨內的初選,以更有效防止選舉舞弊的產生。由於此罪成立,只要有相互約定或許以金錢或給予職位等等之條件,並無須有實際獲得不正利益之結果,故在學理上稱為行為犯。甚至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即便只是預備階段,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立法者對於搓圓仔湯之行為,不僅採取重刑政策,更想藉由提前的處罰,來達成端正選風的目的。

惟此等重罰政策,卻存有諸多訴追上的困難。因搓圓仔湯的交易行為,必然趨於隱密與密行,更不可能行之於書面文字,故除非有錄音錄影或在場者為證,否則,只要當事人口徑一致,檢方實也沒轍。至於媒體的報導或名嘴的轉述,甚至是當事人於臉書的貼文,就僅能是傳聞,致難為法庭上的證據。

而即便證有以利益或條件來交換退選之情事,但是否因此具有對價性,恐就更為棘手。以換柱來說,即便查有退選者收受黨的利益,但如此的收受,未嘗不可解釋為是彌補之前選舉的支出,又若國民黨以職位許之,如立法院長、副總統候選人、黨主席等,卻又顯得虛無縹緲。凡此種種,能否稱得上是不正利益致有對價性,就會因法條的不明確,致陷入因人而異的歧異解釋與對待。

更值關注的是,不管國民黨換柱程序是否正當,但在形式上,仍是經由黨內多數決所廢止。若檢方不從實質面去為查證與判斷,則洪秀柱就非屬自動退選,致無法合致法條的成立要件,本案的最終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a6FsDq

大法官上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因此在具體個案中,類如美河市案,人民私地於地方政府在土地合法徵收後,能否以「聯合開發模式」徹底改變當初都市計畫變更?國家基於徵收民地的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變更,憲法能否容許原交通用地徵收之公有土地,直接變更為財團的私有豪宅?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真已得到遲來的「正義」?

大法官個人在做出解釋、提出個別意見書後,能否以任何形式對於相關個案暗示不得提起再審,擅自發表意見?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官法第2條所稱之法官,惟美河市案蘇永欽大法官不只對媒體發表個案意見,甚至大張旗鼓以司法院副院長頭銜投書媒體,涉嫌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破壞憲政分際,大法官如此言行,是否適法?適當?適任?

  由於這幾週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32號解釋引發了許多爭議,因此永社擬於十月二十五日針對「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進行探討,希望能邀請法界及學界的專家學者,對於「美河市案件本身」及「後續釋憲引發之爭議」進行探討!



時間:10 / 25(日) 14:00-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B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許志雄 / 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與談人:尤 清 / 律師、前台北縣長、前立法委員
    邱顯智 / 律師
    陳英鈐 /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0分鐘、綜合討論約30分鐘。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聯合國成立70週年」紀念活動


一、時間:2015年10月24日(週六) 早上9:00~10:10 \ 10:30~11:40 (8:40開始報到)

二、地點:台大校友會館4樓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 外交部前

三、內容:

09:00-10:10室內活動 --- 校友會館
貴賓致詞、主題座談會:
陳唐山立委(前外交部長)、鄭弘儀先生(電視媒體主持人)、吳樹民醫師(台灣國家聯盟總召)、蔡丁貴教授(自由台灣黨主席)、蔡明憲博士(前國防部長)、松安教會弦樂團演奏等…(擬邀駐台大使出席)

10:30-11:40室外活動 --- 外交部前
大家拉布條一起走向外交部前,有歌唱、專家及青年代表短講、宣讀台灣入聯國宣言並遞交外交部、青年熱門音樂團演奏、為台灣一同祈禱…。


四、合辦: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台灣國家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公投盟 (自由台灣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三中會教社部、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21世紀婦女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永社、台灣母語聯盟、台灣中社、台灣南社…等本土社團 (續邀中)

五、說明:

今年10月24日是聯合國成立70週年(1945-2015),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1945年10月24日由美國、英國、法國、蘇聯與中國等50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共同創立。如今已有193個會員國,聯合國成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之間以各國人民擁有平等權利和自決權之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目前全世界只有我們的國家台灣不在聯合國裡面,何其不公不義!台灣絕對不能被鎖入「一個中國」裡,要努力邁向聯合國!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成立12週年(2003-2015),將持續推展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公民運動,直到成功勝利之時。

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執政時,由行政院宣佈為「台灣聯合國日」九週年(2006-2015),目的是要把台灣與聯合國連結起來。

而今年10月25日更是「台灣國際孤立日」44週年(1971-2015)。由於國共內戰敗亡來台統治的「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還一直聲稱代表中國,且以「漢賊不兩立」、「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專斷心態,不顧台灣人民的前途,以致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表決,依據2758號決議將蔣介石政權的代表排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以及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使愛好和平的台灣人民淪為國際孤兒迄今已經44年了,台灣一直在國際外交拓展上籠罩於一片黑暗中,只有早日加入聯合國,才有真正的「台灣光復節」!!為此,舉辦紀念聯合國成立70週年的活動,就是要不斷地向台灣國內及國際社會發聲,只有台灣加入聯合國,世界才有公義、和平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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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大法官對法院下指導棋的司法奇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43ebec8-d8c0-448c-90aa-c53720861d08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大眾捷運法中,基於交通事業以外毗鄰地區之徵收依據,有違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此解釋一出,為抗爭二十年的美河市案,燃起了再審的希望,不料,司法院副院長卻立即對媒體指出,此釋憲文沒有說美河市案違憲,若聲請再審不會成功,致引來是否為某些政治人物護航的質疑。而從此爭議亦突顯出,我國現行缺乏類如德國的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制度下,即便聲請釋憲成功,也不及於個案的弊端。

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耗盡法律救濟手段後,其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惟為了避免大法官成為超級第四審,即便釋憲成功,其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聲請人頂多拿此解釋文向法院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能否成功翻案,恐屬未知,也易使違憲宣告成為具文。

我國的制度,如以之與美、日相比,由於此等國家並無獨立的釋憲機關,故任一層級的法院都具有違憲審查之權力,最高法院自然具有最終的解釋權。而由於要發動違憲審查的前提,必然有個案繫屬於法院,也因此,在採司法一元化的美、日兩國,宣告法律違憲的同時,就必然及於個案,而不至於使違憲宣告流於空談。

所以,若要根本解決大法官違憲宣告僅具有象徵意義之問題,似乎就必須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以讓憲法解釋權與最終審判權合一。只是此種改革,涉及司法制度的根本架構,更涉及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去留,實難以改革。尤其早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0號解釋,即要求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朝司法一元化的方向改革,惜因有侵害立法權之虞,以及司法院後繼者強力反對下,明明是位階最高的釋憲文,竟無人理會,致淪為笑柄一樁。 所以,在司法大結構難以撼動下,為了避免大法官的釋憲被當成是空氣,勢必就得讓解釋效力及於個案,則同樣不採司法一元化的德國,似乎就成為可以參考的對象。

而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之1款,人民基本權只要遭受公權力侵害,且在用盡一切救濟手段後,就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此乍看之下,與我國前述的人民釋憲之規定相當,但不同的是,德國的所謂公權力侵害乃包括法院的判決。換言之,在我國聲請釋憲,不能直接以法院判決違憲聲請釋憲,而須是以判決所引用的法律、命令或判例違憲才行,但在德國,就可直接針對判決違憲提出聲請。如此的不同,影響所及的是,我國大法官只能宣告法規或判例違憲,其效力自然不能及個案,此在學理上稱為抽象法官審查。反之,德國因目的就在審查個案,一旦宣告違憲,此個案的判決自然失效,就須發回到原法院重新審理,此在學理上就被稱為具體法規審查,如此的釋憲,也才具有實質的意義。

總之,在我國現行的釋憲制度下,人民要聲請釋憲,不僅必須耗盡一切救濟手段,也不能以判決違憲來聲請釋憲。甚且在打破重重關卡釋憲成功後,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而僅能以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更糟的是,大法官還可以在違憲宣告後,直指解釋文沒有說法律違憲,還對法院下指導棋。凡此種種,只能說是為台灣司法的畸形發展,再添一則奇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