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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a6FsDq

大法官上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因此在具體個案中,類如美河市案,人民私地於地方政府在土地合法徵收後,能否以「聯合開發模式」徹底改變當初都市計畫變更?國家基於徵收民地的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變更,憲法能否容許原交通用地徵收之公有土地,直接變更為財團的私有豪宅?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真已得到遲來的「正義」?

大法官個人在做出解釋、提出個別意見書後,能否以任何形式對於相關個案暗示不得提起再審,擅自發表意見?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官法第2條所稱之法官,惟美河市案蘇永欽大法官不只對媒體發表個案意見,甚至大張旗鼓以司法院副院長頭銜投書媒體,涉嫌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破壞憲政分際,大法官如此言行,是否適法?適當?適任?

  由於這幾週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32號解釋引發了許多爭議,因此永社擬於十月二十五日針對「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進行探討,希望能邀請法界及學界的專家學者,對於「美河市案件本身」及「後續釋憲引發之爭議」進行探討!



時間:10 / 25(日) 14:00-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B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許志雄 / 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與談人:尤 清 / 律師、前台北縣長、前立法委員
    邱顯智 / 律師
    陳英鈐 /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0分鐘、綜合討論約30分鐘。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聯合國成立70週年」紀念活動


一、時間:2015年10月24日(週六) 早上9:00~10:10 \ 10:30~11:40 (8:40開始報到)

二、地點:台大校友會館4樓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 外交部前

三、內容:

09:00-10:10室內活動 --- 校友會館
貴賓致詞、主題座談會:
陳唐山立委(前外交部長)、鄭弘儀先生(電視媒體主持人)、吳樹民醫師(台灣國家聯盟總召)、蔡丁貴教授(自由台灣黨主席)、蔡明憲博士(前國防部長)、松安教會弦樂團演奏等…(擬邀駐台大使出席)

10:30-11:40室外活動 --- 外交部前
大家拉布條一起走向外交部前,有歌唱、專家及青年代表短講、宣讀台灣入聯國宣言並遞交外交部、青年熱門音樂團演奏、為台灣一同祈禱…。


四、合辦: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台灣國家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公投盟 (自由台灣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三中會教社部、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21世紀婦女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永社、台灣母語聯盟、台灣中社、台灣南社…等本土社團 (續邀中)

五、說明:

今年10月24日是聯合國成立70週年(1945-2015),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1945年10月24日由美國、英國、法國、蘇聯與中國等50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共同創立。如今已有193個會員國,聯合國成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之間以各國人民擁有平等權利和自決權之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目前全世界只有我們的國家台灣不在聯合國裡面,何其不公不義!台灣絕對不能被鎖入「一個中國」裡,要努力邁向聯合國!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成立12週年(2003-2015),將持續推展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公民運動,直到成功勝利之時。

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執政時,由行政院宣佈為「台灣聯合國日」九週年(2006-2015),目的是要把台灣與聯合國連結起來。

而今年10月25日更是「台灣國際孤立日」44週年(1971-2015)。由於國共內戰敗亡來台統治的「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還一直聲稱代表中國,且以「漢賊不兩立」、「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專斷心態,不顧台灣人民的前途,以致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表決,依據2758號決議將蔣介石政權的代表排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以及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使愛好和平的台灣人民淪為國際孤兒迄今已經44年了,台灣一直在國際外交拓展上籠罩於一片黑暗中,只有早日加入聯合國,才有真正的「台灣光復節」!!為此,舉辦紀念聯合國成立70週年的活動,就是要不斷地向台灣國內及國際社會發聲,只有台灣加入聯合國,世界才有公義、和平與安全!



更多資訊請見: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The Taiwan United Nations Alliance ( TAIUNA )
電話: 886-2-27099787;傳真: 886-2-27090658
E-mail:taiuna@taiwan-un-alliance.org.tw
網址:http://www.taiwan-un-alliance.org.tw

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大法官對法院下指導棋的司法奇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43ebec8-d8c0-448c-90aa-c53720861d08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大眾捷運法中,基於交通事業以外毗鄰地區之徵收依據,有違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此解釋一出,為抗爭二十年的美河市案,燃起了再審的希望,不料,司法院副院長卻立即對媒體指出,此釋憲文沒有說美河市案違憲,若聲請再審不會成功,致引來是否為某些政治人物護航的質疑。而從此爭議亦突顯出,我國現行缺乏類如德國的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制度下,即便聲請釋憲成功,也不及於個案的弊端。

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耗盡法律救濟手段後,其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惟為了避免大法官成為超級第四審,即便釋憲成功,其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聲請人頂多拿此解釋文向法院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能否成功翻案,恐屬未知,也易使違憲宣告成為具文。

我國的制度,如以之與美、日相比,由於此等國家並無獨立的釋憲機關,故任一層級的法院都具有違憲審查之權力,最高法院自然具有最終的解釋權。而由於要發動違憲審查的前提,必然有個案繫屬於法院,也因此,在採司法一元化的美、日兩國,宣告法律違憲的同時,就必然及於個案,而不至於使違憲宣告流於空談。

所以,若要根本解決大法官違憲宣告僅具有象徵意義之問題,似乎就必須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以讓憲法解釋權與最終審判權合一。只是此種改革,涉及司法制度的根本架構,更涉及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去留,實難以改革。尤其早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0號解釋,即要求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朝司法一元化的方向改革,惜因有侵害立法權之虞,以及司法院後繼者強力反對下,明明是位階最高的釋憲文,竟無人理會,致淪為笑柄一樁。 所以,在司法大結構難以撼動下,為了避免大法官的釋憲被當成是空氣,勢必就得讓解釋效力及於個案,則同樣不採司法一元化的德國,似乎就成為可以參考的對象。

而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之1款,人民基本權只要遭受公權力侵害,且在用盡一切救濟手段後,就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此乍看之下,與我國前述的人民釋憲之規定相當,但不同的是,德國的所謂公權力侵害乃包括法院的判決。換言之,在我國聲請釋憲,不能直接以法院判決違憲聲請釋憲,而須是以判決所引用的法律、命令或判例違憲才行,但在德國,就可直接針對判決違憲提出聲請。如此的不同,影響所及的是,我國大法官只能宣告法規或判例違憲,其效力自然不能及個案,此在學理上稱為抽象法官審查。反之,德國因目的就在審查個案,一旦宣告違憲,此個案的判決自然失效,就須發回到原法院重新審理,此在學理上就被稱為具體法規審查,如此的釋憲,也才具有實質的意義。

總之,在我國現行的釋憲制度下,人民要聲請釋憲,不僅必須耗盡一切救濟手段,也不能以判決違憲來聲請釋憲。甚且在打破重重關卡釋憲成功後,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而僅能以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更糟的是,大法官還可以在違憲宣告後,直指解釋文沒有說法律違憲,還對法院下指導棋。凡此種種,只能說是為台灣司法的畸形發展,再添一則奇譚。

「地檢署為起訴而起訴--反課綱學生被起訴聲援」記者會

反課綱學生被起訴後,今天上午率聲援民眾和律師團到北檢外抗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呂志明攝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
【會後新聞稿】
www.facebook.com/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429607783867331/


前天(10/21)台北地檢署以妨礙公務的罪名起訴五位學生,並且同樣的罪名也正偵查兩位未成年學生。因此今日,律師團、臺權會、司改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和近20個公民團體到地檢署,譴責北檢的決定,根本是「為起訴而起訴」。

律師團的顧立雄律師表示:「地檢署的起訴動作是多此一舉與矯情」
顧律師說,本案件主要是因為反黑箱課綱所衍生向教育部的陳抗議題,教育部已經撤告,照理講一般社會也不覺得有什麼犯罪行為要進行追訴。
即便檢察署認為涉及非告訴乃論,需要處理,也應該體察教育部已經撤告意思之下,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卻強迫學生要認罪,且提出相對應條件須繳納3萬元公益金等,學生不答應就起訴,起訴後還請求法院判緩刑。

他表示,其實緩起訴並不須要自白認罪,也不一定要繳公益金,但是台北檢察署卻偏要多此一舉,在教育部或是駐衛警察都表明不願追究的情況,明明可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情形下,卻還要把問題推給法院,浪費司法資源,變成讓學生在無止盡之司法纏繞。

同時也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的涂予尹律師表示,檢察官起訴行為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上有所謂比例原則,就是如果為了要達成目的,有很多種手段可以採取,國家機關就必須且有義務的採取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最少的手段,
但今天檢察官從偵察到起訴,都忘記了比例原則,這件事情在教育部撤回告訴之後,還繼續做偵察,且偵查之後檢察官也不是非起訴不可,檢察官有很多其他的處分可以採取,包括緩起訴或是不起訴。
更遺憾的是,在起訴之後,檢察官還很矯情的附帶一句說:「我們來建請法院用緩刑的方式來處理學生案件」,這都完全忘了憲法上所謂的比例原則。

涂律師也提醒,當天7月23日的晚上,學生們進入教育部之後,有一些學生們照片被警察流出,這部分警察有可能是否有涉及到《兒少法》,關於兒少的權利應予以保障的規定。而警察也違規使用了束帶,違反了警戒使用條例的規定,對學生強制上束帶或手銬,同時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禁止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與外界通訊,跟律師聯絡。
警察的這些行為相較於學生進入教育部合理的表達他們的訴求,難道不是更應該讓檢察官去作偵查,更應該主動去追訴嗎?
我們認為說檢察官去起訴學生,卻對警察違憲、違法的行為卻輕輕的放過,我們不知道檢察官所維護的到底什麼樣的價值,而檢察官這樣的作法已經殘害了我們台灣的民主,已經殘害了學生的學習權利,我們也希望說檢察官可以痛改前非。
另外也呼籲這些案件到了法院後,法官可以發揮勇氣及在憲法上所學到的相關原則來勇敢的作出無罪判決。

這次被起訴的學生之一,陳柏瑜表示,他們尊重北檢的立場和做法,但是學生有自己的理念,未來將會在法院與法官表達他們的公民不服從的行動的動機與價值。學生不會迴避司法的流程和後果,不論定讞要判刑或無罪,都會接受;也請教育部遵守這樣的法治原則,公開黑箱的程序和資訊。

北社張葉森社長則表示,反課綱的原因完全是因為黑箱和不正義,違背法律保障學生教育的權利,應該被起訴的是蔣偉寧和吳思華,這些促成微調課綱的官員,現在卻有五位學生和兩位未成年的少年,被北檢以妨礙公務起訴。北社認為教育部長應該向社會認錯,也希望司法能還諸正義,以無罪結案。

而由高中歷史教師組成的歷史教師深耕聯盟,儘管教師們今天必須教書,也發了一份聲明表示,往往教育都被迫要為錯誤的政策背書和善後,但是他們這次要來反對這個違法黑箱的課綱。同時也對這次的起訴感到憤恨,他們會繼續協助第一線對抗政府的學生們,協助和照顧每一位學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張宏林執行長則說,教育部在占領教育部行動清場之後,還繼續高架拒馬,根本就是在唱雙簧,教育部根本就很清楚後續要再繼續清算學生,所以繼續架著拒馬。台灣的主政者根本不是在教育學生,而是在「教訓」。

樹黨的潘翰疆則表示,司法根本是選擇性的起訴,如果是723進到教育部,就是全部起訴、濫訴,如果是730這麼多人占領教育部,他就不抓,而選擇性的起訴。他向反課綱、公民不服從的學生致上敬意,也呼籲公民團體要用更大的力量,讓這個不當的政府下台。

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的楊月清則提到,他非常的感傷。冠華的家人從當初再灌滑過世的第一時間,向媒體宣布「我孩子的死,和教育部沒有關係」,是教育部在新聞稿上用紅字加上去的。但到現在,他們開始正式接受兩家媒體的訪問,並且開始關心其他年輕的同學,將要承擔的訴訟和社會壓力。他對冠華的家人致上最高的敬意。

島國前進的陳惠敏則說,其實的政府一直在錯過展現「認錯的勇氣」的機會。這個勇氣本來是給年輕人最好的鼓勵,但是顯然我們的國家、所有的制度都欠缺勇氣,那社會只能教導「有權者能使無權者認錯,而無權者集義起來去奮鬥是不值得去鼓勵的」。他呼籲台北地檢署不該推拖責任,應該拿出大人的勇氣和責任,讓年輕的世代學到比教科書更了不起的東西。
而且不斷說首謀、帶頭或者是煽惑,但是讓年輕人為公益集結在一起行動,去對抗不合理,其實觸動首謀的才是那個國家。
他鼓勵年輕人不要輕易相信有權者給的敘事,希望他們發展出自己的敘事,也勇敢的去面對。

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執行長 馮喬蘭則說「這個政府已經為我們闢開另一個戰場」,從反黑箱課綱要求程序正義和思想自由,已經不只在課綱的戰場,也到司法的領域,也會繼續共同聲援。

最後遭妨礙公務罪起訴的兩位學生,以及也是以涉嫌妨礙公務正在被偵查的兩位同學,共同呼籲教育部,如果教育部真的有善意、真的想幫助學生,那請立即公開所有爭議的程序資料供公眾檢視,並且在程序上落實一個透明、可讓公民參與的課綱擬定機制。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陳卓邦攝


時間:105.10.23.早上09:00
地點:台北市地檢署前(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出席:
被起訴學生蔡明穎、陳柏瑜 ,
以及正在偵查被的林同學和張同學。
顧立雄律師、涂予尹律師、賴瑩真律師、劉繼蔚律師。

聲援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歷史教師深耕聯盟、公民教師行動聯盟、台左維新、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大地文教基金會、台灣少年福利及權利促進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島國前進、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台灣教授協會、樹黨、青年佔領政治、勵馨基金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維吾爾之友會、永社



【影像紀錄】

地檢署為起訴而起訴 反課綱學生被起訴聲援記者會記者會實錄20151023
From: 法律扶助基金會
www.youtube.com/watch?v=DlNK6toaWMo





【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反課綱學生遭訴顧立雄批檢方矯情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3/717319/

中央通訊社:反課綱遭起訴 學生:到法院講清楚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230066-1.aspx

中時電子報:反課綱案北檢起訴五學生顧立雄批矯情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023002149-260402

ETtoday東森新聞雲:檢起訴5反課綱學生又求緩刑 顧立雄批矯情就是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23/584750.htm

自由時報:反黑箱課綱學生闖教部遭訴 傳教育部又擺拒馬......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3328

聯合新聞網:反課綱學生遭起訴 學生:做對的事
http://udn.com/news/story/1/1267208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縱不起訴八仙仍有民事責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焦點評論 2015.10.1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017/36845272

八仙塵爆案偵結,檢方僅起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針對八仙塵爆事件,士林地檢署於偵查終結後,以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僅起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其他被告皆為不起訴處分。而其中對八仙樂園負責人的不起訴,肯定最有值得檢討之處。

八仙負責人若有涉《刑法》,也是以不作為的型態違犯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而根據《刑法》第15條第1項,不作為犯的成立,以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義務為前提,此在學理上稱為保證人地位,至於此地位的形成,乃是於具體個案,基於法令的規定、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或契約約定等原因來衡量。所以,就八仙事件來說,與入場民眾有契約關係且具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者,似為主辦彩虹派對者,而非八仙樂園。既然八仙負責人沒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對於死傷結果也就無刑事責任可言,此就成為檢方據以為不起訴的重要理由。

惟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實不能以《民法》嚴格的契約成立與生效要件為基準,而應從實質面來判斷。依此而論,八仙樂園就算僅是場地的提供者,但從客觀來看,任何人根本無從判斷兩者間的內部關聯,故八仙樂園仍與買票入場民眾具有事實上的契約關係。

蒐證困難難以究責
更何況,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下,即變更涉及大眾安全的遊樂設施為目的外使用,就算事前已通過消防安檢,卻已製造了一個危險的前行為,根據《刑法》第15條第2項,八仙負責人亦因此負有防止死傷結果發生之義務,檢察官以其僅是場地出租者為解脫,實有待商榷。

不過,八仙負責人雖具有保證人地位,卻因此次悲劇,可能來自於現場電線走火或溫度過高等因素所致,這就使得場地出租者,即便有應注意未注意、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卻因主辦者種種不當行為與對活動危險的輕忽,以及事件現場已因大火燃燒及當日現場搶救,致出現相關跡證難於蒐集等等因素,就必然使場地設施遭變更使用與事件發生間的因果關係產生中斷。則基於罪疑惟輕,就不能將最終的死傷結果歸咎於八仙,而僅能以未遂視之,但在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下,其負責人自可輕易擺脫刑事究責。這也代表,被害人就算對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交付審判以求翻案,其成功的機率恐也不會太高。

安檢疏忽尚須釐清
總之,八仙樂園即便有種種的不作為,卻因罪刑法定與因果關係判斷不能為寬鬆等原則的堅持,就難認定其負責人涉有刑責。

惟不具有刑事不法,卻不代表無庸負起民事責任,只是於將來的求償訴訟,檢方的不起訴是否會被八仙用以為免責理由,實屬令人擔心之事。也因此,針對安檢之草率與疏忽,其中是否藏有貪瀆不法,肯定是檢察官須進一步釐清的對象。

查字案 「查」這個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4453

國民黨換柱事件,引發是否以條件交換退選的疑雲,最高檢察署亦將案件交由特偵組偵辦。惟其簽發所謂查字案來處理,實讓人狐疑,這到底是真查、還是不查?

在檢察實務裡,常會根據犯罪嫌疑程度高低或告訴人有無,區分為偵與他字案。若屬偵字案,相對人才是被告,若為他字案,就只能以關係人視之。如此的區別,所造成的結果是,只有在偵字案的場合,因遭偵訊的對象才算被告,也才享有刑事訴訟法的緘默權與辯護權等之保障。反之,若屬他字案的關係人,則無任何被告的權利保障。而這種區別的影響,還不止於此,因案件若查無不法,若屬他字案,就會以簽結為終,因非屬法定的不起訴處分,檢方即可隨時再啟偵查。更有甚者,特偵組針對犯罪嫌疑程度極端不明顯者,還創設所謂查字案件,惟有在進一步調查後,再依實際情況為偵或他字的分案。凡此作法,不僅法無所依,也等同是以檢察官的恣意來決定被偵訊者是否受法律保障,致有違人權之保障,更可能使檢察權的行使,淪為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

以換柱事件來說,國民黨不管是以金錢,抑或是以職位來換取黨提名的總統候選人下台,都必然涉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所謂搓圓仔湯條款。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此等犯罪因涉及全國性的選舉舞弊,故須由最高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為專屬管轄。也因此,面對換柱風波,絕不能僅以政黨內的家務事看待,若特偵組還得等待有人告發才為偵辦,實已有失檢察官該主動偵查犯罪之法定義務。

而如今,特偵組雖已開始調查,似展現獨立行使職權的決心,也算呼應了各方強烈要求掃除選舉不法之呼聲。只是此等案件,畢竟事涉執政黨,向來備受質疑的特偵組中立性之問題,肯定又再浮現。尤其是將之列為不明不白的查字案,到底是真的在查,抑或僅是在避免得罪當政者與舒緩民意壓力間,取得一個暫時的平衡與緩衝,俟明年一月十六日後,再視情勢變遷來決定下一步行動,卻也讓人感到迷惑與不解。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Wrongful execution: No justice for Chiang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Clare Lea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0.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0/15/2003630078

On Oct. 10, 1975, a boy was born to the family of a hotel operator surnamed Chiang (江) in then-Taipei County. He was named Kuo-ching (國慶, national celebration), as it was National Day. Twenty-one years later, when Chiang Kuo-ching (江國慶) had just six months to go until the end of his 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 he was convicted of the rape and murder of a five-year-old girl.

He was executed a year later. A fellow service member, Hsu Jung-chou (許榮洲), later confessed to the crime, but the state has still not given Chiang justice.

After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inished its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wrongful verdict in the Chiang case, it did not prosecute anyone involved in the case — in particular, those most likely to be responsible, such as former minister of national defense Chen Chao-min (陳肇敏), who was the commander of Air Force Headquarters at the time — saying it could find no hard evidence or that the case had gone beyond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t is as if Chiang’s death were a natural disaster rather than manmade.

It is indeed difficult to prove that Chiang died as a result of orders issued by Chen. Before 1999, military jurisdiction fell under the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armed forces. All indictment documents and verdicts had to be sent to the commander for advance scrutiny, and at the time, Article 87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the Armed Forces stipulated that the death penalty was the only possible punishment for rape.

Military trials were crude processes and there was a lack of procedural guarantees for the accused. In addition, the procedure was swift as a verdict would be finalized on first appeal. Any soldier who was tortured and forced to confess was destined to be sentenced to death. Therefore, to say that Chen bore no responsibility is clearly problematic.

Article 28 of the 1998 Rome Statute states that where there is a specific order from a superior to a subordinate within a hierarchy, and the superior is aware of the inappropriate behavior of subordinates, but does not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or turns a blind eye, then the superior is also responsible. This is to prevent those in positions of authority evading legal sanction.

Taiwan is not a signatory to the statute, but based on standard definitions of human rights, a prosecution would have been in accordance with common practice, rather than finding a favorable leg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se officials.

When Chiang’s family for the second time requested a review of the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ose responsible, then-Taiwan High Prosecutors’ Office chief prosecutor and now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 Prosecutor-General Yen Ta-ho (顏大和) in 2012 sent the case back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but to this day,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has done nothing to address the issue.

Because a request by a complainant that the court tries a case requires that a request to review a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has been denied, that means that by leaving matters hanging in this way, the prosecutors are blocking the public’s right to institute legal proceedings.

What is worse is that those involved in the defense ministry’s compensation claims for Chen and others repeatedly use the prosecutors’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em as a means to legitimize their exemption from paying civil damages. This means that the prosecutors, whose duty it is to prosecute illegal acts, have become a protective umbrella for the offenders in this case.

Justice has not been done, and Chiang is certainly not resting in peace.

搓圓仔湯 朱立倫恐當選無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0.1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76621

這一趟選舉峰迴路轉,大家都在等星期六。但違法的事已成事實,調查就是義務,一個都別想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日前召開記者會,不只未否認朱洪會談的交換條件說,更具體指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擋、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使得最高檢察署發交特偵組偵辦被告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條款),此除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朱立倫若真的代表國民黨當選總統,也恐是「當選無效」。

檢察官應有效保全證據,依法查明朱立倫是否向洪秀柱提出搭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希望洪放棄競選,即構成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行求」的犯罪要件,且法院實務對於搓圓仔湯的行為,更有多個「當選無效」的判決先例。

法院認定「權位」屬不正利益:國民黨彰化縣前線西鄉長黃弘耀與有意參選鄉長的鄉民代表會主席蘇賜木期約,承諾當選鄉長後聘蘇為鄉公所秘書,遭檢察官認定為「不正利益」,依「搓圓仔湯條款」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黃弘耀除遭判刑外,更經高等法院判定「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十四號判決)。朱立倫若向洪秀柱提出搭擋(權位),而要求洪放棄競選,即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

法院認定「金錢」屬不正利益:去年九合一大選,國民黨頭城鎮代會主席林樂賜等四名代表,湊足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予林東成,期約林放棄代表選舉,轉戰縣議員,此經檢察官依「搓圓仔湯條款」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參宜蘭地院一○四年度選字第三號判決)。朱立倫若向洪秀柱提出資源(金錢),而要求洪放棄競選,亦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

朱立倫雖然片面否認與洪秀柱有交換條件,但洪並未替朱澄清,且洪在記者會上更有搭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的具體指控,除了檢察官應追究刑責外,因「搓圓仔湯」嚴重影響選舉的公正性與合法性,縱由朱立倫代表國民黨當選總統,也必有「當選無效」的司法爭訟。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經濟民主連合】「誰會是黑箱貨貿的美容洗衣業?」--回應夏張會結論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專頁

昨日在中國廣州舉行的夏張會達成「年底前完成貨貿談判」的結論。經民連重申: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如果年底要完成談判,那到底中國要求台灣開放哪些項目?哪些產業勞工會受到衝擊?剩下兩個月,政府應該讓人民知道,讓受影響的人在程序上保有發聲並影響談判結果的機會。總不能像黑箱服貿協議中的美容業與洗衣業,最後被列入開放清單,經濟部官員打三通電話給公會代表,就算完成溝通。

誰會是黑箱貨貿的美容洗衣業?經濟部從來只談台灣向中國爭取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等四大產業開放,對於中國要求台灣開放哪些產業則莫測高深,而多數媒體也報喜不報憂,報利不報弊,這跟服貿協議簽署公布前的情況一模一樣,彷彿中國在貨貿談判中清心寡慾,對台灣一無所求?用網路世界的話來說:這不科學。

就有限資料分析,貨貿協議至少將對台灣造成三大衝擊:

一、食品安全與國民健康:
談判中的ECFA貨貿協議,除了降稅安排外,還包括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性貿易障礙(國貿局副局長徐大衛2015.9.25發言)。中國政府將以「加速海關通關速度」為理由,要求降低中國輸入台灣貨品的實地檢驗項目與比例,允許以中國當地的檢驗證明,或中國廠商的聲明書、切結書代替台灣的實地檢驗。這對於農產品、食品、食物容器、小孩衣服玩具等,足以影響人體健康的中國輸台貨品將造成重大影響。更低的實地檢驗項目與比例,意味更高的人體健康風險。甚至,中國與台灣在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有害物質的認定標準並不完全相同,中國可透過貨貿協議或該協議所建立的後續機制,要求台灣改變檢驗與安全標準。

馬政府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2014年1月修正版)中提到「檢驗制度革新」,要「簡化商品檢驗程序,檢討評估採用『供應商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SDoC),即採加強後市場監督管理之方式,商品於進入市場前免經審查程序」。這就是先前經民連批評自經區「黑心餿油免簽證」,看看自經區規劃方案,就知道貨貿談判中,馬政府會以甚麼樣的心態面對中國提出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議題。

二、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
去年九月第九輪貨貿談判在宜蘭礁溪舉行,會後國貿局局長楊珍妮表示「『大陸』方面也關切農產品銷台議題(工商時報2014.9.17)」。台灣農產品的平均名目關稅為13.85%,並進一步管制約九百項中國農產品進口,中國確實要求台灣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受到最大衝擊的,將是這九百項根本禁止中國農產品進口的項目。例如牛、豬、雞、鴨、鵝、稻米、雜糧、蔬菜、水果、牛奶等等。

中國東南因為緯度及氣候與台灣接近,距離又近,生產成本低,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後,將對台灣農業造成重大衝擊。馬英九曾經承諾任內不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現在卻急於卸任前與中國簽署貨貿協議,確實年底簽署協議,經立法院完成審查後,馬已經卸任,這算是履行競選承諾的方式嗎?

三、基層民生內需工業:
台灣除管制中國農產品進口外,並管制約1200項中國工業製品進口,中國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於去年9月16日表示「『兩岸』貨貿協議困難點,關鍵是,『雙方開放不對等』」,而在整個ECFA後續台談判過程中,中國也把「經貿關係正常化」,列為首要原則,這1200項中國工業製品進口,將是中國在貨貿談判中高度關切之項目。

根據極少數媒體披露未明確消息來源之報導,中國關切的項目包括鋼鐵、紡織、成衣、塑膠加工下游等工業製品,還有食品、飲料等初級產品,這些都是就業人口眾多的內需產業,如開放中國產品進口、降低關稅,低價競爭結果,必將對基層民生產業及勞工帶來重大衝擊。

會中,島國前進執行長陳惠敏指出,貨貿談判中不應該只重視少數財團利益,而忽略分配正義。馬政府民調持續低迷,施政背離民意,已經無法代表台灣人民,貨貿該何去何從應待明年新民意產生新政府之後由新政府決定。

上回貨貿在台談判,經濟部害怕人民抗議,不但事前不對外公布談判地點,又選擇在偏遠的宜蘭礁溪談判。對此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如果馬政府持續與中國進行貨貿談判,不論下次談判地點選在何處,即便是離島的金門、馬祖,經濟民主連合都會號召人民前往抗議。

時間:2015/10/15上午十點
地點:行政院陸委會(中央聯合辦公大樓濟南路側)

出席團體: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島國前進、永社

發言: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發言人)
陳惠敏(島國前進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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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回應夏張會結論民團要求終止貨貿談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15/711817/

自由時報:年底簽貨貿民團: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貨貿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76315

聯合新聞網:回應夏張會民團沒有參與就沒有談判
http://udn.com/news/story/1/1250507


神秘的「黨內人士」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3561

針對日前通過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的洪秀柱遭「搓圓仔湯」一案,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十三)日表示將由特偵組分案調查,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將在今日中常會為踐踏黨內民主程序「換柱」一事致歉並提出說明,表示他身為黨主席「責無旁貸」。不過這句「責無旁貸」恐怕是用錯了地方。

經媒體報導,朱主席在今年九月起便透過秘書長甚至是本人,對於洪秀柱直接挑明:「你應該要退」,至少三次要求其退選,而洪秀柱上週發表拒絕退選聲明時,亦提及「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

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以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初選提名作業,對於黨內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涉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犯罪。而法律上所謂「行求」,依照最高法院一○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刑事判決要旨,是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選上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一有行求,即應成立本罪,不以他方承諾為必要」。也就是說,不論這些條件是「搭檔」職位或是黨產「資源」,只要一經開口勸退,就立即成立犯罪。

因此,身為國民黨黨主席,涉嫌重大的朱立倫責無旁貸的是,他必須向社會大眾說明,是否掌握洪秀柱口中的「黨內人士」究竟是誰?為什麼在他的主席任內會有「黨內人士」在「搓圓仔湯」?按照國民黨黨章第卅六條第二項三款,黨員有類此行為者,「得取消參選或選舉資格,情節重大者應依前者規定受黨紀處分」,朱立倫身為主席要不要對這位「黨內人士」進行懲處?或是說,這位「黨內人士」根本就是他自己?若是如此,不僅按照黨章,朱立倫連參選的資格都沒有,特偵組更是「責無旁貸」,依法應立即保全證據,不要留下串供、滅證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