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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誰在包庇「爆走法官」?—內控不彰的法官淘汰機制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想想論壇 2015.09.2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653

桃園地方法院
(圖片來源:想想論壇/桃園地方法院官網

本(9)月24日,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法官評鑑委員會以桃園地院法官曾○○於3件案件擔任審判長時,因有多次過度職權干預、介入當事人詰問程序,不當限制被告與辯護人詰問權利等情形;又於開庭時多次情緒失控、大聲咆哮、態度不佳、使用不當言詞對被告喝叱,甚至以羈押恫嚇被告。案經民間司改會向該會具狀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遂於本月上旬決議建議免除其法官職務,並移送監察院審查。針對此案,有媒體以「暴走法官」形容此次被建議免職的曾○○法官,報導基調雖大抵亦以「懲奸除惡」劇本脈絡展開,對於司法院清理門戶的積極態度給予肯定。至於沒有被看到的一面,則是法官淘汰機制內控效果不彰的結構性問題。

根據2011年公布的《法官法》,由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評鑑分為個案評鑑與全面評核,其中居於關鍵地位的個案評鑑,其發動者僅侷限於「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經許可之特定司法相關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等範圍。就經驗法則而論,個別法官工作狀況如何,其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定當知之甚詳,尤其是特定法官若有諸多負面風評流傳在外,與其每日共同接觸的法院職場同僚長官更毫無推諉不知之餘地。由此觀之,淘汰不良法官,第一道且最重要的防線,理應落在法官同僚乃至法院長官的內控監督機制上。

現年50歲的曾○○法官為司法官訓練所35期結業,先後服務於基隆、桃園等地方法院,根據筆者粗略統計,裁判書類上印有其姓名之刑事案件近8,000筆,相信在這些案件裡,定也看得到曾○○法官職權干預、限制詰問、情緒失控、大聲咆哮、態度不佳、恫嚇被告等諸多行徑身影。若司法院有勇氣將曾○○法官曾經手案件進行地毯式的精密科學訪談,調查有多少當事人蒙受「爆走法官」所釀就的司法冤屈,恐怕將有令人不寒而慄的統計結果。

曾○○法官的離譜行徑其實早已廣為地方法界所知悉,遺憾的是,最該於第一線「斷然處置」發動個案評鑑的法官同僚、所屬法院長官、上級法院長官卻選擇包庇護短,不敢依法發動個案評鑑,坐視已知的不適任法官多年來反覆「嚴重違反當事人人性尊嚴之維護、自由權與公正程序之保障」(引述司法院新聞稿)。直到有來自外部的民間司改會努力徵集個案,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此次不良法官淘汰契機。無獨有偶,同樣情節也發生於2012、2013年間被披露的「憤怒鳥檢察官」林○○案,檢察同僚、所屬機關長官、上級長官一樣基於包庇僚習而無法即時發揮內控監督機能,法務部於外界申請揭露相關資料時甚消極以對,直到經由民間司改會多方努力並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了2014年4月司法院職務法庭成立以來懲戒檢察官(休職1年6個月)的破天荒首例。

總之,不管是「爆走法官」還是「憤怒鳥檢察官」案,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在於:受納稅人高薪供養、最能第一線就近發掘問題、解決問題的審檢官僚怠於發動個案評鑑,內控效果不佳;來自民眾捐款支持、居於審檢體制外的民間司改團體,反成請求個案評鑑主力。如何建立妥善內控追懲制度以打破審檢官僚包庇結構,令其不敢繼續坐視不良法官、檢察官橫行於體制內,相信是當下一階段法官法修法乃至檢察官法立法不可迴避的重要課題。

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台灣絕非中國的內部事務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5.09.2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1ea3041-cfa1-446e-ac16-30ce7f6b0e23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片,中央社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日前明確表示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不是「一中一台關係」,而是「一個國家兩個部分之間的關係」。張志軍擅自把台灣的政治地位矮化,直接將台灣納入中國統治的版圖之中,認為台灣只不過是隸屬於中國的一個「部分」。換句話說,中國國台辦逕自將台灣的國家位階從國民黨人口中所謂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明顯地貶抑成為與港、澳地區相同地位的地區化組織,這個步步進逼的統戰伎倆,乃是孰可忍、孰不可忍的大是大非,有識之士的國人豈可冷眼旁觀以待?

根據報載,張志軍還特別強調,兩岸關係如果要確保穩定持續地向前發展,關鍵的那一點就是一定要「確認兩岸關係性質」,亦即不管誰會在明年選舉獲得勝利,勝選的那一方都必須明確回答並且必須接受中國所提出的「一個國家兩個部分之間的關係」。這意味著北京方面已經開始對台灣發出「哀的美敦書」(Ultimatum),要求台灣在明年總統大選之獲勝的一方必須給予明確且具體的回答,對於究竟台灣是不是屬於中國政府所管轄底下的一部分要進行公開表態。關於這個問題,中國祭出了這麼大的口氣,一方面自然是基於對明年台灣總統選情高度焦慮底下所拋出的一顆球,另一方面也是急忙趕在歐習會之前所作的政治宣示;但是對於蔡英文在先前就早已提出了「維持現狀」的兩岸關係既定宣示,中國方面此時還特別針對這一點挑明了講台灣必須接受一中原則,自然是別有一番用意。只不過如果萬一到時候北京方面要不到他們想要得到的政治承諾時,那麼他們可能的反應與有可能會施展的招數將會是什麼,這才是我們應該需要及早準備與因應的。

中國方面慣用的統戰策略其實相當清楚,因為他們向來擅於運用兩手策略,所以他們在國際上大肆宣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並且要求其他國家必須承認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當兩岸正式交手的時候,他們卻又假意著先前這些要求其他國家所承認的「一個中國」有點模糊空間,放手讓中華民國呈現突然又好像有點空氣可以呼吸而稍微活過來的假象,台灣地位就在國共兩黨盍各言爾志的杯觥交錯之中逐漸地流失,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之下,中國逐漸地窄化台灣的國際空間與矮化我們的國家定位,所謂的溫水煮青蛙便是如此。

面對明年台灣所將要出現的新政局,北京方面業已針對台灣大選之後兩岸政治情勢的部分先出招,國台辦急忙著緊縮兩岸政治定位,將台灣問題更明確納入「中國內部事務」之中。但現在國台辦拋出這招究竟是「未雨綢繆」還是「吃緊弄破碗」,就等著讓各看倌來判斷吧!

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連戰觸犯何罪?」公聽會

(圖片來源:前副總統呂秀蓮部落格

時間:9月9日(三)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辦:尤美女立委辦公室、賴振昌立委辦公室、永社

座談內容:前副總統呂秀蓮部落格
http://annettelu.pixnet.net/blog/post/61620397-連戰觸犯何罪?

中國國民黨前主席,也是前副總統連戰拂逆全國民意,堅決飛往北京參加93大閱兵,欣然與香港特首同區觀賞瞄準台灣、恫嚇台灣的精銳武器與人民解放軍,連戰說他沒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真是這樣嗎?立委尤美女首先指出,連戰利用台灣的自由到不自由的國家,試圖讓台灣不自由,威脅台灣的民主,難道不必負法律責任?連戰此行象徵什麼意義?立法委員尤美女、賴振昌辦公室,以及永社今(9) 天上午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邀請前副總統呂秀蓮及學者專家發表看法。

上週五前往高等法院告發連戰的呂秀蓮表示,連戰到北京參加閱兵,自稱好像去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還故作天真無辜,還反問不知做錯什麼?更以金婚宴為名,大擺慶功宴。2005年3月14日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連戰隨即在4月26日訪中展開「破冰之旅」,在北京大學的演講中公然詆毀台灣的民主,為反分裂法背書,今年7月1日中國通過「國家安全法」,將對台動武法制化,連戰去中國等於為中國的國安法背書。遺憾的是,刑法第103與104條外患罪,被法院「冰凍」,對於過去許多涉及外患罪的案件,均以中國大陸不是「外國」而被輕判,這次告發連戰是希望高檢署根據刑法第103與104條,將連戰以通敵外國之罪加以偵辦,用司法保衛國家安全,立法院也應大幅翻修相關國家安全法令。

連戰參加中國93大閱兵,嚴重打擊國軍士氣,習近平已擬定統一時程表,2016與2017年至為關鍵,呂秀蓮質疑身為三軍統帥的馬總統,反應未免太溫和,而連戰過去十年到中國16次,是否有不可告人之秘密?連戰家族在中國有哪些特權?歡迎各界提供證據,全面告發。

前國安會諮詢委員翁明賢從戰略方面表示,中國從未放棄對台動武,和戰兩手策略,以武促統一直沒變,其反分裂法與國安法已將對台使用武力法制化合法化,解放軍武力攻台已有法源基礎,對台灣的威脅很大。此次閱兵各型武器出場順序,可以看出未來對台動武可能使用的方式,也有其國際軍事戰略思維。台灣最大的威脅是中國,全世界唯一想併吞台灣的也是中國,在此情況下為何連戰還執意參加北京的閱兵?

台北大學公行系陳耀祥教授表示,台灣與中國仍處於敵對關係,目前台灣最大的困境在於國家認同問題,身為前副總統,連戰去中國參加閱兵已違反對中華民國的忠誠,他到底效忠的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連戰的政治責任恐怕比法律責任還嚴重。和平交流要平等、互惠,不是投降式的交流,連戰已經跨越兩岸交流的紅線,只要中國不放棄對台動武,刑法第103與104條就適用在連戰身上,他呼籲檢察官發揮道德勇氣,不容連戰踐踏法律。

文化大學法律系許惠峰主任也認為,連戰赴中國參加閱兵,附和中國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兩岸關係條例」也規定不可去中國做出違反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活動,連戰去中國的言論不屬言論自由的範圍,連戰不可以和平為藉口去做投降式的交流,更不可以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當作投共的護身符。

律師莊勝榮進一步提出刑法第103與104條條修正建議,將「通謀外國」明確包含中國。連戰赴北京參加閱兵,讓美國人對為何支持台灣、為何需要協防台灣產生疑慮,嚴重影響美國對台政策,美國會面臨是否繼續協防台灣的問題。

台聯立委賴振昌指出,連戰是前副總統,去北京參加閱兵,以實際行動附和中國,深深傷害國人的感受,連戰決不是無知,而是有意,如不追究責任,天理何在?



【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告連戰外患罪 呂秀蓮籲司法鼓起道德勇氣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09/687940/

新頭殼:連戰赴中閱兵學者:根本是「叛國行為」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9-09/64422

NOWnews:連戰赴陸閱兵呂秀蓮:瓦解國軍保國衛民的士氣http://www.nownews.com/n/2015/09/09/1808561

大紀元:連戰赴中閱兵台學者批:投降式交流非和平
http://www.epochtimes.com/b5/15/9/9/n4523852.htm

自由時報:連戰赴中閱兵 法界:憲法不是投共護身符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39015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銓敘部可別再包庇國民黨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840

報載銓敘部日前通函中央地方各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希望藉此維護行政中立的辦公環境。這種選前例行性轉發公文舉動,究竟能否達成捍衛行政中立的效果,殊值懷疑。

翻開總統大選「行政不中立」史,權以二○一一年九月底為例,二十七日蔡英文競選總部剛發表勞工政見,馬吳競選連任總部還沒出手,行政院勞委會旋即於同日發出數千字新聞稿,批判相關政見「了無新意」、「不可行」云云,其角色猶如馬吳競選連任總部行政支部。接著到了同月二十九日,中國國民黨更把「黃金十年政策說明會」直接搬到總統府舉辦,讓試圖競選連任的馬先生高談「四個確保」與「八項願景」,大方使用公家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牴觸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惟令人莫解的是,當時銓敘部、廉政署乃至檢調卻一致地裝聾作啞,包庇國民黨這種「用納稅人的錢做黨的事」的違法行徑反覆上演。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手上握有公權力的公務員「選擇性不執法」,才是對行政中立的最大威脅。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活動記錄】0919「新民主,新台灣」2015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2015年「新民主,新台灣」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時間:9月19日(六)中午11:30入席、12:15開始

地點:海霸王中山店(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9號,中山北路及民族東路口)

活動詳情請參考:

餐會拍賣品簡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9/2015.html
餐會邀請函: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8/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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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874685989281594.1073741852.369149116501953



【相關報導】

民報:永社募款餐會 蔡英文承諾執政後落實司法改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3f28c02-ecf2-4877-8f39-5f2628283498

民報:永社募款餐會 法界耆老陳傳岳:盼明年重建台灣的新歷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1845ae3-1efa-4988-9626-b13d54843088

民報: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參加永社募款餐會,誓言進國會後推動「法官法」修法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4a00699-395a-4f59-9ec1-7c162e8d4142

Peopo公民新聞:積極關注民主政治、司法改革、社會人權等議題-永社-20150919募款餐會
https://www.peopo.org/news/286803

監察院查柯文哲2千 不查國民黨575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538

未成年大學生及以小孩名義捐款的導演,各捐一千元給台北市長柯文哲,遭監察院調查,並以正式公文函知違法、要求說明。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對此解釋,監察院是依照「政治獻金法」進行「全面性查核」,並非針對柯文哲。既然監察院是「全面性查核」,請監察院一併說明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以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違法獻金的金流,以證明監察院沒有「選擇性辦案」。

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中,至少有一筆是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的不法所得,監察院必須向社會說明調查結果。李朝卿貪污工程款,甚至連災後重建的救命錢都不放過,遭南投地院重判卅年徒刑,而李朝卿貪污案的法院判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發現李朝卿同案被告、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確與李朝卿為貪污共犯,但媒體報導李朝卿透過李中誠轉交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的工程賄款五十萬元,在法院判決中卻下落不明。

簡單的說,監察院必須解釋,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收受違法政治獻金至少五十萬元贓款的金流,是馬英九未依法申報?申報不實?此收受、隱匿贓款,更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監院有義務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辦。

二○一○年的國民黨政治獻金中,應有頂新或魏家捐給國民黨的五二五萬元,監察院若真的是「全面性查核」,即必須說明頂新捐給國民黨的違法獻金流向。根據週刊披露的北檢筆錄,頂新魏應交將康師傅TDR退佣金五二五萬元捐給國民黨,事後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證實有這筆捐款,國民黨高雄縣黨部更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中央除了以新聞稿否認收錢外,對於五二五萬元「人間蒸發」提不出合法解釋,更不敢公開說王金平「說謊」、魏應交涉嫌「偽證」、國民黨高雄縣黨部「偽造文書」。

監察院如果真的公平執法,就請在「全面性查核」時,一併解釋馬英九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關鍵違法獻金的金流,以昭公信。

侮辱與否靠斷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9.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f1d3a14-c846-4059-b5eb-7aa8d15043c2

(圖片來源:民報/取材自網路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時,沿用馮光遠之語,來嘲諷台北市長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總經理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社會議論。暫且不論此位議員引用的妥當性,卻已暴露出公然侮辱罪的適用,就一直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

對於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我國除須負有民事侵權責任外,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惟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針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是否值得動用刑罰,一向備受爭議。尤其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僅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又屬告訴乃論,珍貴的司法資源,就可能耗費在此種處罰極輕,甚至不可能被懲罰的行為裡。

而關於侮辱與否,除須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外,更須從一般社會通念來衡量,故即便是同一句話,卻可能因為時空或所指涉對象等的差別,致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如在好朋友聚會時,互虧為白癡、神經病等等,或許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但若非屬這樣的場合,此等用語就可能涉及侮辱。又如罵人沒有法律知識,或許尚不涉及侮辱,但如果這句話是用在律師身上,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惟是否侮辱,畢竟涉及高度的人格價值判斷,就無客觀性可言,致易生爭議。比方說在現今,指稱某人像洪秀柱,或像宋楚瑜,抑或是像蔡英文,到底哪一個是在褒揚、哪一個是在貶抑,實也難以有個基準,又同樣的話語,亦可能因時代的變遷,而產生質上的變化。如曾發生的案例是,某人在拍賣網站,針對站長的指責,出現「婊賣家」之用語,雖然婊字在普遍的認知裡,當然指的是從事性工作者,自帶有侮辱之意。只是在網路世界裡,婊字似乎只是在指責對方,並無任何的貶損之意。不過,此案的第一審雖判決被告無罪,但來到第二審,卻又認為此為妓女之意而判處有罪,因此等案件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故就因此確定。而如果觀察此案第一審與第二審的判決差別,或許非來自於法條如何解釋與適用,而是有相當大的原因,是取決於法官接觸網路世界的頻率。尤其在第一審法官普遍較第二審法官年輕下,會產生一、二審判決的差別,實就不難理解。

而如此的飄忽不定的侮辱認定,也完全反映在金溥聰自訴馮光遠的案件。因在此案最受矚目的,即是馮的文章所提及馬總統與金溥聰間有所謂特殊性關係。就常人看到或聽到這樣字眼所聯想到者,當然是兩者有不可告人的曖昧關係,此句話自被解讀成是特殊的性關係。惟被告方必會指稱,其花了很大篇幅在討論兩人的權力糾葛,如果詳讀其前後文脈,就應解讀成是特殊性的關係,以來相對於一般性的關係,何來侮辱之意?只是如此的說法,卻又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會詳細熟讀上下文脈絡且相當清楚理解作者所表達的意思者,實在不會太多,閱讀者還是會被文中的某些特殊字眼所影響。更何況,作者內在的意圖到底為何,恐也只有其自己才能明白。

而最終,法院就此部分,雖採擇被告方的說法,惟從一個微小的逗點位置之差,竟成為有罪、無罪的重要關鍵,著實令人驚訝,更讓人思考,若換了不同的法官,結果是否會相同?

也因此,所謂侮辱與否的司法判定,到底是取決於常識的認知,還是原告的內在感受,抑或是被告的主觀認知,甚至是法官的恣意決定,恐怕永難說的清楚、講的明白。更顯露出,公然侮辱亟待除罪化的一面。

放棄免責權太可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6496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諷刺柯戴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議論,其也因此向社會致歉,並願放棄言論免責權。惟先不論此等言論是否涉及妨害名譽,但議員可否捨棄,卻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現代國家,雖然強調言論自由的保障,卻也不代表此等自由可以毫無界限。所以,一個侵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於刑法,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於民法,就得擔負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就民意代表來說,因職司立法與監督行政機關之重責大任,若於議會內的言行因此侵害個人名譽權,致得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將使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功能喪失。也因此,就有所謂言論免責權的制度設計。

而關於地方議會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之保障,並非規定在憲法,而是出現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根據此條文,縣市議員或者是鄉鎮代表,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反面言之,對於無關會議事項,就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惟所謂會議事項與否的認定基準,實處於飄忽不定的狀態,且若依據此條文但書,不僅得為無關會議事項,更須明顯違法,才排除於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疇。如此的規範,實已將言論免責權極大化,雖使民意代表無後顧之憂,卻也可能使議會內的言論趨於極端,甚至無所忌憚。

至於言論免責權,雖為保障民意代表而來,卻不代表可以自行放棄。這是因地方議會議員既然是由民主選舉所產生,則所謂言論免責的權源,就非來自於民意代表本身,而是人民,則此等權利就非可由其任意捨棄。故就算有議員為了表示對自我言行的負責,而自願放棄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但此等看似壯烈且慷慨激昂的宣稱,究其實,恐只是一種政治話語,致顯得毫無意義。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再審之門是否已經敞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9.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335b6e5-ce6e-4c7e-b52e-7ec8ca39dcad

(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刑事再審的要件,似乎為冤罪的救濟帶來曙光,惟如此的法條改變,真的使再審的窄門敞開了嗎?

判決一旦確定,即會產生所謂既判力,若欲推翻,僅能利用非常救濟手段,即非常上訴與再審為之。惟關於非常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的規定,其提起乃專屬檢察總長,且僅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不僅要件嚴格,也因在冤罪的場合,往往屬於事實未察或誤認,多非屬於適用法律之問題,在非常上訴強調判決須違背法律的要求下,藉由此途徑為平反,即顯得困難。即便能為提起,但由於非常上訴的重點,不在個案救濟,而在統一法令解釋,自也無停止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所以,若屬於死刑確定的案件,藉由此種方式為冤罪平反,肯定緩不濟急。至於再審,則是對原判決所依憑的證據,已被證實是虛偽者,所為的一種非常救濟手段,由於此制度的目的,即是對誤判為糾正,雖也無停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法院卻可職權裁定原判決的執行,此於死刑判決的場合,即顯示出其重要性,而成為冤罪平反最主要的手段。

而欲提起再審,其困難度也不低,因原判決所憑證據若屬虛偽,不外就是證人作偽證、證物遭偽造,甚或是檢察官或法官的違法濫權,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必須是在此等人員遭判刑確定後,才可提起再審。惟欲證明此等情事,顯非容易,尤其是檢審的違法濫權,恐更是難如登天,因此,目前可以提起再審者,恐只剩下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

惟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如此的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因此,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0.7左右。

而在今年初的修法,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同時,在同條第3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疑案或冤罪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被告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是刑求有關。惟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犯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纏訟接近30年的邱和順,即陸正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讓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再審之門恐仍無法敞開。同樣以邱和順案的再審來說,高等法院即認為刑求的員警所涉及的對象為共犯而非被告本身,自不符合法條要件,仍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如果司法絕對公正,對再審採取嚴苛的標準並不為過,只是就目前台灣的司法現況,有多少人還相信司法、有多少人相信司法的自我糾錯機制?所以,在我國距離精密司法,仍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下,立法者就應對於再審門檻為放寬,司法者更不能以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繼續恣意限縮聲請再審的要件與門檻。

2015年9月19日 星期六

永社【新民主 新台灣】2015年募款餐會 邀請函


各位夥伴好:

永社基於對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的追求與實踐,融合「實務與理論」的意見和想法,集結律師、法政學者及關心台灣社會的人士,並結合人民能量,期盼對國家走向自由民主有所貢獻。

自2012年12月成立以來,永社持續積極關注民主政治、司法改革、社會人權等議題,並積極採取法律行動、參與社會行動,已主辦、協辦近四十場與民主、憲政、司法、人權相關的座談會。

未來永社也會繼續進行各種座談會、法庭觀察、公義訴訟等行動,需要社會大眾與盟友們的支持,因此舉辦餐會,並於餐會中進行藝術品義賣與專案募款,誠摯邀請您一同參與,共同推動台灣民主憲政法治的永續發展。



理事長 陳傳岳
暨全體理監事
敬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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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9月19日(六)中午11:30入席、12:15開始
二、地點:海霸王中山店(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9號,中山北路及民族東路口)
三、捐款餐卷:每張3,000元(憑卷入場)

四、捐款方式
戶名 / 支票抬頭: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新光銀行(代號103)城內分行:011610-1004455
郵局儲匯(代號700)國史館分局:0001145-0549475
郵政劃撥:50253256

五、聯絡資訊
電話:02-2388-3997
傳真:02-2388-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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