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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Presidential immunity secured in many ways


Wu Ching-chin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4.12.30
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4/12/30/2003607905/1

According to Article 52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president is not, without having been recalled or having been relieved of his duties, liable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unless he is charged with having committed an act of rebellion or treason.

This article explains presidential immunity, and since that is a privilege that is give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not the president as an individual, the president does not have the right to relinquish it. As for the right to immunity itself, that is merely a temporary procedural barrier; once the president steps down, any criminal offense that he or she might have committed during the presidency can still be prosecuted.

However, whether the immunity also precludes searches of the president’s office or summoning the president to testify is not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article.

This lack of clarity became more controversial when the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s anti-corruption team searched the president’s office in connection to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special allowance fund when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陳水扁) was still in office. This forced Chen to file a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o which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gave Interpretation No. 627. Pursuant to the intent of this interpretation, although no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or trial may be commenced against an incumbent president, necessary evidentiary preservation may still be conducted, such as the investigation of a crime scene and inspection of objects.

The problem is that such an investigation could invade the president’s right to maintain secrecy. Hence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explicitly stated that, unless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 are amended to restrict the search and seizure in places where the president carries out his functions and resides,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hould, in order to protect state secrets, call on the president to willingly produce the evidence. If the president refuses to do so, prosecutors can file a motion with the High Court, which can assemble a special tribunal made up of five judges to decide if a search warrant should be issued.

However, not only does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explanation conflict with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give the impression that the justices are superior to lawmakers, it also complicates the procedure, erecting more barriers against investigations into any criminal offenses committed by the president.

As such, regarding the case of illegal political donations in which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might be involved,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can, if necessary,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a search warrant with the court in order to search the president’s offices, residence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s (KMT) offices. It can also summon the president to testify as a witness or a relevant party.

However, the president can still easily reject such searches or summons to testify on the grounds that state secrets are involved. In addition, since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set up such high barriers against issuing a search warrant, the chances that prosecutors will be allowed to search the president’s offices and residence are indeed very slim.

Besides, there is unfortunately also a big question mark as to whether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has the wisdom, as well as the courage, to uncover any corruption or criminal offenses committed by the person in power.

2014年監察院健檢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4.12.3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31/20141231783187.html


2014年監察院預算共編7億2千餘萬元,其承辦之調查案件共355件、糾正案共108件、彈劾案僅15件。若扣掉「財產申報」業務9百餘萬以及「建築設備」費用2千2百餘萬,僅以「人事」、「議事業務」以及「調查巡查」業務所編預算來計算,平均每案成本高達144萬,如果扣掉對行政機關毫無拘束力的糾正案與調查案件,平均每案成本更高達4千5百萬。年終已至,挾擁這麼高的案件成本,今年監察院究竟成就了什麼?
324行政院血腥鎮壓事件發生後,遭打傷的群眾紛紛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但卻遭台北地院與高等法院認為是同一案件,且不將後提自訴的案件併案進入審理程序,反而直接作出不受理裁定,等於直接否定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基本權,引起民間司改會與多個民間團體的反彈。而這樣的消極態度,有權向國家濫權進行究責的監察院其實早在今年年中也做過一次:面對前來檢舉國家暴力手段的民眾,監院只約談過一次王卓鈞跟方仰寧,接著便回函告知「本屆委員任期即將屆滿,本案難以續行,爰暫停調查」。於是過了半年直到年底,新任的監委仍舊選擇默不吭聲,埋頭苦幹於不會惹禍上身的糾彈案上。
回顧今年年初監察院的新聞版面:「彈劾又沒過 黃世銘保職位」,與前基隆市市長張通榮關說案一般,在法院判決有罪認定違法的情況下,監察院的彈劾標準確實啟人疑竇,當時並有監委質疑這次投票乃能否獲得馬英九繼續提名的關鍵議案。除了彈劾案外,接著在同月月底監察院更提出只有短短2頁的糾正案文,內容提及『近二年政府出版品中,多有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而以「臺灣」稱呼本國國名』,因此要求行政院確實檢討,以免「影響民眾對我國國號認知錯誤」。但這樣的糾正案對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拘束力,只要觀察今年越南排華暴動時,中華民國外交部印給越南台商的貼紙寫的是「我來自台灣」還是「我來自中華民國」,便可略知一二。又或者是,在今年三月初監院針對富味鄉及大統長基案糾正衛福部、經濟部未盡把關之責後,食安問題仍舊持續爆發。
而今年馬英九總統所提名的第5屆監委名單,實際上也創造了三個半數奇蹟:院長同意票只比半數多了1票;27人刷掉11人,將近全額半數;7名連任監委,共刷掉半數4名。面對外界所質疑的酬庸名單,連藍營立法委員都投不下去,而過關的新任監委實際上也並未為監察院帶來新的氣象。
例如郭冠英案,即使舊任監委已提案糾正台灣省政府,但新任監委在面臨行政院函文認定郭冠英任職案合法的壓力下,也只能決議認定省府在辦理外事秘書的人事甄選時該面試沒面試、程序「欠缺完備性」,將皮球踢回銓敘部認定。又例如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太陽花學運遭人檢舉一案,新任監委先是認定黃國昌副研究員非屬《公務人員服務法》裡頭規範的公務員,因此也不是監察權行使的對象,但不到一個月卻又開會決定要派案調查,朝令夕改,嚴重踐踏自身尊嚴。
花費的預算是否達到相當的成效,究竟是「一事無成」還是「笑話居多」皆屬可受公評。至於頂新餿水油、飼料油以及借貸案?那就是明年的預算了。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最高檢要不要一清台北市議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3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3245

在上週正副議長投票前,最高檢察署發布新聞稿要「嚴查亮票」,但台灣人都很清楚,正副議長選舉的「買票」惡質選風,長年戕害台灣的民主,檢察官應嚴查的是買票,而不是亮票。況且,去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判決及今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確定判決,都已基於責任政治,判定議員對正副議長選舉的「亮票」不構成刑法洩密罪。換句話說,實務上最新見解是亮票「無罪」,但最高檢察署居然「選擇性」引用十三年前的「有罪」過時見解,企圖恫嚇不受買票影響的縣市議員,令人質疑最高檢的政治動機。

如果最高檢貫徹「亮票有罪」的見解,勢必要清空台北市議會,起訴不分藍、綠的所有議員。本次台北市議會在正副議長選舉時,國民黨及民進黨黨團,均採行「一致性投票」,並且有人監票,如果最高檢堅持「亮票有罪」,則幾乎所有台北市議員都要被起訴,然後歷經多年訴訟波折後,再由法院判決議員亮票無罪。最高檢執迷不悟的結果,就是浪費議員問政的時間與精神,耗費司法資源,平白花掉納稅人的血汗錢。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3月24日凌晨,在行政院,國家動用警察暴力驅離和平集會民眾,傷者頭破血流的畫面震驚全國。受害者們在義務律師協助下,先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應負責任的官員及員警。(參見附表)

首先提出自訴的是76歲的周老先生。周老先生3月24日凌晨4時許在行政院前靜坐,因年紀關係無法在武裝警力抵達時馬上離開,竟遭到員警棍打、腳踢、盾牌撞擊及被強力水柱沖擊,導致肋骨、腰椎衡突骨折並且腹腔血腫,他在4月1日對馬英九、江宜樺(時任閣揆)、王卓鈞、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局長)提出控訴。

後來,另一位傷重的王醫師,也在4月15日提出自訴,王醫師是在3月24日凌晨3點在院區靜坐時,與妻子目睹警方執法之兇殘之後決定起身離開,一旁的鎮暴警察一邊對他們說「嘿,很好,快點離開啊」,左手搭著王醫師的肩膀,右手卻向王醫師腹部出拳,隨後以警棍重擊頭部。本欲離開卻仍遭警察暴力相待的王醫師遂倒地昏迷,並發生抽搐現象。

未料,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以及台灣高等法院竟認為這兩案屬於「同一案件」,對後來王醫師的自訴做出「不受理」判決,導致王醫師案件求助無門。判決一出,引發律師團及學者譁然,一旦這種法律見解成立,影響的不只是王醫師以及所有324行政院案件受害人,更嚴重的是:往後,如果有大量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國家暴力案件,只要有人「先」提出自訴,其他的受害者都自動喪失提起自訴的權利!法院判決剝奪人民自訴權,侵害了憲法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6條以及第32號一般性意見所保障的訴訟權,同時更包庇了該為暴力負責的加害者。

義務律師團已經緊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嚴正抗議這種「只想推案子、不想惹麻煩」踐踏人民權利的法律見解,義務律師團的訴求如下:

1. 請求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不當判決:
此案件彼此間並非同一案件,因為被告不同且犯罪事實不同(被告指揮鏈不同:周老先生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王醫師則控告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被害人不同、下手打人者不同、受傷地點等均不同)。

此外,無論是否為同一案件,在有多數被害人時,僅因較晚提出自訴便喪失訴訟的權利,是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何況,僅受理第一人的案件,顯有差別待遇且侵害後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最高法院應拒絕高等法院剝奪人民自訴權的不當見解,以免包庇了國家暴力的加害者。

2. 最高法院應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如前所述,此案件爭議點涉及人民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及平等原則,屬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刑事案件」,籲請最高法院行公開言詞辯論,確立兩案是否為同一案件。

【附表】:針對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提起的自訴案件列表

提出自訴日期自訴人(共46人)被告
2014/04/01周老先生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18號 開股)
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2014/04/15王醫師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1號 交股、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2971號 民股)
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2014/04/16周倪安委員
(台北地院103自字61號 戊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
2014/04/25林oo等18人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9號 能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不知名指揮官
2014/05蕭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2014/05/07黃oo等22人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35號 瑞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南港分局長楊鴻正
2014/06/30周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2014/09/12江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之員警

【時間】2014年12月30日(二)上午10:00~10:30
【地點】最高法院大門口(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出席】
律師團: 顧立雄律師、尤伯祥律師、高涌誠律師等25位義務律師
當事人: 周倪安委員、黃銘崇等13位受傷當事人
學者: 胡博硯教授

社團代表: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

聲援社團: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324政院暴力鎮壓真相調查小組、永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捍衛苗栗青年聯盟、AI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樹黨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律師 02-25231178

【記者會照片】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2596118379077.1073741875.176765029076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相關報導】

新頭殼:324自訴全算1案?律師籲最高法院撤銷判決
http://newtalk.tw/news/2014/12/30/55337.html

自由時報電子報:324鎮壓自訴法院不受理司改會批荒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93200

中時電子報:控江宜樺殺人被駁王心愷上訴最高法院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30003742-260402

蘋果即時: 「法院挺國家暴力」 324警打人只辦一件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30/533239/

風傳媒:324遭警毆自訴無門控訴司法包庇國家暴力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91060ef0-8fea-11e4-9ff2-ef2804cba5a1

公庫:20141230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25685


非法政治獻金難有真相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6dafd69-20bd-4a88-bd0b-2e6c01e651b3

媒體人周玉蔻直指,馬團隊收受頂新魏家二億元未入帳政治獻金者,就是馬英九總統本人。只是如此嚴厲的指控,不僅涉及馬總統本人的清譽,更涉及總統這個職位的威信,自當儘速查明真相。只是以目前台灣現況,此案實難有真相。

所謂政治獻金,指的是選民對於某位政治人物的主張與理念,有所期待與認同,而因此無條件贈與其財物,以提供選舉之用。依此而論,政治獻金與收賄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後者則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則此兩者似乎是涇渭分明的概念。惟證諸現行法的規範,政治獻金與收賄間,卻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即列有11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2款,凡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29條第1項,也僅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則此規範自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

更可議的是,現行政治獻金的申報,雖由監察院為主管機關,惟限於人力資源,根本不足以對所有候選人為確實的稽查,致僅能是選擇性抽查。則如此的監督機制,極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政治獻金是否確實申報,就完全取決於政治人物本身的誠實與否。更糟的是,若捐贈者的目的乃在期約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賄,受贈者自不會笨到為申報,則政治獻金法就與道德規範無異,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尤其針對執政高層可能涉及的貪污事件,由於其手握國家機器與資源,實也難找尋證據。這也是為何,在2006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之主因。只是面對總統所享有的憲法特權,檢察官的訴追仍得面臨重重障礙。

根據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條文即被稱為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且因此特權乃為保障總統這個職位而非個人,故總統本人亦無拋棄之權。至於所謂的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訴追障礙,一旦總統卸任,檢察官仍可對其任內所涉的犯罪為偵查起訴。

至於總統的豁免特權,是否亦包括不得對總統所在處所為搜索,或是傳喚總統為證人等,實無法從法條文義中看出。而在陳水扁擔任總統任內,高檢署查黑中心因國務機要費案至總統府搜索,就將此爭議給突顯出來,亦迫使陳前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27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之意旨,現任總統若有涉刑事不法,雖不得對其偵查、起訴與審判,仍得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為犯罪現場之勘查或搜索,亦可以證人身份傳喚。

只是此等搜索可能會侵害到總統的機密特權。故大法官就明示,在刑事訴訟法尚未對總統相關處所的搜索、扣押為修法限制前,基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執法機關仍以要求總統自動提出證物為前提,若總統不同意,為求慎重,檢察官須向高等法院聲請令狀,且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

故針對馬總統可能涉及的收受不法獻金案,若有必要,特偵組雖可向法院聲請令狀,以來對總統府、官邸、黨部等為搜索,亦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來傳喚總統就訊。但由於總統可動輒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拒絕搜索或拒絕證言,且在大法官針對此等令狀的聲請,設下極高的門檻下,檢察官搜索總統相關處所之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而不管此機率有多低,特偵組是否有膽識與膽量來挑戰執政高層,恐更是關鍵所在。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特偵組能查到哪裡?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2457

根據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條文即被稱為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且因此特權乃為保障總統這個職位而非個人,故總統本人亦無拋棄之權。至於所謂的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訴追障礙,一旦總統卸任,檢察官仍可對其任內所涉的犯罪為偵查起訴。

不過憲法所賦予總統的豁免特權,是否亦包括不得對總統所在處所為搜索,或是傳喚總統為證人等,卻無法從法條文義中看出。故在陳水扁擔任總統任內,高檢署查黑中心因國務機要費案而至總統府 搜索,就將此爭議給凸顯出來,亦迫使陳前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因此做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之意旨,現任總統若有涉刑事不法,雖不得對其偵查、起訴與審判,仍得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為犯罪現場之勘查或搜索。

只是此等搜索可能會侵害到總統的機密特權。故大法官就明示,在刑事訴訟法尚未對總統相關處所的搜索、扣押為修法限制前,基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執法機關仍以要求總統自動提出證物為前提,若總統拒絕,為求慎重,檢察官須向高等法院聲請令狀,且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惟大法官如此的指示,不僅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衝突致有超越立法者之嫌,更因程序的繁瑣與複雜,而使對總統所涉刑事不法的調查陷入障礙。

也因此,針對馬總統可能涉及的收受不法獻金案,若有必要,特偵組雖可向法院聲請令狀,以來對總統府 、官邸、黨部等為搜索,亦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來傳喚總統就訊。但由於總統可輕易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拒絕搜索或拒絕證言,且在大法官針對此等令狀的聲請,設下極高的門檻下,檢察官搜索總統相關處所之可能性,就變得微乎其微。更何況,特偵組是否有膽識與膽量來揭發執政者的貪瀆不法情事,恐更值商榷。

平安夜,違憲夜!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6
www.peoplenews.tw/news/712e8c44-52ad-4b70-a81a-550c08b9689f

2014年新北平安夜活動於12月24日晚間在市民廣場舉行,除了歌手助唱外,市長朱立倫並偕同台北市長郝龍斌上台唱聖歌,發送耶誕禮物,一副溫馨和諧景象。只不過這類「公辦聖誕節」行為究竟有無悖離憲法宗教平等意旨,值得探討。

詳言之,今日台灣大抵為對各種宗教與信仰相當寬容之國度,鮮聞國家對特定宗教信仰壓迫、歧視問題。惟國家能否對特定宗教或信仰在行政措施上或公務預算上給予優厚待遇?憲法條文並無明文表達立場。直到1999年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才明確闡述憲法第13條規定之信仰宗教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接著,在2004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除重申前述釋字第490號解釋意旨外,更進一步提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且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

綜合考察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相關解釋意旨,國家應透過其法秩序,積極地去形成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由展開空間,使所有宗教信仰團體在國家法秩序的規範下,自由而平等地發展其宗教信仰,而不得只對特定的宗教或信仰團體予以優位或獎勵。誠如學者指出,在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之下,國家是被禁止去認同某一特定的宗教信仰,而相對於其他宗教或世界觀給予某一特定的宗教信仰優位的特權。而這個國家禁止認同某一特定宗教信仰的誡命,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上,是國家建立自由之宗教信仰的必要基礎 。國家必須作為「所有人民的家園」,面對各種宗教應保持距離、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而實踐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平等,不單只是過度保障某一特定較大、較有錢宗教信仰組織而忽略一般人民的權益,甚至是宗教信仰的權益。

綜上所述,撇開「公帑輔選」問題不談,謹守政教分離、宗教平等與保障宗教自由概民主憲政體制的基本誡命要求。新北市政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斥資2,300萬元公帑辦理一系列「歡樂耶誕城」慶祝活動,縱令以「觀光、旅遊與行銷」為偽裝,相關預算形式上亦經議會審議成立,但其實質上仍逾越「一般不具獨特性之民俗活動」可資涵蓋範疇,而進入對特定宗教的實質性、直接性且優惠性之公財政資助,與特定宗教產生過度的牽連(excessive entanglement),顯屬悖離「政教分離原則」的違憲行為。

新北市政府為遂行特定政治目的不惜帶頭破壞憲政秩序,令人搖頭。筆者認為,信奉天主教、基督教的公民來說,應有「自己的聖誕自己過」、堅決反對「公辦聖誕節」、反對「吃全體納稅人豆腐」等高度警惕。否則面對地方政府屢次拿公帑蓋巨神像、藉此討好媽祖信眾歪風,又要拿什麼立場予以譴責?

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行憲與修憲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4.12.2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26/20141226773026.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12月25日是西洋聖誕節,也是所謂中華民國的所謂行憲紀念日,這不是巧合,而是在1947年,當時的國民政府特別選在這一天開始進行所謂行憲的一個動作。但是好景不常,《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典與國民政府之間的蜜月期並不長久,才不過幾個月,到了1948年5月10日,這部憲法典便即由《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取代,於是整個法律體制秩序進入了所謂「動員戡亂時期」,直至1991年5月1日。

所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人民的權利清單」等等我們今日覺得稀鬆平常的當然之理,在長達43年的動員戡亂時期當中,彷彿是空中樓閣般的不切實際。《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進行了一個凍結憲法的動作,凍結了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以及凍結了憲法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這兩個在憲政上具有重要關鍵性意義的條文,賦予總統只需有行政院會議決議的背書,便能一直戒嚴一直戒嚴一直戒嚴,不受憲法第39條或第43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由於不受憲法本文之限制,於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原理徒具教科書意義,在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只要宣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便能將憲法權利清單進行一個「懸置」的動作,恣意決定權利清單的例外狀態,然後透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總統設立的「動員戡亂機構」實施限制人民憲法基本權利的戒嚴、實施人民活在恐懼當中的白色恐怖。

回顧中華民國戒嚴史,可以鑑往知來。我們首先能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必要,其次則能夠體會諸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以及秘密通訊自由等「憲法權利清單」的實質保障得來不易。在1991年之後展開的七次修憲,每每僅聚焦於「中央政府體制」,雖然中華民國的國民們至少在紙面上獲得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典,可以看到立法院監督行政院,但是卻從來沒有獲得一部新的「憲法權利清單」,例如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以及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等條文的文字與結構,率皆過度簡略,使得至今仍有廢除集遊惡法運動、苗栗大埔張藥房強拆案以及勞動部訴關廠工人案等重大人權案件。

人民對新憲法的期待,紛紛在318學運與九合一大選再度湧現,這是憲法改革的新契機。然而我們卻又看到,身負國民黨新共主期待的朱立倫所提出的新憲法想像,縱然也有公民權下修18歲的方案,但僅具裝飾點綴意義,其實滿滿都是透過內閣制成就自身登上總理寶座的一張升官圖。

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我們是國家的主人。身為國民的我們必須瞭解,並且必須堅持,真正的修憲、真正的新憲法,應該具有行憲的意義。「中央政府體制」是節制政治人物權力競逐的遊戲規則,雖然有其意義,但是「憲法權利清單」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契約書,這才是新憲法改造的重頭戲。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要憲改也要司改」記者會

【要憲改也要司改】
一、要制憲不要修憲
二、陪審團要入憲
三、改造最高法院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壹、記者會時間:2014年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點

貳、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5會議室

參、記者會要旨:

  一、台灣落伍的憲法要大改造,要制憲,不要修憲:
台灣的憲法非常落伍,採全世界所無的五權,後又多次修憲改為「半總統制」,又因剛性政黨控制,先天不足,後天失調「造成總統獨裁、國會跛腳、司法無能」,行政權凌駕在立法權之上,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採這種憲政制度。因此,台灣應制憲而非修憲,採用三權分立及總統制,讓總統權責相當,不要東學一半西學一半,畫虎不成反類犬,修憲再修一百年也修不好,要制憲。

  二、陪審團要入憲,改造成文明的司法
陪審團制度是由人民12人,對個案之有罪無罪來做成判決,由人民與任法官獨立及分工,不僅是民主的體現,更是保障人民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陪審團的優點在:陪審團12人組成,人多難以收買,減少法官貪污問題;透過人民的智慧作成判決,不會有恐龍法官問題;陪審團來自人民,可有效防止政治惡意操弄,不會有政治判決產生。
可見陪審團制度才是真正能夠保障人民訴訟上的自由與民主,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達到實現公平法院與正義的理想。

  三、改造成單一之最高法院,五個最高成為單一最高法院
我國除最高法院外,其上還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共五個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法官有85人,最高行政法院有23人,大法官有15人,又有公懲會及司法院,加一加最少123人。可說是全世界人數最多、機關最多,官員最多之司法體制。而且基本上都沒有開庭行言詞辯論,也沒有解決多少重大司法問題。遠不如美國9名大法官的單一最高法院,每年幾乎有近一百件的案件進行言詞辯論及判決,而具有解決社會人權議題之重大功能。不像我國的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到了二十一世紀,還在搞不開庭,不行言詞辯論的秘密審判,應大幅改造。

  四、呼籲立法院:要制憲不要修憲,應將陪審團入憲
憲法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我國目前行政權及立法權都已經民主化,透過陪審團的建立可完成司法民主化,是我國民主的最後一哩路,寫入憲法,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使訴訟權的概念不被現實的司法運作所架空。


圖片來源:台灣陪審團協會



主辦單位:
台灣陪審團協會、永社

出席團體及代表: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鄭文龍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 何宗勳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吳景欽
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理事長 陳達成
蕭美琴委員辦公室顧問 林佩菁
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李彥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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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中央社: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12240201-1.aspx

民報:要制憲不要修憲 鄭文龍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0b2bbb8-cb38-487d-88e1-cffe05fb9fc0

原視:要制憲不要修憲 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titv.ipcf.org.tw/news-10421

大紀元:完善司法民主化 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epochtimes.com.tw/n112776





【現場影音】「2014台灣選舉制度與民主發展」研討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4/12/2014.html


【當天相片】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740313699385491.1073741847.369149116501953


【報告講綱】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UWpaSFJmekkzXzQ/view?usp=sharing





【影音紀錄】

www.youtube.com/watch?v=FH7CgdgUY5c&list=PLgEHi_3unev3N-IlSWMC0CvLzy_JKW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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