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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我的智慧,不是你的財產(0603推薦閱讀文章)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苦勞)後美麗灣時代 都蘭灣區烽火起 杉原棕櫚村 違法動工 環署:罰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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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反封網聯署破4萬 批侵權違憲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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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言論自由〉智財權(鄭光明
(獨評)親愛的智財局:我的智慧,不是你的財產(黃哲斌
(獨評)良心還是收視率重要?──新聞教育與媒體職場的拉鋸(管中祥

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不辦源頭還辦個屁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2013.06.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o7.htm


彰化地檢署日前針對環保袋採購弊案,將卓伯仲等十六人依貪污罪嫌起訴,對此,卓伯源受訪時表示,檢方「沒有查到公務員收到任何好處,廠商更沒有送公務員任何一毛錢」,因此不能按照圖利罪起訴。在這群法律系畢業的高官你來我往、相互叫囂之下,似乎也讓我們看到了檢調「辦綠不辦藍」的真實圖像。

卓縣長的一席話,其實點出了檢方起訴內容的最大問題:「瀆職的主體」以及「得利的對象」到底是誰?首先,依照檢方的起訴條文來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乃「違法圖利」之罪,只要有公務員明知違法而使有人從中得利即能成罪。在本案中,檢方只辦到採購違法、「敝盛公司」得標的部分便起訴,卻隻字未提卓伯仲為什麼對敝盛公司百般優待、甚至無償挪用馬、吳競選總部一千萬資金供其資金周轉?背後是否有行賄的事實,但只因「收賄者」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卓伯仲?這些金流方向及犯罪動機在扁案中交代得一清二楚,但從彰檢起訴書中卻皆不得而知!

此外,彰檢在起訴書中甚至明確表明,卓伯仲在所有相關業務都得到卓伯源的充分授權,也因此卓伯仲才得以據此脅迫相關承辦人員。但彰檢卻刻意忽略卓伯源是否有賦予卓伯仲發揮「實質影響力」的事實,使其全身而退。當初在龍潭購地案中,辜仲諒與吳淑珍皆證稱「扁均不知情」,但最高法院以及特偵組卻以臆測之詞認定扁「不可能不知情」,而判扁為貪污共犯;如果用相同的標準來看,卓伯仲利用彰縣的台北辦公室與廠商斡旋、利用首長官邸對縣府官員下令指揮,卓伯源應該都「不可能不知情」,「瀆職的主體」呼之欲出,但彰檢卻未起訴卓伯源,這種切割辦案、辦綠不辦藍的偵查結果,明顯已構成刑法「濫權不追訴」的刑事責任!

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只准中央社刻意造神 不准網友善意轉載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一、前言

繼陳為廷同學日前散布「新竹市隨機綁架小孩」事件遭警方函送裁罰後,針對日前民眾在網路流傳菲勞購買便當遭到歧視涉嫌造假一事,內政部長李鴻源先以散布謠言的行為「絕對有刑責」來恫嚇網友,當事人董小姐及立報記者赴警局說明時皆坦承是「聽來的」,警方最後則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依社維法開罰。造假雖然使人憤怒,但馬政府如此轉移焦點的做法恰當嗎?對外軟趴趴,對內硬梆梆,難道這就是馬英九跟周公學到的治國方針嗎?

二、警世寓言的法律責任?

依據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中拘留、罰鍰不過只是行政處罰,根本不涉刑責,李部長顯然是搞不清楚狀況。且根據行政罰法的規定,國家欲處罰行為人時,必須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的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而不是直接認定行為人就是故意說謊。因此,董小姐既已表示該故事絕非杜撰、事件發生在中和區的某家便當店,主張為謠言的警方即須負事件為假的舉證責任。

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與白狼共舞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3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30/today-o5.htm


媒體報導,潛逃中國的通緝犯白狼張安樂將於六月底返台。刑事局認為,當初曾建議不予核准文書認證,就是怕白狼不是為了回台投案,而是企圖取得文書認證,再據以取得第三國旅行證件,屆時恐難以掌握其行蹤,影響我方偵辦作為。但奇怪的是,今年三月海基會態度堅決,不顧刑事局的反對,執意核發台胞證的公證書給白狼,馬政府擺明要給白狼有回台「投案」的機會。

延押賴素如 檢察官押什麼寶?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3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30/today-o9.htm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因涉及貪瀆案遭羈押已近兩個月,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押,台北地院裁定繼續羈押。如此的動作,雖可防止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惟若檢察官訴追不夠積極,此延押亦無任何意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發現有犯罪嫌疑時,雖必須開啟偵查,但由於犯罪案件的複雜程度不一,故在刑事訴訟法中,並無對偵查何時終結為期間限制,而是留給檢察官一個彈性空間。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五項,於偵查中羈押被告最長為兩個月,並得延押一次,因此,在被告遭羈押的場合,此四個月的羈押時間,無形中,即等同是檢察官的偵結期限。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0529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自由)公務員不准是權貴(高瑞玲)
(台時)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談證所稅修法亂象(羅承宗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蘭嶼突遭挖 居民:美麗灣翻版
(蘋果)食物安全與浪費的兩難(潘翰聲)
(天下獨評)「就地合法」的迷思(何榮幸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談證所稅修法亂象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5.29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32732


在西方民主憲政國家思潮下,「依法治理」是國家權力應忠實服膺的基本要求。由於制訂法律的國會乃人民普選而出,理論上自為民喉舌,致力於制定能追求全民福祉的完善法律,同時實現人民自我統治的崇高理想。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所當然的西方憲政思維,一向被馬克思主義理論嗤之以鼻。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上認為「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就在最近,北京官方報刊《紅旗文稿》、《環球時報》先後撰文狠批憲政「屬於資本主義而非社會主義」,此一「憲政否定論」恰彰顯馬克斯主義法學與西方民主憲政法治國家間,存在一道比馬里亞納海溝還深邃的隔閡。

作為一介接受台灣法學教育培育的教師,或受我國法界長期繼受西方民主憲政思維影響,筆者一向認為馬克斯主義法學對民主、憲政與法治的詮釋頗為詭異,猶如從異星降下之物。惟綜觀近年所得稅法荒腔走板的證所稅條款歷程,筆者驚覺馬克思主義法學所稱「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現象並非杜撰空言。

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菲國槍殺台灣漁民突顯的三項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28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58472.html


一、馬政府無力護民,菲國早看破「馬腳」

依據海巡署報告指出,「廣大興二十八號」漁船遭菲國公務船攻擊後,海巡署是在十三時四分接獲報案,在十三時四十五分向國搜中心申請直升機支援,也就是拖延四十一分鐘的「關鍵急救時間」,才申請直升機救援。換句話說,馬政府在中槍漁民洪石成「死前一分鐘」,才申請直昇機救人,這明顯是「官僚殺人」。

菲律賓海巡船艦在我國經濟海域掃射台灣漁船,造成船員死亡,這種暴力行為違反國際法及海洋法,且該船舶視為台灣領土的延伸,我國司法對此殺人罪行具有「管轄權」,但為什麼菲國敢無視國際法與我國司法,行兇射殺台灣人,甚至連「道歉」都拒絕?

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只准中央社刻意造神 不准網友善意轉載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針對日前民眾在網路流傳菲勞購買便當遭到歧視涉嫌造假一事,內政部長李鴻源先以散布謠言的行為「絕對有刑責」來恫嚇網友,當事人董小姐及立報記者赴警局說明時皆坦承是「聽來的」,警方最後則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依社維法開罰。造假雖然使人憤怒,但若此例一開,販賣寓言故事的書店、講述警醒世人的宗教故事,恐怕將無一倖免,變相成為新時代的文字獄!對外軟趴趴,對內硬梆梆,難道這就是馬英九跟周公學到的治國方針嗎?

首先,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要件是「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以當時的氛圍來看,媒體即已報導某傳統市場有近十家攤位張貼「不賣『非人』,請不要槍殺我!」等海報,更刻意把「菲」寫成同音字「非」,引起國人民族仇恨情緒。而網友將類似事件改寫成第一人稱的便當文,目的不過是要引人向善、杜絕可能引發的國族衝突,哪有什麼「故意或過失」散播謠言的問題?

再者,國家錯誤的外勞政策、違法仲介管制不周才是「危害國家形象」的真正主因。況且即使真的造成國家政策困擾,也絕不可能只出自這兩篇便當文,而是馬英九對中國軟弱的「一中政策」以及對菲律賓態度的反覆不定所造成的,台灣人的憤怒應該反映在選票上,而不是外來移工或網友身上。

相對於此,中央社日前針對馬總統在母親節前往小琉球探視受難家屬的新聞,報導指出,當日「大浪把船內人員震得東倒西歪」、「海象險惡 總統仍將渡海慰死者」,試圖塑造馬英九乘風破浪、不畏艱難也要探視家屬的親民形象。但經立委證實,當天海象風平浪靜,馬總統也只是搭直升機而非搭船前往,中央社此則造神的新聞才是真正的造假,破壞大眾對於新聞專業的信賴,顯已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的公訴罪,檢察官應該盡速啟動偵查程序!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05.26〈董小姐vs.中央社〉,此為原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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