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國榮(作者為北社社員、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永社監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11.12
兒童權利公約從二○一四年十一月廿日在台灣生效以來,政府很重視該公約的落實,也在二○一七年、二○二二年分別組成國際審查委員會,並發布中華民國(台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但這些審查意見,並未真正掌握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教育機構落實的關鍵問題。
兒童權利公約主要是一個闡述理念、原則及政策方向的文件,違反也不會直接有罰鍰、刑罰或懲處等法律效果,公約的落實,高度仰賴制定具體可行的法律、法規命令。以往政府也注意到相關法規制定及修正的重要性,並採取了法規檢視程序。可惜檢視指標太過形式、籠統,且受到錯誤觀念誤導,無法對症下藥。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相關法規命令(例如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二○二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以來,成效非常顯著,關鍵在於:明確規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行為的態樣及法律效果、建立專業公正的調查及審議機制。教師法在二○二○年六月卅日也修正施行,但最初二年多執行成效欠佳,關鍵就在於調查及審議機制不夠專業公正,有嚴重的「師師相護」問題。教育部深入檢討後,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針對不適任教師的調查審議,建立比較專業公正的制度後,執行成效明顯改善。
目前衛福部正在研擬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不僅品質良好,而且如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乃是針對特定教育階段的專法,比較能夠針對托育服務相關問題,對症下藥,有效解決問題。為了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維護受托幼兒權利、保障托育關人員工作權,應該迅速積極完成這項立法工作。
衛生福利部目前也在研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修正草案。兒少法涉及所有十八歲以下兒少福利與權益的保障,且同時處理父母、教育人員、社會人士的違法侵害行為,若不夠聚焦,容易包山包海,制定出空洞籠統的無用規定。兒少法應正確定位,聚焦補充各教育階段專法及其他法律不足之處,不應跟其他法律重複規範相同的問題,才能發揮重要功能,促進兒童權利公約的落實,有效保障兒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