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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7日 星期日

落實18歲公民權 先修選罷法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火網評論 2020.12.27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2023年1月1日施行。立法院長游錫堃會後形容此為「聖誕節禮物」,並表示亦為接下來的修憲工程拉開序幕。

台灣目前使用的這部《民法》,相當古老陳舊,係於1929年在中國製造,並隨著1945年台灣繼受中華民國法制,而自此適用到今時今日。雖然追溯至1975年司法行政部時代,時任部長王任遠早已本於「參酌目前少年的教育程度、發育情形、與兵役法男子滿18歲起役、《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未滿18歲為少年等規定」為由,遂提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構思。可惜當時也僅止於行政機關開會研討、紙上談兵階段而已,並未付諸實現。

至於從1983年以來,《民法》已歷經近30次修正,但20歲成年門檻,卻依舊不動如山。這個為1930年代中國4萬萬國民文明與教育智識水準考量而設的成年門檻,居然一路沿用到了21世紀的台灣。綜觀這段悠長的歷史,倘若以「修法怠惰」指摘行政與立法兩部門,恐非過言。第10屆立法院本於考察民意與台灣現況,能毅然推動這個跨世紀的重要修法工程,殊值喝采。藉此契機,以下兩點,值得併同思考。

民法上路前先配套修法

首先,從法制作業觀點而言,《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表面上看似《民法》幾個條文文字變動,實際上由於環繞在20歲成年概念所建構的法律暨多且廣,導致應連動處理的配套修法相當龐雜,切莫輕忽。

舉例而言,《人工生殖法》第8條的捐贈生殖細胞年齡門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眷屬定義、《動物保護法》第5條動物飼主資格、《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自願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工會法》第19條被選舉為工會理監事資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隨車照護人員的限制、《證券交易法》第54條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位資格等,筆者粗略統計有逾40部法律,有待立法院利用接下來2年緩衝期盡速連動修正。

至於牽連的法規命令數量更繁,則有待各該主管機關仔細盤點整理。倘若這個細緻的配套修法工程沒有一併處理,則2023年起,我國法令裡涉及的年齡相關規定,勢必陷入牴觸與紊亂狀態。

其次,從公民參與政治權利角度來看,《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後,益加彰顯了《憲法》第130條「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的落伍。詳言之,不管是《人民團體法》第8條組織人民團體發起人的年齡,抑或《政黨法》第7條擔任政黨負責人的年齡,隨著此波修法,已失去了堅守20歲門檻的根據。

只是,由於任何《憲法》條文在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設下超高修憲門檻後,都已難以撼動,因此屆時就會誕生一個嶄新的民主荒謬:年滿18歲的新世代公民,在2023年以後,一方面以最新的台灣民意推動的修法為基礎,既可發起組織人民團體、亦可擔任政黨負責人;只是在此同時,卻又遭來自1940年代制定《憲法》的古老中國「民意」跨世紀束縛綑綁,連投票權都沒有。

朝野高度對抗修憲難成

在當前朝野高度對抗下,筆者認為,包括下修選舉權至18歲在內的所有修憲工程,成功機會相當渺茫。面對以上困境,建議立法院或可思考繞過修憲死結,透過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方式,明快且直接地將投票年齡降至18歲。

無可諱言地,或許有人會指摘此乃牴觸明顯《憲法》第130條的「違憲」之舉。但所謂的法律解釋從來就不只有文字解釋那麼簡單,立法院藉由修法優化《憲法》投票年齡門檻標準、俾擴大公民權參與基盤,更契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誰曰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