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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 星期一

793與台灣社會的集體記憶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08.30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830/6K323K6WPJFEVGTYM4BMIREOKI/

8月28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合憲,為台灣轉型正義工程打了一劑強心針。當國家從獨裁、威權轉型為民主,對過去系統性的國家與主宰政黨之暴力、人權侵害,包括財產的不當侵奪,都應進行調查、究責加害者與賠償被害者,以修復社會創傷,積極鞏固民主、教育下一代。Never Again,面對陰暗過去,在民主轉型過程中,為追求民主鞏固,必須正面面對昔日威權統治,作為轉型正義工作,必不可缺。

《黨產條例》無疑是個試金石:只要是在體系性不法行為範疇內──包括在黨國一體下,政黨利用其凌駕與主宰國家及社會的優勢地位,違反實質正義、牴觸實質法治國原則的取得財產,自當加以追討索還。它來自最素樸的正義認識,所謂「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不法行為中獲利」、「任何人不得因他人受損而受益」,2000年前羅馬法的原則,早成普世價值,個人此然,政黨也不例外。有反對意見曾謂:台灣解嚴與民主化逾30年,連政黨輪替都3次了,可見黨產影響力不大,「是以並無激烈追討之必要」──所以應繼續保有不法不當之取得?令人費解。

黨產顯示出掠奪與不公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Maurice Halbwachs(哈伯瓦赫)在1920年代,提出「集體記憶」(mémoire collective)說法:試圖從個人記憶所呈現的社會根源出發,探索某一族群或群體之集體記憶形式。Halbwachs認為,要探討在特定的社會文化氛圍內,當代與過去事件間的相互影響,例如人們對於威權過去、乃至於當前追討不當黨產,可運用所謂集體記憶。記憶,其實是一種社會形成的過程,只要人們有著什麼樣的集體記憶,就會產生制約群體成員,使大家做出何等集體行為的效果。在此,個人顯然活在群體之內,超出個別層次之外,眾多的個人,其實會形成集體的共同性。

所謂「我們記憶中的」,不是那種真的「每個人記得自己什麼獨特的經驗」,而是透過成員相互間,那種互動的、中介的或意識的交流,才會形成個人與集體的記憶。台灣社會,猶記得昔日獨裁威權統治下的扭曲、不義與聞之不絕的災禍嗎?為何我們的集體記憶,從未被如實而全面性的記載與喚起?

對Halbwachs而言,記憶的本身就是社會實踐,個人與集體的記憶相互貫穿,彼此穩固。然而,記憶不是將存於回憶之中、早在深處的印象與觀感,「重新挖出」,而是將過去之事物當代化。過去的事實與記憶,無法簡單地重現,必須擺在當代時空下,從歷史與社會視野中去形塑與建構。作為集體的展現(représentation collective):只要涉及過去、談到歷史,事實上都是為了當代,個人與社會群體,都在進行「為當代而建構過去」的志業。

許多轉型正義研究者,注意到百年前的Halbwachs:放諸台灣,面對威權過去,重拾對正義的渴望,我們必須一起回憶過去,理解真相,找出深藏的台灣社會集體記憶,例如黨產所顯示之掠奪與不公,然而,台灣社會的決心與意志真正出現了嗎?

不肯真心面對陰暗過去

研究者指出,摭拾可見的,當代各國政黨,都努力化繁為簡,令其黨綱與政策盡付彈性,迎合大眾口味,偏好綱領式,最後,吾人完全看不到政黨清晰的政策何在。慢慢的,人民將習以為常,視之為政黨工具性的行為模式,一種沒有原則的機會主義,最終,政黨與人民會一起攜手通往反民主。在此趨勢下,司法越來越受重視,重要政治議題,大家有志一同,交給司法來決定,不論是政黨或人民,都被迫使用非政治、例如以訴訟來達成政治目標。

《黨產條例》引發的法律爭議,說穿了,就是不肯真心面對陰暗過去,只會濫用當代的政治鬥爭語言,當然,還要加上似是而非的法律名詞與指控,然後,嚴肅之「政治的」思索黯然淡去。台灣社會的集體記憶,才是一切的關鍵,寄望793,能作為新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