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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

司改的前瞻性 建立自動車法制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07.10

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的議題雖多,但仍是著重於除弊,致無未來性的思考。行政院力推的前瞻建設計畫就讓人反思,司改是否也該有前瞻性的規劃,這或許可從自動車法制的建立,做為一個開始。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成熟,自動車(autonomous vehicle)或無人駕駛車(driverless car)已從科幻電影的想像逐漸走入現實。而提到自動車的好處,諸如減少汙染、運輸時間縮短、停車空間縮小,甚至是事故減低等等,就不得不讓人想到,行政院原先所提的八千多億前瞻計畫,竟有四千多億是用於備受爭議的軌道建設,能否有效解決交通問題,未可知,卻肯定對已經困窘的國家財政,增添更大負擔。

與其如此,是否該以較少的經費,投入自動車的研發。惟如此的發展,卻得在法制上有翻轉性的改變,如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無不思考法制面如何調整與修改,以應付此等趨勢。相對於此,台灣不僅在自動車的研發亟待努力,對於現行法制如何因應,更是付之闕如。

關於自動車上路,最必須被面對的課題,即是車輛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的歸屬。傳統上,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是以駕駛人歸責為核心,故於發生車禍時,就刑事責任來說,基於罪止一身原則,就只能以肇事者為處罰對象。而就民事責任來說,除駕駛人外,雖可能擴及於法律先推定有過失的雇用人,甚至是商品製造人,但若其能舉證自己無過失,仍可免除賠償責任。至於汽車所有人,除非其同時為雇主或製造者,否則依據我國現行法制,車輛提供者並無須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而就目前汽車現況,雖已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裝設,但因仍以人力操控為主導,尚不能納入自動駕駛的領域。故所謂自動車,應是指加速、減速、操控全由電腦運作,至於駕駛人僅能在緊急狀態下介入,或者根本不讓人力操縱可能與空間之無人車。

故在自動車仍有自然人在其內的情況,由於人力可隨時操控,故當事故發生時,依然可適用現有的民刑法制為處理。只是於此時,人為操控已變成是輔助,不管是民事或刑事,故應以駕駛人為歸責重心,但是否也該提高商品製造者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亦是法規範必須重新思考之處。

更麻煩者,恐是完全無人駕駛的自動車,由於此種型態已經脫離自然人的掌控,則當事故發生時,刑罰對象到底要歸屬給車輛製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設計者,就會產生疑問,也勢必會對所謂行為責任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至於民事部分,目前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體系,亦將無用武之地,致須重新建立以製造者為歸責重心且採無過失責任的規範結構。至於車輛提供者、程式設計者,是否亦該納入連帶賠償的範圍,亦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維與立法模式。

由於要設計一套對自動車的全新與完整的法制,實有極高的難度,但至少於現階段,主管部門趕緊制訂實驗車上路的規範與準則。這可能包括,自動車上路前的檢測標準、是否要有駕駛人在其內及需要何種資格、可行走的路段與時間,甚至是責任險的最低額等等。畢竟,法律條文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雖然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與進化,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