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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王如玄提告是假動作,沒有解決軍宅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03

王如玄始終講不清的軍宅案件,昨日竟去地檢署對立委段宜康提起加重誹謗的告訴,卻不敢提自訴或民事起訴,不敢在法院的公開庭講清楚,王如玄把軍宅案藏進檢察官的「偵查不公開」,顯然還是規避檢驗,這種提告只是政治上的假動作。
王如玄說要到「法庭說清楚」,這根本就是用「偵查不公開」來迴避爭議,社會根本無從檢驗王如玄的告訴案件!而現在社會質疑的是,王如玄為什麼講不清楚到底購買多少軍宅?有沒有如實繳稅?有沒有老兵被坑殺?
事實上,王如玄是副總統候選人,更應有最基本的誠信,幾戶其實也不是重點。但王如玄卻用「戶數不到19間」為理由,向地檢署狀告段宜康「加重誹謗」,認為自身的名譽受損,但是軍宅炒五間也是炒,炒十間也是炒,難道王如玄是認為戶數比較少,名譽就「比較沒有受損」嗎?
王如玄是律師,熟悉司法程序,請不要躲在「偵查不公開」的背後,規避社會的檢驗,就算不敢提自訴,至少可以公佈告訴狀,讓社會知道哪有「不實」的指控吧!

Regulations for military apartments need fixing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2.03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2/03/2003633888/1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vice presidential candidate Jennifer Wang (王如玄) has found herself in hot water over her ownership of military apartments. Despite her insistence that everything is above board, the issue has got people’s backs up. Wang’s problem is that suspicions have arisen that something is not quite right, as there are regulations prohibiting the sale of military apartments within five years of their purchase.

To prevent real-estate speculation of military apartment buildings, Article 24, Paragraph 1 of the Act for Rebuilding Old Quarters for Military Dependents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says: “Other than the legal succession to the residence placement, the purchaser shall not sell, mortgage, give as a gift, or exchange the residence and base within five years upon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So, why are these apartments still the subject of speculation?

This clause lacks the teeth of the now-abolished public housing act, which in item 3, paragraph 1 of article 21 said that “the government or competent authority is to retrieve the house and its land and enforce this provision should the owners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f sale, pledge and mortgage, grant or exchange.”

This law’s removal denies authorities a potent weapon.

To avoid breaching the principle of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judicial authorities adopted a restricted-interpretation approach; they limit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o property rights, not to creditors’ rights. Therefore, as long as a person does not transfer the registration of ownership rights within the designated period, those involved can sign contracts to buy or sell and not risk breaking the law.

The problem comes when, during the five-year period in which the property registration cannot be transferred, the party wanting to buy the property has to take on the risk of the seller pulling out of the agreement or of transferring the property rights to another party instead. A prospective buyer would therefore find ways to offset the risk, such as with bonds, the use of public notaries or even seeking collateral, but all of these options are stretching the limits of the law. Even worse, should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be seen to be formally recognizing the legitimacy of this legal loophole, the so-called five-year exclusion period essentially becomes meaningless and the policy, which was implemented to help provide low-cost housing options for veterans, is turned into one big temptation for those willing to take advantage of it.

There are some speculators out there who are not above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situation. They find themselves a gullible military dependent and find a way around the five-year rule. The government cannot turn a blind eye to this kind of behavior.

It is because of these practices that it might be necessary to lengthen the five-year restriction and maybe even consider the viability of prohibiting speculation on such property altogether. Given the snail’s pace at which laws are revised, when judges come to deal with these disputes, they should start from Article 1 of the Act for Rebuilding Old Quarters for Military Dependents, that is, take the military dependents’ property rights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deny the buying or selling of residences in any shape or form of military apartments within the five-year period based on Article 72 of the Civil Code (民法), which says: “A juridical act which is against public policy or morals is void.”

If the judiciary continues to stick dogmatically to the literal meaning of the law, it will be helping people trying to get around the law and there will continue to be people who have devoted their lives to the service of their country crying themselves to sleep at night.

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陳肇敏逍遙法外 國賠全民買單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 2015.12.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27093

江國慶遭刑求而槍決的冤死案,至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官員負責,國賠金額大部份也是全民買單。
圖為江國慶母親(左)。(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枉死案,馬總統任命的首位國防部長陳肇敏第三度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簡單的說,江國慶遭刑求而槍決的冤死案,至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官員負責,國賠金額大部份也是全民買單。

事實上,不只北檢三度不起訴陳肇敏,讓江國慶冤死沒人負責,國防部更是「禮遇」陳肇敏,國防部已賠償江家一億零三百多萬元,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陳肇敏應負三分之一責任,理應賠三千四百多萬元,可是受限國防部僅向陳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最後只能判賠一四七四萬餘元。也就是說,因為國防部對陳肇敏的求償金額過少,讓陳肇敏少賠近兩千萬元。

更荒謬的是,國防部對陳肇敏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佈新聞,形同「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但民事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國防部卻先隔空「通知脫產」,後又進行訴訟上的「不足額求償」,北檢更三度不起訴陳肇敏,導致江國慶的冤死,沒有官員負責,就連國賠金額大部份也都是全民買單。國家的不公不義,莫此為甚!

採用陪審、結果會不同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2.0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1958c11-34fd-401b-ab84-6d2b70b2d6d2

頂新案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刑罰規定,不僅多元且複雜,又得面臨專業鑑定報告的理解難度。為了突破如此的雙重困難,一旦採取陪審制,就一定得走向審判的精密化,如關於鑑定人,當事人雙方都必須自行找尋有利的鑑定人,並出庭接受交互詢問的檢驗。(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民報合成


頂新案第一審的無罪判決引發輿論撻伐,又再度引發恐龍法官之爭議。而向來,在某些受矚目案件,司法判決總與人民的期待有極大的落差,則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必要引入台灣,即為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只是類如頂新案,若採取所謂陪審制,其結果是否會不同?

在採法官專職審判的國家,如我國,對於心證的形成乃委由法官自由判斷,故如頂新案,由於合議庭採取極為嚴格的證據採擇與認定標準,是否在採陪審制下,就會稍微鬆動?首先必須考量的是,陪審員在審判前,尤其是類如頂新這類的案件裡,是否已經存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也因此,在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為了防止有偏見的陪審員進入審判,就有所謂voir dire程序。

Voir dire乃法文,voir是看、dire是說的意思,指的是經傳喚法院的潛在陪審員,必須接受當事人的詢問以來為保留或剔除,最終選出十二位陪審員,藉由如此的程序,似乎可保證陪審團的公正性。只是由於當事人都擁有大約四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則在自私本能的驅使下,所組成陪審團的公正性,就必然會有疑問。況且類如頂新案,被告律師自然會儘量探知這些潛在陪審員的內在傾向,若受偏見已深且傾向於有罪推定,自然成為優先剔除的對象,也符合公平審判的要求,但這些剔除的對象,卻可能是檢察官所最需要的。也因此,認為陪審員就會傾向寬鬆的證據裁判原則,恐也只是種猜測。

再來,就正式審判來說,由於陪審員只能為犯罪事實有無的認定,在決定有罪後,就由法官另開量刑程序。如此的兩元區分,其理由似乎是針對犯罪事實的判斷乃是藉由經驗法則而非法律專業,故可由人民參與,至於量刑涉及複雜的因素,故單獨由法官為之。只是犯罪事實的判斷,也必須先瞭解法條的構成要件,才可能為該當與否的認定,要說完全與法律無關,恐也會有疑問。尤其類如頂新案,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刑罰規定,不僅多元且複雜,又得面臨專業鑑定報告的理解難度。因此,為了突破如此的雙重困難,一旦採取陪審制,就一定得走向審判的精密化,如關於鑑定人,當事人雙方都必須自行找尋有利的鑑定人,並出庭接受交互詢問的檢驗。

只是在如此的審判結構下,由於當事人雙方必須自行自費找尋證人、鑑定人,若無強而有力的法律扶助制度,刑事審判肯定就會陷入叢林法則,即有財力者,可以找尋最有利己的王牌鑑定人。所以如頂新案,在現行審判制度下,面對檢方偵查中所為的鑑定,就已經被後來的鑑定報告所攻擊,更何況在陪審制下,當事人可以找尋更多有利的鑑定人出庭。

最後,是有關陪審團的評議,原則上不採多數決而是一致決,即必須無異議為有罪或無罪的評決,若有一人不同意,就會形成所謂hung jury或稱deadlocked jury ,法官就得解散陪審團,雖可再行起訴,但若無新事證,檢方亦不會重行起訴,致與無罪無太大差異。故如頂新案,只要一開始,已儘量挑選強調正當程序的陪審員,再加以檢方的舉證薄弱,即便一致判無罪的機率不高,但形成所謂hung jury的可能性卻相對提昇。

總之,頂新案若採取陪審制,因此所為的判決是否會較專職法官所為,更能貼近人民的期待,實難以回答。不過,可以確立的是,一旦採取陪審制度,就必須落實言詞審理與辯論,且由於審判者是平民之故,就得集中審理,更得將法條用語平易化。凡此種種,或許才是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所必然帶來的司法改革。

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座談紀錄】1115「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11/15 09:15-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美伶 / 臺南市政府秘書長
     黃帝穎 / 律師
     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依姓氏筆劃排序)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11/20151115.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oRM7d6SM2rb34t-xeqXgO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資料】

 吳景欽教授與談稿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VWxRZ3VvU3hIbWc/view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901745326575660.1073741854.369149116501953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監院彈劾賴清德放過朱立倫黃帝穎批裝聾作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09330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捐款徵信(2015年1~6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林O璋            11,000
陳O文            50,000
陳O祥              1,205
游 O              2,000
黃O穎            11,000
歐O琴            50,000
匿 名              5,000
蕭O宜              2,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司法陽光網洩什麼密、犯什麼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4917

(圖片來源:永社翻攝自司法陽光網

司改會設立司法陽光網,引來法務部長以洩漏個資且破壞大於建設等理由,來要求撤站。到底洩什麼密、犯什麼法?

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個資,或為特定目的外使用,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關於司法陽光網所暴露的三千多位法官、檢察官的資料,最主要為姓名、個人學經歷、獎懲紀錄及相關的新聞報導,確實屬於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要保護的隱私權範圍。只是陽光網所揭露者,都屬於可公開找尋的資訊,乃符合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即取自一般可得來源的法律規定,自無洩漏個資之問題。不過,依此條款但書,若顯有更值保護之重大利益,當事人不僅可要求刪除、停止使用,更有涉刑罰之虞。只是此處果有更高的利益需要保護嗎?

首先,自然得考慮是否涉及偵查不公開。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偵查不公開所要規範的對象,乃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參與偵查程序的公務員與辯護人。惜台灣執法人員常為造成輿論氣氛,致動輒放消息給媒體,卻又以偵查不公開來恫嚇一般民眾,早已非新鮮事。更何況,司法陽光網所揭露者,包括以故事陳述的六個案例,皆屬於偵查終結的案件,根本不可能涉及偵查秘密的洩漏。若以此來指責司改會之不法,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其次,就公布的內容是否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來說,由於審判乃採公開,故對於案件內容的披露,實不過在強化審判公開原則。不過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卻規定,若公開有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或有危害他人權利者,則可限制公開。惟此例外,既空泛且模糊,再加以無違反效果之規定,就只能算是訓示。況且,司改會所揭露,除司法人員之個資外,對被告、第三人等皆以代號為之,實也無涉任何隱私的侵害。

由於司法陽光網的來源,乃來自於隨手可得的網路資訊,會有過度簡化之弊,實屬必然,卻也不可能涉及不法。即便有涉隱私權或名譽權之侵害,最懂法律的司法人員,自可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而無庸大張旗鼓的要求撤站。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王如玄迫害軍眷也是情非得已嗎?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14736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控王如玄買賣眷戶套利,並在臉書上披露相關資料。王如玄則自稱購買軍宅「一切合法,更沒有道德瑕疵」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材自段宜康臉書

國民黨提名的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自稱購買軍宅「一切合法,更沒有道德瑕疵」,不過根據2009年2月出版的財訊雜誌,王如玄當年是透過「資深仲介」特別留意引薦才得以「進場」。
如果真的沒有違法之虞、道德之慮,為什麼王主委當時購屋必須透過峰迴路轉的特殊管道?為什麼要如此小心翼翼,刻意隱瞞任職檢察官的丈夫黃東焄,導致黃檢察官必須背負財產申報不實的人生污點?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而這項5年內禁止處分的限制,立法目的原在於照顧原眷戶,安定國軍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然而,這項政府美意卻遭到有心者的無情扭曲,「安定照顧」、「士氣提振」的國家目標,卻怎麼也敵不過這些投機客「見獵心喜」的利益薰心。

有關購買軍宅套利的質疑,王如玄稱當年是透過「資深仲介」特別留意引薦才得以「進場」。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如今在網路搜尋引擎輸入「軍宅買賣」等關鍵字句,頃刻便能得到超過50餘萬件的搜尋結果,其中不乏各項教學QA問答,更有不動產信託顧問明確指出,就連資深仲介、法務、律師都不敢碰觸類此業務,更提及軍宅買賣本來就違背法令,並涉及取巧手段與「脫法行為」,不過仍然無法抵擋近年來投資客對於軍宅承購的趨勢,令人不禁質疑是否有類似於「海蟑螂」、「禿鷹集團」在背後集體操作?從買賣、信託到後續訴訟,是否都有仲介、地政士以及律師從事集體分工?

縱觀司法實務,全國近5年來因軍宅買賣所涉的民事買賣糾紛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刑事偽造文書以及相關行政訴訟,便高達60餘件,也就是說,平均每個月都有1個以上的案件在法院訴訟繫屬中,這些缺乏不動產交易經驗的老兵顯然毫無招架之力,只好任其宰割,最後也只能透過司法管道期盼國家能夠還他們一個公道。而這些案件代表的是多少的老兵、多少的眷屬、多少的家庭?王如玄擔任勞委員主委時向關廠工人提告,自稱是情非得已、說是要給他們勝訴的機會,那毫不手軟地透過特殊管道購買軍宅迫害軍眷,你又於心何忍呢?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法國恐攻的幾個脈絡爬梳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5.11.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53c8696-5e62-48aa-9bcb-83ad5ac56a67

(圖片來源:民報/取材於網路

法國巴黎日前夜間發生連環恐怖攻擊,導致上百名民眾不幸罹難,三百多名民眾受傷,總統歐蘭德在當晚緊急召開的部長會議後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除了關閉邊境及宵禁等緊急措施之外,接下來的三天也列為全國國殤日。這次被形容為法國版九一一事件的恐怖攻擊行動造成法國有史以來最嚴重的人員死傷,世人除了感到震驚、悲憤與不捨之外,對於這次的慘劇又有哪些是值得關注的部分?我們又應該從那些脈絡之中去解讀這次的事件?

伊斯蘭國正式對外宣稱此次事件是由他們所策動,歐蘭德也在第一時間宣布這是一場對抗恐怖主義的戰爭,並表示法國也將會毫不留情地對抗野蠻暴行(la France sera impitoyable à l’égard des barbares)。在如此的新聞資訊呈現底下,閱聽大眾的認識很容易立即就陷入了伊斯蘭國跟法國政府之間的冤冤相報,有人認為這件事情純粹是法國介入敘利亞內戰而惹禍上身(很不幸地,這種說法卻是與法國陣線Front Nationale這個極右派陣營的語言相互應和),或者另外有人指出這就是西方霸權主義為此所必然要付出的代價(但無奈的是就現實政治而論,人類的歷史上從來就不可能沒有霸權,從Pax Romana[羅馬和平]到Pax Americana[美利堅和平],人類的和平向來都是依附著霸權而存在,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烏托邦式的人類和平);然而在檢視上述說法之前,我們必須先將一些歷史背景稍作爬梳,才不至於在許多的臆測上憑著個人的想當然爾而驟下斷言或定論。

事實上,這並非法國首度遭受恐怖攻擊。在法國境內的恐怖主義無論是由極右派、極左派,或是分離主義者,抑或是九○年代阿爾及利亞內戰時所挑起的恐怖攻擊事件,在法國近代史上都各自占有其一席之地,每個時期的恐怖行動也分別代表著不同階段的意義。還記得1995年7月25日在巴黎市中心聖米榭爾(St. Michel)車站RER通勤電車B線所發生的爆炸案,總共造成8人死亡、117人受傷的恐怖事件是由阿爾及利亞的伊斯蘭武裝團體(Groupe islamique armé algérien)所犯下的。隔年,1996年12月3日,同個組織又在同一條通勤電車線上的皇家港(Port-Royal)車站軌道上引爆炸彈,釀成4死91傷的慘劇。這一系列的恐怖行動,讓法國當局繃緊神經,全面實施公共場所的進出安檢,就連學生到學校上課也不例外;甚至將街道上的垃圾桶全數封閉,以避免有心人士在裏面放置炸彈(這也是現在巴黎街上所看到的「垃圾桶」都被透明綠色塑膠袋所取代的原因)。換言之,法國所面對的恐怖行動威脅,並不是近幾年才突然迸出來的新興現象,而是早在上個世紀就已經跟諸多恐怖組織有過頻繁交手的經驗。只不過以往恐怖組織的訴求大抵具有確切的政治性目的,然而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恐怖組織則儼然化身為宗教極端勢力的代言人;尤其拜科技進步之賜,伊斯蘭極端主義組織的發展在二十一世紀產生十倍速的質變,從基地組織到伊斯蘭國,一個比一個還要極端、一個比一個還要兇殘,它們如同伊波拉病毒一樣四處流竄、肆虐無度。對付這些持續變種、病態的恐怖主義,老實講,就像防疫工作一樣,各國政府除了亟力圍剿以外也無計可施。

至於為什麼他們要選擇法國作為攻擊目標?伊斯蘭極端份子認為法國一直是個殖民帝國,不但在國際上與以色列友好,並且持續軍售給那些信仰不忠的波斯灣及中東的貪污國家。此外,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一條明定:「法國是一個不可分割、政教分離、民主與社會的共和國(La France est une République indivisible, laïque, démocratique et sociale)」,這又讓標榜為了阿拉真主而戰的狂熱份子看了怒火中燒,認為法國在本質上就是一個反伊斯蘭的天主教傳統國家。加上法國的能見度與歐陸地緣之便,在巴黎這個世界之都犯案,所達成的國際宣傳效果絕對是其他城市難以望其項背的。因此,ISIS在巴黎所發動的無差別殺人攻擊,目的絕非是為了要保護法國境內數百萬的穆斯林,也不只是因為敘利亞被法國轟炸而報復(俄羅斯一樣有派出軍機前往敘利亞進行轟炸,為何沒有成爲恐攻目標?)它日前的行動其實是彙集多方綜效的評量結果。假使今天大家在檢討此次事件時落入了所謂法國外來移民這個種族問題的陷阱框架裏面,誤把社會融合的複雜問題過度簡化成種族與宗教歧視的差別待遇,進而將外來移民跟恐怖主義之間要引導出某種關聯性,這恰好落入了極右派所大力鼓吹的排外邏輯。兩種極端主義不約而同地在此相遇,這豈不是一件極度諷刺的事情嗎?

此外,特別要知道的是,這次恐怖分子之所以選定Bataclan音樂廳當成攻擊目標,主要就是因為該場地的所有權人是猶太家族,這與基地組織份子在今年一月下手對查理周刊進行恐怖攻擊之後,其中一名嫌犯遭法國當局追捕時逃入猶太超商挾持人質的選定目標是一致的,也就是鎖定猶太社群作為攻擊的對象。這個有意識的目標選定,很顯然不是法國的問題,而是宗教與政治上的複雜情節,某種程度上也跟以色列、巴勒斯坦的問題互相糾纏在一起。當然,那又是另一段說不完的故事。

至於以宗教為名的極端主義及狂熱恐怖份子,本質上就是希望透過恐懼來解除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擊垮人們對於人性的信念,進而瓦解社會的正常功能。唯有愛與信心才能夠戰勝恐怖攻擊之後所留下的創傷,也唯有愛與信心才能讓恐怖主義的威脅失效。正如法國人在慘劇過後立即以「我是巴黎」(Je suis Paris,巴黎同時也是法文人名)的推特發文支持那些傷亡者及其家庭,現在則出現了「我在露天咖啡座」(Je suis en terrasse)嘲諷恐怖份子沒能將他們打倒,法國人依然喜愛屬於他們自己的生活方式與風格。是的,法國還在,法國並沒有被恐怖份子擊倒,法國人也不會因為恐怖行動而被分化。這樣子對於生命熱愛的法國,或許才是我們應該要理解的法國。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法院認證的「白賊義」與「政治垃圾」?

李彥賦(作者現任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3583

針對民進黨提名的副總統擬參選人陳建仁所涉論文爭議,邱毅連續兩天在國民黨立院黨團開記者會,拿著當初陳建仁以誹謗罪自訴中國時報編輯群的法院一審敗訴判決,大喊「法院認證抄襲的事實存在」。邱毅此舉根本就是魚目混珠,重演「指花為蕉」、「拿雨量分布圖當通聯紀錄」的低級笑話。

設身處地而論,作家九把刀曾在臉書上批評前立委邱毅是「政治垃圾」、「王八蛋」和「冷血」,經邱毅提告後,高等法院在今年二月三日判決九把刀無罪定讞,難道我們就可以說邱毅就是經過兩個審級法院認證的「政治垃圾」跟「王八蛋」嗎?

事實上,妨害名譽的刑事案件,不會因為被告被判決無罪,就能夠直接推論被告所講的內容就是經過法院認證的事實。在陳建仁自訴案中,法院確實也只有針對被告是否成立誹謗罪進行判斷,也就是說,法院只有判定中國時報社論的評論內容是否有所憑據,以及該篇社論是否有誹謗陳建仁的真實惡意。最後法院判決陳建仁敗訴的原因,也確實是因為無法判定中國時報方面有損害陳建仁名譽的惡意,因此推定該篇社論只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合理評論,基此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也就是說,法院完全沒有針對該篇論文是否抄襲進行認定!

再舉另外一例,如果邱毅的邏輯成立,二○○二年十一月間,某市議員參選人以「『空嘴薄舌』的政客『白賊義』」形容現任副總統吳敦義,高雄地方法院也認為這樣的評論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難道吳敦義副總統也算是法院認證的「白賊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