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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 星期一

國賠中國人判決 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3.02.19

高雄地院判決中國遊客國賠案,認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意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沒有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判決中國旅客家屬獲國賠。

雄院判決明顯牴觸憲法,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即在憲法體系上,將中國人另以法律特別規定,特別法明文規定中國人應有的權利義務,中國人才有。

舉例來說,雄院判決認為中國地區人民也是本國人,則照此邏輯,依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稅務法規,皆未明文免除中國地區人民的繳稅義務,法官敢判中國人補繳稅款嗎?

簡單而言,稅法未明定中國人應向我政府納稅,政府就不會要中國人一入境就補稅 ;相同的,國賠法也未明定中國人可主張國賠,法官就不能曲解法令硬把中國人變本國人來國賠。

法律追求公平,中國地區人民若能對中華民國負起「納稅義務」,則其享有與國民相同的「國賠權利」,可稱合理、公平,但事實並非如此,高雄地院法官錯誤解釋中國人是本國人而判准國賠,明顯背離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的法體系設計,導致判決法理錯亂,更背離國際現實。

我國國賠制度,是國家基於履行對國民各種權利之「保護義務」,而以全體納稅人的錢來填補給因國家所致權利受有損害的國民。但高院判決賠償給未曾繳稅的中國旅客,此例一開,將使所有中國旅客與本國納稅人一樣獲得相同的保障,必然稀釋國家照顧全體納稅國民之資源,而「變相」侵害國民之權利,造成實質不平等。

因此,從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的規範解釋,對於中國旅客之國賠主張,至少應準用國賠法第十五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參照我國國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得主張國賠之法律規範與實務情況,而給予「平等互惠」之待遇(憲法第一四一條參照),才符合憲法與國賠法的立法精神,公平保障全體納稅國民的權益。

台灣「人權立國」,對外國受害人當然可以國賠,但必須用對法律,平等互惠,而不是曲解法令、違背憲法,雄院判決讓中國人、蒙古國人都能變我國人,簡直國際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