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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 星期四

掌摑部長不算妨害公務?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7.17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03841

文化部長鄭麗君於今年一月出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遭藝人鄭惠中當眾掌摑,警方遂以妨害公務罪嫌送檢偵辦。豈料北檢昨日以「鄭麗君出席餐會無關公權力」為由不起訴,且法律見解相當詭異。

析言之,鄭麗君出席春節餐會,北檢自己也承認係「獲邀以部長貴賓身分與會」,亦即出席餐會乃基於文化部長此一公職人員身分,而非路人甲乙丙丁。當日陪同部長出席的員警隨扈,乃依法執行職務,自屬當然。若任何人對員警隨扈施暴掌摑,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並無疑義。本此舉輕明重法理,假設對員警隨扈施暴即當以妨害公務罪相繩;則針對被保護對象,亦即出席與主管業務相關的政務官施以掌摑施暴之人,理當以同罪論處。如此淺顯易懂的簡單道理,北檢居然耗費了半年光陰仍無法參透,令人費解。

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本案承辦檢察官似有觸犯此罪之嫌,不知道看到這則投書的檢方層峰,能否勇敢自動剪報分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