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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5G釋照—為文化發展課徵科技稅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1.29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4274

有鑑於未來人工智慧、自動化科技的應用,可能取代多數的人力工作,為了平衡這波科技創新帶來的失業潮與經濟衝擊,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曾提到政府應該對導入機器人以取代人工的企業課稅。

例如比爾蓋茲提出的這種因應科技發展導致少數人財富集中、多數人失業貧窮的補救措施,隨著科技巨擘們日漸反省、自己究竟給世界帶來了什麼好處與壞處,討論也愈來愈多。

在如此脈絡下,文化部近日拋出未來可以政府5G釋照所得收入,挹注積弱的公共媒體影視產業,此提議顯得有相當的進步性。5G是未來行動通訊技術的趨勢,相較於目前主流的4G技術,它在應用上具有高頻寬和低延遲的優點。也就是說,未來的網路世界,我們可以用更快的速度、傳輸更大的檔案、分析更多的數據資料,而得到更精確的結果。

想像這樣的技術若能若實,和目前的物聯網開發、AR擴增實境、VR虛擬實境、3D立體影像、4K甚至8K的高畫質影像輸出…都息息相關。

但不管是現行的3G、4G或未來的5G通訊標準,這些通訊科技的實施需要有無線頻段,因而都涉及公共資源:頻譜的分配。頻譜存在於空氣之中,雖然看不見、摸不著,在電信監理政策之中,卻是與言論自由高度相關的公共資源。

大法官解釋屢屢肯認電波頻率的公共性:如釋字第364號提到:
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

從言論自由與媒體近用之角度,解析電波頻率公共資源之意義。而2006年的釋字第613號提到:
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2010年的釋字第678號,又再次強調言論自由之範圍,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回想台灣的4G頻譜標售過程:第一次在2013年10月底,國庫收到的標金總額為驚人的新台幣1千186.5億元; 第二次則在2015年,最後以將近280億元結束競標,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之星、亞太電信4家業者各自取得新頻寬。

最近一次4G頻譜競標甫於2017年底完成,共售出130MHz頻寬,總計國庫收入282.65億元標金。總體言之,4G釋照標金收入,雖然因為制度與市場需求因素,每況愈下,但仍然是動輒百億的大數目。

倘若未來政府如目前預定的計畫,於2019年進行第一波5G頻譜釋出,那麼,上百億元的收入,也是我們可以預見的。拍賣公共資源而得百億元的收入,應該回饋公共利益使用,大致不會有人提出疑義。只不過,公共利益包羅萬象,長照屬於、托幼亦屬之,究竟這筆收入是否應該用在文化部指定的媒體、影視產業等項目呢? 值得進一步討論。

大法官會議數次解釋,都提到這類公共資源的使用與分配,與言論自由的保障高度相關。尤其,5G 將會進一步便利數位影音內容的傳輸與消費,但由於網路環境的營利模式為「羊毛出在狗身上、而豬買單」,生產內容者在市場競逐之下,提供免費內容成為趨勢;但另一方面,提供內容的業者卻能因此得到消費者的資訊與注意力,而由巨量數據與廣告行銷面獲利。

質言之,科技雖然為一部分人帶來財富,但也因此剝奪了許多文化內容生產者的利潤。因此,若將未來5G釋照的收入,回饋於促進優質媒體、或影視產業的發展,似乎也有其正當性。不過,何謂優質媒體、如何才能促進影視產業發展?種種細部的使用規則,如何規劃方屬合理,則仍期待未來文化部提出的《公共媒體法》內容,給大家一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