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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行政院搞不懂毀損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8.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3/today-o4.htm


抗議大埔強拆案的學生,日前闖進行政院朝大樓外牆潑漆,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說,已依涉嫌毀損公物及破壞古蹟,移送地檢署處理。然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單純潑漆並不構成刑法「毀損罪」,但政院仍執意將學生移送法辦,若非法律素養不足,就是企圖興訟擾民、恫嚇學生,用浪費司法資源的方式,達成「打壓異見」的政治目的。

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很清楚,必須要造成別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才能成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指明:「刑法第三四五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而學生的「潑漆行為」,並未造成行政院外牆或內政部任何公物「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即可回覆原狀,根本無從構成毀損罪。

更明確的案例是,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對景福門的黨徽塗漆,遭台北市政府依毀損古蹟等罪函送法辦,而二○○九年十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台北府城東門上的黨徽圖案,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應保護古蹟的範圍,但被告等人為表達政治訴求,僅以白漆塗刷,而非敲打破壞,且古蹟修復尚未完工,仍可回復原狀,不具毀損古蹟犯意,行為也未達毀損古蹟程度」,足見單純潑漆不構成刑法毀損罪,請江宜樺院長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不要打壓學生的言論自由!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