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居家監禁 有無法律依據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4.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09/34939050/


關於前總統陳水扁是否保外就醫的爭議,有提出以居家監禁為替代的方式,法務部則以法無明文為由來加以否定。只是依據現行法,到底有無居家監禁的法律依據,卻是一個必須檢討的課題。

居家監禁,顧名思義,即是將某人監禁於家中,以達成監控的目的。而就人類歷史來說,此種制裁方式起源相當早,從巴比倫出土的文物,即有記載將女人為居家監禁的記載。而在古羅馬時代,其《刑法》中,亦有將犯罪人拘禁於家裡或保安官家中的規定。來到中世紀末,最有名的居家監禁,即是教會對於伽利略的禁制處分,而此種掌控模式,也一直是共產或獨裁國家對付異議份子的懲罰方式。



傳統的居家監禁方式仰賴人力監視,耗費的成本極大,且在人力監視有間隙下,受監視者可能逃往他處。當科技發達時,即會輔以電子設備為監視,電子監控自成為對居家監禁者最佳的監視工具。同時,居家監禁的對象,也逐漸擺脫是為對付異議份子的惡名,成為現代刑事處罰手段之一。

扁就醫曝法規空泛

如依我國《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4款,針對性侵害的緩刑或假釋犯,若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檢察官得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又依同條項第5款,若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檢察官亦可命其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外出,即所謂宵禁。凡此規定,即成為我國居家監禁的法律明文,且檢察官為此命令的同時,為達成更有效的監視,亦得對之施以電子監控。

至於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僅言明罹病的受刑人,於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在得監督機關許可後,即可為保外就醫,至於其方式,則隻字未提,更遑論有居家監禁之規定。既然如此,法務部自不能恣意擴張法條的解釋與適用,此乃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似無不妥。只是根據法務部所頒布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7款,保外就醫若未指定住院治療,典獄長就應指定監獄醫師每月至少察看一次,並協調其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就近察看,如此的規定,實已等同是居家監禁。這就產生矛盾,若法無明文,亦未授權,則法務部又何能為此施行細則?所以,從陳前總統就醫問題,暴露出現行保外就醫的法律規範,因過於簡略與空泛,致等同是由行政機關所決定,完全背離法治原則。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