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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




羅承宗╱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現場影音】(點我)


今年3月間最受矚目的政治新聞,莫過於行政院長江宜樺公開表示,有關核四去留將由立法院發動全國性公投解決,若立院提出核四停建公投並獲通過,中選會將安排1至6個月審議期,若能在本會期成案,預估可在休會後的7、8月舉行全國性公投。

對於長期推動核四公投運動者來說,行政院的決定可謂是「遲到的正義」。但在現行公投法框架拘束下,馬政府究竟在打什麼算盤?順此走勢將會如何發展,這些重要問題應值吾人再度審慎思量。

如眾所周知,我國公投法於2003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轟轟烈烈舉辦6次全國性公投。這6次公投的相關數據,謹整理如下表所示:




就時間上來看,第1、2案公投係於2004年3月20日總統大選時合併舉行;第3、4案公投係於2008年1月12日與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第 5、6案公投係於2008年3月22日與第12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舉行。為了提昇公投投票率,綜觀此6次全國性公投時機,大抵皆是為提昇投票率,而配合採取所謂「公投綁大選」模式。

前述6次全國性公投都以挫敗告終,法律上最主要之癥結即是公投法「法定領票門檻」的設計。因為公投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一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第二項)。假設某公投案縱使領票者全數贊成,但只要領票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依上開規定該公投案仍將遭受否決。易言之,「不領公投票」等於間接否決公投案,消極不參與領投票的投票權人,反倒成為決定公投案成敗的關鍵。根據2012年舉行的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數約為1808萬人,要跨越半數領票門檻,必須要約有904萬人出門投票。這個可能性在過去6次公投裡,即便有綁大選加持作為助力,依舊無法成功跨越門檻。

若按照目前馬政府規劃的7、8月時程,核四公投顯然與大選脫勾。回顧過去公投失敗經驗,連與大選合併舉行的公投都無法成功跨越門檻,則獨立辦理的全國性公投,其成功率在邏輯上應屬更低。從這裡,我們當可清楚窺知馬政府「正面接受核四停建公投檢驗」的滿滿自信究竟從何而生。

總的來說,筆者認為馬政府雖漠視公投,但卻很懂的利用公投。當人民想用動用公投制度決定重要公共政策時,就用鳥籠公投法的層層限制予以封殺(如ECFA公 投)。若想要利用公投為自己偏好的政策背書,就以特別法大開方便之門(如離島建設條例裡不受領票門檻限制的博奕公投)。

公投是具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可悲的是現行公投法讓公民決定公共事務成了「不可能的任務」。想在這部「鳥籠公投法」框架下實現以公投決定核四去留的願望,除了「天真」,筆者找不到更妥當的詞彙加以形容。倘若核四公投朝著馬政府目前規劃的「死亡航道」駛去,除非奇蹟出現(超過904萬人在投票日放下一切,返回戶籍地投票),否則長久以來民間凝聚的反核力量恐將撞上致命冰山,沈沒海底!




*本文發表於永社主辦「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2013年3月31日於台大校友會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