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與時間賽跑:促進轉型正義工作、通往社會共識之路 |永社2023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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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北檢有鬼?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3.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5/today-o3.htm


高雄市議員、律師康裕成日前表示,有關馬政府選前抹黑宇昌事件,她在高雄地檢署控告林益世、邱毅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但雄檢只開過一次庭,隨後移轉管轄至北檢,移轉管轄的理由是「犯罪行為地不明」,然後北檢就作出不起訴處分。

原來,北檢不只對於吳敦義誣指蔡英文「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及劉憶如「變造文書」作不起訴處分,還替馬總統親信林益世及國民黨立委邱毅對宇昌的不實指控,不惜違反實務見解,從有管轄權的雄檢「收取」到北檢,逕作不起訴處分。

依據司法院七十八年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決議,「誹謗案件,凡能收聽、收視、閱讀到該留言之地,均屬犯罪行為地,各該法院或檢察署均有管轄權」。簡單的說,實務見解認為,像抹黑宇昌這種妨害名譽案件,不管是透過記者會或政論節目渲染,全國只要能聽得到或看得到的地方,都發生了使蔡英文名譽損害的結果,因此全國各地檢察署都有管轄權。

但奇怪的是,康律師明明在有管轄權的雄檢對林益世、邱毅提告,卻被以違反司法院決議的理由,移轉管轄到北檢,最後還作出與吳敦義、劉憶如一樣的「不起訴處分」。這讓人不禁懷疑,馬政府從行政、立法到司法,對於「選前抹黑宇昌,選後掩護共犯」,有精心縝密的布局?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