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23年4月10日 星期一

「筱君存股班」談打詐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3.04.10

上個月九日,針對囂張橫行的網路社群媒體假名人詐騙投資廣告,金管會邀集相關機關與Google、Meta等跨國業者協商,宣稱將建構不實廣告舉報與即時下架模式。到了同月卅一日,行政院長陳建仁於國會備詢時,又再度提及將責成打詐國家隊一個月內提出相關配套方案等語。

筆者於上個月十三日曾投書貴報,指出金管會的防詐機制存在「通報責任歸屬」的治理盲點,並質疑政府對監控詐騙廣告的行政量能侷限。不幸的是,如此質疑馬上就可得到印證。相信已有許多民眾發現,盜用照片、打著電視主播名號的【筱君存股班】的付費贊助廣告,頃刻仍在臉書平台熱烈推播,免費招收會員中。

此廣告係本月七日才通過臉書審核而刊登,大概經過幾天後可能遭民眾檢舉而下架。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網路詐騙業者猶如漫威反叛組織「九頭蛇」般頑強,不管舉報者是政府機關還是路人甲乙,即便辛苦地成功下架了一個詐騙廣告,數日後又會冒出兩個來。政府用心擘劃的「政府舉報、業者下架」治理模式,事實上根本沒有對症下藥,難有具體實效。

根據前述陳院長指示,打詐國家隊可望在本月底提出相關配套方案。只是筆者要提醒政府當局的是,姑且撇開欠缺以明確法律治理跨國網路平台的缺陷不談,這些打詐配套方案屆時不管如何華麗宏偉,終究只是紙上公文書罷了。倘若當政府承諾的,與人民實際感受到的落差甚為鉅大時,民怨就由此積累而生。

2023年3月29日 星期三

【記者會側記】0324「捍衛媒體公共性 重建電視台專業及公眾信賴」座談記者會


「捍衛媒體公共性 重建電視台專業及公眾信賴」0324記者會後側記

共同主辦:台灣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永社與台灣制憲基金會於3月24日舉辦「捍衛媒體公共性 重建電視台專業及公眾信賴」座談記者會,針對近期中天電視於youtube頻道、及中國時報刊載「NCC必須恢復中天頻道」一投書所述內容指出「NCC與中天訴訟八連敗」、NCC據以懲處的理由為「假證據」等說法,表示此為誤導性言論,並分別呼籲:

  1. 中天若自詡為媒體,應檢討自身製播新聞是否公平、盡查證義務,勿以誤導性言論混淆視聽。
  2. NCC身為台灣媒體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應有更嚴謹制度設計以落實監督管理義務。

律師廖振洲於記者會中特別強調,中天有大量違規是客觀事實,NCC委員一致決議不予換照,是有理有據的決定,而業者不服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當然要尊重法院的獨立判決。廖振洲律師並補充,法院判決NCC有多件裁處無誤,而以NCC確定敗訴的判決(北高行110簡上123)為例,其一審於台北地院是由NCC勝訴,中天提起上訴後,北高行法官因法律見解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此亦可證明NCC的處分並非明顯違法,否則一審二審都會輸;中天不應誤導民眾認知、也希望民眾不要受到誤導。

此外,針對NCC身為獨立機關、且為台灣的民主體制裡掌管媒體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應如何持平公道、並可以發揮監管功能?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如今「不論是NCC或其他第三方機關,往往在解決爭端時反而被貼上標籤、被懷疑是政黨的打手,原來的這些機構是要扮演『在社會發生高度衝突的議題的時候要出來說公道話的角色』,但這些公道伯,到最後卻被大家懷疑他不中立。」(摘自報導:中天自稱清白 民團:勿混淆視聽,大紀元,2023.3.24

張宏林也認為:「應該有一個更完整的機制,讓媒體背後掌控來源更清楚。…由於臺灣與中國經濟上的依存,不管是國家安全或言論自由,在面對中國經濟的利益上「兩者皆可拋」;這也就是為什麼外界對於中天存有質疑。…在國家安全跟言論自由之間,有人認為言論自由是首要之重,有人則認為言論自由不應凌駕於國家安全之上。他指出,在人們享受的這些各種自由,不管是言論的、宗教的、包含行動的這些自由,原則上都建構在國家安全底下;「如果今天言論自由已經干涉到我們對於國家安全,或者現有體制的一些保障,那是不是還應該繼續來做這些所謂的保護?」(摘自報導:中天自稱清白 民團:勿混淆視聽,大紀元,2023.3.24

與談人:
  李兆立/時代力量秘書長
  廖振洲/律師、永社社員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崇祐/台灣制憲基金會辦公室副主任

時間:2023年3月24日(五)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C會議室

*記者會新聞稿:https://tinyurl.com/2bakze9s

*更多記者會相關資訊:http://www.taiwanforever.org.tw/2023/03/0324_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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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中天自稱清白 民團:勿混淆視聽 https://tinyurl.com/ycyhrdpt

*民團:反對NCC恢復中天新聞台執照 https://tinyurl.com/4hm657s8


2023年3月28日 星期二

去威權象徵 學學西班牙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臺灣時報/專論 2023.03.28

「轉型正義」係指一個威權、專制、獨裁或極權的政權,在經過民主化而轉型為民主政體後,新政府進行彌補、平反過去統治者透過國家暴力所進行之種種破壞體制、侵害人權舉措的善後工作,並採取扭轉、矯正在該體制下所形成的特權階級及其盤根錯結共犯結構的積極措施。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在於使經歷民主轉型後社會,能夠藉由誠實面對與深刻反省過往的幽暗歷史,得以徹底糾正舊政權的種種不義作為,並彰顯公平正義的價值與理念,從而鞏固既有的民主成果。
 
從二○一七年十二月促轉條例制定以來,清除威權象徵正式進入我國法律體系,成為法條的一部份。在促轉會成立期間,這塊任務由該會負責規劃、推動。促轉會解散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則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只是,根據內政部本(三)月初統計,目前優先列管的全國威權象徵有九二七件,已處置的有六六件(僅佔百分之七)。就算撇開最具指標意義的中正紀念堂不談,如此這個成績猶如滿分一百分考卷,考生只拿到總分七分,難堪至極。更令人遺憾的是,在未來的幾個月裡,黨政層峰推動相關任務決心與信心不足,研判也不太會有太多明顯的進展。
 
同樣遭遇長期威權統治的西班牙,處理清除威權象徵的立法與作為,頗值效法。詳言之,從為了重建和平秩序而選擇性遺忘與妥協,到後來的強調歷史記憶,西班牙推動轉型正義之路,顯得蜿蜒崎嶇。西班牙近年的轉型正義工程,廣受世界矚目者主要圍繞在二○○七年通過施行的歷史記憶法(Ley de Memoria Historica) ,以及於去年十月底甫通過的民主記憶法(Ley de Memoria Democr?tica)。民主記憶法明確譴責一九三六年七月政變和隨後的佛朗哥獨裁統治,並宣布從軍事政變中所產生的政權,係非法存在。
 
在新版民主記憶法架構下,針對在公共建築物或公共道路上存有與民主記憶背道而馳的元素,公共行政部門有必要採取適當措施,清除上述要素。除非這些元素具有獨特藝術價值而構成西班牙歷史遺產的一部份,倘若移除威權元素將危及公共建築的結構穩定安全時,才有例外處理的餘地。但即便如此,也必須納入根據民主記憶立法意旨,進行重新詮釋。
 
值得一提的是,相較於我國清除威權象徵立法思維的溫柔敦厚、毫無法律強制拘束力。在西班牙的民主記憶法裡,針對清除威權象徵的最大特徵,就是具有一套嚴密的列管程序以及伴隨的處罰機制。詳言之,即便在舊版的歷史記憶法下,早已厲行所有公共空間清拆記念獨裁者佛朗哥將軍銅像,而最後的銅像於二○二一年移除後,西班牙領土上已無這位獨裁者雕像。只是西班牙很多城市或鄉間公共空間的街道或教堂,依舊長期存在其他威權象徵,地方政府或教堂悍然抗拒移除,認為清除威權象徵這種事情很「擾民」。但是根據新通過的民主記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主管當局為執行去威權象徵命令,可對於拒絕者處兩百至一千歐元罰鍰,且可最多十次連續處罰。西班牙的民主記憶法這種務實且有效的立法方式,難道不值得連獨裁者銅像迄今都無法明快處置的臺灣,好好虛心學習效法嗎?


2023年3月25日 星期六

【活動記錄】0324「捍衛媒體公共性 重建電視台專業及公眾信賴」座談記者會


「捍衛媒體公共性 重建電視台專業及公眾信賴」座談記者會

新聞稿

本月三日,中國時報刊出一則標題為「NCC必須恢復中天頻道」的投書,指法院為中天平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懲處錯誤云云,再次引發社會大眾關注中天電視撤照一案。

2020年11月,中天電視台因多次違規、內控機制失靈,NCC決議不予換照。目前,在NCC對中天下達共25件內容違規處分中,經法院判定有9件裁處無誤、1件撤銷原處分、15件判決尚未確定。

至於該件撤銷原處分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23號判決),承審法官雖認為NCC有適用法規不當,但也指出該中天電視該製播內容確有「失之偏頗…屬違反公平原則問題。」情形,因此,中國時報社論直指NCC「八連敗」、並根據「假證據」、「假理由」對中天電視懲處等語,當非判決意旨。

針對中國時報刊出斗大標題的「NCC必須恢復中天頻道」一輿論,時代力量秘書長李兆立表示:「中天電視於2014年申請換照時,審查委員會認為『不予換照』已屬多數,但 NCC 最後仍以『加註四項附款,要求中天改善』的形式通過換照。然而,中天在2014年至2020年期間的新聞製播並未改善,包括包括『改善倫理委員會』、『設置獨立審查人』等,從未落實。因此NCC在2020年對中天做出的撤照裁定,無論是當時或現在,都是正確的決定。」

2019年前後,中天電視反衛廣法的案件中,有多起案件是中天電視於新聞製播時,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的「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而受NCC處分。

對此,律師廖振洲亦補充:「NCC對中天電視裁處違規的25件處分中,有5件中天自知違法,連提出訴訟都不敢,4件提訴訟後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只有1件勝訴,還有15件在法院審理中。
而NCC被判決敗訴的案件,在一審時是NCC勝訴,上訴後,因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台北地方法院見解不同而改判。可見同一處分法院前後有不同法律見解,顯然NCC並非明顯違法,只是法院從不同角度容有不同法律意見。亦可見中國時報的說詞是混淆視聽、企圖以片段不完整資訊影響社會輿論。」

綜上可見,中天電視即便已於有線電視下架,但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對輿論仍然有其影響,中天頻道於網路製播新聞的爭議亦未見減少。NCC與中天的訴訟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開始密集審理,而行政法院法官們是否能體察主管機關捍衛媒體公共性意旨?仍有待觀察。

其次,除本案外,已上架的電視台,仍有置入行銷、三器新聞橫行,製播水準低落的現象。目前,監管廣電媒體的法律規範往往偏重規勸,對假資訊的罰則亦不足。主管機關如何繼續妥善發揮監管效能,持續汰弱以捍衛收視權益?也值得關注。

最後,由地理上而言,迄今所有電視台全部密集群聚於大台北首都圈。這個「從台北看台灣」的結構性問題如何改善?非首都圈的全國性新聞台是否真的沒有存在的機會?對此,台灣制憲基金會辦公室副主任黃崇祐認為:「台北市雖然是台灣政治中心,實際上台北市人口僅佔全國人口約10%,台北觀點不等於台灣觀點。台灣是一個移民多元社會,電視新聞應該扮演一個公共論壇角色,客觀呈現台北觀點以外的中台灣觀點、南台灣觀點、東台灣觀點,以及原住民觀點、新住民觀點等。以高雄市為例,2006年就開始爭取設置公廣南部台,2022年才確定公視台語台南部製作中心落腳在高雄,這一段路走了16年。目前,媒體的消息與觀點仍然過度集中於北部,難以呈現真正的台灣觀點、呈現人民真正的國民意識與國家意識。」

時間:2023年3月24日(五)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C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與談:李兆立/時代力量秘書長
   廖振洲/律師、永社社員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崇祐/台灣制憲基金會辦公室副主任

共同主辦: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T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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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影片】


*記者會影片連結:https://youtu.be/tggkcK2GH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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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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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大紀元/中天自稱清白 民團:勿混淆視聽

Newtalk新聞/民團:反對NCC恢復中天新聞台執照

2023年3月22日 星期三

《菸害防制法》5.0版的法制後遺症們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 2023.03.18

今年2月中旬,喧騰數年的《菸害防制法》5.0版終於修正公布。自1997年《菸害防制法》1.0版通過施行以來,20年間隨著社會與時空的轉變,該法大抵朝著越修越嚴的方向前進。本次修法,除了係衝著新興菸品而來以外,也對菸者的諸多行為、場所乃至於菸品的選擇等事項,進行更嚴厲的介入與管制。

對某些以消滅菸品為畢生志業的反菸團體乃至國健署官僚來說,嚴厲的《菸害防制法》5.0版依舊尚未達成實踐無菸國度之目的。未來數年,恐怕又將掀起一波新的《菸害防制法》6.0版修法浪潮。只是從務實觀點來說,《菸害防制法》5.0版,已釀成諸多法制疑義。

舉例來說,「無菸校園」究竟包不包括大學?查本法18條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就前段文義而言,由於大學屬於各級學校範疇,乍看之下似被列入全面禁菸之列。目前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似乎也採取這種看法,因此已通令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一體遵循,於2月底前廢除所有大學內吸菸區域。只是,若仔細考察概括條款稱「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者,由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由於大學本質上顯非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因此將大學也蠻橫納入無菸校園的作法,恐怕衍生法律解釋上的爭議。

其次,本法第 10 條規定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亦即本條將添加物禁止清單空白、概括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以公告決定。本條文適用上困難之處在於,若添加物經科學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傷害者,當然不得添加在菸品抑或任何食品、藥品等,此乃當然之理。只是,倘若這些添加物若無前述情形時,法制上是否放任都是衛福部說了算,可以恣意將任何具有安全性的添加物,也無理地納入禁止公告之列呢?

另外,類菸品在《菸害防制法》5.0版受到全面性的鎮壓,也是相當不智的立法政策。詳言之,使用相對便利,甚至價格有時也比傳統菸品經濟的類菸品,市場上終究有其需求存在。堂堂正正地務實納管規範,控管其品質,才是捍衛消費者健康與權益的正道。如今,新法雖將類菸品一概打入地下化,在市場供需原則下,筆者斷言類菸品非但不會被禁絕,反而會以更隱晦型態,流通於市。

總之,即使修到了5.0版,《菸害防制法》依舊有許多破綻與疑義。更糟糕的是,諸多相關子法的草擬,衛福部國健署卻以配合母法上路時程為由,居然將相關8項子法修訂的預告期將縮短至短短7天,令輿論譁然。查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行政院發布2016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規定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自2016年10月1日起,原則上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菸害防制法》5.0版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定之。換言之,新法何時實行,完全操在行政院手上,並無「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必要」情形存在。衛福部國健署將8項子法修訂預告期縮短至7天,不但悖離前揭行政院函審慎草擬法案的良苦用心,更讓已嫌紊亂的菸品管制法令,亂上加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