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20年6月29日 星期一

釋憲殿堂上的《黨產條例》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要聞 2020.06.29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00629/KH4I7JFT6VCHWJJRQV3LDNJW4Q

6月30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終將踏上大法官的釋憲殿堂。

政治哲學家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在1920年代的感嘆:「將政治問題拿至法庭上解決,政治將所獲無幾,而法律全盤皆輸。」有趣的是,在《黨產條例》合憲違憲大戲中,某些操作似乎背道而馳:意圖將法律問題政治化,空以政治鬥爭之名炒作,而忽視背後轉型正義的嚴肅志業?

談到古典轉型正義手段,刑事追訴、特赦、真相委員會、補償賠償、公部門人事清查(除垢)等,「追討政黨不當黨產」,並未名列其中。事實上,一些廣受注目的轉型正義國家—除垢聞名的捷克、波蘭,以真相和解經驗著稱的南非,或遺憾「轉型不轉型」的南美諸國(阿根廷、智利為代表),都看不到「追討黨產」軌跡,遑論制度呈現。

以捷克、波蘭為例,並非在威權統治時期,沒有不當徵收剝奪人民財產情事,而是如果有,多半僅須考量國家財產返還私人,而無「遭共黨侵奪佔有」,或甚至「理直氣壯的說自己合法理財經營」現象。共黨雖殘,還是多照規矩交付國有,兩國的共黨,都未如威權統治時期下,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或東德的社會主義統一黨般,乾脆又有力,將諸多違反實質正義而不當取得人民或應屬國有的財產,中飽私囊。

關鍵在財產取得之原由

單說古典轉型正義,財產返還應最有關聯,雖然這個談法是從被害人—亦即遭侵奪財產者之角度出發。道理很簡單:只要屬國家不法行為--包括在黨國體制下,政黨利用其凌駕與主宰國家及社會的優勢地位,違反實質正義、實質法治國原則而取得財產,就是「不當」,就應評價為「違法違憲」,自當追討索還。

不僅國家,包括以類似國家之地位,如黨國時代威權政黨或依附組織,只要不當侵奪人民或公共財產者,均應負返還義務。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前院長帕皮爾(Hans- Jurgen Papier)教授即認為,如政黨及其群眾組織,濫用其凌駕於國家與社會之上的領導角色,亦即運用自身「盤佔」國家、經濟與社會之優勢,進而不當取得,當然要追究與回復正義。

觀察德國經驗,「重建政黨間之機會平等」,亦屬立法重要目標,使東德社會主義統一黨及其附隨組織,無法在新的貨幣與經濟體系中,去擁有與運用那些「因為不存在公共控制、任由黨產與國家財產混淆不清之下所佔為己有之財產」。在立法過程中,針對出現的不同財產形式,例如投資、出資與其他各種形式的財產參與,乃至於國際金融交易,立法者與其後的司法機關,均認應涵攝入黨產之範疇中,值得台灣借鏡。

6月30日釋憲《黨產條例》的原因案件之一,婦聯會為聲請人,引發何謂政黨附隨組織的問題。德國經驗告訴我們:重點不在「組織」而在「功能」,關鍵不在「隸屬附隨之成分」,而在「個別活動」上是否濫用來自於政黨的權力與地位,也就是說,必須觀察「是否於黨國體制內,利用政黨之優勢地位,取得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之不當利益」,而不是斤斤計較「組織有多少成分與百分比是自主的」、「常常有不聽從政黨指揮的紀錄啊」或甚至人事差異的比對,重點是針對個別事件、個別體系加以考察,追究個案中「以何基礎取得濫用其權力的地位」,並進而將財產佔為己有?

關鍵在於「財產取得之真正原因與事由」,是否為「國家與類國家地位之政黨的體系性不法」,別再混淆什麼組織很自立、團體很自主、人來人往很通常,純屬混淆之詞。

在過去幾年《黨產條例》適用中,比較令人憂心的,無疑是行政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行政法院常形式而機械地操作一些概念:「本件涉及基本權干預」、「系爭處分對聲請人形成侵益效果」、「聲請人作為一持續運作之政黨,可能因此形成難於回復之損害」。

法院對於轉型正義不甚理解與看重,對於追討不當黨產制度之特徵、構成要件、適用等各方面,素養嚴重不足,所運用的法釋義學工具,不但未合行政訴訟學理上之停止執行,與向來實務作法有違,亦無關照轉型之法(Lex Transitus)中,最屬關鍵的「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來自於侵害私人或公共利益、濫用威權統治時期權力壟斷地位優勢」。掉入一般課予人民負擔之處分的執行問題?不必深究如何不當取得財產?法院這個明顯的錯誤路徑,值得深思。

德國人說得乾脆:「在一民主法治國家中,不可能想像任何人,包括政黨或國家、組織得以任意取得財產。」放入威權統治體系中,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濫用其權力優勢地位而來,就是該追究,就是應返還,這才是實質正義與法治國所要求的。《憲法》無他,必須起身捍衛正義,勿為政治鬥爭所左右影響,寄語大法官,作為《憲法》的維護者。

2020年6月26日 星期五

國民黨應提出廢考監修憲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6.26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82345

立院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宣示反對監委人事案,認為民進黨一向主張廢除監察院、考試院,卻又要提好提滿。國民黨以「廢考監」為由,杯葛總統提名監委人事案。

但在法律上,「廢考監」與「總統提名義務」是兩回事,在台灣憲改通過廢考監前,總統仍必須依據現行憲法提名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否則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文揭示「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換句話說,通過廢考監前,總統仍有提名監察委員的憲法義務。

大法官更在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文中強調「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也就是說,如果在還沒通過廢考監修憲案前,總統消極不提名是違憲的!

國民黨若真要主張「廢考監」,則應提出修憲草案,才是負責的在野黨。國民黨若僅故意混淆「廢考監」與「總統提名義務」,只會淪為政治口水,毫無憲政價值。

2020年6月18日 星期四

因應5G時代 超前部署數位部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要聞 2020.06.18

從2019年中開始,行政院積極推動5G頻譜釋照,歷經第一階段數量競價和第二階段位置激烈競價,以及事業和資安維護計畫書的漫長審查過程,終於由電信雙雄中華、遠傳兩家搶先通過、而台灣大哥大和台灣之星緊接著預計下半年開台。總計從5G頻譜釋出的法規預告,至業者通過開台的時間,不到1年,如此的行政效率和業者的投入,值得肯定。

5G標誌著數位經濟的新時代,包括技術面上容許更大量更快速的資料傳輸、法規面上容許企業專網等更多元的應用方式,尤其加上台灣原先在資通訊產業和醫療服務上的優勢,軟硬體相乘,給予大家無限的想像空間。

想像5G帶來影視娛樂、智慧交通、智慧製造、智慧醫療等的各項新興應用,就讓我們模擬:場景一,OTT影音內容的服務更加流暢,觀賞沒有極限,境外OTT暢行無阻。若這些服務適巧為傳輸不實訊息的管道,或是消費者已付費訂閱但網站莫名消失,將如何解決?

場景二,智慧交通的運用普及各地:經濟部曾經推行《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鼓勵創新運輸實驗,交通部亦配合增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開放業者申請測試,做為創新運輸的發展基礎,但「實驗」完成之後,若有人駕駛智慧汽車上路,依據電腦指令不幸發生事故,該如何界定是由於電腦運算發生失誤,或是人為疏失以分配責任?

營業祕密外洩向誰求償

場景三,中小企業紛紛進行智慧製造:當製造流程的營業祕密上了雲端,資料治理的架構就成為智財保護的基礎。但可惜這些資安或智財的軟性知識,都無法透過購買產品或機器設備取得。此時努力進行「數位轉型」的公司,若不幸因此遭到「數位攻擊」而營業祕密外洩,該向誰請求賠償?

場景四,智慧醫療普及,物聯網萬物相連。假設有醫療機構推出可穿戴式醫材,每天記錄患者的健康數據,上傳至醫療資料庫進行分析。但駭客發現系統漏洞,盜走所有使用者的資料,此時使用者最敏感的個人健康資料被看光光,可以怎麼辦?

以上每個虛擬場景,有心的讀者會發現,它們和現實中發生過的案例,都似曾相識。尤其從今年以來、從政府部門、大型企業,到一般人民的資料被駭、近期名人粉絲頁被盜,案件層出不窮,隨著5G技術應用、數位資料增加,問題必然愈來愈嚴重。

5G時代的開啟,不僅僅是技術面的進步,更標誌著資料治理、智財保護與科技法律的架構,需要重新盤點和規劃。雖然法律往往是社會最後改變的環節,但當技術已成熟、產業已躍躍欲試,蔡總統於就職演說中所揭示的數位部會,制度面如何開始部署,應該也正是時候了。

2020年6月16日 星期二

給「報復式罷免」玩家的入門指南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6.16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6/16/061601

關於罷免,原本以為隨著本月6日高雄市長韓國瑜遭93萬票罷免事件後,會在迅速滾動的新聞洪流裡消逝。豈料部分支持韓國瑜前市長的人士揚言發起所謂「報復性罷免」或「複製式罷免」。

根據報載被點名鎖定的民意代表包括:高雄市議員黃捷、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台北市議員梁文傑,立委陳柏惟…等,且名單持續擴增中。無獨有偶,本月13日《聯合報》隆重地以社論〈大罷免潮來了,法制歪斜要如何解?〉評述,該文並稱「姑不論罷免是否能成功,但這場『罷韓』之役,已掀起一波『大罷免潮』,對台灣民主和政治運作將產生重大衝擊」云云,一副「山雨欲來風滿樓」姿態。

只是,若一併觀察同日韓國瑜前市長支持者於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所舉辦的那場「庶民上凱道活動」。當天人潮稀疏零落的寂寥景象,令人搖頭嘆息。

想要捲動這股《聯合報》社論所稱的「大罷免潮」,坦白說是一項極為艱鉅的政治活動。有若干關鍵入門重點,當予精確理解。

茲彙整如下,俾供有志於推動「報復式罷免」的各界玩家參考:

一、注意政治行事曆

公職人員選舉,乃當前台灣政治行事曆上最重要的民主活動,分為中央層級的總統與立委選舉,以及地方層級的地方公職人員與民意代表選舉。經過近幾年的選舉整併後,漸漸形成了每隔2年就有一次大選的台灣民主慣習。2020年總統與立委選舉甫於1月11日落幕;至於下次的大選,則為2022年11月底的地方選舉。要推動「報復式罷免」,切忌漫無目的地亂槍打鳥,到底要鎖定罷免地方民代還是立委?必須要預先有個明確的抉擇。

詳言之,若係針對地方民代,在時程上越靠近地方大選,推動罷免的必要性就越低。以前述遭點名的黃捷、王浩宇、梁文傑等直轄市議員來說,若從這個月起立馬展開罷免連署工程,即使各階段連署都能順利成就,到了真正進行罷免投票那一天,也要拖到莫約5、6個月以後,換言之,時程已經進入2021年了。冷靜地試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於2021年初試圖讓任期於2022年底將屆滿的民意代表提早畢業,究竟有何意義?其實,若真的如此嫌惡特定民意代表,只要在2022年11月底地方大選,把資源與選票挹注給同選區的其他參選人,即為最省時省力的作法。

接著,再來分析針對立委發動「報復式罷免」部分。承上所述,由於2020年立委選舉甫於1月11日落幕,第10屆立委任期至2024年1月。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只要就職超過1年,原選舉區選舉人即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想要罷免任何立委,若從此時此刻開始醞釀,只要到明年1月,就可正式啟動。若一切連署順利進行,則最快到了明年年中,就可成就罷免任務,讓立委提早2年多畢業。

總的來說,相較於罷免任期已漸接近尾聲的直轄市議員,現時鎖定立委進行「報復式罷免」,顯然較有實益。

二、慎選罷免對象

選舉跟罷免常被放在一起相提並論,可惜在法律構造上,差異甚大。就選舉來說,不管是中央或地方選舉,只要在全選區裡拿到相對多數票便能當選,不問參與投票人數多寡,並無門檻問題。但就罷免而論,為了避免罷免浮濫導致政治過於動盪,設有各種門檻乃罷免制度的「標準配備」。具體而言其中最大的門檻,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

於此,有志於推動「報復式罷免」玩家該特別注意的是:一個受民意託付當選的公職人員,在任期內要做到讓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選民願意放下手邊工作,出門投下罷免票,在民主政治上此為頗為特殊的極端情況。詳言之,韓國瑜前市長作為一「非典型」政治人物,儘管公眾形象不佳、發言亦欠內涵,令人難以恭維。但有高雄市政府的常任文官體系作為後盾基盤,市政運作也不至於淪落到完全停頓的地步。

2018年11月24日以89萬餘票、15萬票差距擊敗陳其邁的高雄市前市長韓國瑜,若非背棄朱元璋「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的開國三策,於第一個市長任期內就大膽躁進拋棄高雄選民而直攻總統,怎可能會落得今日總統市長雙輸的難堪困境?換言之,6月6日罷韓成功,與其說是譴責其施政不力,用選票制裁落跑市長,才是箇中關鍵。

韓國瑜前市長所招惹的嫌惡值相當、相當高。在近年政壇上絕對堪稱傳奇。「報復式罷免」玩家想要複製此模式,首先也要找到能如此這般惹人厭的民意代表,方能大願成就。只是放眼當今政壇,要尋覓一位能如此善於持續性招惹眾怒的民選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並不是件太容易的差事。即便是頗具類似潛質的台北市市長柯文哲,也不敢於2019年9月17日總統登記截止前直衝中選會,尚存一絲政治理智。總之,沒有好的罷免對象,就不可能捲動「大罷免潮」。建議最近熱衷「報復式罷免」人士,應該妥善慎選罷免對象。備多力分,紮營太散,呼應不靈,焉能戰?

【新聞稿】0616「社團促請立法院速通過護照及華航正名案」記者會


「社團促請立法院速通過護照及華航正名案」記者會

新聞稿 2020.06.16

立法院於6月29日至7月中旬為期三週的臨時會,台派聯盟及永社共同呼籲立法院將「護照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以及「華航去中國化提案」排會議程,讓台灣的防疫外交不再被中國吃豆腐、讓台灣人出國不再被當成中國人,進一步突破中國對台灣的外交封鎖。

源自中國武漢的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在全球肆虐,病毒擴散,主要歸因於本次疫情罪魁禍首的中國政府,在去年疫情爆發之初,並未誠實向其人民揭露疫情,更未於獲悉後立即採取有效防疫措施並將相關消息通知世界各國,致使世界各國無法有充足的防疫準備。另一方面,伴隨著本次疫情,原先中國滲透各民主國家的手段,更強化了世界各國的反中情緒。

而疫情散播造成的影響,除了對人類健康產生威脅,同時,為保全人民健康,各國政府所不得不採取使人民日常生活產生驟變的各種措施,然而這些措施卻要付出不小的代價,像是停工後引發經濟危機產生的倒閉潮、失業潮,遭受隔離所帶來的憂鬱及焦慮傾向,以及原本經濟生活條件較差的國家,由於資源貧瘠,人們面臨不是病死就是餓死的困境……等負面影響,可謂罄竹難書。中國(China)這個字眼在上述原因下,飽受汙名與歧視,對於中國政府官員以及小粉紅們是罪有應得,但對於其他中國人民,與其鄰國台灣人民而言,簡直是躺著都中槍。

我們除了盡量避免歧視無辜且受中國政府官僚摧殘的中國人民以外,「為台灣人正名」,在這個節骨眼下,便顯得特別重要。即便我們國家的防疫相較於多數國家更為完善,但由於護照上的國名,出現了讓人會害怕的「CHINA」,造成我國人民在外旅行、出差造成諸多不便,甚至因此被迫中斷。

對此,永社早於今年2月13日便對這種狀況作出反應,在立法院舉行「防疫不混淆  護照條例明訂TAIWAN」記者會指出從英文文法上來看, ”of” 前面加上的辭彙,意旨其歸屬在 ”of” 後面的辭彙,所以不管是「People Republic of China」或是「Republic of China」,對於看不懂中文、只能透過英文認知護照資訊的海關人員或店家看來「都屬於中國」,再加上台灣人和中國人外觀及慣用語言相近,使區分上更加困難,常遭誤認為中國人,造成國人困擾。同時,永社也提供修正草案,要求立法院修改護照條例第七條,讓台灣人可以自由選擇護照上要不要被印上「CHINA」的字樣(現行護照在疫情中的負面影響及修正草案,詳見連結:https://reurl.cc/20ee1r )。

另一方面,隨著台灣防疫設備產能提高,台灣開始對國際上疫情較為嚴重的國家提供醫療設備與技術上的援助。但我們也知道,從中國輸出的口罩常是瑕疵品,中國製的試劑比Poa̍h-poe(跋桮)和丟硬幣都更不準確,不過弔詭的是,負責運送台灣物資到國外的飛機,機身上竟印著大大的「CHINA」,不但讓收受物資國家難以理解,更讓他們手足無措,因為明明通知上寫著的是「TAIWAN」要捐贈的東西。令台灣人更無奈的,莫過於中國政府藉此耍小手段,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說「台灣」的援助等同於「中國」的援助。

本月底即將開議的立法院臨時會,台派聯盟及永社強烈要求將「護照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以及「華航去中國化提案」,排入議程,以期上述國籍問題所帶來的窘境,並強化我國突破中國外交封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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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6月16日(二)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
主辦單位:台派聯盟、永社

出席名單:
李登輝民主協會辦公室主任/董俊宏
李登輝民主協會理事長/張燦鍙
台灣社社長/李川信
台灣北社秘書長/潘威佑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秘書長/林秉權
台灣語協會常務理事/張常昌
台灣制憲基金會主任/黃啟豪
公投護台灣聯盟執行長/羅宜
台灣國辦公室主任/陳峻涵
台灣新世代協會代表/林謙
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主委/楊聰榮
永社秘書/彭至誠

新聞聯絡人:台灣北社秘書長/潘威佑

台派聯盟成員:
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教授協會、李登輝民主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母語教師協會、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公投護台灣聯盟、台灣國辦公室、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聯合國協進會、台灣語協會、台灣新世代協會、台灣百合文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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