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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抽象不危險犯?抗議與煽惑罪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04.29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429/DX35PNA3KFYA5ROHXZLZXAD2SA/

318學運的延伸——323佔領行政院事件,針對檢察官起訴之煽惑他人犯罪,時任「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成員陳廷豪、「沙漠野百合」發言人許立等8人,在第一審判決中,用臉書號召群眾,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等行為,經台北地院認定「主觀上難認具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判處無罪,理由為該等被告係因不滿服貿協議事件,發表情緒激動、不滿的言詞,或為了讓抗議運動中的群眾靜坐,或為提振士氣而呼喊口號等,並不構成《刑法》第153條的煽惑罪。一審的無罪判決,在28日經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有罪,簡言之,前述行為,當然是煽惑他人犯罪。

就法言法,在集會遊行、抗議運動、甚至公民不服從,「表達意見以對抗國家作為」,站在合法違法且思考制裁與否的評價上,必須有更細膩的看待。昔日常見之例如:何謂暴力?那種彷彿出世的、去實質化的暴力概念,甚至連靜坐或任何單純封鎖行動,在國家動輒以《刑法》對峙抗爭者的過去,都曾定性為暴力,隨便就成立妨害公務,在台灣,這種將國家公權力圖騰化、神聖化,不細究具體面貌之見解,仍不時出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95年的判決中,即宣告這個執法態度的終局:這些不叫暴力,切勿以暴力犯罪視之,雖然說,並非毫無成立脅迫的可能,至少社會認知上。

抽象危險犯的誤會

重點在於:即使是脅迫,但如未達可責、可非難程度,仍不應以刑罰相繩。別忘了我們在哪個具體脈絡下談這個問題:如果是表達政治意見的抗議,走到某個激烈程度,公權力當得以排除,但不代表《刑法》就任意伺候可用。比方說,已進展到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但在判斷上,兩者其實不同:後者是針對一不法體系,前者則仍得以構成國民權利的合法行使。

是以,如反對國家機關所為,被認為危險的、道德上無從正當化的決定,公眾透過具象徵性意涵的抗議,或足以引起騷動的規則違反,如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86年11月11日判決中所說,如屬公民不服從,則輕微的違反法律,來自於道德與倫理事由的合理化,而其內涵明顯在於「以明示的違反規範,影響公共意志形成程序」,那麼,別任意啟動刑罰、勿視之為一般的自己或煽惑他人犯罪。刑罰制裁,必須在集會遊行自由、言論自由與刑事法適用間,取得平衡,法之適用,必須放置於具體的脈絡中;法不盲目,糊塗難辨的是人,適用法律的人。

《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德國亦有類似的《刑法》第111條,放置於一般犯行或無疑問,但無礙的適用至政治抗議?張飛打岳飛?實不得不慎,因為它涉及言論自由的敏感,集會遊行與公民運動的正當性,是以,第153條、第111條,常遭譏諷是為政治衝突而生的《刑法》規範。認定犯罪,如非導引至一具體的延伸犯罪行為,只是單純的普遍要求或呼籲,不足當之,或如技術性的給予建議或提醒,連結至他人不可知的犯罪行為,也無法成立。

本罪性質為抽象危險犯,聚焦於街頭抗議,實務上最大的功能在於「將政治衝突中,特定的、特別重大的攻擊形式,加以犯罪化」,重點在於「接受訊息者之特定行為」,亦即「煽惑行為人言語必須直接意圖導引之」,只是抽象的要求可以做什麼犯行,或是「你們做什麼,我都支持!」,實在不足成罪。煽惑罪,必須嚴格解釋,做目的性限縮適用,特別是用之於公民抗議、公民不服從的場合。在德國司法實務上,抗議與煽惑他人犯罪?實在沒有太多實際意義與必要,高院有罪判決,是否逆潮流、反民主而行?

太陽花學運的318、323事件,經常困擾各界:如何從法律上,理解佔領立法院、盤據公眾道路,乃至於進佔行政院的行動?抗議運動,在面對警察,不論以特別法規範(集會遊行法、刑事犯行訴追),或意圖回歸概括條款,也不論是主張保護相對人的權利與法益,或抽象的公共秩序,都看似輕易的成立警察不法,進而合理化警察權發動。

到最後,社會行動者要不提升至高道德訴求——如公民不服從、革命就是義務,不然就是流於法律辯護、主張技術性層次操作,拐彎抹角,左右閃避,或許忘了,以社會抗議形式為觀察對象,法體系,包括警察法秩序,實應有、也真的存有不同的理解空間;在保障人民採取抗議行動、社會存在自我形成與改變的可能性下,在全球化、社會權力關係嚴重失衡的今日,應思考賦予抗議運動不同的意涵,《刑法》適用,豈能置身事外?

抗議、民主與警察

保障人民的抗議,即使是特殊形式的抗議,公民不服從,本於事實上和平、非暴力的政治訴求與主張,應盡量運用免責或其他赦免機制,才能兼顧人權、民主與秩序。面對群眾運動的警察權發動,更應嚴守原則與界限,如同義大利哲學家阿岡本所說:政治核心之謎,不在主權,而在政府,不在上帝,而在天使,不在君主,而在部長,不在法律,而在警察。

抗議行動與政府反制,必須朝向一更平衡的法律看待與運用。只看到所謂煽惑他人犯罪?沒見及逾越執行界限的警察?面對後民主,我們實在需要更多的精準認識,而非形式化的法律適用。323事件判決,就魏揚等人之有罪認定,看似微小,實則關鍵,對於民主,對於法治。

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永社聲明】從高院323判決中看到威權陰影


今日,高等法院對323佔領行政院的參與者,在一審無罪未定讞的情況下,在二審作出有罪判決。永社對高等法院的判決,表示遺憾。

在323事件之後,檢察官大動作起訴132人,中間因政府撤回告訴乃論之罪,還有21人面臨刑事訴訟程序,一審11人有罪10人無罪,檢察官仍繼續將無罪者上訴。本日判決,8人有罪定讞,7人原本無罪變有罪。相較之下,下令警察驅離的江宜樺,指揮警察驅離的前北市警察局局長無罪;親手拿武器,痛毆靜坐抗爭者,打到群眾滿臉血的警察,至今六年了,人都還找不到,承辦的司法、檢調機關是不是坐時光機回到了1970年代?

據媒體報導(https://reurl.cc/exLZGb),高等法院的判決理由略謂:1. 反對服貿協議送存查的立法委員所屬黨團,仍可透過黨團協商來解決此項爭議。2. 若認為程序有違憲,也可釋憲,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還有創設暫時性處分的機制,也可暫時停止服貿協議的效力。3. 就算相關機制無法解決爭議,仍可透過選舉,由人民做最後的決定,這些都是合法而理性解決爭議的途徑。

首先,高等法院承審本案的合議庭好像忘記了,當時支持服貿通過的國民黨是國會多數,一旦黨團協商破局後,服貿條例便會直接進入院會表決通過。再者,聲請釋憲便要面臨會不會受理、暫時處分會不會被駁回、司法院遂行這些程序、以及會不會比當時國民黨在立法院通過法案的手腳快......等等不確定的問題,身為高等法院的法官應該也不會不清楚。最後,竟然還想要透過需要至少要等兩年的選舉(總統與立委選舉,在反服貿運動兩年後才會舉行)處理爭議,把投票等同民主。

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想要讓人民被服貿條例荼毒多久?如果我們只能用他們提出的所謂「理性、合法」的方法,根本來不及擋下服貿條例。承審合議庭在這裡提出的「理性」,根本是法官沒社會經驗或是沒國會運作認知的理性,是一種認知匱乏的理性。

台灣民主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啟動到現在,究竟我們的司法、檢調系統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人民防衛民主,要承受如此不堪的後果?而逾越比例原則、將人民打到滿臉血的警察,至今仍可逍遙法外。在這樣的判決裡,永社找不到公平和正義,只看到正在清算民主守護者的威權陰影。

*「陪你走下去」六週年紀念網站:https://324.jrf.org.tw/

*完整宣判名單: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3

2020年4月27日 星期一

【新聞稿】0427『反對民進黨封殺「陪審制」』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民進黨在本會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時,全面封殺「陪審制」為司法院護航。由於立法院本週一、三、四將接連三天繼續審查該草案,所有關心司法改革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表聲明如下:

一、誠信是推動司改的基礎

司法院去年初開始與民間團體密集協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就陪審制與參審制一起進行為期6年的試行達成共識,並具體擬訂二制併行草案。但是,今年在沒有與民間溝通的情況下,只提出參審制一制試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交立法院審議。司法院欠缺誠信的違背承諾,再次重傷人民對司法信賴。

更令人失望的是民進黨的政治誠信。民進黨黨綱第28條明文主張建立陪審制度與組成陪審團。2012年9月27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立委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發言:「今天本席代表民進黨團提出了陪審制,尤美女委員也是共同提案人。」該黨立委支持陪審制發言紀錄,網路隨處可見。(沃草,【第八屆立委發言統計】誰贊成人民一起參與審判?)如今封殺「陪審制」,不啻動搖民進黨推動司法改革的正當性基礎。

二、民意是制度選擇的依據

面對民間質疑,司法院提出不採陪審制的十大理由,強調《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只採參審制一制試行,是該院綜合國情與法制,規劃評估的選擇。然而,司法院這十大理由明顯錯誤,顯然是為了刻意誤導立法院和普羅大眾所提出。(錯誤之處整理附表詳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認為陪審制與參審制都有其各自的優缺點,那一種制度更適合我國,其實沒有任何人可以說的準。目前台灣正處於制度選擇的十字路口,民間主張兩制一併試行,目的就是為了正確評估民意,再設計合於我國國情的制度。司法院自以為是代替人民選擇參審制,法律菁英藐視民意的傲慢,顯露無遺。

司法院不採陪審制的十大理由,全錯!

三、民間參與推動陪審參審共同試行

3月27日蔡英文總統接見「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時表示,因為民間的參與,司改議題才能在社會上持續展開對話,逐步實現改革的目標。政府也將強化與民間溝通平台,在部會與院的層級分別落實溝通對話機制,讓司改國是會議的模式與精神持續貫徹。

在「人民參與審判」這個的司改核心議題上,司法院與民進黨尤其應該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溝通對話」的精神,傾聽人民的心聲,爭取民間的參與。就此,民間團體呼籲:
1. 司法院應提出去年與民間團體協商的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修正草案,作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參考。
2. 民進黨不應限制黨籍立委支持陪審制或陪審參審共同試行。
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將「陪審制」與「二制併行」的提案,與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併案審查,各種版本的法案皆要出委員會進行朝野協商。
【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陳傳岳律師/台灣永社創會理事長
張宏林執行長/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蔡明憲理事長/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
蘇煥智律師/台南縣前縣長
張葉森社長/台灣社社長
李川信社長/北社社長
許慧盈召集人/台語正常化推動聯盟召集人
胡世和創會長/台灣國會透明化協會創會理事長
李禮仲理事長/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司法改革關懷律師協會理事長
潘威佑主任/台灣教師聯盟主任
張靜律師/2017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黃品瑄藝術行政/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藝術行政

立法委員
邱顯智委員/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賴香伶委員/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

共同支持團體
台灣制憲基金會
台灣公民參與協會
動物行政監督保護聯盟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法稅改革聯盟
永社
(陸續增加中)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蕭逸民主任

*詳情請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1

渣男、前女友、N號房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20.04.27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8691

相比防疫成效備受全球肯定的台灣,世上許多國家為了防制武漢肺炎疫情的惡化,採行大規模的「封鎖」措施,以徹底避免「人傳人」的風險。這些措施,不但徹底改變了經濟型態,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它所帶來各方面的衝擊,甚至被比喻為一次「病毒引發的革命」。

不管是社交距離或是封鎖政策,它推動了數位科技的應用需求,但同時也帶來許多科技的新風險。《經濟學人》的數據指出,人們足不出戶的好處是,暴力犯罪率快速下降,可是另一方面,封鎖於室內的人們,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與報復行為比率上升,尤其是透過網路進行霸凌與報復的行為,更是其中大宗。

回到近日暄騰台灣的男星與前女友的網路紀事,女主角的微博發文有理有據,男主角也迅速認錯。有人認為這是前女友操縱網路風向進行「報復」的不良示範,事實上如果稍稍比較網路的「黑暗犯罪世界」,大概會覺得這種發文方式,只是溫良恭儉讓。

利用網路報復的方式,存在更多可怕的類型,其中一種典型就是利用網路散播私密情色資料,以網路犯罪難以追緝、網路資料難以抹滅的特性,企圖讓對方精神崩潰。根據英國研究,每十個英國人就有一個曾受「網路色情報復」之害,其中七十%是女性。

前不久,南韓爆發令人震驚的N號房事件,主嫌一開始透過甜言蜜語或威脅恐嚇的方式取得被害者個資與私密照片,然後就以「不照我的話做,妳的個資就準備流傳到網路上吧,其中包含妳的照片、名字、電話等」,讓被害者心生恐懼而就範,可見公開私密資料與影像的殺傷力。

不管是社群軟體或是海外網站,「報復式散播私密資料」的行為,有些是出於個人犯罪企圖,有些則早已形成能獲得巨大利潤的「網路黑色產業鏈」。不管是在別人的傷口上灑鹽或是利用別人的鮮血取暖,以目前的社會文化結構,網路散播私密情色資料,對被害人都是巨大傷害。

針對報復式散播私密情色資料,雖然現行《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散播猥褻圖片、影像,意圖毀損他人名譽的罪責,但是現有罰則規範重在控制情色資料的公開流通,並非針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沒有針對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及絕大多數受害者是女性的社會結構,採取作為。

也有人說,現今網路的情色資料早已氾濫,報復式色情殺傷力遞減。但是只要看看N號房事件,就會發現社會對女性私密資料外傳的壓力,是何等巨大。而多數女性也未必十分了解法律上的權益、或是因為「裸照外洩錯不在妳」而得到安慰。在渣男與前女友的網路紀事之後,也許更值得關心的不是那些有巨大財富和名聲的男女主角,而是多數無法走出傷害的弱勢受害人。

2020年4月24日 星期五

被文攻武嚇下的銅鑼灣書店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04.24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423/CUJLL6WNOHBUBB6HXZTWG3K4DY/

香港銅鑼灣書店預將於明(25)日在台北中山區重獲新生。然而書店籌設過程中,老闆林榮基近日在台灣的諸多遭遇,正如同台灣在國際社會,遭逢「文攻」與「武嚇」的雙重套路威脅。

首先談文攻部分,就是「銅鑼灣書店有限公司」發律師函警告林榮基事件。眾所周知,這間「銅鑼灣書店有限公司」跟林榮基毫無關連,其實是今年3月上旬甫經核准設立,營業項目應有盡有,廣及茶葉批發、服飾買賣、寢具廚具零售等。至於與香港銅鑼灣書店的招牌字樣幾乎相同的商標,也被搶先一步在本月上旬申請商標註冊。

林榮基最近收到的律師函,即是指控林榮基的銅鑼灣書店與這間新設的公司業務性質相同,涉及不公平競爭,侵害商標權,並要求立即停止在台灣使用「銅鑼灣書店」名稱及其他一切侵權行為云云。

再談武嚇部分,即為震撼輿論的潑紅漆事件。鄭啟龍等3犯嫌辯稱是因為林榮基募款所導致犯意,但顯屬杜撰。根據報導,3人前一天就北上勘查地形與逃逸動線。留宿1晚後,隔日1人下手施行,1人把風,另1人在現場指使,犯後旋即火速南返逃逸。整個潑漆計畫相當井然有序,且單是交通加旅宿費就估計約2萬元。高雄鄭啟龍3人組與來自香港的林榮基應無怨懟,此案與出於衝動的犯罪迥異,按照常理推斷若非「利大於弊」,亦即犯罪利益遠超過2萬元,否則怎能驅動3人膽敢挺身走險?這不僅是江湖常識,也是很簡單的經濟選擇。

台灣作為一個民主開放社會,境外敵對勢力相當容易利用外國代理人,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進行滲透與破壞工作。真假銅鑼灣書店事件倘若真的進了法院,縱令原告難以勝訴,但台灣法庭訴訟程序漫長下,縱令原告就算接連敗訴定讞,被告也已精疲力盡,實質達到「教訓被告」效果。

在潑漆案部分,由於強制罪、毀損罪、暴力公然侮辱罪都是最重本刑3年輕罪,不僅交保輕鬆容易,就算數年後刑事判決定讞,刑度也低。由此來看,幕後指使這一連串行為者,是個能玩弄台灣法律制度於股掌間的狠角色。

渡海到台灣,林榮基的銅鑼灣巳承受太多苦難。如何整備法制使得這間書店免於文攻武嚇的威脅,接下來我們的事了!

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

扁政府正名運動簡史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4.2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4/21/042102

台灣的China Airline要不要更名,近來在國內政壇再度掀起諸多爭辯。從歷史視角來看,這是個老問題。若從1990年代解嚴談起,台灣正名運動的呼聲,自解嚴迄今在台灣社會從未曾消逝。1994年8月間由當時民進黨立法委員呂秀蓮、陳水扁、彭百顯、許添財等多人曾組成「我的國家叫台灣」正名運動請願團前往外交部,請外交部立即端正駐外單位名稱,一律以「台灣」為名參與國際社會 。

2000年政黨輪替後,民間團體更積極推動台灣正名制憲運動,其中最值得矚目者,當係2002年5月11日母親節前夕,由60個以上國內外社團的連署舉辦,並由前總統李登輝擔任總召集人的「511台灣正名運動」。當時有超過3萬群眾走上街頭,大聲喊出「母親台灣」心聲。2002年,也有人稱之為「正名運動的啟蒙年」。

扁政府:「分期付款」式的正名推進

對2000年後執政的扁政府而言,縱有心積極呼應正名運動,無奈在國內外諸多限制下,推動正名相關施政計畫有其政治實力不足的困境。以扁政府首先啟動的正名計畫,亦即於2002年1月間宣布於中華民國護照加註「台灣」(Taiwan)決定為例,對於這件於行政權範圍內即能決定的事情,事實上也拖到了隔年6月才正式施行,可見來自在野的國、親兩黨以及中國的阻力甚大。

日本學者若林正丈曾以「分期付款的民主」形容台灣的民主轉型模式。扁政府推動的正名計畫,頗有異曲同工之處。面對民間團體持續不斷的制憲正名的呼籲,扁政府一方面在理念上無法選擇不表態相挺,但另一方面在行動上則被動以對,且範圍有限。

2004年底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陳前總統再度回應民間團體正名要求,進一步公開宣示駐外單位及國、公營事業應完成正名,以彰顯台灣主體性,釐清中國與台灣間區別;其後並於元旦文告等宣示:「堅持台灣主體意識」為政府施政主軸,必須堅持「台灣主體意識」,超越統獨與族群,共同凝聚台灣人民對於國家認同的基本共識,並以下列三項基本原則推動正名運動:
(一)凸顯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 
(二)彰顯台灣主體性。 
(三)清楚區分台灣海峽兩岸為互不隸屬、互相對等之主權國家。
為具體落實扁政府有限度的正名計畫,當時行政院就部會函報之156項推動項目,依困難度高低分成「較無困難項目」、「較有困難項目」及「有重大困難項目」等三類列管,並建立單一窗口機制,定期檢討及彙報推動進度。較有困難及有重大困難項目之推動,需要外在環境及條件配合,時程掌握不易,因此主要推動項目集中於較無困難部分。總之,在當時艱困的政治局勢下,在行政權容許射程範圍內進展局部的正名運動,匍匐向前推進,才是比較務實可行的政策。

截至2008年4月底止統計,當時已完成的正名計畫主要以法規及行政規則之修正為大宗,至於較為重要者,包括國營事業如台灣郵政、台灣中油與台灣國際造船、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與台灣民主紀念館等機關機構、國家文化總會與台灣地理資訊中心等社團、財團法人之正名,及台灣郵票、護照加註台灣、駐友邦大使館與派外技術團英文國名加註台灣等。

至於未完成部分,則歸納以下六大項:
(一)法律:如郵政四法、民法總則等修正案,受制於立法院生態,未能完成修法程序。 
(二)駐外館處:無邦交國部分,涉及我國國際處境,進展較為有限。 
(三)條約協定:與國際政治有關,需要因勢利導,處理需時。 
(四)國際組織:仍以維護會籍為最高原則,並無太多空間。 
(五)投資公司:中華電信及中華航空,涉及民股利益,尚無更名共識。 
(六)財團法人:部分財團法人因非政府捐助、無官派董事或與其董事會溝通未如預期等原因,進展有限。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5月馬政府上台後的「反正名」逆襲,諸多扁政府推動的正名計畫,在馬政府時期又即陸續回復原狀。例如:台灣郵政公司又改回中華郵政公司、台灣民主紀念館又改回中正紀念堂、國家文化總會又改回中華文化總會,至於郵票票名亦由臺灣改為中華民國郵票。

當年扁政府積極推動的正名,到2020年4月中旬的今天,仍剩下:台灣中油、台灣國際造船、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台灣地理資訊中心及護照加註台灣…等幾項比較顯著的正名改革流傳至今。

扁政府當年推動正名的困境

台灣人民於2000年時雖然選擇將行政權給扁政府且延續長達8年,同時卻也選擇讓在野黨把持國會多數長達8年,在朝小野大的政治局勢下,由於法律案、預算案乃至於人事同意權皆受制於國會,扁政府能自主決定的空間受到高度侷限。想要大破大立地推正名運動,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當時行政院以「較無困難項目」、「較有困難項目」及「有重大困難項目」做為推動正名運動順序的策略,可謂有其現實上的務實考量。

只是,扁政府推動正名運動,自己也犯戰略上的錯誤。詳言之,在當代行政國家結構下,行政權得以自我決定的裁量領域寬廣,倘若策略精準得宜,即便朝小野大,在行政權射程範圍內推動正名計畫,事實上仍有寬廣空間。反之,若挑選的正名標涉及立法權範疇,遭受國會激烈抵抗的風險當然是預料中事。

總之,在當年欠缺國會支持下,正名計畫理應「趨吉避凶」地小心前進,惟遺憾的是,扁政府在若干正名計畫的推動上,卻時而「趨兇避吉」地貿然推動,遭逢挫敗也是意料中事。以台灣郵政公司更名為例,其間涉及4種法律,亦即《郵政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俗稱郵政四法)的配套修正,並非僅由行政院令其董事會通過及修改公司組織章程即可實現。

在缺乏國會多數席次支持下,應屬「有重大困難項目」的正名標的。無奈扁政府在前揭條例未經國會修改下,即貿然決定「先改名,再修法」,於2007年2月12日舉行台灣郵政公司揭牌典禮,此舉當然引起國會難堪乃至輿論抨擊,於是同年3月20日在泛藍立法委員多數優勢下,於程序委員會封殺郵政四法修正,形成公司營運名稱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怪現象。

從法律風險評估立場,涉及法律修改的中華郵政公司根本難以在朝野高度對立下於國會順利闖關,當時絕非適合立即推動的正名標的,扁政府急躁冒進結果,遭逢挫敗也非意料之外。

文末,回到China Airline更名事件省思。站在執政黨的民進黨立場而言,此乃前次執政遺留的未竟之業。在2016年5月取得完全執政地位後,來自國會的阻力已大幅消弭之下,蔡英文政府若有心推動,不管是那些已更改卻又被馬政府扭轉原狀的、抑或是那些包括China Airline在內應正名而未完成的機關、機構與公司,理應抱持著平常心,繼續主動推動才是。尤其在民間正名呼聲再度攀高的當下,難道還有拒卻逃避的空間嗎?

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台灣護照 防疫不混淆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4.15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6003

立法院昨排定週五院會議程,將處理跨黨派立委提出的護照更名,報載台灣的英文國名Republic of China因與中國相近,在國際上容易混淆,因此多位朝野立委提案要求更正,包含要求發行印有「Taiwan」字樣的護照供民眾選擇。

有人質疑選擇不同版本的台灣護照,國際上是否可行?事實上,國際上同一國家有不同版本護照,有例可循,以鄰國日本為例,日本護照分為藍色封面的五年版,以及紅色封面的十年版,國民可視自己的需求申請,並未發生各國海關混淆的情形。

再以加拿大為例,加拿大因分成英語區和法語區,因此加拿大深藍色封面的普通護照也推出英、法兩語版本。國際上不乏為符合「族裔、語言差異」而提供多元護照版本的國際案例,台灣修正護照條例,提供民眾有權選擇「Taiwan」版護照,並非國際上特例。

況且,武漢肺炎期間,台灣現行護照名稱混淆問題,已經對國人造成實質影響。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和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英文僅差一字,經常造成各國海關人員、政府或企業誤會,如前些時日多國為了防疫,對中國發出航班限制,但也發生如印尼、越南皆有海關看到台灣護照,便誤以為「中華民國」是中國而禁止當事人入境。護照封面明列TAIWAN,可讓各國防疫不混淆!

因此,今年二月永社義務律師團草擬《護照條例》第七條修正案,讓台灣人有權選擇Taiwan或現行護照的雙版本,符合國際前例並保障國人出國權益,社會應支持立法院排審修正護照條例的相關提案。

2020年4月14日 星期二

請支持「TAIWAN護照」及「華航去中國化提案」


立法院於04/17本週五,預計將「護照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以及「華航去中國化提案」排入院會議程。永社懇請社會各界支持這兩項法案,讓台灣的防疫外交不再被中國吃豆腐、讓台灣人出國不再被當成中國人,進一步突破中國對台灣的外交封鎖。(自由時報「護照、華航正名 立法院排入週五議程」:https://reurl.cc/4RXzb2,2020/04/14)

本次源自中國武漢的新型冠狀病毒(nCov-2019),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為止(2020/04/13)已有1,854,764例確診,114,375例死亡。病毒擴散,主要歸因於本次疫情罪魁禍首的中國政府,在去年疫情爆發之初,並未誠實向其人民揭露疫情,更未於獲悉後立即採取有效防疫措施,並將相關消息通知世界各國,致使世界各國無法有充足的防疫準備。

而疫情散播造成的影響除了對人類健康產生威脅,同時為了保全人民健康,各國政府所不得不採取使人民日常生活產生驟變的各種措施,但這些措施卻要付出不小的代價,像是停工後引發經濟危機產生的倒閉、失業潮,遭受隔離所帶來的憂鬱及焦慮傾向,以及原本經濟生活條件較差的國家,資源貧瘠,人們面臨不是病死就是餓死的困境……等負面影響,可謂罄竹難書。中國(China)這個字眼在上述原因下,飽受汙名與歧視,對於中國政府官員以及小粉紅們是罪有應得,但對於其他中國人民,與其鄰國台灣人民而言,簡直是躺著都中槍。

我們除了盡量避免歧視無辜且受中國政府官僚摧殘的中國人民以外,「為台灣人正名」,在這個節骨眼下便顯得特別重要。即便我們國家的防疫相較於多數國家,更為完善,但由於護照上的國名出現了讓人會害怕的「CHINA」,造成我國人民在外旅行、出差造成諸多不便,甚至因此被迫中斷。對此,永社早於今(2020)年2月13日便對這種狀況作出反應,在立法院舉行「防疫不混淆  護照條例明訂TAIWAN」記者會,並提供修正草案,要求立法院修改護照條例第七條,讓台灣人可以自由選擇護照上要不要被印上「CHINA」的字樣(現行護照在疫情中的負面影響及修正草案,詳見連結:https://reurl.cc/exWbeM)。

另一方面,隨著台灣防疫設備產能提高,台灣開始對國際上疫情較為嚴重的國家提供醫療設備與技術上的援助。但我們也知道,從中國輸出的口罩常是瑕疵品,中國製的試劑比Poa̍h-poe(跋桮)和丟硬幣都更不準確。不過弔詭的是,負責運送台灣物資到國外的飛機上,竟印著大大的「CHINA」,不但讓收受物資國家難以理解,更讓他們手足無措,因為明明通知上寫著的是「TAIWAN」要捐贈的東西。令台灣人更無奈的,莫過於中國政府藉此耍小手段,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說「台灣」的援助等同於「中國」的援助。

本周五即將排入院會議程的「護照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以及「華航去中國化提案」,如果能夠順利通過,將能非常有效的解決上述國籍問題所帶來的窘境。永社懇請大家共同關注這兩項提案的審議,一起打電話督促自己選區的立委,務必要讓這兩項議案通過。

※「紓困條例」也很重要,也請大家支持資源分配最公平且可行的版本,但這篇到這裡也夠長了,永社將再和大家分享對於「紓困條例」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