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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 星期二

沒有承認罪責,何來回復名譽?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想想論壇/政策想想 2020.03.01
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8138

在二二八事件屆滿73週年的這天,蔡英文總統在「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儀式」上頒發潘木枝、蘇泰山、陳進興3名受難者回復名譽證書給其家屬代表。政府係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規定,經受難者家屬以書面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申請後,經基金會審理通過並陳報總統府及行政院,政府才頒發「回復名譽證書」。

這份證書並不是平反被害人冤屈的法律文件。從證書用語可知,政府僅承認對被害者遭遇的傷害負有道義責任,卻無隻字提及法律責任。對家屬而言,或許這是他們在蒙冤多年後僅能獲得的一點安慰。 可是在法律上來看,這一紙回復名譽的證書無法達到蔡總統口中之平反政治冤案、追求歷史真相與社會公義的目的。若根據轉型正義的精神,家屬要求政府承認對其先人所犯罪行,鄭重道歉、合理賠償與保證不再犯等要求都無法在儀式中得到滿足。家屬最想要是政府的認罪悔過書而非回復名譽證書。

以嘉義仁醫潘木枝先生為例,二二八事件爆發時他任嘉義市參議會副議長。熱心公益的他還曾到嘉義公會堂為被看管的外省同胞免費看病。1947年3月11日,他以「和平使」身分與陳澄波等人到水上機場與軍方接洽竟遭扣留。3月25日,在未經公開審判下,潘木枝與陳澄波、柯麟、盧炳欽等4名嘉義市參議員,被綁押至嘉義市區遊街示眾,最後在嘉義車站前被公開槍決。嘉義市民均知其冤,明白潘醫師是以無罪之身而遭國家羞辱後殘忍殺害。連當時才八歲的前副總統蕭萬長也被媽媽帶到現場,跪在潘醫師的遺體前以清香祭拜這位救命恩人。歷史早已還給潘醫師清白,73年後還需要國家公開回復其名譽嗎?豈不知真正犯罪的是國家?總統最該做的是代表國家認罪悔過、道歉賠償,如此才能回復國家因為自身犯罪所傷損的信譽。而今,怎麼會是潘醫師本人及其家屬需要回復名譽? 而且還是需要請求加害者為他們回復名譽。天下之事,寧有此理乎?

在法律上,請求回復名譽者一定有遭致他人不法侵害名譽之事實。依法要求加害者回復被害人名譽是司法究責的一部份。根據民法第18條規定,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當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回復名譽就是除去對人格權侵害的方式。若被害人之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亦得請求防止之。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所謂回復名譽,通常是以公開登報道歉方式為之。法院也會注意到加害人不可以有大街上羞辱,然後在小巷裡道歉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事。

就刑法規定而言,追究侵害他人名譽之犯行有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誹謗罪(刑法310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313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312條)等。其他妨害名譽罪包括選舉期間的名譽侵害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虛構事實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無論在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中,要求加害人回復被害人名譽是民事和解或在刑事追訴時附帶民事求償的基本要求。

現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有關回復名譽的規定令人不解。盡管各種官方報告均承認被害人係無端遭戮、確有冤屈。被害人家屬因此更承受超過70年名譽遭政府羞辱的嚴重傷害。竟然法令不是要求政府主動道歉並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回復名譽,而是必須等到家屬提出申請後,才能啟動回復名譽的程序。殺人者是政府,羞辱人的也是政府,只是若被害人沒有提出申請,那麼政府不法傷害他人名譽與生命的犯罪彷佛就可輕輕帶過,像是沒發生一樣。即使家屬依法提出申請,國家還可裝模做樣地進行審核,經核可後才頒發證書,美其名是撫慰被害人家屬。讓人家可以在家祭勿忘告乃翁時說:「過去就讓它過去吧!」 其荒謬處,真是不言可喻。

再者, 細看「回復名譽證書」的內容,證書是由總統、行政院長署名,內文為「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剝奪了許多台灣人民寶貴的生命與尊嚴;在這塊土地,烙下了深刻的傷痕;政府痛感道義責任,願意誠摯反省;決心與人民共同正視歷史真相,正確傳達於後代;建立台灣永遠的和平。」 在證書中政府只承認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有道義責任,卻無任何法律責任。文字中僅表示遺憾,並無深刻地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與請求原諒的字句。

簡言之,頒發「回復名譽證書」過程再度呈現政府沿襲舊有的威權思維。在二二八事件上,認定國家並無不法,當然也就談不上必須承擔得法律責任。於是在二二八事件中只有受害人,並無加害者。只有賠償行為,並無究責措施。只有回復名譽的文件,並無確實悔過的證據。二二八事件真的可以成為台灣人的歷史教訓嗎?被害人與其家屬的傷痛真的可以因此撫平? 筆者非常懷疑。

事實上早有許多政治受難者直言政府每年在228紀念日這天向受難者道歉、頒發回復名譽證書的作法,不過是徒具形式,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也不能讓受難者及其家屬獲得真正法律上的平反。所謂的「回復名譽證書」明定在《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辦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申請回復名譽作業要點》,該要點的制定依據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6條。母法既然使用補償之名, 就是表達政府在二二八事件的過程中並無不法。補償意謂「因為人民有錯在先,所以政府才犯錯在後,悲劇就此發生。」這根本是『和稀泥不負責任』的作法。母法名稱已於2007年三月修改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可是原規定的第六條以及授權訂定的要點並未同時修改。「回復名譽證書」內使用的語句也未作調整。這不正是留存「雷霆雨露、俱是君恩」的特別權力關係威權思維的記號?完全不符合現代法治與轉型正義的精神。

是以,政府若要落實轉型正義,就應深切體認到現行「回復名譽證書制度」中的虛矯,在發現真實、確定責任、認真究責之後,誠實向被害人悔過道歉,並且鄭重表示不會再犯,且予以合理的賠償。政府應該在查明真相後,無待申請,就主動向被害人遞上悔過書,承認自己的過錯與法律責任,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唯有如此,真正的和解才可能發生,而和平的橄欖枝葉才能在台灣綻放。

轉型正義是一項很艱鉅的工作,需要政府與人民持續不懈追求真實與公義的堅持。政府也必須有誠實面對歷史的勇氣。唯有如此,國家才能重新站立,政府才能回復其因為殘害人民所傷損的信譽。

期待下次的二二八國殤紀念日,蔡英文政府給出被害者家屬的是一份國家認罪悔過書。

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令人討厭的馬先玲的二月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2.25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2/25/022502

一位隨母親馬先玲女士於今年1月19日赴中國探親的15歲血友病童,隨著武漢肺炎其後的爆發與蔓延而困在武漢。兩位尋常民眾,頓時成為了本月的話題焦點人物。

從有無列入3日的首批包機名單、到10日的「千里送藥」美談。接著,馬女士透過台企聯(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以病童用藥即將耗盡為由,於22日將矛頭指向我國政府,並表示期望沿襲首批包機模式「從簡從快」促成後續包機,「摒棄其他的因素」讓病童母子和近千名台人早日回家。對此,我國政府也迅速回應,表示20日已給4劑,病童用藥可至下個月28日,藉此破解不實資訊。

在事件發展之際,在網友們高超的網路資料搜尋能力下,馬女士過去在臉書發言接連遭披露,進而掀起諸多負面批判。隨著母子兩人於24日從中國四川搭機回台後,母子二人可望在3月份的新聞洪流裡,逐漸歇息。但這次台灣人為什麼生氣?值得推敲。

首先,必須要回顧一個重要的背景資料。根據主計總處發布國情統計通報,截至2019年6月底,我國外籍配偶人數達54.9萬人。若按國籍別觀察 ,又以中國配偶34.5萬人、占62.8%最多。其次則為越南籍10.7萬人、占19.5%居次,二者合計占82.3%。換言之,這裡浮現的一個結構性的矛盾狀態是:在我國近55萬的外籍配偶裡,高達8成是來自台灣西岸兩個共產主義國家。

而外籍配偶來源居首位的中國,其政府又是台灣在國防安全上的最大威脅來源,從一貫的文攻、武嚇到近年大搞虛假訊息、紅色滲透,時時刻刻莫不威脅台灣的自由與民主。台灣與中國超過30年來頻繁的通婚、商業往來乃至其他交流,實際上是建立在頗為脆弱的信賴基礎上。這次台灣大眾針對早在我國落地生根、持有台灣身份證、也理應依法納稅繳健保費的馬女士如此高度不諒解,其箇中關鍵在於其諸多讓人厭惡的言論,十足傷透了台灣廣大人民的情感。

馬女士何許人也?綜整網路出土資料,其在直銷商美樂家的雜誌裡,曾發表過〈唯有徹底改變,才能獲得真正的成功〉大作,裡面自承來台灣後有從事每天打卡上下班的百貨專櫃工作,進入直銷後,除了睡覺和休息外,將所有時間都用在做和直銷有關的事。當時亦同時有人呼應她的奮鬥故事,進一步披露「…他的老公是行動不便的殘障人士,有一個孩子在一歲多的時候發現得了絕症─血友病、每天必須打針,每次打針時身為母親的她總是會掉下淚來,有一次孩子忽然安慰她説媽媽不要哭我不怕痛的!這句話讓她轉念了!讓不是很富裕的她勇敢的承擔了一切,當遇見美樂家時她知道這是她唯一的機會,可以讓孩子未來沒有金錢的擔憂,在台灣沒有任何人脈、沒有業務經驗的她憑著一股信念及渴望成功的心,用10個月的時間上到資深總監三,直推人數56人,上個月收入46萬…」等語。

如此高額月收入,相當於6位大學助理教授月薪,令人感佩。不過照顧病童所費不貲。天下父母心,料想馬女士也應將許多收入也花在治療費上。尤其病患本身需要施打的特殊藥物昂貴,原本每月藥物費用超過150萬元,即使直銷高級總監也難以負荷。所幸在台灣傲視世界的健保制度下,罕見疾病用藥屬於健保給付範圍,馬女士這個支出重擔,因有包括筆者在內,數以百萬的納保人共同負擔,才可讓她現世安穩地打拼事業。「你的歲月靜好,不過是有人替你負重前行。」這流行話,不知道馬女士聽過沒有?

不管馬女士過去曾什麼教育,「吃果子拜樹頭」應是做人的最低限度禮貌。但馬女士這個月諸多言論,卻令人憤慨不已。1月20日抵達中國隔天後臉書那段「起個大早〜哥哥開車要去外婆外公家了~最開心的是小帥哥,什么都好奇,喝個鮮奶也說比台灣的好喝,吃個面,也說這裡的味道好」的發言算是起手式。針對「千里送藥」一事,馬女士在文章中感謝海基會王小姐、台協簡會長、高醫血防ㄚ變姊,卻對戮力奔走的台灣政府隻字不提,令人心寒。

尤有甚者,馬女士於12日分享轉貼楊博裕2月3日「…我喜歡共產黨,是因為她肯做事情,她不完美、常犯錯,但是願意導正錯誤。因為七十年過去,看得出來,中國共產黨不停地撥亂反正。反觀台灣,愈來愈亂!白癡、垃圾和低能兒,浮上檯面發聲的比例愈見升高;理盲、精神錯亂、沒有邏輯的瘋狂言論,成為台灣民眾主流…」貼文,還親自補上「為你按個讚!!」等語,讓台灣社會對馬女士乃至中國配偶的不滿,再攀高峰。

明知武漢疫情爆發,明知寶貝兒子定期仰賴特殊藥物,卻仍不惜攜子勇闖危城的,不是別人,是馬女士。一面嫌棄台灣吹捧中國,一面卻又仗著身份證要台灣政府搭救不是別人,也是馬女士。依法而論,由於馬女士母子俱為擁有我國國籍者,先有千里送藥在先,後又派專人協助入境檢疫,固然都是政府職責所在。不過就情理而言,馬女士背恩忘義之舉令人傷心。所掀起的怨懟,不僅害了自己與兒子,更無辜波及了近30萬在台灣的中國配偶。

這段風波,始終會過去。台灣人不是玻璃心,但卻相當重視人情義理。「吃果子拜樹頭」這句話,奉勸馬女士回台後,每日早午誦念百次為禱。

照妖鏡下的真信仰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NOW News/名家論壇 2020.02.25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200225/3955442/

武漢肺炎真的是一座強力照妖鏡,照見人心,也把人過去所做的事情及決定顯明。善惡對錯,清清楚楚,叫人無可推諉。

前些時候,這照妖鏡才剛照出兩岸掮客買辦藉著疫情,想要擴張勢力獲取利益的惡行。今天,這照妖鏡又把假神明之名,企圖轄制操縱信徒的神棍一一照出。這些人不顧疫情嚴峻,堅持要舉行媽祖繞境活動。以大甲鎮瀾宮為例,動員近百萬人,途經四縣市百餘公里,歷時八天七夜的活動。這已經非信徒個人自行承擔健康風險的問題,而是極可能讓整個社會國家的防疫機制面臨瓦解。這不是危言聳聽,因為韓國新天地教會的殷鑑不遠。

當有人企圖綁架媽祖做政治操作,還有立法委員在旁助勢,想對政府出難題、增負擔時。台灣人民不應被這些人情感綁架, 要認清這些人並未以信徒為念, 他們愛的只是自己,爭取的不過是權力。

台灣人應該明白,真神明在意信徒的善念及善行。當台灣人自我約束、認真防疫時,就是行善積德。若媽祖有靈,必必會嘉許護祐。

而政府為維護人民健康與公共安全, 不應遲疑退避, 當依法果斷處置,制止這些神棍。 因為維護正義與人民福祉,就是履行人民交付給政府的責任。

天道即是人道,維護人權、彰顯公義就是奉行天人大道。

天道酬勤、政府加油。

從憲法角度思考撤僑的法律爭議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思想坦克/政經漫談 2020.02.24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2/24/022402

思考與討論相關法律爭議前的基本認知

在武漢肺炎疫情肆虐蔓延的全球危機中,各民主國家均面臨「限制人員移動、防止疫情擴散」與「優先保護本國國民生命與健康」的政策兩難。當政府關閉國門,禁止疫區旅客入境時,亦須兼顧本國國民返鄉的權利。而政府基於防疫必要採取之國境管制、資源管控、人員管理等作為,除直接影響個人旅行與行動遷徙自由,也必然影響個人工作權、受教權、財產權、經濟權等基本權利而引發爭議。

筆者認為論者批評政府作為妥當與否時,應根據客觀憲政規範具體檢視政府政策與行政作為,特別是查察政府措施是否符合法治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中,政府的正當性與權威由全體國民所賦予。根據憲法,在主權所及範圍中有長久居住之主觀意願與客觀居住事實者就是國民。

在我國,國籍加上戶籍使得國民可以進一步取得公民身份,進而參與國家治理。固然國家必須尊重每個人的人性尊嚴與基本權利,不得有所歧視。但涉及公民權、社會權、勞動權、經濟權、居住遷徙、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國家可區別國民與非國民,而予以不同待遇。涉及服兵役、納稅、強制受國民教育或對國家忠誠之義務時,國家僅能向自己國民提出要求。在國際法上,若涉及多重國籍或國籍歸屬之爭,則以「真實連結原則」(Genuine Link)為判斷,基本上是尊重當事人選擇並根據其居住事實而定。

憲政體制對於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與程度因例外或緊急情況有所不同。當國家面臨重大疫情爆發,為維護國家存立與人民權益必須採取緊急措施時,只要在執法程序及監督機制有明確規範,措施合乎比例原則,即無違憲的問題。評斷強制隔離、公益徵用、甚至限制非國民入境等措施,都必須以緊急法制的角度,根據比例原則來思考。這是憲法第23條所明訂。

而依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政府的措施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亦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段為根據之歧視;也不得減免政府保障境內人民之生命權、免受酷刑對待與奴役之自由、不得僅因無力償債即被監禁之自由、不受溯及既往之刑法追訴之權利、法律人格地位與思想信念與信仰之自由。

至於其他權利如居住遷徙與旅行自由或財產權、營業權等,可為避免緊急危難與增進公共利益依法為必要之限制。

在防止疫情擴散的大目標下,「減少人員移動」、「有效防疫」、「量力而為」與「損益衡量」皆為適用比例原則下採取之措施。此次政府吸取17年前處理SARS疫情之經驗,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90號之意旨與傳染病防治法處理諸如口罩徵用、強制居家隔離、入出境管制、撤僑、以及涉及為國人所生、現居留在中國之非我國籍子女的入境限制等問題。

筆者認為政府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原則,才能在面對人民批評非議時為自己進行辯護。國人也必須理解在涉及有急迫、廣泛、重大之公共利益之維護時,適用平等原則、禁止歧視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判斷會傾向推定政府措施合憲。當然,行政部門所有作為都必須接受立法院監督,若有侵害到人民具體權利時,也必須受司法審查。

隨著中國次第封城封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隨即逐步限制自中國來台旅客隨著境外移入確診病例日增,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1月26日宣佈自27日起:
●全面禁止湖北省人來台。 
●湖北省以外,觀光旅遊、社會交流、專業交流、醫美健檢交流暫緩受理,已經發入臺許可證者推遲來臺。但防疫交流、人道就醫、社會交流之團聚或隨行團聚、專業交流之駐點服務、投資經營管理(含陪同人員),經審查後獲准來臺者,須配合自主健康管理14天。
●中生即日起至2月9日暫緩來臺。
●商務活動交流,除履約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含陪同人員)外,暫緩受理;已經發入臺許可證者推遲來臺。獲准來臺者,須配合自主健康管理14天。
●中配回臺(含湖北省),限制居住,自主健康管理14天。
●小三通部分:全面暫緩中國旅客以小三通事由(含社會交流、藝文商務交流、就學、旅行)至金馬澎離島;已發入臺許可證者推遲來臺。
●第三類觀光部分實施暫緩受理來臺;已發入臺許可證者,推遲來臺。
本月開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視疫情擴大趨勢,逐步將中國部份地區列入疫區,停止當地人員進入我國。包括:
2月2日起將廣東省列入二級流行地區。
2月3日起將浙江省溫州市列為二級流行地區。
2月5日起浙江省列為二級流行地區。
2月6日起全中國大陸(含港澳)列二級以上流行地區,中籍人士(居留中配除外)暫緩入境。
2月7日零時起,針對港澳居民實施入境管制措施。
2月11日零時起,港澳人士,除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含陪同人員)、已取得我居留證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均暫緩來臺。
凡此可以看到政府逐次發布暫緩旅客入境的禁令是針對疫情發展而依照比例原則逐步擴大,先廣東、浙江再到中國全境。可見防疫是以區域為限制對象,至於在該區域的國人返台,政府基於國民返鄉權(公政公約第12條第4項)予以允許入境,然後要求其強制隔離。

關於撤僑

在中國逐步封閉疫區的措施下,滯留在疫情嚴重區域的國人無法離開,因此產生是否需要政府介入進行撤僑之議。撤僑必然涉及政府公權力行為,各國撤僑對象均以自己國民為限,而非適用於任何有需要的人。甚至在撤本國國民時,有效防疫、量力而為以及人員最少移動原則會是在判斷先後緩急時的重要依據。撤僑必然是舉國遵守「減少人員移動」原則時的例外情形,是否進行應遵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專業判斷,而非根據政治考量或人民請求。

由於在緊急狀態下採取之急迫行為,必須仰賴兩地政府間互信與合作關係。由於兩岸特殊關係,常需要透過中介人士往來聯繫。民間人士因為無公權力,無法確保執行成效,更無法在民主機制中被問責。以2月3日武漢撤僑過程為例,種種亂象曝露兩岸關係長期借重政商買辦的做法,根本無法適應此次防疫與維護國人權益之需要。

撤僑計劃中必須優先考慮的不是滯留武漢國人的返鄉權,而是他們的健康權與生命權利。政府原先提出的撤僑順位以慢性病患、老弱兒童與短期旅遊滯留武漢國人為優先;必須事先檢疫與使用我國籍班機與防疫人員;登機旅客不可有確診病例。這些要求因中方作梗下無一達成。其過程欠缺公開、透明與公平,撤僑包機反而增加我國防疫困難並危及同機乘客生命與健康安全。

筆者認為政府應持續與中方溝通。大疫當前,兩岸應摒棄「掮客模式」,開啟公權力機關之間協商合作,這才是兩岸交流互動的正途。筆者呼籲中方,這是建立兩岸互信與爭取台灣人民對中國好感的機會,不應讓政治算計凌駕於人道救援考量。若中方不能與我方開誠佈公、共同協力,那撤僑工作就必應暫緩執行。

關於小明是否因其國籍歸屬而遭受中華民國政府歧視之爭議

在陸委會陳明通主委的舉例中,小明的生父為中華民國國民,即使小明並未出生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據國籍法也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根據《公政公約》第24條:「一、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必需之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段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二、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三、所有兒童有取得國籍之權。」

只是小明擁有國籍並不必然就能成為中華民國公民。是否要取得公民身份與領有中華民國護照,取決於小明父母與成年後小明的選擇。

在我國現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必須申請戶籍才能取得國民身份證與護照。生於境外的小明必須由其父母為其在台灣設籍,小明才能擁有自由出入國門的權利。若小明未在臺灣擁有戶籍,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他仍是我國國民,只是在進入我國境內前必須先取得許可。而政府得依其裁量,決定核駁。

又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8項,未滿12歲的小明並無排隊等候名額或等待多年無法入籍的問題。即使小明曾在中國報過戶籍或辦過中國護照,一樣可以直接辦理來台定居。關鍵在於其申請時必須提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若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時,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未設籍聲明書)替代或其他足資證明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若小明在國外出生,持有中國護照,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具結書具結不再使用中國護照,並經本國完成公證手續代替,中國簽發的身份證件(如護照、通行證等)則交由我國移民署剪角。

在台灣設籍後,如果小明又再前往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者,他將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日後如欲再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移民署將審查其是否符合定居規定,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再取得臺灣人民身分。

誠然,未成年的小明無法自行決定要出生在什麼地方或申請那個地方戶籍與國籍。這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決定。只是當小明在台灣就學多年,為何小明的父母還未幫小明在台設籍?為何小明會與他父母分屬不同國籍?我們無法深究其原因,只能相信這是小明父母審慎評估之後的理性決定。旁人只能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了。

是以,無論你我手上的護照或是小明擁有的護照,都不能只看為個人的旅行文件。護照是政府對自己國民權益的保證書。國家將外交保護與領域保護優先賦予擁有國家簽發護照的所有者,這是各國通例,並非差別待遇或歧視。

的確,國籍不該是我們關心小明的首要問題。若你我真的關心小明,實事求是的作法應先確認小明究竟現在怎麼了?他是否已經遭致生命與身體立即的危險。若危險是他國籍所屬國與現在居留國無法排除,甚至是由其國籍國所造成時,我們才會進入第二個問題:如何保護小明。保護與照顧小明的優先責任在於其父母,其次是小明國籍所屬國與現居留國。

在本案中,當小明父母要回中國看顧小明時被阻,台灣政府才有協助自己國民與其子女團聚的責任。當疫情擴大,政府基於小明最佳利益,應遵守「人員最小移動原則」與「有效防疫原則」。

結論

癘疫考驗的不只是國家,也是考驗人性。面對災難,尊重專業、誠實以對、堅持良善是良策。尊重他人權益,就是維護自身利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絕非空話!憲法規範政府落實法治與良政,確保了每個人的人權與人性尊嚴。這點,當大眾遭遇危難時更容易鑒別出來,例如武漢肺炎疫情。

在說明政府必須暫時停止小明申請來台的決定時,陳時中部長的國籍選擇說聽來實在決絕,會讓有些人不舒服。筆者相信這是部長基於減少人員移動與平息人心浮動考慮後的審慎決定。如果部長能多說一句:「政府之所以做出這項決定,主要為了安定浮動的民心,也是要為台灣防疫工作爭取時間。政府理解父母的擔憂以及他們亟欲與子女在台團聚的期盼。相關單位會持續關切在中國境內中配子女的處境,也會在疫情趨緩時,允其優先來台。謝謝國人對於小明的關心。政府會繼續加油!」應該會很好。

這樣的話語能不能阻止想趁著疫情攻擊政府公信力的無理言論,恐怕不行。可是這樣的話語卻能鼓勵更多良善且願意思考的國人。他們知道政府依法行政,也顧慮人情事理時,會對政府更有信心,也會更願意支持政府行動。台灣社會需要更多這樣正向積極,且帶有溫暖與同理的話語。

防疫不是政府的事,而是我們每一個人的事。文明社會的公民不會一直主張自己權利優先,非要他人或政府配合才行。而是願意竭力盡自己本份,保障他人權益。像「我OK,你先用!」的運動正彰顯這樣的精神。迄今,台灣少有發生囤積物資、哄抬物價的情事。一來是政府調度規範有方,二來是台灣人民良善文明。這就是台灣底蘊所在。多難興邦,國人更要努力鞏固憲政民主,實現我們對於好國家的想像,並全心守護自己的國家。

2020年2月20日 星期四

蔡政府如何「撥雲」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2.20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3291

驚駭世人的林宅血案發生於一九八○年二月廿八日,本月底將屆滿四十年。遙想事件發生當時,同年三月三日官方旋即由刑事局、北市警局、調查局、憲令部、國安局等情治機關,共同組成所謂「撥雲專案」偵辦此案。只是數十年過去了,案情依然被烏雲層層籠罩。所幸直到本月十七日促轉會公布調查報告,指出情治機關居然有滅證、隱瞞案情等作為,並提出「當年威權政府涉案的可能性不容排除」推論後,這片厚重的烏雲,才顯露出了一絲曙光。以此調查報告為基礎,「檔案解密」與「追緝兇手」,接下來應是蔡政府「新撥雲專案」的主要任務。

首先就檔案解密而言,對比先前若干情治機關對檔案解密抱持著推諉曖昧的態度,反而佐證「威權政府涉案」指摘並非空穴來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目前各機關如國安局、警政署刑事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保有之相關檔案,除各該機關得自行解密外,其上級機關,包括總統、國安會、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等亦有解密之權。若有機關礙於官場文化真有「難言之隱」,則上級機關就應拿出勇於任事態度,直接解密。

其次就追緝兇手來說,陳水扁執政時期,行政院曾研究「林宅血案」追訴權時效究竟是廿年抑或卅年計算的爭議。然而自從刑法第八十條於去年五月修正後,本案已無追訴權期限問題。因此承辦本案的北檢署應以促轉會的珍貴調查報告做為新基礎,秉持毋枉毋縱原則繼續偵辦此案。

最後也值得注意的是,於林宅血案四十年後,帶來這絲曙光的促轉會,誠屬不易。只是依促轉條例,今年五月促轉會即將關門落幕。而促轉條例裡規劃用不當黨產收入成立的促轉基金,由於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數法官針對黨產追徵案慣性准予停止執行影響,迄今還無法成立。今年年中過後,少了促轉會這個獨立機關揭發威權政府昔日種種的過往,台灣未來的轉型正義工程該如何繼續跨步前行?諸多課題,值得朝野共同思索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