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622「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6.22(五)19:00~21:00(18:30報到)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陪審團協會 TWJury法操FOLLAW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引言: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鄭富城/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代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調辦事)

與談: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
   高烊輝/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06/0622.html



【影像記錄】

*現場直播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985750578405645/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50e5JvUKxp-MctTcaZ9Ds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鄭富城法官投影片


黃瑞華法官投影片


王鼎棫講師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7032204064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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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活動紀錄】

(一)0422「檢察官不是行政官嗎?檢察官定位與檢察制度改革」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4/0422_27.html
 
(二)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6/0610.html
 
(三)0722「司法改革如何落實轉型正義?」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7/0722_26.html
 
(四)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0/1014_19.html
 
(五)1224「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2/1224_28.html

(六)0308「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2018法操論壇暨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法操《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座談會現場摘錄: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5135/

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沒做功課就聲請釋憲的法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6.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2233

司法院首度召開憲法法庭,將在七月十日決定是否受理監察院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黨產條例施行以來,不乏黨國權貴及既得利益者誣稱黨產條例違憲,選擇性無視我國立法是繼受德國轉型正義法例,更荒唐的是,連行政法院法官也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但釋憲理由在民主法治上完全站不住腳。

姑且不論馬時代的監委,提出與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毫不相干的黨產條例釋憲案,大法官得逕以程序要件不符,決議不受理黨國監委「護黨產」的釋憲案。更值得非議的是,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黨產釋憲案,理由竟完全無視德國等歐美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甚至連國內事實都未依法調查,就恣意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傷害了社會對法官最基本的尊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鐘啟煒、李君豪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竟認為處理黨產,只需民事訴訟已足(參三位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第九頁),完全無視德國以特別立法解決時效問題。更誇張的是,三位法官只要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就可以知道單純民事訴訟,不只無法解決早已超過時效的威權時期黨產問題,民事判決更已指明「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時效或除斥期間均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以取得之權益,故實務上有其困難,為符合實質法治國之原則,唯一可行之道似為以特別立法方式,課予中國國民黨歸還上開財產之義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62頁),足為佐證。(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712號)。

很明確的,三位法官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恣意認為民事訴訟已足以解決黨產問題,卻連最基本的調查,甚至上網搜尋判決都不做。更甚者,三位法官直指黨產條例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解釋憲法聲請書第十及十一頁),指控明顯違反事實,事實是黨產會開罰的第一個政黨並非國民黨,而是對民主行動黨裁罰一百萬元,這也是上網就查得到的資料,但三位法官連最基本的調查義務都放棄,就恣意指稱黨產條例違憲,足認少數法官真的是憑感情、護黨產。

2018年6月27日 星期三

比特幣吸金 有犯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6.27

台中市調處破獲涉嫌比特幣吸金詐騙案,金額高達15億元。惟觀網路世界,對於虛擬貨幣的買賣,不僅數量逐漸增多,更是無遠弗屆,則以此等名目來投資募款,於現行法能否成罪,卻得打個大問號。

目前於網路上,雖可以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亦能為計算財產價值的單位,更可藉由匯率差來獲利,似與一般貨幣無太大差異。而以我國來說,因無任何法律規範此等行為,基於法無禁止、就是人民自由之理,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似不會有違法的問題存在。惟若以比特幣的高獲利來進行募資,並以之為投資標的,由於涉及諸多投資者的權益,必得面臨適法性與否的挑戰。

論以詐欺罪有難度

以比特幣的高獲利來吸引投資,首先想到的,即是有否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惟用獲利極高來號召,除非完全未為買賣,否則,到底要宣稱獲利比多少,才能稱為詐術,又得依賴當事人間的知識、教育、年齡、職業、資訊等因素來考量。這於一般詐欺案件之判斷,就常陷入模糊,更何況是如虛擬貨幣,這類極度不確定性的事務,欲論以詐欺罪,恐更有難度。 

而金管會於去年底,曾發布新聞稿指出,像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因具有高度投機與風險性,就禁止金融機構不得參與與提供相關的服務與交易。如此的解釋,等同否定虛擬貨幣的支付與流通之功能,故若有人提供此等服務或交易,也不能認為是金融的存放款業務,能否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可併科1000萬元到2億元罰金的非法吸金罪治之,肯定有相當大的疑問。 

在金管會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性質下,類如比特幣,就得視為是有價證券。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先向金管會申報,違反者,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效法日承認通貨性

只是金管會認為,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價證券之性質,必須依據個案認定,如此的語焉不詳與缺乏客觀標準,就使虛擬貨幣之募集,要否先申請核准及未核准的刑事處罰,完全繫於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面對虛擬貨幣已經存在,且逐漸與一般貨幣並駕齊驅,甚至取而代之的未來趨勢,主管機關就不能視而不見,甚至動輒以刑罰對待。尤其北鄰之日本,早於2016年5月於修正《資金結算法》時,正式承認虛擬貨幣的通貨性,而私人在得內閣核准後,亦得設立交易所為相關的服務,凡此新增章節也在2017年4月正式生效。如此的規範,既能有效管理,且藉由交易的透明與紀錄化,更可防止虛擬貨幣淪為洗錢的工具,致可為我國取法之對象。

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華山大草原是破窗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6.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ae04a3-9a54-4ba1-8529-c53fd378fc3e

台北市發生慘絕人寰的分屍案,引發社會震驚,而因華山大草原,於租借給野青眾團隊後,即有噪音、髒亂,甚至是吸毒等之傳聞,致使北市府宣布暫停一切活動,以來掃除治安的死角。惟華山大草原果已屬破窗,而為殺人分屍案的主因,卻有探討之餘地。

在環境犯罪學裡,最著名的理論,首推美國學者克雷格(George L. Kelling)與威爾森(James Wilson)於1982年三月發表於《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 Monthly)》的破窗(broken windows)莫屬。所謂破窗理論,乃基於一個相當顯而易見的道理:「若建築物的窗戶被打破而不立即修補,其他窗戶也很快會被打破」。也就是說,對於違反秩序的輕微不法,或者偏差行為,若不馬上制止或處罰,就會產生更為嚴重的後果,法律權威,也會受到挑戰,致使社會進入無規範的狀態。

至於破窗理論的最重要的實踐者,即是於1993起擔任八年紐約市長的朱利安尼(Rudy Giulian),其治安維護,並非以其擔任檢察長期間的掃黑,而是以取締輕微違法行為為主軸,如先清除所有地鐵塗鴉,並強力取締塗鴉為首要工作。這看似僅為保持乾淨地鐵的動作,卻使警察加強臨檢與盤查,任何意圖不法的行為,如持槍搶劫、吸毒、販毒等,也會被及早發現與制止,犯罪案件也因此減少。

而就此次駭人聽聞的分屍案來說,市政府決定活化華山大草原,以讓其能為藝術創作之園地,並給予租借者極大的自由空間等等,原本是好事,但在當地里民反應吵鬧,或某些脫序行為時,主管機關有否意識到破窗已經出現,且立即加以處理,於分屍案發生後,必然成為民眾指責與究責的對象。故於現今,對華山大草原的所有禁止手段,或為亡羊補牢,卻是修補破窗所必然,似毋庸置疑。

只是實踐破窗理論,雖能普遍獲得民眾的支持或讚揚,卻也隱藏了某些問題存在。以朱利安尼大力掃蕩紐約市為例,勢必得賦予執法者極大的裁量空間,故對所謂輕微不法或偏差行為,就完全委之於警察的主觀判斷,某些族群,尤其是黑人,自會受到不公平對待。甚至某些非屬不法,如遊民或精神障礙者,也會被以有礙觀瞻或有犯罪之虞,而加以驅離或監禁,致留有人權侵害之疑慮。

更值思考的是,一個輕微不法或偏差舉動,是否必然走向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實無任何實證支持,而是依據理所當然的常識推論。如將華山大草原的失序,與分屍案為因果連結,並以禁止一切活動為了結,顯過於粗糙,因分屍案也有發生於住宅者,但一般人卻不會將分屍的原因歸咎於社區。

甚且,如此的因果連結,也易對某些人或團體貼上標籤,更可能忽略殺人分屍背後所存在的諸多形成原因。畢竟,犯罪原因有時非常複雜,且往往是由個人身心理、個人素質、家庭、教育、環境等等,相互的影響所造成,想以單一原因來解釋犯罪,就顯得過度簡化與武斷,致喪失檢討與改進犯罪防制對策的最佳時機。

更重要的是,在不可能永遠禁止華山大草原的活動下,北市府於活化綠地使用與鼓勵藝術創作之同時,如何有效規範參與者,不要逾越法律界限,並讓當地居民保有原來的生活步調,以及社會安全網的有效建立等等積極作為,就應是深思熟慮,而非草率成章的結果。

2018年6月23日 星期六

現行法制拿關說也沒辦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6.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0738

因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的文化大學學生宿舍案,所衍生的新北市府官員至北市府進行關說之爭議,政風機構雖正進行調查,但若從現行法制,就算查有關說之情事,恐也會是不了了之。

公務員想以自己的職位或身分去影響其他公務員,致使其為有利私人之行為,除查有公務員收受不法利益,致涉及受賄罪外,就僅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五款,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論處。惟此罪於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客觀上,必須有直接會間接圖利他人,且有人因此獲利,才足以成立。而新北市府官員即便真到北市府關說,卻因北市府尚未做出任何決定,就不可能有人因此得利,在圖利罪早已刪除未遂犯下,單純的關說,就屬刑法不罰的行為,致成為貪瀆防制的漏洞。

或許,也因關說行為為圖利罪所不及,法務部於近來,就建議於刑法中,增訂第一三四條之一的影響力交易罪。根據目前草案,任何人只要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正利益,利用其影響力來促使公務員或公務機關為決定者,即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更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藉由如此的入罪與重刑化,似可有效阻絕走後門的文化。

惟此等罪名一旦立法,對於有無影響力及其程度,必得考量當事人間的關係、公務員層級、職務性質與種類、時間點、利益高低等等為綜合判斷。這就使影響力的認定趨於虛無飄渺,致難免因法官不同的差別對待,能否有效防止關說陋習,實也是個疑問。

就算關說無法為刑法效力所及,至少也得對公務員進行行政懲處,才多少能嚇阻此等歪風,而這又得依賴專司貪瀆不法防制的政風機構來實踐。惟以此次事件來說,即便北市府已送其政風處,但在涉嫌關說的公務員屬新北市政府,若所屬政風處不為所動,就難還原真實。雖然,全國的政風機構乃隸屬於法務部廉政署,但在其配置於各地方政府且資源與預算更受地方箝制下,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是否敢於調查關說,也留下一個大問號。也因此,如何強化政風機構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必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