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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 星期三

歧視或保護 對精神疾患的強制鑑定與住院合憲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6.05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605/1184304.htm

這幾年,只要有兇殘的殺人事件發生,總會將精神疾病與行兇者產生連結,也就會出現儘早找出病徵,並能對之進行醫療的輿論想法。而這種思維是否是對精神障礙者的一種歧視,不得而知,但現行《精神衛生法》對於重大精神疾病者的強制鑑定與住院制度,就隱藏了如此的想法,因此得接受合憲性與否的檢驗。

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經精神醫師診斷為嚴重精神疾病者,不僅須通報主管機關,更須由其家屬一人擔任保護人,以為相關緊急處置與照應,而成為最重要的預防機制。只是根據此法第3條第4款,關於嚴重病人的定義,竟規定為「須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但於現今多元社會,如何能清楚判斷所謂怪異或奇想,不僅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更與醫學專業嚴重脫節。

更大的問題,還來自於強制住院的憲法疑義。因關於嚴重病人的對待,基本上以居家的社區治療為原則,但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項,若有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時,經醫師診斷須住院者,保護人即有協助送至專門醫療處所為矯治的義務。若病者拒絕,依據同條第2項,主管機關不僅得為緊急處置,更有送請2位以上醫師為強制鑑定的義務。一旦鑑定有住院的必要,即應報請中央審查會為審理,並依據同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為最長60日並可為延長的強制住院處分。

目前最受爭議的強制鑑定與住院,雖已有法律明文,也有一定判斷程序,卻仍是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有違人身自由須由法院決定的憲法原則,備受爭議。在2011年大法官所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裡,針對患有傳染病者,行政主管機關基於人民生命、身體安全考量,而對其所為的強制隔離措施,因目的乃在保護而非處罰相對人,自不能與刑事處分相提並論,再加以現實的急迫性,因此認為無庸適用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致無違憲之虞。

依此而論,現行強制鑑定與住院的規定,在形式上雖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惟如此關乎病者重大權利的事務,不管是在決定過程,還是事後的法院救濟,皆未採取聽審程序,不僅無法讓當事人或其保護人為一定的意見表達,鑑定者亦不受詢問或詰問致無受檢驗的可能,而在實質上違反憲法正當程序的保障。

更值得關注的是,2014年,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正式成為我國法。而依據此公約第14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任何身心障礙者不能被以身心障礙為剝奪自由之理由。依此而論,現行強制鑑定與住院的機制,就可能違反此公約之精神。也因此,於未來修法,除必須全面檢視《精神衛生法》外,對於強制鑑定與住院,恐就完全得由法院來決定,不應再停留於行政機關。同時,整個過程也必須採取聽審程序,並保障身心障礙者委請律師在場的辯護權。惟有如此的檢討與補正,才能使《精神衛生法》成為保障,而非限制身心障礙者自由的枷鎖。

2018年6月5日 星期二

防貪靠公務員餽贈與影響力交易罪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6.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c28ecc1-eaec-415d-ad39-c837447f17d4

法務部正積極推動於《刑法》中,增列公務員餽贈、影響力交易等罪,以來為公務員收受利益,卻查無對價性關係的防堵條款。惟如此的增修,能否防制貪污或關說之情事,不得而知,但如從目前的規劃,卻肯定有適用上的疑問。

公務員受賄,須是以職務行為與他人為交易,並具有對價性,才足以判被告有罪。惟「對價性」並未見諸於法條中,就得由法官於具體個案,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來綜合判斷,致易流於司法者的恣意。

而關於是否屬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又為貪污對價成立與否之關鍵。只是司法實務對於職務行為之解釋,有採取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說的兩立見解,面對如此的分歧,就使相類案件因法官不同的差別對待,甚至如林益世案般,出現同一案件於第一、二審的不同見解與判決。而原本預期最高法院,能於林益世案來統一法律見解,惜至現今,卻遲遲未有所動。

就因公務員受賄罪,於對價關係的判斷與職務行為的認定困難,致易造成治罪漏洞,也成為法務部想增加公務員餽贈罪之主因。而以目前所提出的《刑法》第122條之1的修正草案來說,即規定公務員收受無對價關係丶而有關聯性的不正利益,且價額超過三萬元者,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似乎可有效防止公務員任意收受私人不法利益。

惟法條明文無對價性,才落入「餽贈罪」的處罰範疇,若有對價性,即須以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賄重罪處。由於刑罰落差極大,除非立法者能明確定義「對價關係」的標準,否則,到底要適用輕的餽贈罪或重的受賄罪,就又回到法官的主觀決定。

又餽贈罪雖不要求是屬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致可迴避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說的爭執,卻又要求餽贈須與職務有關聯性之要件。如此的附加,雖可避免處罰過廣,卻因所謂關聯性的模糊性,致難於適用。甚且,為何以三萬元為標準、如何計算價額等等,恐皆陷入不確定之境地。

再來,針對關說、走後門的文化,法務部也建議增訂「影響力交易罪」。根據目前《刑法》修正草案第134條之1,任何人只要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正利益,利用其影響力,來促使公務員或公務機關為決定者,即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具有公務員身份者,更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藉由如此的入罪與重刑化,就可有效阻絕走後門的文化。

惟此等罪名一旦立法,對於有無影響及程度,必得考量當事人間的關係、公務員層級、職務性質與種類、時間點、利益高低等等為綜合判斷。故若法官採極為寬廣的認定,就算是單純的請託,也難逃此罪的追究。反之,若採取極為嚴格的見解,即影響力須足使公務員失去裁量自由才該當,恐會使此罪形同具文。故在影響力的認定必趨於虛無飄渺下,實又難免於因司法者不同的差別對待,則想藉由「影響力交易罪」來防止關說的陋習,顯也是空中樓閣。

總之,為了彌補防貪的治罪漏洞,而將某些行為入罪化,或許無可厚非,但若所訂法條,處處充滿極為寬廣的解釋空間,既讓人有可乘之機,也使司法專斷的危險,更為提高。同時,對於貪瀆,只想以《刑法》,尤其是重刑為防制,實過於迷信「刑罰萬能」,致未能根本解決問題。

2018年6月4日 星期一

GDPR 歐盟改變全球數位經濟的遊戲規則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6.03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2054

喧騰已久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正式於5月25日生效實施,其規範內容不管是被遺忘權、超高額罰款、跨境資料傳輸…等,終極目標可說只有一個:把個人資料的掌控權交還給個人,要求企業蒐集、處理、儲存、利用個人資料,均需充分告知個人、取得個人(資料主體)同意或於法有據。


把個人資料還給個人,聽來似乎天經地義,但其深層意義除了維護人權,未來更將改變數位經濟的遊戲規則。因為資料(data)既是數位經濟的重要原料,能夠輕易取得數位世界的各項資料、自由跨境傳輸,更是數位平台在全球壯大的關鍵。

向來,數位經濟的玩家們,早已習慣趁使用者不知不覺之間,收割、買賣使用者在網路世界的數位足跡:從瀏覽哪些頁面、搜索哪些關鍵字; 到PO哪些內容、分享給哪些朋友…所有網路免費服務的後面,都有一隻隻蠶食鯨吞的資料巨獸。

以三大科技巨擘為例:

Google,擅長以雙邊不對稱市場,藉由免費提供使用者便利的搜索服務,免費取得個人在Google搜索歷程中所留下的資料,進而運用這些資料販賣數位廣告。​
Amazon,它基於使用者的購物歷程資料、優化商品推薦與動態價格,與其說是使用者在網海中找到自己想下單的商品,更不如說是Amazon 撒下海網,讓使用者絕不會錯過Amazon認為「他/她會下單購買的商品」。​ 
Facebook,透過對使用者資料與社交網絡的全面掌握,Facebook不但可以販賣更精準的數位廣告、甚至在近來的劍橋分析醜聞中,大家還發現它也具有操縱政治選舉的黑暗功能。​

雖然看似一切免費的商業服務,其實是因為使用者早就被徹頭徹尾的賣光換取而來。但人們卻也只能任憑宰割,對這些席捲全球的數位經濟巨擘,莫可奈何。如今,卻平空出現一項叫做GDPR的法律,要求大家再也不能在人們不知不覺之間,任意採集個人資料; 甚且,合法採集之後,這些資料仍然屬於個人掌控,個人可以要求刪除、可以要求更正、還可以在特定情況之下,要求「被遺忘」。讓人們重新掌握資料的自主權,這是GDPR的第一項重要意義。

此外,傳統法律的規範效力,習慣以地域為界,遇上可以橫跨各國時空的網路,往往就無能為力。就此而言,GDPR更展現另一項重要意義,提出一項網路規範的新原則:不再以「歐盟境內」做為法律規範的效力界限,而只要是「涉及歐盟人民的個人資料」均為規範效力所及。易言之,就算是一家從未進入歐盟境內的台灣公司,只要有一位歐盟會員國的客戶,當處理這位客戶的資料時,就必須符合GDPR的高規格。

假設這家台灣公司沒有達到標準,歐盟各會員國均有個資專責處理機構,並有專人負責監督GDPR的落實,這位歐盟客戶可以向專責機構提出陳情,而歐盟則可處高達兩千萬歐元(約7億台幣)或4%全球總營收(視何者為高)的罰款。

換言之,GDPR實施之後,數位經濟的原料成本將大幅提高,早已習慣任意採集、利用、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以投放廣告或運轉商業模式的企業,由奢入儉難,勢必得經過一段辛苦的陣痛期,嘗試在不能任意濫採個資的限制之下,建置符合GDPR的架構,或想出一些可避開GDPR、更有創意的商業模式。但對使用者而言,則可在法律保障之下、取得對個資的掌控權。長期而言,筆者認為,GDPR可以建立使用者對網路世界的信任、讓網路產業發展出更健康的遊戲規則。

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能靠保護令防恐怖情人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火網評論:親密殺人頻傳 有解嗎【法律篇】 2018.06.01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601/38030997/

板橋發生恐怖分屍的情殺事件,引發社會震撼,面對如此兇殘的犯罪,就算處以極刑,能否有效嚇阻,實也是疑問。甚至如此次案件,行兇者已自殺身亡,再重的刑罰,恐也無用武之地。所以,能否利用法律的防治機制來避免悲劇的發生,或許才是該思考的重點。

僅能被動執行處理

對恐怖情人的防止,自然會想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
而此法得適用的對象,除為配偶、親屬與家屬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也包括同居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同時,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者,除家暴被害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也包括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更將檢察官、警察與地方主管機關涵蓋其中。如此規定,就是在破除「自掃門前雪」、「清官難斷家務事」等的傳統觀念與束縛。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總共列有13款的保護選項,以讓法官能選擇一或多款的禁制令。這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觸、禁止跟蹤、命施暴者搬出、命相對人遠離特定距離等等,藉由如此多元且具有彈性保護內容,就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籠罩在暴力的侵襲之下。
只是法律的應然,總敵不過現實的殘酷考驗。

比方說,法官要採取哪些禁止措施,雖為其裁量權,但往往得顧及當事人的意願,若被害人仍存有與施暴者復合之希望,就可能使保護令未列有遠離特定距離或禁止接觸等之內容。則當施暴者逼近被害人,且已求救於警察時,在其不能逾越法院之權限下,就只能消極性勸離,致顯得無助與無奈。

陷制罪與人權衝突

更麻煩的是,在警力有限下,任何保護令的執行,恐多為被動式的處理,原本欲藉由法院所頒布的禁制措施,以來防止被害人再度受害的目的,就會因此落空。

故若要讓保護令真正獲得實踐,勢必得修法將電子監控加諸於施暴者身上,以能使警察及早得知,並盡早為防制。惟如此的立法政策,卻又陷入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的衝突與抉擇。

此外,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如被追求者長期糾纏與跟蹤之情形,於其無法聲請保護令下,或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向法院請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惟此聲請,必須有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要件極為嚴苛,欲以此來擺脫糾纏者,顯屬緣木求魚之想法。

速立法防糾纏行為

若此路不通,就只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通知警察前來勸阻,但不聽從,也僅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實難有效制止糾纏者,致凸顯現行法制之窮。

總之,對於目前家庭暴力的保護機制,除得重新檢視與修正外,內政部正研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更得加快立法腳步。否則,恐怖情人的陰影,就使被害人時時面臨恐懼,甚而是生命的威脅。

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新聞稿】0531「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記者會


《世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
 
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 會前記者會新聞稿

(台北,2018年5月31日)台灣多個公民社會團體今天共同宣佈將於6月4日星期一晚上7點至9點,於台北市自由廣場舉辦「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晚會主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凸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已通過70週年,中國人權狀況反而日益惡化的現象,呼籲各界關注中國人權倒退對亞太周邊國家的影響,以及對二戰以來以尊重人權為核心之國際秩序的威脅。記者會並邀請立法委員尤美女、監察委員高涌誠就相關議題表達意見。以下是記者會發言紀要。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首先我想強調,今天是李明哲被中國任意拘押的第438天的日子,中國人權律師王全璋失蹤早已超過一千天,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遺孀劉霞仍被軟禁且下落不明。此外,還有被自殺的中國工人李旺陽,為推廣藏語教育入獄的札西文色,以及無數被失蹤、逮捕、關押的中國異議人士,在在呈現出中國政府踐踏法治、人權的野蠻心態。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但中國正運用政治、經濟實力破壞聯合國人權機制。中國更擴張法律管轄權到台灣及其他國家公民,原本不可思議的跨境逮捕或不當引渡已成現在進行式,不只發生在中國管轄下的香港,也發生在西班牙、泰國等其他國家,不僅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也對台灣的國家主權造成壓迫和矮化。對內,中國政府透過無所不在的監視器,企圖對人民實施全面監控,使人民的隱私、集會結社自由受到空前的威脅。

29年前的六四真相還未揭露,中國政府竟又憑恃其強權,侵削全球公民社會空間,干涉他國司法主權,任意逮捕各國人權工作者。在世人即將迎接《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的今天,實在是一大諷刺。作為中國鄰邦,台灣更應當持續關注並挺身譴責中國人權惡化問題。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郭吉仁:

近年來,中國政府壓迫逮捕人權律師的情況日益嚴重。光是「709事件」就讓大家心驚膽跳、不寒而慄:公然抓捕幾百人,有的釋放、有的判刑,被羈押者大都受到酷刑,放出來後也留下嚴重精神創傷。如此侵犯人權,中國政府竟大喇喇不怕外界知道。

中國人權律師王全璋就是「709事件」被捕人士之一,到現在已經一千多天,生死不明!這些律師被套上「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但既沒有涉及武裝,也沒有造成傷害,起訴理由僅僅是言論問題。只因為講真話,就可以被強迫失蹤三年多!中國自己的法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請辯護律師,但王全璋的律師卻連他的面也見不到。前幾天,德國總理梅克爾會見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是為了中國人民宗教自由而辯護,竟然被以顛覆罪起訴,而他的辯護律師余文生竟也被以同罪起訴。

此外,從去年8月到現在,不到一年當中,總共已有17位中國律師遭政府吊銷執照。他們只是在為老百姓辯護的時候,站在「不聽話」的這邊,勇敢為當事人辯護,就這樣失去律師執照。還有幾家律師事務所也被吊銷牌照。可見,中國政府在「709事件」之後,還想用行政上的方法將人權律師連根拔除,取消律師執業的機會,斷絕人權律師的生機。

中國政府已證明自己的邪惡本質,我們也不能再欺騙自己。中國就是要用武力併吞我們,台灣人不能再以為一切平安無事。從今年的六四開始,大家一定要覺醒!

立法委員尤美女:

今年是2018年,距離《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已整整70年,我們卻看到中國對人權的迫害更緊迫。這不只是中國內政問題,也是對普世人權的威脅。今天的記者會就是要提醒,在西方崇尚人權、民主、法治的國家,需要正視中國對人權的迫害,是對自由世界、人權價值的重大威脅。

我們也看到,天安門事件到今天整整29年了,但中國完全沒有想要道歉的意思。中國「天安門母親」組織近日發表公開信說:「我們在維護做人的尊嚴、尋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艱難地走著」。29年足以讓一個嬰兒從出生、成長到為人父母,天安門死難者的母親們卻直到今天也沒等到中國政府的反省和道歉。

中國的倒行逆施還在變本加厲:「709事件」連律師都一起被關進去;劉曉波人都走了,他的太太依然被軟禁。劉霞說:「死比活容易!以死抗爭對於我,最簡單不過。」但生命是無價的,我們身在自由世界,應該盡力聲援劉霞。

我們更看到中國正開始佈下「天網」——全中國已經佈下1.7億台監控攝影機,幾年內還要再增加2億台,讓人民一舉一動無所遁形。未來甚至要用這樣的監控系統來做「信用評價」,建立全民社會信用系統,可說是把極權體制發揮到極致!

相較之下,台灣尊重人權,推動轉型正義,是我們與中國最大的不同。台灣和中國代表著全然不同的價值。六四前夕,我們應該團結起來,對身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一員的中國政府發出抗議,要求他們徹底反省和改變。

監察委員高涌誠:

對於中國,我覺得已經無話可說,徹底無言!尤其在看到劉曉波被關押到死之後,我真的不曉得還能對中國說什麼。儘管德國總理梅克爾近日訪問中國接見了王全璋妻子,但世界強國之一的德國卻對於釋放劉曉波也無能為力,台灣又能做什麼呢?所以我感到無言!

但是對六四這件事情,我們可以而且應該做到記憶和紀念、提醒和呼籲。

我們必須記住六四死難者。就像是奧斯卡獎動畫片《可可夜總會》所說的,當我們不再記得他們,那些尊貴的靈魂就會消失。對於在六四事件犧牲的這些「高貴的靈魂」──我是這樣去紀念他們的──我們永不遺忘。同時這也提醒著還在享受自由的我們,不要等到被中國武力併吞再來後悔,要不斷提醒大家,深切體會自由與人權的可貴!

除了記憶與紀念、提醒和呼籲,身為監察委員,我也將思考政府對於營救李明哲的努力是否還能加強;在對岸持續片面改變現狀的時候,我們政府又應該有什麼作為。

監察院本身也常進行國際交流。既然自許為「人權院」,在往後進行國際交流的時候,我會提醒同仁,要提醒國際友人關注中國政府暴戾行徑,呼籲大家關注中國的人權狀況。儘管如此,我感到很悲觀。只要中國共產黨執政一天,國際社會無論如何施壓,可能也無法撼動中國的態度。

在此,我希望台灣人民深思:當中國日益強大,而且提出「惠台31條」之類的政策,企圖用經濟利益蠱惑我們,我們如果覺得吃飽肚、有錢賺就好,那和動物有什麼兩樣?奴隸只要聽話,主人也會讓他吃飽的。

最後我想引用在魏德聖導演的《賽德克巴萊》裡面,莫那魯道所說的一句話:「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屈膝,那我就讓你們看看野蠻的驕傲!」台灣人民都應該堅持這種骨氣,否則如果有一天我們失去了自由民主,六四受難者的命運就會臨到我們身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黃尚卿:
(見發言稿)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六四29週年。這次六四紀念晚會的主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正是在凸顯歷史的荒謬性。因為,《世界人權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就是當時代表中國席次的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代表張彭春教授。張彭春曾在傳記資料中提到,當時他參考《中華民國憲法》以補強自己在法政上的知識,而《中華民國憲法》是當時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當中,修訂《五五憲草》而來。政治協商會議的要角,正是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違背了對中國人民的政治承諾。不僅是謊言,而且是透過國家暴力鎮壓中國人民,目的就是為了維護鞏固中國共產黨自己的血統江山。特別令人感到悲哀與諷刺的是,《共產黨宣言》結尾說:「全世界無產者團結起來!」但是今天中國的強大崛起,是利用國家暴力榨取無產者的剩餘價值,轉換成黨國的金錢與權力,進一步對全世界進行侵害和擴張。

站在自由世界第一線,首當其衝地就是我們台灣。我們今天紀念六四,它的意義不只是六四,而是抗議中國共產黨建黨以來的無數血腥鬥爭。這些血債,罄竹難書!在六四以前,中國的土地上還曾發生比它更殘酷的人禍,例如「三反、五反」、「三面紅旗」、暴力土改等,都是毫無法紀的殘酷鎮壓,讓地主或他們所謂的「階級敵人」肉體消滅,製造人民互相猜忌迫害。最後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國人民以為共產黨在鄧小平上來之後可能改變,才會有「北京之春」,最後卻醞釀出六四的悲劇。

在六四之後,又過了近30年,今天的中國更加的強大,是在人類歷史之中前所未有的、以電子監控霸權的國家。這是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的,前所未見、聞所未聞地以這樣龐大的資源與電子技術監控人民,這是人類經驗中從未見過的。

中國更利用全球化、全球秩序擴張霸權。過去,自由國家對於經濟可能會改變共產黨執政的幻想,以為讓中國進入到國際秩序當中,有助於中國民主化。可是30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這都是幻想!這樣的幻想,如今造就出來龐大的邪惡帝國!!

六四29年了,明年就30年了。我們回到六四這個基本的價值。當習近平在挑戰《世界人權宣言》的普世非普世的時候,歷史告訴我們,《世界人權宣言》當中最重要的起草者就包括中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第2條,就是以「仁」為本位,談到中國孟子的思想,在西方的理性思想上,人類還共有著良心。《世界人權宣言》是參照著中國傳統的美好價值而起草建立的。

我們要提醒中國:中國是聯合國重要領袖,又是人權理事會重要成員國。請你遵守《世界人權宣言》!如果你要繼承中國的席次,請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好好檢視中國憲法實踐的狀態。

我們自由國家也必須警醒:如果我們繼續縱容中國,那不僅是對人類基本價值的顛覆,也將面臨未來更加嚴峻的局面,這將會對人類文明的秩序產生更大的破壞和威脅。

台灣是個槓桿,我們呼籲全球共同來面對中國對人類文明造成重大問題。我們要喚醒全球人民的良心,集中我們的資源和意志來防止中國的擴張,甚至進一步,我們要呼籲全球共同來面對中國對人類文明造成的重大問題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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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 會前記者會

時間:2018.05.31(四)上午09:00~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

出席: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郭吉仁
   立法委員|尤美女
   監察委員|高涌誠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代理秘書長|黃尚卿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
(依發言順序排序)

晚會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11585392953617/

主辦單位:
台灣學生促進中國民主化工作會、華人民主書院、台灣智庫、青平台、台權會、永社、人約盟、廢死聯盟、藏台連線、陳文成基金會、無國界記者、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聯盟、台灣維吾爾之友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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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文詳見華人民主書院:
https://www.facebook.com/idemocracy.asia/posts/169968732012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