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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新聞稿】0531「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記者會


《世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
 
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 會前記者會新聞稿

(台北,2018年5月31日)台灣多個公民社會團體今天共同宣佈將於6月4日星期一晚上7點至9點,於台北市自由廣場舉辦「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晚會主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凸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已通過70週年,中國人權狀況反而日益惡化的現象,呼籲各界關注中國人權倒退對亞太周邊國家的影響,以及對二戰以來以尊重人權為核心之國際秩序的威脅。記者會並邀請立法委員尤美女、監察委員高涌誠就相關議題表達意見。以下是記者會發言紀要。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首先我想強調,今天是李明哲被中國任意拘押的第438天的日子,中國人權律師王全璋失蹤早已超過一千天,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遺孀劉霞仍被軟禁且下落不明。此外,還有被自殺的中國工人李旺陽,為推廣藏語教育入獄的札西文色,以及無數被失蹤、逮捕、關押的中國異議人士,在在呈現出中國政府踐踏法治、人權的野蠻心態。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但中國正運用政治、經濟實力破壞聯合國人權機制。中國更擴張法律管轄權到台灣及其他國家公民,原本不可思議的跨境逮捕或不當引渡已成現在進行式,不只發生在中國管轄下的香港,也發生在西班牙、泰國等其他國家,不僅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也對台灣的國家主權造成壓迫和矮化。對內,中國政府透過無所不在的監視器,企圖對人民實施全面監控,使人民的隱私、集會結社自由受到空前的威脅。

29年前的六四真相還未揭露,中國政府竟又憑恃其強權,侵削全球公民社會空間,干涉他國司法主權,任意逮捕各國人權工作者。在世人即將迎接《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的今天,實在是一大諷刺。作為中國鄰邦,台灣更應當持續關注並挺身譴責中國人權惡化問題。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郭吉仁:

近年來,中國政府壓迫逮捕人權律師的情況日益嚴重。光是「709事件」就讓大家心驚膽跳、不寒而慄:公然抓捕幾百人,有的釋放、有的判刑,被羈押者大都受到酷刑,放出來後也留下嚴重精神創傷。如此侵犯人權,中國政府竟大喇喇不怕外界知道。

中國人權律師王全璋就是「709事件」被捕人士之一,到現在已經一千多天,生死不明!這些律師被套上「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但既沒有涉及武裝,也沒有造成傷害,起訴理由僅僅是言論問題。只因為講真話,就可以被強迫失蹤三年多!中國自己的法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請辯護律師,但王全璋的律師卻連他的面也見不到。前幾天,德國總理梅克爾會見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是為了中國人民宗教自由而辯護,竟然被以顛覆罪起訴,而他的辯護律師余文生竟也被以同罪起訴。

此外,從去年8月到現在,不到一年當中,總共已有17位中國律師遭政府吊銷執照。他們只是在為老百姓辯護的時候,站在「不聽話」的這邊,勇敢為當事人辯護,就這樣失去律師執照。還有幾家律師事務所也被吊銷牌照。可見,中國政府在「709事件」之後,還想用行政上的方法將人權律師連根拔除,取消律師執業的機會,斷絕人權律師的生機。

中國政府已證明自己的邪惡本質,我們也不能再欺騙自己。中國就是要用武力併吞我們,台灣人不能再以為一切平安無事。從今年的六四開始,大家一定要覺醒!

立法委員尤美女:

今年是2018年,距離《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已整整70年,我們卻看到中國對人權的迫害更緊迫。這不只是中國內政問題,也是對普世人權的威脅。今天的記者會就是要提醒,在西方崇尚人權、民主、法治的國家,需要正視中國對人權的迫害,是對自由世界、人權價值的重大威脅。

我們也看到,天安門事件到今天整整29年了,但中國完全沒有想要道歉的意思。中國「天安門母親」組織近日發表公開信說:「我們在維護做人的尊嚴、尋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艱難地走著」。29年足以讓一個嬰兒從出生、成長到為人父母,天安門死難者的母親們卻直到今天也沒等到中國政府的反省和道歉。

中國的倒行逆施還在變本加厲:「709事件」連律師都一起被關進去;劉曉波人都走了,他的太太依然被軟禁。劉霞說:「死比活容易!以死抗爭對於我,最簡單不過。」但生命是無價的,我們身在自由世界,應該盡力聲援劉霞。

我們更看到中國正開始佈下「天網」——全中國已經佈下1.7億台監控攝影機,幾年內還要再增加2億台,讓人民一舉一動無所遁形。未來甚至要用這樣的監控系統來做「信用評價」,建立全民社會信用系統,可說是把極權體制發揮到極致!

相較之下,台灣尊重人權,推動轉型正義,是我們與中國最大的不同。台灣和中國代表著全然不同的價值。六四前夕,我們應該團結起來,對身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一員的中國政府發出抗議,要求他們徹底反省和改變。

監察委員高涌誠:

對於中國,我覺得已經無話可說,徹底無言!尤其在看到劉曉波被關押到死之後,我真的不曉得還能對中國說什麼。儘管德國總理梅克爾近日訪問中國接見了王全璋妻子,但世界強國之一的德國卻對於釋放劉曉波也無能為力,台灣又能做什麼呢?所以我感到無言!

但是對六四這件事情,我們可以而且應該做到記憶和紀念、提醒和呼籲。

我們必須記住六四死難者。就像是奧斯卡獎動畫片《可可夜總會》所說的,當我們不再記得他們,那些尊貴的靈魂就會消失。對於在六四事件犧牲的這些「高貴的靈魂」──我是這樣去紀念他們的──我們永不遺忘。同時這也提醒著還在享受自由的我們,不要等到被中國武力併吞再來後悔,要不斷提醒大家,深切體會自由與人權的可貴!

除了記憶與紀念、提醒和呼籲,身為監察委員,我也將思考政府對於營救李明哲的努力是否還能加強;在對岸持續片面改變現狀的時候,我們政府又應該有什麼作為。

監察院本身也常進行國際交流。既然自許為「人權院」,在往後進行國際交流的時候,我會提醒同仁,要提醒國際友人關注中國政府暴戾行徑,呼籲大家關注中國的人權狀況。儘管如此,我感到很悲觀。只要中國共產黨執政一天,國際社會無論如何施壓,可能也無法撼動中國的態度。

在此,我希望台灣人民深思:當中國日益強大,而且提出「惠台31條」之類的政策,企圖用經濟利益蠱惑我們,我們如果覺得吃飽肚、有錢賺就好,那和動物有什麼兩樣?奴隸只要聽話,主人也會讓他吃飽的。

最後我想引用在魏德聖導演的《賽德克巴萊》裡面,莫那魯道所說的一句話:「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屈膝,那我就讓你們看看野蠻的驕傲!」台灣人民都應該堅持這種骨氣,否則如果有一天我們失去了自由民主,六四受難者的命運就會臨到我們身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黃尚卿:
(見發言稿)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六四29週年。這次六四紀念晚會的主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正是在凸顯歷史的荒謬性。因為,《世界人權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就是當時代表中國席次的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代表張彭春教授。張彭春曾在傳記資料中提到,當時他參考《中華民國憲法》以補強自己在法政上的知識,而《中華民國憲法》是當時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當中,修訂《五五憲草》而來。政治協商會議的要角,正是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違背了對中國人民的政治承諾。不僅是謊言,而且是透過國家暴力鎮壓中國人民,目的就是為了維護鞏固中國共產黨自己的血統江山。特別令人感到悲哀與諷刺的是,《共產黨宣言》結尾說:「全世界無產者團結起來!」但是今天中國的強大崛起,是利用國家暴力榨取無產者的剩餘價值,轉換成黨國的金錢與權力,進一步對全世界進行侵害和擴張。

站在自由世界第一線,首當其衝地就是我們台灣。我們今天紀念六四,它的意義不只是六四,而是抗議中國共產黨建黨以來的無數血腥鬥爭。這些血債,罄竹難書!在六四以前,中國的土地上還曾發生比它更殘酷的人禍,例如「三反、五反」、「三面紅旗」、暴力土改等,都是毫無法紀的殘酷鎮壓,讓地主或他們所謂的「階級敵人」肉體消滅,製造人民互相猜忌迫害。最後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國人民以為共產黨在鄧小平上來之後可能改變,才會有「北京之春」,最後卻醞釀出六四的悲劇。

在六四之後,又過了近30年,今天的中國更加的強大,是在人類歷史之中前所未有的、以電子監控霸權的國家。這是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的,前所未見、聞所未聞地以這樣龐大的資源與電子技術監控人民,這是人類經驗中從未見過的。

中國更利用全球化、全球秩序擴張霸權。過去,自由國家對於經濟可能會改變共產黨執政的幻想,以為讓中國進入到國際秩序當中,有助於中國民主化。可是30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這都是幻想!這樣的幻想,如今造就出來龐大的邪惡帝國!!

六四29年了,明年就30年了。我們回到六四這個基本的價值。當習近平在挑戰《世界人權宣言》的普世非普世的時候,歷史告訴我們,《世界人權宣言》當中最重要的起草者就包括中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第2條,就是以「仁」為本位,談到中國孟子的思想,在西方的理性思想上,人類還共有著良心。《世界人權宣言》是參照著中國傳統的美好價值而起草建立的。

我們要提醒中國:中國是聯合國重要領袖,又是人權理事會重要成員國。請你遵守《世界人權宣言》!如果你要繼承中國的席次,請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好好檢視中國憲法實踐的狀態。

我們自由國家也必須警醒:如果我們繼續縱容中國,那不僅是對人類基本價值的顛覆,也將面臨未來更加嚴峻的局面,這將會對人類文明的秩序產生更大的破壞和威脅。

台灣是個槓桿,我們呼籲全球共同來面對中國對人類文明造成重大問題。我們要喚醒全球人民的良心,集中我們的資源和意志來防止中國的擴張,甚至進一步,我們要呼籲全球共同來面對中國對人類文明造成的重大問題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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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 會前記者會

時間:2018.05.31(四)上午09:00~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

出席: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郭吉仁
   立法委員|尤美女
   監察委員|高涌誠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代理秘書長|黃尚卿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
(依發言順序排序)

晚會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11585392953617/

主辦單位:
台灣學生促進中國民主化工作會、華人民主書院、台灣智庫、青平台、台權會、永社、人約盟、廢死聯盟、藏台連線、陳文成基金會、無國界記者、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聯盟、台灣維吾爾之友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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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文詳見華人民主書院:
https://www.facebook.com/idemocracy.asia/posts/1699687320121875

2018年5月27日 星期日

評轉型正義與司改二週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5.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0d3d42b-e34f-47b3-bbd6-77698e2331ea

蔡總統上任剛滿兩年,猶記得總統大選前的改革政見,其中包括轉型正義、世代正義與司法改革等重要承諾。兩年過去了,這些改革主張落實的進程如何,當受台灣人民的檢視與公評。

在轉型正義的實踐上,2016年國會首次政黨輪替,遭中國國民黨杯葛兩百多次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為實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常態,黨產會迅速處理中國國民黨黨產,凍結黨營事業中投等公司,並將馬政府特偵組簽結的三中案,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偵查過程除了羈押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更將馬主席首任行管會主委張哲琛及前中投總經理汪海清限制出境,隨後查扣兩百逾片錄音光碟,終迫使馬英九無言以對,兩度出庭行使緘默權,堪稱追查三中黨產弊案史上最大進展。

立法院2017年通過「政黨法」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政黨公平競爭,去除威權象徵、開放政治檔案、平復司法不法及促進社會和解立定國家方向,然而促轉會在今年520正式掛牌運作,能否確實實踐轉型正義,尚待社會持續檢視。

有關「世代正義」的落實,蔡政府力推年金改革,雖遭少部份既得利益者如影隨形的反撲,甚至發生無差別攻擊記者與警察等暴力事件,但在社會對政府應推動年改的期許下,國會仍逐步推動年改相關立法。另就改善青年就業及低薪等問題,甚或是十八歲公民權等憲改課題,則有努力空間。

至於蔡總統就職演說時獲得最大掌聲的「司法改革」,立法院修法廢除特偵組,讓這個全球民主國家所無的「最高」偵查怪獸走入歷史,這是司改的第一步。然而,蔡總統雖然親自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並通過許多進步決議,但司改決議的落實與否,才是改革成功的關鍵。

司改決議中,社會特別關注「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唯有建立有效淘汰制度,才能維護多數認真辦案、奉公守法的司法官尊嚴,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類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之流,即因無有效的淘汰機制,使其可以在洩密案發後,仍順利以檢察官身份退休,現每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萬6千元,形同變相鼓勵司法人員效忠黨國。此外,有關參審制與陪審制,在司改國是會議票決為七比七,司法院推動的國民法官,能否符合社會相當的陪審主張,亦考驗執政者的智慧。

總結來說,為實踐蔡總統的改革承諾,立法院確實在這兩年通過包括年金改革、黨產條例、政黨法、促轉條例及廢特偵組等多項法案,然台灣人對於蔡政府的期許甚高,因此各項改革立法與司改進步決議的落實,將是接下來兩年任期,人民持續檢視與督促的重點。

這樣防貪有用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5.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03664

法務部推動於刑法中,增列公務員餽贈等罪,以來為公務員收受利益,卻查無對價性關係的防堵條款。惟如此的增修,能否防制貪污或關說之情事,尚未可知,卻肯定有適用上的困難。

公務員受賄,須是以職務行為與他人為交易,並具有對價性,才足以判被告有罪。惟對價性並未見諸於法條中,就得由法官於具體個案,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來綜合判斷,致易流於司法者的恣意。

而關於是否屬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又為貪污對價成立與否之關鍵。只是司法實務對於職務行為之解釋,有採取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說的兩立見解,面對如此的分歧,就使相類案件因法官不同的差別對待,甚至如林益世案般,出現同一案件於第一、二審的不同見解與判決。而原本預期最高法院,能於林益世案來統一法律見解,惜至現今,卻遲遲未有所動。

就因公務員受賄罪於對價關係的判斷與職務行為的認定困難,致易造成治罪漏洞,也成為法務部想增加公務員餽贈罪之主因。而以目前所提出的刑法第一二二條之一的修正草案來說,即規定公務員收受無對價關係而有關聯性的不正利益,且價額超過三萬元者,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似乎可有效防止公務員任意收受私人不法利益。

惟法條明文無對價性,才落入餽贈罪的處罰範疇,若有對價性,即須以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賄重罪論處。由於刑罰落差極大,除非立法者能明確定義對價關係的標準,否則,到底要適用輕的餽贈罪或重的受賄罪,就又回到法官的主觀決定。

其次,餽贈罪雖不要求是屬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致可迴避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說的爭執,卻又要求餽贈須與職務有關聯性之要件。如此的附加,雖可避免處罰過廣,卻因所謂關聯性的模糊性,致難於適用。甚且,為何以三萬元為標準、如何計算價額等等,恐皆陷入不確定之境地。

為了彌補防貪之缺陷,將某些行為入罪化,或許無可厚非,但若所訂法條,處處充滿極為寬廣的解釋空間,既讓人有可乘之機,也使司法專斷的危險,更為提高。

2018年5月24日 星期四

設置情色專區能否減少警察貪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5.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698dd7c-963e-4c47-9917-d5e0b6c5adad

台北市中山分局,發生警察長期包庇色情酒店的集體貪瀆弊案。由於此分局轄區內,特種行業林立,向來有天下第一局之稱,除為督察室及政風機構緊盯之對象外,於1996年周人蔘電玩案爆發後,更祭出分局警察6年強制改調他局的條款。甚至於2010年台中角頭翁奇楠遭槍殺後,警政署還訂定黑白互動規範,以使警察與特定人士的接觸,能被監督與透明化。

只是如此嚴密的事前防制措施,仍無法防止如中山分局這類的大染缸,所出現的風紀、甚至是貪污問題。這就不得不讓人思考,如:情色專區的合法與有效管理化,是否才為降低警察收賄的良方?

依據《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即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公務員若包庇此等犯行,更須加重二分之一的刑期。至於實際從事性交易者,雖不涉及刑罰,但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80條第1款,娼、嫖皆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

故在我國,情色交易原則上屬不法行為,惟於此等行業於市場上有其需求,就使其完全轉向地下,既無法有效管理,更易出現業者為了避免被抄,而對執法者輸送利益,致使其犯下更嚴重的公務員受賄罪。

故只要情色交易處於非法化,在市場有需求,合法供給卻處於零之下,就必然全面黑市化。如此的結果,必然帶來此等行業多由幫派所掌控,警察也易被買收,包庇、貪瀆情事,似就無法避免。更糟的是,若這樣的情境,無法根除,長此以往,就可能使所有警察處於隨時貪腐的情境,致形成共犯結構。若有不從者,也因此會被排擠。

而於2009年的《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裡,大膽跳脫情色交易有違公序良俗的傳統框架,肯認立法者,對此等行業可為有效管制的裁量空間。因此在2011年的《社維法》修正時,於第80條第1款、第91條之1第1項,明文地方政府有權制訂自治條例,來規劃性交易區域。這也代表,一旦立法設立專區,於此範圍內的情色交易,就排除《刑法》與《社維法》的處罰,業者自無庸再對警察行賄。

惟此法修正至今,尚無縣市通過專區設置之條例。而於上次縣市長選舉,明確表達設立情色專區的台北市長柯文哲,於現在,亦僅處於諮詢階段。之所以如此,原因無他,就是在鄰避效應下,任何被選為專區的當地居民,必然強力反對,這於有選舉壓力的地方首長或議員來說,實皆難以承受。

即便排除萬難,通過情色專區之自治條例,但根據《社維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第4款,對於情色營業場所,乃採執照制度,若全台僅有一縣市設有專區,就會出現僧多粥少,必然造成搶破頭的情況,警察仍不能免於受賄之風險。更何況,一旦有專區出現,維護治安的壓力,也必然沈重。

同時,在從事性交易也採證照制度下,警察除必須保護性工作者免受迫害外,也得取締無照工作者,這也易成為貪污的原因,而與現況無太大差異。

總之,欲藉由「情色專區」來減少警察貪污的機率,於法、於現實,恐都無法達成。既然如此,還是得回到警察本身的清廉自持,這既得靠廉政機關的不斷肅貪,更得強化法治的觀念與態度。

2018年5月22日 星期二

NCC不能推給商業談判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5.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02279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TBC,因和民視(頻道)之間的內容著作權授權未談攏、TBC破天荒決定讓七十五萬戶斷訊,迫使民視臨時授權給NCC,讓NCC成為「頻道代理人」再授權給系統業者,以解決燃眉之急。頻道與系統的內容授權之爭,再次掀開了有線電視圈中錯綜複雜的生態關係

事實上,當年反媒體壟斷的運動,之所以能一呼百應,除了國家安全的因素,亦由於頻道和系統間的糾結、影響內容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有跨傳播、法律、文化…等不同領域的有識之士,共同呼籲解決媒體壟斷結構的立法。反媒體壟斷法律的規定細節,容或因為時移勢遷,而需要重新檢視。但當年立法的目標,正是在解決頻道與系統之間的複雜關係,期待建立產業正常競爭的環境。猶記2016年NCC委員於國會接受立委質詢時,亦均高度肯定、支持相關法律的推動。但經過兩年,此事似乎毫無動靜,而如今民視與TBC之爭,則再次證明舊有問題依舊存在,並非「商業談判」可以解決。

NCC做為獨立的監理機關,其組織法所規範的功能:「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上述這些理想性的原則,除了黨政軍退出媒體已明文規定於廣電三法之中,其他皆是抽象性的精神,唯有靠NCC藉其對廣電媒體及電信業的管制力量,促成上述目標。而有線電視屬於廣電媒體,正是NCC直接面對的監理對象。

誠然,頻道與系統間長年的扭曲生態非始自今日,再加上主管機關的法規工具容有不足,因此七年之病,要求今日解決,亦是強人所難。但NCC已從2016年向國會承諾至今,面對頻道與系統間的爭議,總不好說一切都是「商業談判」,而把自己定位為「頻道代理人」吧。

2018年5月18日 星期五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讓馬前總統有逆轉機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5.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e4cb394-2258-4062-99b4-0bdae26d51a4

前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九月政爭期間,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洩密與教唆洩密罪,經北檢起訴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後,第二審法院改判有罪,如此的逆轉,未必出人意料之外,卻又暴露出台灣司法有如月亮般的初一、十五不一樣。而一個更值關注的焦點是,馬前總統如今仍有上訴第三審,以求逆轉之機會,卻與《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有著密切關聯。

於北檢起訴馬前總統叫檢察總長黃世銘向行政院長報告,及親自向江宜樺院長、羅智強副秘書長說明王金平院長關說之事,台北地院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洩密部分,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而就後者之部分,雖不否定成立洩密罪,卻以《憲法》第44條,即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致判決無罪。

由於《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不僅法條規範模糊,更像是種政治權力,可否用以為刑事不法的阻卻事由,實有相當大的疑問。惟第一審法院在承認此《憲法》條文對於調解方式仍屬空白下,竟仍以之為阻卻違法之理由,就引發軒然大波。

此案來到了高等法院,對於教唆洩密仍以罪證不足判無罪,此部分就因此確定。至於洩密部分,被告在第一審判決的加持下,持續以院際調解權為答辯之理由,但第二審判決雖不否認以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卻以本案發生時點,並未有院際爭議,致無院際調解權之適用,而來判決被告有罪。

原本,馬前總統所涉的通保法第27條第1項的洩密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案就會因此終結。惟於去年八月,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裡,認為此等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之情況,剝奪被告之救濟權,故宣告違憲,並立即生效。而立法院於去年底修法放寬上訴第三審之限制。故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馬前總統目前就算被判有罪,仍可上訴第三審為救濟。

此外,因法條僅允許為被告利益,才得上訴,這就代表檢察官對判刑過輕,不能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將來就算判有罪,也不能判得比四個月重。又由於第一、二審的落差太大,按照往例,最高法院一定會撤銷發回,致交由高等法院的另一庭處理,致使戰線因此延長。

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經發回所為的更審判決,無論結果為何,皆不得上訴,就必然確定,致使被告須全力一擊。這也代表,此案真正的決戰場是在更一審。

故馬前總統仍有一搏逆轉的機會,實完全來自於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相對而言,其他相類似情況的被告,顯然就沒這種運氣。因此號解釋雖宣告違憲條文立即生效,卻未明言,在此之前的相類案件,到底該如何處理。而立法院在修《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時,並未將此等救濟權利,溯及適用於釋字第752號解釋前,已經終結的案件。故此等案件,就只能以難度極高的再審、非常上訴為救濟。

由於案件審理的速度有快慢,相類似案件必然會有於大法官解釋前、後確定者,則能否上訴第三審,就完全求之於運氣。再以馬前總統的案件來說,由於發生在其任內,因《憲法》第52條,對於總統不得為刑事訴究下,案件就得拖至其卸任後來偵查、起訴與審判。再加以具有前總統身份下,所有的司法程序必然緩慢與仔細,致可等到大法官解釋的出現,而留有一線翻轉的希望。但其他人,是否也能如此,顯就完全求之於運氣。

也因此,為了防止此種不公平,立法院就必須立即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放寬上訴第三審的法條,溯及適用於過往的相類案件,這必然會增加法院的負擔,卻是保障人權、洗刷冤屈的必然之道。

2018年5月17日 星期四

大法庭真能統一法律見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新台灣國策智庫/名家專論 2018.05.16
http://braintrust.tw/大法庭真能統一法律見解/

在台灣,同一刑事案件,常會於各審級間於有罪、無罪間擺盪,致為人所詬病。甚至,現任的司法院長許宗力,更曾說出司法有如月亮般,初一、十五不一樣的心痛與感嘆。故於今年初,司法院就提出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而將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設立各十一人的民事、刑事、行政大法庭,除院長為當然庭員,並由其指定一位庭長為審判長外,其餘九人則由法官票選產生。藉由大法庭的統一法律見解,即降低相類似案件,卻因法官不同的差別對待。惟藉由大法庭之設置,果能改變司法有如月亮陰晴圓缺之現狀,卻值得懷疑。

根據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1條之2第1項,最高法院各庭於評議所採的法律見解,若與先前裁判不一致時,就可以裁定敘明理由,來向大法庭提案。惟依據同條第2項,各庭在提案前,須先徵詢其他庭之意見,他庭應在三十日內回復,若有表達維持先前見解者,表示確實存在法律見解歧異,才得以裁定向大法庭提案。如此的規範,雖是基於大法庭資源有限,致須有效利用之目的,卻也帶來程序之延宕,尤其他庭,是否會為了省下寫回復書之煩,致逾期不回復,而視同維持先前裁判之意見,並因此使大量案件湧入大法庭,實未可知。

而一旦提案於大法庭,依照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1條之8,必須開啟言詞辯論,且因涉及法律的高度爭議,就須採取律師強制辯護或代理制度,必要時,還得選任專家為法律鑑定人。而在言詞辯論之後,依據草案第51條之9,必須於三十日內,以裁定載明主文、理由及不同意見,一併公布。凡此規範,實可一改最高法院不常開庭之陋習,致能拋開秘密審判之污名。

只是讓人不解的是,如此大費周章開啟之程序,因此產生的裁判,卻不能馬上及於聲請之個案,而仍得由提案庭,根據大法庭的法律見解來為判決。雖然,根據草案第51條之10,提案庭有受裁定拘束之效力,但在大法庭非對具體個案為審判下,其所表達的統一見解,能有多少約束力,也得打個大問號。

以受賄罪來說,是否屬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乃為貪污對價成立與否之關鍵。而司法實務一直將職務行為採取廣義解釋,只要是公務員應為或得為之作為皆包括之。從此推演,所謂職務範疇,不僅包括核心業務,也包括附隨業務,也不管是抽象權限,還是具體權限,只要屬於此範圍的舉措,即便非其法定執掌權限,亦屬之。
只是於2006年7月1日以後,由於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界定,也連帶影響受賄罪職務行為之認定,也須由原來的廣泛無邊,走向以較為具體的法定職權為標準。只是從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裡,最高法院對於職務行為,又以內容極為飄忽不定的實質影響力說為立論,就使職務行為的爭議更為紛亂。
面對職務行為的認定,採法定職權或實質影響力之分歧,就使同一案件於各級法院,如林益世案件,會出現第一、二審的不同見解與判決。而原本預期最高法院,能於林益世案來統一法律見解,惜至現今,卻遲遲未有所動。故若大法庭於近期內實施,則於最高法院擱置已兩年的林益世案,就必成為首波提案之焦點。

而如果在言詞辯論後,大法庭無論採取採實質影響力或者法定職權說,卻因與個案脫勾,致不可能詳細說明如何具體適用,就使實質影響力之界定,繼續沈浸於虛無飄渺之中,最高法院各庭,仍可能依自己的理解來各自解讀、各自表述。這與現在採取判例或刑庭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恐僅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差別。

也因此,於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並試圖統一法律見解,實屬緣木求魚之想法與作法。正本清源,應是回到1999年的司改會議決議,即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讓最高層級的法院,既具有個案的審判權,又具有違憲宣告與統一法律見解之權力。若不從此源頭下手,僅是小幅度、不痛不養的改革,就使台灣司法像月亮之譏諷,一直繼續。

馬前總統的幸運也應擴及於他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5.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00922

前總統馬英九於九月政爭期間,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與教唆洩密罪,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逆轉改判四個月有期徒刑。由於立法院已修法放寬上訴第三審的範圍,馬前總統仍有全力一搏之機會。

在去年底之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第一款,只要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不管於二審是有罪、無罪,皆不得上訴第三審。這主要是因此類犯罪的法定刑不重,基於訴訟經濟,就無庸賦予三級三審救濟權利之必要。只是若第一審無罪、第二審卻改判有罪之場合,否定上訴第三審,等同未給予被告任何救濟之權利,明顯侵害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保障,也成為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二號,宣告違憲的最主要理由。

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至少得提供被告一次的上訴救濟機會,故於去年十一月,立法院就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於第一項但書明文,對於類如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於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判有罪之場合,得上訴最高法院以為救濟。

至於馬前總統遭北檢起訴的案件,就教唆洩密之部分,第一、二審皆以罪證不足判無罪,也就因此確定。而就洩密之部分,於第一審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不法後,第二審則以此根本無涉院際調解來加以否定而改判有罪。雖此案發生於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修法前,但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的程序從新原則,自可上訴第三審為救濟。

由於修法放寬第三審上訴,僅限於為被告利益之情形,故在檢察官不得上訴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條第一項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就算馬前總統再判有罪,也不能判得比四個月重。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第二項,對於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之判決,無論結果如何,都不能再上訴,最終決戰場就在未來的更一審法庭。

此外,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若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於修法或大法官宣告違憲前,已然終結,仍無法上訴最高法院。也因此,基於平等原則,立法院當立即制定溯及適用條款,以免讓過往訴訟救濟權被剝奪的被告,只能求之於難度極高的再審與非常上訴。